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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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文号:建科函[2006]269号

主题词:

关于印发《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协(学)会:

现将《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深化应用,保障政务信息安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及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电子政务是指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发布信息、处理公文、办理业务等政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部电子政务(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电子政务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需求导向,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严格保密,规范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政务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开发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工作。

第六条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工作,对电子政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领导小组有关电子政务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决策的执行,负责电子政务技术标准的日常管理。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的政务协调及信息发布;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化事务的协调;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电子政务国有资产管理;建设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负责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被授权或委托承担建设部政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其所承担政务信息化的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负责推进其承担政务的信息化,负责新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规范其承担政务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电子政务项目。

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信息化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建设部门户网站系统、网络平台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身份认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第二章电子政务建设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立项审批制度。由该电子政务的负责单位向信息办提出立项申请,提交立项建议书,信息办组织专家并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及相关政务单位进行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信息办报领导小组审批。

立项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立项理由、项目基本内容、国内外情况对比、项目

在推进相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方面的设计思路及主要内容、通过信息化基础设施与相关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的设计思路及主要内容、需求与效果分析、资金概算及筹措方式等。

申请立项项目分为新建、改建、技术升级等三类电子政务项目。改建和技术升级项目是指其系统或功能变更或增加规模超过原立项项目的30%以上的项目,未达到此规模的改建和技术升级项目不再重新立项,但应报信息办备案。

第八条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立项的项目,负责单位需向信息办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办组织专家并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及相关政务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作为我部申请中央预算财政资金计划项目立项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政策法规依据、推进相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技术方案、通过信息化基础设施与相关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的技术方案、共享基础数据内容、主要技术问题与解决方案、建设方案与步骤、建设计划进度安排、项目应用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方式,社会投入资金的回报方式,以及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的安全保密要求和项目初步设计等。

第九条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负责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且资信良好的项目开发单位。

第十条招标确定项目开发单位后,由负责单位(受建设部委托)与项目开发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开发建设内容与要求;

(二)所开发的系统和数据的所有权属于建设部;

(三)系统必须在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上运行;

(四)项目通过验收和试运行后,项目开发单位必须及时将项目的软件、源程序、源代码、文档和数据等交付负责单位;

(五)系统和数据必须纳入建设部统一的安全认证和保密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等级检测;

(六)开发单位负有对系统和数据运行维护的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系统技术升级的责任;

(七)资金来源、付款方式、合同货物(服务)清单及预留质量保证金等;

(八)开发进度计划;

(九)其他应包括的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单位应对开发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信息办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会同负责单位和电子政务有关主管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负责单位在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开发完成后,应组织开发单位进行第三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检测,通过检测后应向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符合验收条件的,由信息办与负责单位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和相关政务单位,按照《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运行效果以及资金使用和保密、安全建设情况等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在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上正式运行。

在项目开发完成后和验收前,负责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按程序报批;部机关有关主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审计等验收的内容,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章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网址:)是建设部政务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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