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Marcus Tullius Cicero

Cicero composed at least seven rhetorical treatises, one on invention when he was only nineteen years old. He also wrote numerous orations and epistles, which suceeding generations of students studied as models of the theoretical principles he outlined. He devided Aristotle’s section on the proofs into separate categgories and thus expanded the parts of an argument from four to six.
西塞罗设计了共和政体的法律制度主张民主选举执政官和各级官吏元老院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力从属于法律权力不是神授也不先于法律而存在它是法律的确认
Marcus Tullius Cicero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 ),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古罗马 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 出身于古罗马Arpinum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 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从事过律师 工作,后进入政界。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 为贵族派。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在后三头政 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马克·安东尼 (Marcus Antonius,公元前82年—前30年)派人 杀害于Formia。
西塞罗的道德与政治观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
西塞罗是第一个对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论证的人。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
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
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相较于以前的自然法思想有很大的突破。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
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8]第二个表现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一神教传统。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西塞罗法律思想

长春工业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郑二为姓名沈继宇2011年11 月11 日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
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
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
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
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
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
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
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西塞罗法律思想述评

西塞罗自然法思想述评内容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和法律实践家,他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人们对他的评价也众口不一。
但就其作为法律思想家而言,是有比较明晰的学脉传承的。
他继承并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并接受了柏拉图以理念世界批判与反思感性世界的二元思维方式,系统地构建了自己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
关键词:西塞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性作为罗马共和国末期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与法律实践家,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散见于他的诸多著作之中,但主要地集中于《论法律》1,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探讨法律的概念、来源以及本质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第二卷与第三卷则主要探讨宗教祭祀与官职权力的具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解释。
本文主要以本书第一卷为基据,对西塞罗的法哲学思想做一述评,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在法律思想上,西塞罗无疑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的要旨是,在自然万物中存在一些恒定不变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称为理性(Reason),从这些原则中能够推演出诸多规则,人类应当按照这些规则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最理想的社会状态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构建自己的秩序。
但在哲学观念与思维方式上,柏拉图对他的影响也极为重大,特别是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二元论学说,这一学说促使他产生了神界法律(自然法)与实在法两分的想法,并促使他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体系。
下面本文即对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这两个渊源做一简单分析。
(一)柏拉图“两个世界”的理论柏拉图区分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用意最初在于解决一个认识论问题,即如何获得确定的、真实的知识。
他接受赫拉克利特的观点,认为万物处于流变之中2,进而认为无法从这些不断变化的事物中获取确切的知识,从而只能寄希望于它们背后的“理念”。
在柏拉图看来,正是有了理念,我们才能获得关于事物的知识,也才能形成关于世界的合理认识。
理念一方面是超越于时空的,即它们是不会改变和不会消亡的;另一方面,它们又必须与时空相关,即处于时间的起点,作为具体事物的原型或起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西塞罗(Cicero, Marcus Tullius公元前103年-公元前43 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
西塞罗精通古希腊哲学,用拉丁文翻译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著作,是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其著作《论共和国》、《论至善和至恶》和《论法律》对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学家及后世欧洲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巨大。
他做过律师,担任过西西里的审判官,并在公元前63年通过选举成为罗马执政官,获得过“祖国之父”的称号。
