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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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刘国荣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08()2
【摘要】1长江船舶定线制的实施长期以来,行驶在长江的船都遵循“上行走缓流,下行走急流”的规矩,即船往上游开时沿着长江的缓流行驶.往下游开时沿着长江的急流行驶。

【总页数】2页(P32-33)
【关键词】船舶定线制;长江;江苏段;上海;行驶;缓流;急流
【作者】刘国荣
【作者单位】中海国际上海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6.1;TV87
【相关文献】
1.施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对安徽段的影响和对策浅析 [J], 程小胜;吴乃平
2.《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J],
3.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J],
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水域延伸的理论与实践 [J], 邓玉明
5.再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J], 厉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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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1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 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左(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 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泄。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左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左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泄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务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及英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立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而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宜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而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巻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圮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逍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长江口报告制

长江口报告制

长江口报告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及《长江口船舶报告制》调查问卷《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实施情况调查问卷1、受访者类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施工单位□科研机构、院校□引航□码头管理□船厂□船员□其它2、你船的总吨:□1600总吨及以上□1600总吨以下3、您的船上有没有《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规定文本和相关定线制航路示意图?□有(从取得)□没有4、您知道《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大船、小船分道航行”的原则吗?□知道并执行□不知道□选择船少和潮流有利的航道航行□知道但感觉不方便5、您知道《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各自靠右航行”的原则吗?□知道并执行□不知道□选择航行距离近、靠岸近的一侧航行6、您觉得警戒区内严禁追越的规定是否合理?□合理□不能一概而论□不应禁止□两船速度差较大时应允许追越7、您认为《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的交通流向□清晰□基本清晰□不清晰(原因是:)8、您觉得《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是否应在海图上明确警戒区内建议的交通流向?□应该明确并加以强制□应该有建议的交通流向□无所谓,确定避让原则即可□不需要建议的交通流向(原因理由是:)9、请您给以下水域按航行秩序从好到坏排序:□深水航道□南槽航道上段□南槽航道下段□圆圆沙至吴淞口□吴淞口至宝山警戒区□宝山南航道□宝山北航道□黄浦江10、您认为长江上海段部分航道经常出现船舶滞航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宝山交接中心的交接计划不协调□拟进黄浦江的船舶靠泊计划不确定□进出锚地的船舶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拟靠泊外高桥航道一带码头船舶靠泊计划不确定□有引航员操作的船舶,引领计划变动而造成□其它()11、解决宝山交接中心因交接而产生的滞航问题,你认为比较好的做法是:□对于从长江口进口拟进长江上海段以上航区(不包括上海辖区)需引航的船舶,由长江引航站直接到长江口上引航员,消除中间环节□从长江上海段以上航段(不包括上海辖区)航行至长江口的船舶,直接由长江引航员引领到长江口□将宝山交接中心上移至浏河口警戒区上游□在宝交中心附近设立引航交接锚地□其他做法:()12、如果您的船舶是16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从吴淞口上驶进长江,你是航行在主航道北侧航道吗?□是□有时是□否(原因是:)13、如果您的船舶是16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从长江下驶过浏河口进入上海港后,你是航行在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吗?□是□否(原因是:)14、您认为《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的航道宽度设置□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原因是:)15、对进出长江的油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等危险品船舶应使用宝山北航道航行的设想,您有何看法?□赞成(原因是:)□反对(原因是:)16、沿长江上行拟靠泊宝钢、罗泾码头的船舶,在宝山南航道内与沿宝山南航道下行船舶形成航向交叉,给船舶的航行和靠泊安全带来一定影响,您觉得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加以解决?17、您觉得目前长江上海段水域内内VHF工作频道的分配(VHF9、VHF26、VHF27、VHF71)是否合理?使用情况如何?18、您是否熟悉长江上海段水域内导堤、潜堤的具体位置及导堤、潜堤顶部距水面以上的高度?船上是否配有导堤、潜堤示意图?□熟悉且配有示意图□不熟悉但配有示意图□熟悉航标但未配有示意图□不熟悉且未配有示意图19、你认为如何防止小型船舶或渔船乱穿导堤?20、您对长江上海段部分航道水域内实行最高航速限制有何看法?□合理□不合理(原因是:)21、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在长兴岛沿岸实行船舶定线措施?□没有必要□有必要(建议) 22、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在长江上海段水域设置专门用于船舶横越航道的区域?□有必要□没有必要□若有必要,应设置在何处()23、在长江上海段多处水域内存在船舶交通流向交叉的情况,尤其在吴淞口警戒区、外高桥航道内,每一船舶同时与他船存在多种会遇局面。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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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35)30°59′31.4″N 122°33′08.6″E;(36)30°59′03.3″N 122°35′24.4″E;(37)30°58′32.3″N 122°35′24.4″E;(38)30°59′00.5″N 122°33′08.6″E。

