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电子账单服务协议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1997年4月30日颁布1997年5月1日实施)交通银行各分、支行:根据王明权行长在今年交通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的“大力发展转账卡”的指示,总行最近开发推出了“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新品种。
为确保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的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各分支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太平洋借记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借记卡,包括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
太平洋借记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
申请单位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个人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
使用太平洋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用款,该卡除不需担保和不能透支外,其余功能均同现行的太平洋信用卡。
凡办理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务办法办理。
一、基本规定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有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及年满18周岁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由申领人(代领人)凭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领取卡片和密码封,并存入开户备付金。
2.太平洋借记卡使用的记账终端(营业网点)和销售点终端(POS)都必须配有密码键盘。
交通银行

十、乙方同意,开通电子账单服务不会对甲方依据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要求乙方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电子账单,不知晓信用卡电子账单的生成时间和查询方法,无法登录网银等系统为由,要求甲方延长还款期限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承认,信用卡电子账单一经系统发送,即具有甲方向乙方告知、主张和催收信用卡欠款债权的法律效力。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电子账单服务协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其所属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申请电子账单服务的太平洋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共同遵守其所持卡种所适用的《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分期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下称"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基础上,就乙方申请办理和使用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电子账单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与信用卡相关的商业广告和营销信息;
3.信用卡业务公告及欠款提醒信息(如需)。
三、乙方开通本协议项下的任一电子账单服务渠道后,即可通过甲方网银免费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或打印乙方信用卡最近12个月的电子账单(如有);
2.下载乙方信用卡最近3个月的电子账单(如有)。
六、自乙方电子账单服务开通后,甲方将不再向乙方提供信用卡纸质账单服务,即不再向乙方指定的邮寄地址寄送信用卡纸质账单及随账单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资料(乙方可自行登录甲方信用卡网站了解该等营销信息)。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电子账单与纸质账单具有相同的内容(个别营销信息、部分渠道的交易明细除外)和效力;信用卡电子账单一经系统发送,即视为甲方已适当履行其在相关监管法规,以及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项下为乙方提供和送达当期信用卡账单的义务。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1998.12.15•【文号】交银发[1998]477号•【施行日期】1998.1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交银发〔1998〕477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为提高太平洋卡的竞争力,满足分支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最近开发了“交通银行零售业务系统”中的太平洋卡应用系统部分。
该系统增加及扩充了太平洋卡的卡储业务、银证业务、电话银行、代理业务等为内容的“一卡通”(暂称)业务功能。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太平洋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业务是我行在现已发行的太平洋信用卡和太平洋借记卡的基础上,依据国外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客户信息管理模式,以客户号统揽相应客户(即持卡人)在我行所有的人民币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账户及本外币的储蓄账户(包括无单折储蓄账户和有单折储蓄账户),实现客户(持卡人)的个人理财;客户(持卡人)可通过其客户号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与卡的转账、本外币定活期储蓄业务的存取和卡与无单折储蓄账户之间的转账及其他转账付费等业务。
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相关的会计、出纳制度及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与本业务办法办理一卡通业务。
一、一卡通业务的管理规定(一)客户管理1.该业务实行客户信息管理,以客户(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产生客户号,凡同一客户(持卡人)用同一种类的身份证件在发卡行当地开户(卡)时,只能产生并拥有唯一一个客户号。
2.客户(持卡人)在申领太平洋个人卡和单位卡时,都必须提供身份证件,以便生成客户号;担保人资料录入时,不产生客户号,只生成担保号码;但一卡通业务只有个人卡可以办理,单位卡不允许办理。
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ⅩⅩ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甲方:ⅩⅩ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乙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电子银行服务:泛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络和设备为甲方提供的各类非柜面金融服务。
本协议中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内容目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功能服务区、个人网上营业厅、个人会员中心)、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
电子银行会员:泛指通过与乙方签约或注册,允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用户群体(以下简称会员)。
会员身份认证方式:泛指银行用于识别电子银行会员身份的各类技术手段。
身份认证方式主要包括:数字证书、动态密码(动态口令、短信验证码)、静态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以及其它识别技术。
会员身份认证要素:泛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关键信息。
会员身份认证要素主要包括:客户证件号码、电子银行登录用户名、账号、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会员身份认证方式等。
电子交易指令:泛指电子银行会员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发起的各类交易请求。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一、权利(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注册成功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37或其他由ⅩⅩ银行公告的客户服务电话、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机构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一)甲方应在乙方合法开设个人账户,并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注册会员时,默认同时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并设置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以及电话银行的登录ID和登录密码。