为捍卫罗马的共和制精神,他先后抨击凯撒和“后三头同盟”中的安东尼,于公元前43年被安东尼杀害。
就西塞罗的思想渊源而论,“其在哲学上倾向于柏拉图的观点,在政治学方面热衷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法学方面深受斯多喝派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自然法理论是他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一、罗马共和国政治语境下的国家、公民及法律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已处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历史的巨轮正以无可阻挡的趋势向帝制前行,罗马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
如果以中国传统的国家概念来衡量,共和时期的罗马(公元前510年-27年)似乎算不上一个政治国家:它缺乏对广大国土的行政控制,也没有上下层级的复杂体制;它辽阔的国土内有着无数的城邦和王国,他们是罗马的同盟者、受保护者甚至是被征服者,但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治。
这个国家的唯一核心就是罗马,作为罗马的政治权力中枢的元老院事实上支配着广阔疆域,但它确实又只是罗马的元老院,跟马赛的、加的斯的元老院似乎没什么差别。
罗马人很成功的将为数众多的城邦纳入了一个近乎于原始部落的政治结构,在这个结构之下不仅稳定地完成了从一个小城邦向一个大帝国的跨越,而且还保持这种形式上的结构直到罗马世界的崩溃。
这是考察西塞罗法律思想的一个主要背景。
在古代的民族中,罗马人以其勇敢、正直、荣誉感闻名于世。
从西塞罗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了这种非凡的荣誉感的来源。
罗马人,由于其作为一个“移民城市”的起源,以及其放逐暴君的历史,使得他们首先把自己看作是国家的公民,看作是在政治上有着紧密联系的部分与整体,看作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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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论文中文标题: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外文标题: The analysis of Cicero’s thoughts of law届别:2009级系别:法律系专业与方向:法学姓名:危洪涛学号:20098125指导教师:姜小蕾完成时间: 2011年 6 月浅析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摘要】西塞罗是古代罗马著名的法学家。
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西塞罗在自然法方面的基本观点为,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原则;是正义的天平;是万民法的理论源泉;是实在法批判的依据。
这些观点不仅在历史上产生过深远影响,对今天法治的建设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字】西塞罗、自然法、理性、政体理论整个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之精密完备让今天的我们不禁叹为观止。
而在古罗马的法学家中有一个一直被大家广为称颂的人物,它的自然法思想一直都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 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他就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思想家西塞罗。
西塞罗出生于奴隶主骑士家庭,他除了对法学领域的贡献外,对文学、修辞学和辩证法也造诣颇深,他一生涉足多个领域,但毕生的著作大多集中在政治法律领域,典型的代表作有《论共和国》、《论法律》等。
西塞罗最为后人所称赞应该是他伟大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在自然法领域的一些思想,不仅对当时的罗马帝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后世也是意义深远的。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他的自然法思想往往是通过他对当时古罗马政治生活状况的剖析解读来展现的,也就是说,西塞罗并不仅仅空谈法律,而是通过对现有政治制度的剖析,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一些社会政治问题才产生了他独到的自然法思想。
因此,当我们在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时就必须把他的政体理论、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一并探讨。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国家的定义、国家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整体类型以及理想政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在他看来,“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①由此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国家起源观综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的思想,是介于他们之间的一种观点。
在西塞罗看来,法律产生的原因在于使弱小者能受到强者的保护,在于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而在国家这种人民共同体中,“当那些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
而当立法者制定法规,根本不能反应和保护人民的利益时,国家就是没有意义的。
”②从西塞罗的这段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他看来国家和法律具有相同的目的,同时也具有相同的评价标准。
而将人民联结在一起的则是法律,国家既是一种利益上的共同体,也是一种法律共同体。
“这种超越自然主义的国家起源观,将国家的起源归结于‘源于天性’、以共同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出于和平共处这种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共同体,表明西塞罗放弃了古希腊思想家把国家等同于城邦的观念。
”③在国家政体结构方面的研究西塞罗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认为国家仍然只有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基本形态。
西塞罗认为,如果政府处于一人的支配之下则为君主制;如果政府处于少数几位经过挑选的人的支配之下,则为贵族制;如果政府受人民的直接参与和支配,则为民主制。
④他同时又指出了这三种现有政体各自的缺陷,他认为这三种政体都是单一的政体,形式过于单一,容易走向极端化;另外,这三种政体除了其固有缺陷之外,还极具不稳定性,容易变化为其他的政体形式,产生政体的“轮回“好似循环地变更和交替”。
因此,只有将这三种整体的优点加以有效的整合形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增强其稳定性,才会更有利于人民权利的实现和国家目的的达成。
正如他自己所说“我对它们中任何一种单独的形式都不赞赏,而是认为这三种形式的混合比它们每一种都好。
”⑤在对现有政体的批判性研究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第四种政体形式:混合政体。
这体现了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原创性,这也是古罗马的政治实践的反映。
他所谓混合政体这种“最好的国家”包含君主制的因素,同时,也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们,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协商和决定,他的混合政体包括君主、元老院、人民大会和保民官等机构,他们各自掌①西塞罗:《论共和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39页②西塞罗:《论共和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36页③徐爱国等:《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第43页④西塞罗:《论共和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41页⑤西塞罗:《论共和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49页管一定的事务,从而使它们之间保持一定的均衡。
