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6•【文号】建办[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4日)废止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2002年2月26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建设系统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安全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是指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制定建设事业方针政策、指导建设事业工作发展所必需的,具有时效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厅(室)归口管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办公厅(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综合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建设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并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上报政务信息的内容:(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本地区、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三)建设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和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到本地区、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建设事业的政策法规;(六)建设各行业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对策措施;(七)本地区(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和地震自然灾害等;(八)与建设部门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突发性事件;(九)其它需要报告的信息。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可靠和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电子政务活动。
三、电子政务的定义和目标(一)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务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二)电子政务的目标是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互动,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一)规划与立项1、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战略,制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2、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和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二)项目实施1、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2、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三)项目验收1、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的功能、性能、安全、数据等方面。
2、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五、电子政务运行管理(一)日常维护1、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制度,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2、定期对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巡检、备份、优化等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漏洞。
(二)服务保障1、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对用户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绩效评估1、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电子政务工作和考核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重要依据。
六、电子政务数据管理(一)数据采集1、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采集电子政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正日益成为推动政府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我国制定了《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旨在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管理规范,促进电子政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政务已经成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
为了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职责和要求,为电子政务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基本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基于以下几点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务信息要全面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利用;2. 便民利民原则:电子政务应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为中心,方便群众办事;3. 安全保密原则:政务信息系统要保证安全可靠,防止数据泄露和恶意攻击;4. 创新发展原则: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借助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系统建设: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建设和完善电子政务系统,提供在线办事服务,推动政务信息化进程;2. 数据管理: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数据的管理和利用,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高效利用;3. 信息公开:政府部门要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流程和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4. 服务标准:政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电子政务服务的标准和指南,提高政务服务质量;5. 安全管理: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管理,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的风险;6. 效能评估: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工作的评估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方案;7. 政策支持:政府要加大对电子政务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参与到电子政务建设中。
四、推进措施为了更好地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1. 提高意识:加大对电子政务意义和价值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电子政务意识;2. 加强协作: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电子政务建设;3. 建立机制: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管理的机制和体制,明确责任和权利;4. 优化服务:不断优化电子政务的服务流程和操作界面,提高用户体验;5. 提升安全:加强对电子政务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的防护体系。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可靠,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二)电子政务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三)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管理(一)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
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
(三)设立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电子政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技术指导、绩效评估等。
三、规划与建设(一)根据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战略,制定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明确电子政务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项目建设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制定详细的项目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网络设施、数据中心、安全保障设施等,为电子政务的运行提供可靠的支撑。
四、信息资源管理(一)建立健全信息资源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存储、整理、共享和利用等环节。
(二)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有效利用。
(三)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在保障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促进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
五、应用系统管理(一)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定期对应用系统进行评估和优化,根据业务需求和用户反馈,及时进行功能调整和升级。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政务成为政府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运行,提高政府的效率和透明度,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总则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
三、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政府机关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
2. 便捷高效原则:政府机关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3. 安全可靠原则:政府机关应当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可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机密信息的安全。
4. 创新发展原则:政府机关应当积极引进创新技术,推动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
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1. 政府机关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内建立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政务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
2. 电子政务平台应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和操作体验,方便公众使用和查询政务信息。
3. 政府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电子政务平台的安全运行。
五、政务信息公开1. 政府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重要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
3. 政府机关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协助公众查询和获取政务信息。
六、政务服务创新1. 政府机关应当开设在线申办窗口,提供在线办理政务手续的便利。
2. 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3. 政府机关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服务创新,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方式。
七、信息安全保护1. 政府机关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确保政府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2. 政府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信息安全意识。
3. 政府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八、监督与处罚1. 对违反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公众对政府机关违规行为应积极举报,政府机关应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提纲)第一章项目简介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4、项目概况5、主要结论和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第四章需求分析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第五章总体建设方案1、建设原则和策略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总体设计方案第六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2、标准规范建设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5、网络系统建设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7、安全系统建设8、其它(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9、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10、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节能1、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2、消防措施3、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4、节能目标及措施第八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62、人员配置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第十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项目总投资估算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中央对地方的资金补贴方案第十一章效益与风险分析1、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2、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附表: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4、项目资金来源表附件: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提纲)第一章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7、经济与社会效益8、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9、主要结论与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5、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与差距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1、建设原则和策略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总体设计方案第五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11、其它系统建设方案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项目招标方案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3、招标组织形式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1、环境影响分析2、环保措施及方案3、消防措施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第八章节能分析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4、能耗指标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第九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1、领导和管理机构2、项目实施机构3、运行维护机构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5、人员培训方案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1、项目建设期2、实施进度计划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项目总投资估算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资金使用计划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第十二章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1、经济效益分析2、社会效益分析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第十三章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识别和分析2、风险对策和管理附表: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3、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4、项目总投资估算表5、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6、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附件:可研报告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政务已成为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治理效率、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电子政务的定义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务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处理,以提高政务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决策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三)管理原则电子政务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一)领导机构成立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工作,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