(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以此从事违法或损害他人、国家利益的活动。
(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ⅩⅩ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则、提示及条款正确操作,并对发出的交易指令承担责任。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的通知-交银发[1994]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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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的通知(1994年3月21日交银发〔1994〕090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健全和完善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确保太平洋信用卡业务迅速、健康发展,现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各分、支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1994年3月21日制订)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
太平洋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
普通卡和金卡都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
申请单位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个人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
凡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务办法办理。
第一条基本规定一、太平洋卡发卡机构。
即是经营机构,又有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太平洋卡业务的组织与宣传和市场的开拓与管理;(二)对太平洋卡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三)太平洋卡开户、销户以及挂失、止付和授权的处理。
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负责办理辖内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四)办理持卡人持卡购物、消费、转帐和存取现金等业务的核算和对帐;(五)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组织、培训、辅导和检查;(六)根据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七)制定太平洋卡在本行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应用的管理和使用规则;(八)负责透支款项的催收和管理;(九)负责保管申领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作担保时的抵押品和担保单据;(十)负责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专用机具和专用凭证的维修管理;(十一)每旬定期向总行传送止付名单(含紧急止付名单,下同)和接收总行下达的止付名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送发止付名单;(十二)受理持卡人、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人;(十三)代理外汇卡收单业务和开办发放外汇卡业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十四)做好业务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各项报表等。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第一条总则(一)为向社会提供消费信用和支付结算服务,保护信用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制定本章程。
(二)太平洋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发卡机构)发行的,允许持卡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信用卡按是否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账户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和多币种卡。
(三)发卡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以及申请人/持卡人申领和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申领条件和手续(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还款保障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发卡机构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
(二)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可凭开户许可证、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单位卡。
(三)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但无论核发与否,申请资料均由发卡机构保留,不退还申请人。
第三条信用卡使用和账户管理(一)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
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信用卡仅限用于消费领域(含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商务支出),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外币卡和多币种卡在境外仅限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
(二)持卡人可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在其指定或银行卡组织联网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账单日自动购汇业务条款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账单日自动购汇业务条款
1.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客服热线或网上银行,开通或撤销账单日自动购汇业务(下称“本业务”)。
2. 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交通银行将于每个账单日自动使用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溢存款和信用额度,购汇用于全额偿还其信用卡美元账户的欠款。
3. 如账单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溢存款不足以购汇全额偿还其信用卡美元账户的欠款,由于使用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购汇还款而产生的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须按时偿还。
4. 如账单日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余额为零或有溢存款,当期本业务将不发生自动购汇交易。
5. 本业务的自动购汇交易适用的汇率为账单日营业终了时交通银行公布的美元外汇卖出价。
如账单日为非工作日,则汇率以账单日前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时交通银行公布的美元外汇卖出价为准。
6. 如因本业务的自动购汇交易导致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发生超限。
持卡人应按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超限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承担相应利息。
7. 如持卡人的信用卡在账单日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被冻结,交通银行有权在当期不为其进行本业务的自动购汇交易而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
交通信用卡还款协议书

交通信用卡还款协议书甲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甲方通讯地址]乙方:[乙方银行名称]地址:[乙方地址]鉴于:1. 甲方拥有乙方发行的信用卡,并根据乙方提供的服务享受交通出行的便利;2.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规定的还款方式进行信用卡账户的还款;3. 双方为明确各自权益和义务,特订立本《交通信用卡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还款方式1.1 甲方同意通过自动扣款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账户还款。
