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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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6-09-20青政发〔2015〕27号2015-11-30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方案计划规定

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方案计划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6-09-20青政发〔2015〕27号2015-11-30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公寓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支持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及其他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

第五条租赁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2. 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居住需求;3. 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3.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4. 缴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5. 入住管理: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入住登记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租赁期限与费用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租金标准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人才公寓;2. 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2. 爱护人才公寓的公共设施和环境;3. 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管理规定,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岛急需高层次人才

青岛急需高层次人才

青岛市急需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急需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和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筹,以限定租金标准面向我市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研究决策配租对象、房源调配、租金标准等重大事项。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研究与修订、配租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周转住房的配租对象为调入或柔性引进的青岛市急需高层次人才。

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内无住房(商品房等私有住房均包括在内)可以申请配租周转住房。

急需高层次人才资格由市人才办认定。

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周转住房适当装修,满足租住基本需要。

调入的急需高层次人才配租标准为100平方米左右周转住房,柔性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配租标准为55平方米左右公寓式周转住房。

第六条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配租:(一)申请。

市急需高层次引进人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用人主管部门统一向市人才办提出配租申请。

(二)房源调配。

按照“优先服务、重点保障”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房源情况,市人才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研究确定拟配租的房源。

(三)选房。

市人才办会同用人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报到先后顺序,组织申请人依次选房。

报到时间相同的组织抽签,并按抽签顺序选房。

(四)配租登记。

申请人选定房屋后,市人才办会同用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签订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

市人才办会同用人主管部门和配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出具书面配租通知书。

配租人持配租通知书到周转住房物业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根据《青岛市面向海内外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公告》规定,周转住房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三年,三年内免收租金。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

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作,满足不同租赁群体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及配套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装修及配套应遵守本标准;对由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应遵循“经济环保、功能适用、安全耐久”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规范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风格应简洁大方、便捷耐用,做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6〕55号)中有关施工和验收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装修及配套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积极推行住宅设计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提高工程质量;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公共部位配套及装修标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租赁型人才公寓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每个住宅单元应设分户信报箱,信报箱应集中设置;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路。

第七条电力、供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集中供暖、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及楼梯进行无障碍设计,确保有需求的人群能够安全、方便使用各种设施;高层住宅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第九条楼内公共部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搭配相应地砖踢脚线,灯具采用声光控自熄节能灯;除一楼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墙面镶贴仿大理石瓷砖外,其他室内公共部位墙面和顶棚面宜采用内墙乳胶漆。

人才梯队管理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人才梯队管理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人才梯队管理)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壹条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筹,以限定租金标准面向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租赁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周转住房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壹领导下开展,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周转房的配租工作,市人事局负责编制年度引才需求计划,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租赁性房源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周转住房所于区房产运营单位负责租金收取和房屋养护维修等工作。

申请配租程序及标准第五条经评价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壹)从本市外引进到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二)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无住房。

第六条申请程序:(壹)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于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于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和证明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1、申请人填写且加盖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附后);2、家庭成员户籍和身份证明;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4、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于青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书,且说明原因。

第七条配租程序:(壹)调配房源。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需求计划,统筹调配安排房源。

(二)制定配租方案。

按照“优先服务、重点保障”的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配租方案,对《办法》第二条前3款的人选予以优先考虑。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 青发[ ]19号,以下简称《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 以下简称周转住房) 是指政府投资建筹, 以限定租金标准面向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租赁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周转住房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周转房的配租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编制年度引才需求计划,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租赁性房源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周转住房所在区房产经营单位负责租金收取和房屋养护维修等工作。

申请配租程序及标准第五条经评价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一) 从本市外引进到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 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无住房。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 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在单位公示7天, 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和证明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1、申请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 附后) ;2、家庭成员户籍和身份证明;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4、住房情况证明;5、其它证明材料。

( 二) 审核。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 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在青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书, 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配租程序:( 一) 调配房源。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需求计划, 统筹调配安排房源。

( 二) 制定配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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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6-09-20青政发〔2015〕27号2015-11-30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

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引进人才规划和科技孵化器建设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市)、功能区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

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确保每年6月底前开工。

第七条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当与科技孵化器分布和人才结构相匹配。

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与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

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八条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一)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任务。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可以所属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市、区(市)和功能区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建设主体。

(二)用人单位自建。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自行建设人才公寓。

其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建设主体,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2.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者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3.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三)按比例配建。

园区按照科技孵化器项目的规模,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

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

(四)市场运作。

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转化部分存量政策性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筹数量。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也可以通过落实商品住房房源定向供应,根据人才层次分别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第九条人才公寓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一)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的办法,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第十条原则上只租不售(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除外)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由市、区(市)、功能区财政投资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建筹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出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定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

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租赁型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

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市、区(市)、功能区可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第十五条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规定予以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

第四章分配管理第十七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创新人才、投资创业人员和创客,并且其在青岛市内无住房。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标准见附件)。

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不予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人才、创业人员和创客可本着“就近安排、满足急需”的原则优先配租,并可在租金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对高端人才,结合其居住需求可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也可提供产权型人才公寓;对其他人才,主要通过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解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

第二十条区(市)、功能区筹集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区(市)、功能区引进的人才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属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

市财政投资筹集的部分人才公寓,重点面向办公地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以及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以上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高端人才。

第二十一条市级筹集的人才公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经市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分配。

分配程序为:(一)申请登记。

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分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评分排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

排序结束后按照房源与申请人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选。

(五)配前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六)公开选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七)签约备案。

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配租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签约结束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将签约情况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区(市)、功能区筹集的人才公寓,由区(市)、功能区根据房源和引进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分配;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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