西塞罗的政体形式看似是理想的机构设置,但不完全是虚无飘渺的乌托邦。
其实,他是按照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实践进行的理论上的总结,在当时的罗马帝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在西塞罗看来,“有节制、和谐的国家体制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
只有混合政体才能克服传统政体的缺点,而使国家或政制保持稳定、公平。
而混合式政体的建立又必须依靠法律,因此,他又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这一政体的合理性。
总之,它的自然法思想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而而他的这一政治构想又为他的自然法思想的实践提供了现实操作的可能性。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不仅渗透在他的政治思想中,他还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起来。
他认为,“所谓理性,是进行推测、论证、批驳、阐述、综合、作结论的智慧。
”⑥人都是有理性的,所以在理性上人应该生来就是平等自由的,如果法律否认人们的理性,自由便不存在,这样的法律也是不应该被遵守的。
其次,他还认为“法源于自然”。
自然创造了人类,是为了让人类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
凡是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就赋予他们正确的理性,因此,也赋予他们以正确的法律,法律是关于允行和禁止的正确理性。
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
自然和人都被神赋予了理性,人具有源自于其本性的、要求人们正确的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
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它它根植于自然,是正义的体现,是神的意志,它是为着实现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而支配和禁止一定事物、一定行为的规则,它鼓励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这种规则依靠自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来实现。
从自然理性、自然正义出发,西塞罗论证了法律的本质属性, 并从认识论的深层次上为法律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就是最高的理性, 并且它根植于支配应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
当这种最高的理性, 在人类的理智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 就是法。
”⑦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法则, 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 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法律。
也就是说, 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 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 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基本形式,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⑥西塞罗:《论共和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196页⑦孔庆明:《法哲学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第6版,第46页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可见, 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 才是恒久的, 才是正义与公平的, 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⑧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他与自然法相符合。
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中,西塞罗主张“恶法非法”。
他认为,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立法者在立法时违背对人民的承诺,不是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指定的法令,都不能成为法律,或者说不具备法律的效力。
按照他的观点,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
西塞罗认为罗马的法律集中了“祖先的智慧”,“完全同作为法律范本的自然相符合”,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是其他国家的法律所不能比拟的,理应得到人民的服从。
在立法上,西塞罗主张公民的权利平等,他一再强调,“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
⑨正是为了保障平等与自由,西塞罗才强调要在执政官、贵族与人民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使任何一个阶级都不能逾越自己的权力界限而具有超过法律的压制其他阶级的力量,使人民丧失平等与自由。
同时,在执法上,西塞罗主张法律至上原则,认为法律对于权力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一切都应处于法律的作用之下。
在司法上,西塞罗主张审批公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他一直都强调审判公开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民众的监督之下才会有公正的审判。
西塞罗主张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制作好这一方面就够了,他还强调守法的重要性,他主张一切良好的法律都应得到遵守,而且必须得到遵守,不然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只有这样,才能真的让社会达到一个稳定的状态,才能实现正正意义上的平等自由。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渗透到了他所研究的各个领域,也对当时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全面而细致的建议,在当时可谓是影重大,他将自然法引入到了罗马法当中,推动了罗马法的极大发展。
即使在今天当我们再翻开这位伟人的巨著时,也不得不被他伟大的法律思想所深深折服,只要我们研究西塞罗的法律思想肯定能够从⑧西塞罗:《论共和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220页⑨西塞罗:《论共和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46页中汲取精华为从而当今的社会治理和法律的发展提供思路。
参考文献:1.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2.孔庆明:《法哲学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第6版3.谢龙彪、叶建军:《论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思想》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2月4.谭建华:《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求索2005年2月5.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