具体扣款方式如下:扣款时间:每个月的[指定日期]日;扣款金额:根据信用卡账单中应还款项的实际金额进行扣款;扣款账户: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需与乙方签约银行一致)。
1.2 甲方需确保扣款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以免影响到还款的正常执行。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扣款失败,甲方应自行负责赔偿并立即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还款。
第二条提前还款2.1 若甲方有意提前还款,须提前[指定提前还款时间]给乙方书面通知,并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2.2 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提前还款剩余本金的[违约金比例]%。
2.3 乙方收到提前还款通知后,将按照协议要求办理提前还款事宜,并告知甲方剩余应还款额、提前还款手续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利息计算和收取3.1 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将按照乙方规定的日利率进行计息,并每月将利息计入到信用卡账单中。
3.2 信用卡账单中详细列明了按期还款、最低还款和转账分期等还款选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
第四条其他条款4.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解约通知。
4.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日期:乙方(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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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电子账单服务协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其所属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申请电子账单服务的太平洋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共同遵守其所持卡种所适用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基础上,就乙方申请办理和使用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电子账单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的"电子账单服务",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推送形式向乙方发送信用卡账单及信用卡业务相关通知的服务。
乙方可在甲方提供的渠道范围内选择一类或多类形式电子账单服务。
乙方在申请时如留有电子邮箱地址,甲方默认提供电子邮件账单服务,如未留有电子邮箱地址,则默认提供短信账单服务。
此外,乙方如需获得甲方提供的微信账单服务需先行关注甲方官方微信服务号并绑定信用卡。
乙方后续可自助在甲方提供的渠道范围内同时选择其他形式电子账单服务。
二、“电子账单服务”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服务、短信账单服务(包括免费账单短信提醒+自助账务查询)和微信账单服务(包括微信账单提醒推送+自助账务查询)。
服务开通期间,甲方将在乙方每月账单日生成信用卡电子账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发送。
若乙方信用卡账户在账单周期内未发生任何账务变动且无其他需通过账单告知客户的信息,则当期将不生成电子账单。
电子账单发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电子邮件账单
1、个人信用卡账户及账务信息;
2、与信用卡相关的商业广告和营销信息;
3、信用卡业务公告及欠款提醒信息(如需)。
(二)短信账单(包括免费账单短信提醒+自助账务查询)和微信账单(包括微信账单提醒推送+自助账务查询)
1、个人信用卡欠款信息及还款信息;
2、客户可通过提供的信用卡官网链接进行详细账务查询、营销广告查询等。
三、乙方开通本协议项下的任一形式电子账单服务后,即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官网或网银免费获得如下服务:
(一)查询或打印乙方信用卡最近12个月的电子账单(如有);
(二)下载乙方信用卡最近3个月的电子账单(如有)。
四、依照本协议,乙方开通邮件账单服务或短信账单服务后,该形式电子账单服务将自动适用于乙方名下的所有太平洋信用卡主卡账户。
乙方关注甲方官方微信服务号并绑定信用卡后即可获得微信账单服务,但如乙方名下有多张信用卡主卡的,则需分别进行绑定,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已完成绑定的信用卡的账务信息及其他信用卡业务相关通知。
五、自乙方电子账单服务开通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申请的账单服务形式向乙方预留的指定邮箱地址或系统预留手机或绑定的微信服务号发送信用卡账单或信用卡业务相关通知,甲方将不再向乙方提供任何信用卡纸质账单服务,即不再向乙方指定的邮寄地址寄送信用卡纸质账单及随账单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资料(乙方可自行登录甲方信用卡网站了解该等营销信息)。
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电子邮件账单与纸质账单具有相同的内容(个别营销信息、部分渠道的交易明细除外)和效力;甲方提供的短信账单服务(包括免费账单短信提醒+自助账务查询)与纸质账单具有相同的效力,乙方可以通过短信账单中提供的链接点击查询更多个人信用卡账户及账务信息,上述信息及免费账单提醒短信构成完整的短信账单;甲方提供的微信账单(包括微信账单提醒推送+自助账务查询)与纸质账单具有相同的效力,乙方可以通过微信账单提醒推送中提供的链接点击查询更多个人信用卡账户及账务信息,上述信息及微信账单提醒推送构成完整的微信账单。
信用卡电子账单一经系统发送,即视为甲方已适当履行其在相关监管法规,以及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项下为乙方提供和送达当期信用卡账单的义务。
六、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接受账单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等接受渠道准确有效,且仅为乙方本人掌握使用,如甲方系统正常生成账单,而因乙方接受电子账单的电子账户或终端或通信运营商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电子账单无法正常收取或信息泄露,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电子账单无法正常收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手机不支持短信功能,手机卡内余额不足,客户主动屏蔽邮件或短信,使用携号转网手机号申请、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提供错误或失效,邮箱空间不足,手机或邮箱安全设置或网络设置不当,通信运营商或邮箱管理方的系统设置或系统问题等。
七、用于接受账单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且确保变更后的接受端符合前述要求,变更完成前甲方仍将向原有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或微信号发送相关账单。
八、若乙方开通电子账单业务后无法正常收取,应立即向甲方反馈,并根据甲方的提示确保电子账单的正常收取,否则乙方应对延迟反馈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九、乙方同意,开通电子账单服务不会对甲方依据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要求乙方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电子账单,不知晓信用卡电子账单的生成时间和查询方法,无法登录网银等系统为由,要求甲方延长还款期限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承认,信用卡电子账单一经系统发送,即具有甲方向乙方告知、主张和催收信用卡欠款债权的法律效力。
十、乙方通过甲方信用卡官网/网银系统下载和打印信用卡电子账单后,乙方不得对该等账单进行任何涂改、变造或伪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的信用卡账务情况,最终以甲方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十一、乙方开通电子账单服务后,自申请日后有信用卡账户发生账务变动的首个账单日起生效。
客户开通电子邮件账单服务后,该服务不可取消直至乙方销卡之时起自动终止;客户开通的短信账单服务可更改为电子邮件账单服务,但一经更改即不可取消直至乙方销卡之时起自动终止。
甲方将根据业务情况不时更新电子账单服务渠道,个别卡种电子账单服务的生效将以卡片申请时双方实际约定为准。
十二、甲方修改本服务协议,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事先通知乙方,并于法定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乙方留意。
乙方如不接受修改,在知悉修改情况后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