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共同共有转按份共有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的按份共有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按份共有有哪些规定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们所拥有的东西是属于按份共有的,也就是各⾃占有各⾃的份额,从⽽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但是很多⼈不知道这其中是有规定的,那么关于民法典的按份共有有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按份共有有哪些规定⼀是按法定份额共有。
继承房产就属于此种类型。
例如,张⽒和李⽒夫妻⽣前有⼀套房屋,现张⽒亡,则其妻李⽒、张⽒⼦⼥、张⽒⽗母均作为第⼀顺序继承⼈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其中有的继承⼈放弃继承权,则剩余继承⼈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是按约定份额共有。
现在最常见的是⽗母与未成年⼦⼥共同购买房屋形成按份共有。
这是由于作为⽗母,⼀⽅⾯担⼼未来征收遗产税加重房屋转让的成本,因此要将⼦⼥作为购买⼈之⼀;另⼀⽅⾯考虑到购买后很长⼀段时间⾃⼰仍要居住,为避免因仅办成⼦⼥的产权⽽产⽣不必要的⿇烦就要与⼦⼥共有。
还有⼀种⽐较常见的按份共有,是⼏个法⼈或⾃然⼈或法⼈和⾃然⼈共同购买⼀处房产。
由于房产的保值和增值功能吸引了⼤批投资者,购房⽤于投资的⽐例不断提升;但是房产的价值量很⼤,特别是体量⼤的⾮住宅(不宜分割出售)更使单个个体难以承受,于是形成合作购房的势头。
约定按份共有按份额的不同种类可分为按房产价值份额共有和按部位共有。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百九⼗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百九⼗⼋条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百九⼗九条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按份共有有按法定份额共有还有按约定份额共有这两种情况,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的,这些在国家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按份共有的份额转让是如何的

按份共有的份额转让是如何的在⽇常⽣活中房屋共有实属常见。
但有些⼈问:“房屋按份共有,我想转让⾃⼰的份额,需要其它共有⼈同意么?”这便涉及共有房屋份额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该如何妥当处理此类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份共有的份额转让是如何的⼀、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按分共有⼜称为分别共有,是指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有权要求将⾃⼰的份额处分或者转让。
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按照各⾃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29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按各⾃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各共有⼈的应有份额是所有权的量的⼀部分,其分量虽不及单独所有权那样⼤,但其⾏使不得不受其他共有⼈应有份额的限制,与单独所有权具有同样的效⼒。
所以,关于处分⽅法、交付或登记、保护⽅式等,均应适⽤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三、共有房产有两种转让⽅式:⼀是对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转让;⼆是对整个共有房产的处理。
《民法典》三百零⼀条【共有物的处分、重⼤修缮和性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修缮、变更性质或者⽤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是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按份共有的份额转让”的法律内容。
按份共有,可以将⾃⼰所有份额转让,不需其他共有⼈同意。
如果是共同共有,必须其他共有⼈同意。
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店铺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法律咨询。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顾名思义,是指共有人按照协议所签订的份额,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拥有产权,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则是指所有共有人对产权都拥有产权,共有人不能私自处置共有物,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
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等。
值得注意的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将“共有”划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意义是什么,两者究竟有何区别?