(三)C1分隔带。

A警戒区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1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2海里:(13)31°07′10.3″N 122°31′41.0″E;(14)31°09′10.6″N 122°31′41.0″E;(15)31°09′10.6″N 122°32′16.0″E;(16)31°07′10.3″N 122°32′16.0″E。

(四)C2分隔带。

A警戒区与B警戒区之间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2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4.61海里:(19)31°00′36.0″N 122°31′41.0″E;(20)31°05′09.9″N 122°31′41.0″E;(21)31°05′09.9″N 122°32′16.0″E;(22)31°00′28.8″N 122°32′16.0″E。

(五)C3分隔带。

B警戒区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3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23)30°56′28.0″N 122°31′41.0″E;(24)30°58′32.0″N 122°31′41.0″E;(25)30°58′24.8″N 122°32′16.0″E;(26)30°56′28.0″N 122°32′16.0″E。

三、通航分道(一)A通航分道。

为A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3)31°07′10.3″N 122°33′08.6″E;(33)31°07′10.3″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34)31°05′09.9″N 122°35′24.4″E;(4)31°05′09.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二)B通航分道。

为B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9)31°00′18.0″N 122°33′08.6″E;(39)30°59′49.9″N 122°35′24.4″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40)30°57′45.7″N 122°35′24.4″E;(10)30°58′13.9″N 122°33′08.6″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三)C1通航分道。

为C1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18)31°09′10.6″N 122°33′08.6″E;(3)31°07′10.3″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31°07′10.3″N 122°30′48.5″E;(17)31°09′10.6″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C2通航分道。

为C2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4)31°05′09.9″N 122°33′08.6″E;(9)31°00′1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8)31°00′46. 8″N 122°30′48. 5″E;(5)31°05′09. 9″N 122°30′48. 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五)C3通航分道。

为C3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10)30°58′13.9″N 122°33′08.6″E;(28)30°56′2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7)30°56′28.0″N 122°30′48.5″E;(11)30°58′42.9″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助航标志调整(一)长江口灯船移至:31°06′10.1″N 122°31′58.6″E。

(二)南槽灯船移至:30°59′30.5″N 122°31′58.6″E。

五、长江口锚地(一)长江口NO.1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41)31°08′10.3″N 122°34′29.0″E;(42)31°13′10.4″N 122°34′29.0″E;(43)31°13′10.4″N 122°40′00.0″E;(44)31°08′10.3″N 122°40′00.0″E。

NO.1锚地主要供大型船舶和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使用。

(二)长江口NO.2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45)31°00′17.6″N 122°34′29.0″E;(46)31°04′09.9″N 122°34′29.0″E;(47)31°04′09.9″N 122°40′00.0″E;(48)31°00′17.6″N 122°40′00.0″E。

NO.2锚地主要供中小型船舶和进入南槽航道下段的船舶使用。

六、引航作业点(一)NO.2(N)引航作业点为:31°07′46.3″N 122°36′39.2″E。

(二)NO.2(S)引航作业点为:31°04′34.3″N 122°36′39.2″E。

七、相关规定(一)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二)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三)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域锚泊、捕鱼作业。

(四)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八、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九、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B1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31°06′14.0″N 122°21′12.0″E;31°06′16.9″N 122°29′38.6″E;31°06′03.8″N 122°29′38.6″E;31°06′01.0″N 122°21′12.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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