(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中的职责,避免职责不清导致工作推诿。
(三)人员配备配备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确保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础设施建设(一)网络建设构建安全稳定的政务网络,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
(二)数据中心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中心,实现政务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共享。
(三)硬件设备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四、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一)信息采集规范政务信息的采集渠道和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分类对政务信息进行科学分类,便于管理和利用。
(三)信息共享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的跨部门、跨层级共享。
(四)信息安全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一)需求分析充分调研业务需求,确保应用系统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系统设计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设计原则,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扩展性。
(三)开发建设选择具有资质和实力的开发团队,按照合同和规范进行开发建设。
(四)测试验收对应用系统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系统质量和功能符合要求。
六、运行维护管理(一)日常运维建立健全日常运维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系统监控、故障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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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文号:建科函[2006]269号主题词:关于印发《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协(学)会:现将《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深化应用,保障政务信息安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及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电子政务是指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发布信息、处理公文、办理业务等政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部电子政务(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电子政务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需求导向,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严格保密,规范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政务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开发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工作。
第六条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工作,对电子政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领导小组有关电子政务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决策的执行,负责电子政务技术标准的日常管理。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的政务协调及信息发布;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化事务的协调;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电子政务国有资产管理;建设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负责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被授权或委托承担建设部政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其所承担政务信息化的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负责推进其承担政务的信息化,负责新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规范其承担政务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电子政务项目。
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信息化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建设部门户网站系统、网络平台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身份认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
第二章电子政务建设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立项审批制度。
由该电子政务的负责单位向信息办提出立项申请,提交立项建议书,信息办组织专家并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及相关政务单位进行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信息办报领导小组审批。
立项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立项理由、项目基本内容、国内外情况对比、项目在推进相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方面的设计思路及主要内容、通过信息化基础设施与相关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的设计思路及主要内容、需求与效果分析、资金概算及筹措方式等。
申请立项项目分为新建、改建、技术升级等三类电子政务项目。
改建和技术升级项目是指其系统或功能变更或增加规模超过原立项项目的30%以上的项目,未达到此规模的改建和技术升级项目不再重新立项,但应报信息办备案。
第八条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立项的项目,负责单位需向信息办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办组织专家并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及相关政务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作为我部申请中央预算财政资金计划项目立项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政策法规依据、推进相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技术方案、通过信息化基础设施与相关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的技术方案、共享基础数据内容、主要技术问题与解决方案、建设方案与步骤、建设计划进度安排、项目应用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方式,社会投入资金的回报方式,以及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的安全保密要求和项目初步设计等。
第九条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负责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且资信良好的项目开发单位。
第十条招标确定项目开发单位后,由负责单位(受建设部委托)与项目开发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开发建设内容与要求;(二)所开发的系统和数据的所有权属于建设部;(三)系统必须在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上运行;(四)项目通过验收和试运行后,项目开发单位必须及时将项目的软件、源程序、源代码、文档和数据等交付负责单位;(五)系统和数据必须纳入建设部统一的安全认证和保密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等级检测;(六)开发单位负有对系统和数据运行维护的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系统技术升级的责任;(七)资金来源、付款方式、合同货物(服务)清单及预留质量保证金等;(八)开发进度计划;(九)其他应包括的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单位应对开发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信息办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会同负责单位和电子政务有关主管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负责单位在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开发完成后,应组织开发单位进行第三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检测,通过检测后应向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
符合验收条件的,由信息办与负责单位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和相关政务单位,按照《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运行效果以及资金使用和保密、安全建设情况等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在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上正式运行。
在项目开发完成后和验收前,负责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按程序报批;部机关有关主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审计等验收的内容,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章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网址:)是建设部政务唯一的门户网站,凡涉及建设部对外的电子政务系统和数据,均应通过建设部门户网站运行。
信息中心依照建设部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等有关管理要求,负责建设部门户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是建设部政务共享数据的基础,共享范围和内容由拟共享单位会同数据采集单位报有关部领导审批。
信息中心应当在电子政务基础数据库和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负责单位在其电子政务项目投入使用后,负责政务信息数据采集、存储、更新、分析等政务系统运行维护的使用管理。
鼓励采取外包形式,委托信息中心或其他信息技术单位负责政务系统的运行维护。
采取外包委托运行维护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定签定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政务系统运行的安全和政务信息数据的保密。
第十六条负责单位管理本单位政务信息数据的开发利用;信息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基础数据库数据的开发利用。
严格禁止未经许可的商业开发利用。
第四章安全与保密第十七条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与服务。
按照国务院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提供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设施和制度保障体系,确保电子政务系统和政务信息的安全。
各负责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保障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建设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办公厅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保密工作。
按照国家和建设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保密责任,各负责单位负责其电子政务项目使用管理中的信息保密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系统基础设施的密码管理、设施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统一提供保密技术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涉密网络建设需经国家保密局批准。
各负责单位应当会同信息中心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在运行维护中未经负责单位和信息办审批,政务信息数据不能被读取和随意利用。
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屏障阻碍公众上网读取、查询政务公开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行政许可的电子政务系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在使用管理中确有必要单独设置应用服务器和应用数据库的,必须纳入建设部统一安全认证和保密管理体系,确保应用系统和数据的保密与安全。
第五章建设与运行资金第二十条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各政务系统中共享软件的运行和维护资金,应在立项建设时明确资金来源。
既有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有关政务系统中的共享软件的运行维护资金,由信息中心按照有关管理要求报批。
第二十二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论证和项目验收经费,应在立项建设时明确资金来源。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建设部机关实行电子政务责任制,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承担本单位电子政务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将部机关各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情况纳入年终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建设部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依照职责对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电子政务项目,应予以规范,其基础设施和基础数据应迁移到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上。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负责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负责规范。
规范过程中必须确保政务信息安全,维护建设部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拥有政务系统与数据的所有权。
基础设施和基础数据迁移到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上运行前,应经过安全检测,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第二十八条实施危害电子政务和政务信息安全保密行为的,或者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进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其它管理规定或者其相应的内容,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部信息保障管理办法》,履行相应职责,保障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部信息的权威、及时、准确。
第三十一条电子政务依照国家规定必须采用专网管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电子政务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的,应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