区别:
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
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
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
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
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能就自
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
而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
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论“共同共有”规则的适用

论“共同共有”规则的适用作者:刘可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9期摘要本文就《物权法》第 101条所规定的“共同共有”规则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动产份额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72-01一、概述《物权法》第 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即共有人在转让其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共有人,以便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人违反该项义务时 ,应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力行使应受一定的限制,为现代民法之基本原则,现代各国法律,莫不对权利行使设有一定的限制。
法正如王泽鉴先生概括的:“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之立法目的,旨在防止土地之细分,并兼及消除共有关系,而使尽地利”。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为了限制共有人人数的增加和简化共有关系的考量。
二、《物权法》第101条适用时是否可扩张适用“共同共有”的情形就《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主体只有按份共有人,而未提及共同共有人,与《民法通则》79条第3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关于共同共有人的优先权在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2 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 ,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 ,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 ,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应当予以支持。
”分析上述法条我们得出如下结论:1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没有附加条件的,只要其身份是按份共有人即可获得优先购买权;而《意见》92条的规定显然是需要“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这样一个条件成立时,共同共有人方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2. 就101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强制缔约的权利,即有按份共有的身份即享有缔约权;而《意见》92条则需要共同共有人主张,而法院也不是认定所有的共同共有人都享有缔约权,要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二者的区别:⑴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⑵共有人内部关系不同。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⑶分割的限制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在共有人没有预先限制不可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⑷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改良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则可以单独进行。
在共同共有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
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的份额,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
因此,基于共同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必定为连带债权债务。
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10-2张某出资3000元,李某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他们没有约定应有份额。
——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6∶4。
即他们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占有。
对共有物的占有,无法直接按份额进行。
如甲乙丙共有一匹马,无法各占有三分之一,但可以轮流占有。
2.使用。
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
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共有物的处分1.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10-3(2002.卷3.单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HT〗——应当选择D项。
《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判决后,王女与陈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王女尚未
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王女出示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且周男未在合同上签字。据此,陈某有理由相信房屋归王女所有。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综合全案考虑,应判决房屋 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为宜。故,2010年5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
知识要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共有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六、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七、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三、公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一)公有财产 1、概念:公用财产包括领海、领空、公共道路、
港口、公园以及其他供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公用 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不得作为取得时效 的客体。
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 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的除外。
3、形式: (1)夫妻共有 (2)家庭共有 (3)共同继承遗产 (4)因合同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合伙收益) (5)法律推定的共同共有 (6)集体所有为特殊的共同共有
4、效力: (1)权利
按法律或约定平等的占有、使用,对于财产的收益, 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于共有财产的 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义务
对外义务:发生债务或者是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 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义务:平均分担(合同)各种费用,。
5、夫妻共有财产——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 夫妻共同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1)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收益各共有⼈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占有、使⽤、收益,这种权利的⾏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例如甲、⼄、丙三⼈共有⼀匹马,则该三⼈都得使⽤该马,并不是说甲有马头,⼄有马腰,丙有马尾。
但各共有⼈在⾏使占有、使⽤、收益权时,应当按其份额进⾏。
例如在上例中,如果甲、⼄、丙三⼈应有部分的⽐例为5:3:2,则对马的使⽤、收益应为甲5⽇、⼄3⽇、丙2⽇。
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全体共有⼈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占有、使⽤、收益时,例如⼀匹马不能三个⼈同时骑乘,这时共有⼈应如何⾏使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在不妨碍其他共有⼈权益的前提下,不论其他共有⼈的意思如何,可以在其应有份额的范围内,对共有物进⾏占有、使⽤、收益。
但是,这种做法易于引起共有⼈之间的纷争。
最佳的⽅案还是应由共有⼈对占有、使⽤、收益的⽅法进⾏协商,共有⼈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各共有⼈都有管理的权利的义务。
各共有⼈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可要求侵害⼈承担民事责任。
(⼆)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有权处分其份额。
由于共有⼈的份额都是抽象的,⽽不是具体的。
因此,共有⼈对其份额只能进⾏法律上的处分,即将其份额分出或转让。
所谓分出,是指共有⼈将⾃⼰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
我国民法典规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共有⼈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份额。
所谓转让,是指共有⼈将⾃⼰的份额转让给他⼈。
由于各共有⼈的份额是所有权量的⼀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所以共有⼈对其份额可以转让,⽽不必征得其他共有⼈的同意。
按份共有⼈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共有⼈之间在合同中对共有份额的分出和转让进⾏了限制,这时应认为共有⼈⾃愿接受了对于分出和转让其份额的权利的限制。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就“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共有总是基于某种共同关系⽽产⽣。
其可以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只要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法律就推定为共同共有。
其也可以根据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合伙的财产,合伙期间产⽣的收益是合伙⼈共同共有的财产。
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就不能划分出⾃⼰的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的时候,在对共有物进⾏分割的时候,才能确定各个共有⼈应当得到的份额。
3、共同共有的权利的⾏使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对共有物的处分特别是重⼤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的同意。
4、共同共有⼈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根据共同关系,部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如下:第⼀,共同共有产⽣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产⽣。
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共同共有关系。
第⼆,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
各共同共有⼈⾏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种情况: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的遗产;4、其他共有财产。
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三百零三规定,共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有重⼤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2.来源:作者:日期:07-03-23一、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10-2张某出资3000元,李某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他们没有约定应有份额。
——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6∶4。
即他们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占有。
对共有物的占有,无法直接按份额进行。
如甲乙丙共有一匹马,无法各占有三分之一,但可以轮流占有。
2.使用。
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
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共有物的处分1.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10-3(2002.卷3.单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HT〗——应当选择D项。
《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