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中、省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由示范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中、省有关规定管理,切块下达的适用于本级专项资金管理。

本专项资金不包括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单位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

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结合示范区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推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使命的履行。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该合并的要予以合并,做到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工作。

(四)绩效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五)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增加规模等。

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天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及其所属单位、下属机构和承接天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各级机构,以及接受天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单位。

2.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依据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文件、规划、政策等相关规定。

四、资金使用
1.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划拨依据和使用标准,用于指定的专项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需依法进行计划编制、项目招投标、资金支付和项目验收等环节。

五、资金管理
1.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和申报上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

2.相关单位应建立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进行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

3.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与责任
1.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监督责任人和监督方式。

3.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颁布之日止。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由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本办法解释权归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所有。

本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云浮市市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精细。

要按照加强财政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基础资料,全面掌握财政存量资金整体情况,完善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信息技术手段,区分不同的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二)协调推进。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使用财政存量资金,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要与地方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等财政管理和改革协调推进、互相衔接,形成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依法依规。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循《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各项财政管理YYY和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控制规模。

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控制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注重发挥存量资金的绩效,对超规模的存量资金进行定期分析和清理,如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调整用途或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于其他亟需领域支出。

第二章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第三条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本级政府依法设置的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以及其他存量资金。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济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3日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济宁市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济发〔2012〕2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公开透明、集体决策、规范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政策制定,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评价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

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4〕2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确保区内产业扶持财政政策科学、公正、高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包括余杭区工业与信息化专项、科技与人才专项、现代服务业专项,涉及工业与信息化、开放型经济、节能减排、商贸服务业、文创、旅游、金融、科技、品牌、人才等若干子项。

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管理规范、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

产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

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

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

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办法产业扶持政策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依据。

(一)全区性政策制定办法全区性产业政策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区委政研室、区财政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最后由区委、区政府发文实施。

政策的拟定应在评估上一轮产业政策绩效,整合原有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并充分征求各产业平台、镇街意见基础上进行。

(二)临时性、区域性政策制定办法临时性、区域性政策制定以谨慎、规范为原则。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或者上级考核要求,可要求出台临时性政策;产业平台根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可要求出台区域性政策。

产业平台和业务主管部门拟定政策时,须考量拟出台政策涉及的企业家数、周边区县及上级部门政策制定情况,并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和预期绩效目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衡蒸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衡蒸政办发〔2017〕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市管各单位:《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促进我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区委、区政府要求设立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而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专项项目资金,包括全区性专项项目资金和基本建设类专项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逐步建立合理、规范、精简的分类体系,专项资金的规模应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相适应。

第四条专项资金及其实施项目的论证、审计、绩效评价结果应逐步进行公开。

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有条件的逐步推行专项资金网上审批机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预算。

统筹各种来源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量入为出。

根据当年财力实行量入为出,项目建设实行跨年度平衡。

(三)突出重点。

优先保证重点工作和民生项目。

(四)细化预算。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市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市本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认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1 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 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地方专项主要是部门安排的、、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及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承担的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区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惠区委办发电〔2019〕56号)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区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和市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1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决策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一般不跨部门管理;“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

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

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再报请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

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具体按照区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

要在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2可评估。

第七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不同情形(见附件3)的专项资金进行相应调整、压减或撤销。

第八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因新增职责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统筹现有资金仍无法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资金“财政事权”或增加额度的,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填写申报表(见附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5),联合区财政部门呈报区政府审批。

在既定“政策任务”跨年度计划内调整年度间预算额度的,不作为新增预算报批事项。

第九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

除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配的资金以外,提前细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

属区级预算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区级预算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预算执行承诺书,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及签署后,于收到区财政年初预算批复10日内报区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对区业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并列入督查督办事项。

经督促后仍未及时作出有效整改,导致未能按预算法3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收回统筹使用。

对区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违规提高支出门槛造成沉淀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区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区财政部门。

其中,区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在公示前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

已提前细化纳入预算草案的专项资金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等方式的区级审批项目,其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资金总额(指单个文件下达的金额,下同)在100万元以下,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按程序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三)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 4万元之间,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批准。

(四)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经分管区领导同志、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长批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规范不同“财政事权”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

调剂资金为“财政事权”总额度10%以下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达到10%及以上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区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需经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政策任务”间的资金调剂报批程序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

项目实施完毕后,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可从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下年度项目的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前期经费,以及项目5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

区级计提前期经费和工作经费的总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该“财政事权”金额的1%,具体计提额度或比例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专项资金前期经费和工作经费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阶段,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第十七条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

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区财政部门结合区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区政府。

第十八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6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

区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区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主要内容见附件6)。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有效监管协调机制,明晰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整体合力,提升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区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新增事项等;组织总预算执行,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二)区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分配到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包括: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7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三)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区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区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区财政部门提请区政府进行约谈;对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三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区财政部门制定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管理办法。

区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资金分配审批权限如与《惠州市惠8阳区政府优化配给提升效率工作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流程图2.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3.专项资金调整、压减或撤销的情形和标准4.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5.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6.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主要内容9附件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流程图附件2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11附件3专项资金调整、压减或撤销的情形和标准一、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或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应予撤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