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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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某市吉庆三路合建了一栋10 层的写字楼,双方签订了如下协议:“该写字楼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第1~5 层由甲使用,第6~10层由乙使用。

任何一方不得将该楼抵押,否则该楼全部权益即转归另一方所有。

”该楼前面有一学校丁,为提升写字楼价值,甲、乙公司与丁学校达成如下协议:丁在10年内不得在学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甲、乙公司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协议签订后,双方到登记部门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以甲公司的名义)。

后甲、乙公司分别将该写字楼租给5 家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并签订了5 年的租赁合同。

两年后,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丙银行贷款3000 万元,甲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甲丙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随后不久甲公司又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该房屋卖给何某(何某不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随后,何某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

何某准备将此楼房作为开办宾馆之用,要求5家公司一个月之内搬离。

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不久,甲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丙要求对该写字楼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何某的拒绝。

而此时,丁学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丁学校拟在校内建造一座15层的高楼。

(一)问题:1、丙对该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2、乙是否已经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3、甲公司转让该写字楼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假如甲公司与何某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何某能否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5、何某能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6、何某是否有权禁止丁在校内建造一座15 层的高楼?为什么?(二)答案:1、丙对该写字楼享有抵押权,该楼虽属于甲乙共有,但是是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的,丙银行因信赖其为甲公司所有而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即取得该楼的抵押权。

2、乙并未取得该楼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协议属于其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乙不能因双方的内部协议而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但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

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我国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的,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有权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的法定期限为( )。

A.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l5日内B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C.异议登记之日起l5日内D.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答案】C【解析】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l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3.甲居住的房屋,乙认为并非甲所有,而对其主张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法院( )。

A.返还原物B.排除妨碍C.恢复原状D.确认物权【答案】D【解析】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注意每一种物权请求权对应的情形。

4.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内容是( )A.占有权8.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解析】所有权的权能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积极权能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这些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能。

5.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段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段时间为( )。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I).1年【答案】C【解析】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陔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6 万元.对于乙的房屋装修费用.若后来甲乙协商达不成一致,应如何处理( )。

金某、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某、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某、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6【案件字号】(2021)浙06民终4776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王某;金某【当事人】陈某王某金某【当事人-个人】陈某王某金某【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国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金晓永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建国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金晓永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建国金达洪金晓永【代理律所】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在陈某与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金某同意,陈某为王某支付了31842.89元用于房屋相关费用的支出。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善意取得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返还财产第三人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在陈某与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金某同意,陈某为王某支付了31842.89元用于房屋相关费用的支出。

陈某、王某称该款项系由陈某借款给王某并已归还,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上述款项系由陈某赠与王某并确认该赠与无效、应予返还,理据充分。

不过,鉴于金某于一审时的诉求之一为“要求分割涉案赠与款”,而陈某、王某对一审判决就涉案赠与款未进行分割亦持有异议,结合陈某与金某已离婚之情节,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本院认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31842.89元赠与款应在陈某与金某之间进行分割。

综合考量本案案情,本院认为上述款项,金某可分得21842.89元及相应利息、陈某可分得10000元及相应利息。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按份共有的房屋”案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按份共有的房屋”案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按份共有的房屋”案【案情介绍】原告赵某于1942年在住地白石街78号自建草房三间,1949年因故回河南原籍居住,将该房租赁给结拜兄弟庞某夫妇居住,赵某按年收取租金。

1967年庞某经与赵某协商,将该房拆掉重建,修成两层小楼,共6间,口头约定楼下三间仍归赵某所有、由庞某使用,楼上三间归庞某所有,所有房屋由庞某负管理责任。

2006年,庞某未经赵某同意,将该房全部卖给他人,房价80万元。

赵某得知后,要求庞某退回房款、追回房屋。

庞某不同意。

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关系。

【法律问题】1.按份共有及其产生的事实2.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3.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按份共有与外部的关系【法理分析】一、按份共有及其产生的事实按份共有也叫做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产生的主要事实是:(1)共同购置。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份额出资共同购买一项财产时,即在该数个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按份共有关系。

(2)共同投资。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投资,共同投资的财产为按份共有,发生按份共有关系。

(3)其他约定。

当事人采取其他形式约定按份共有的,产生按份共有关系。

(4)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

二个以上的人的财产相互结合成为合成物时,发生按份共有。

(5)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推定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即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有权于“分量”上的应享部分,实际上也就是各个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即份额。

确定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最主要的是按照按份共有人的约定确定。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按份共有,是指共有⼈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 成⽴的原因不同。

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之间有⼈的结合关系。

2 权利的享有不同。

在按分共有,按应有本分享有所有权,即使⽤收益;在共同共有,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原则上因经全体同意,才能使⽤,收益。

3 处分应有部分不同。

按分共有⼈可⾃由处分共有部分。

4 分割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分共有⼈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的不能分割或合同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5 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按分共有,除合同另有约定,⼀般简单修缮和保存可单独为之,改良⾏为,须共有⼈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共同共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的同意。

6 存续期间不同。

《民法典》第⼆百九⼗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百九⼗⼋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百九⼗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条【共有物的处分、重⼤修缮和性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修缮、变更性质或者⽤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是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条【共有物管理费⽤的分担】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费⽤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共同负担。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现行法律中各种优先受让权的归纳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务的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有
共同共有
所有权的范围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财产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职务技术转让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租赁合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刘某、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39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永【审理法官】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王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当事人】刘某王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当事人-个人】刘某王某【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代理律师/律所】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张明四川长益律师事务所;赵亚渝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张明四川长益律师事务所赵亚渝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良久张明赵亚渝【代理律所】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四川长益律师事务所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行【本院观点】以上证据对本案待证事实并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合意举债,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已向售房人付清房款,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依法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权责关键词】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合意举债,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已向售房人付清房款,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依法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尽管现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王某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首付款10000元并承担了交易税费,但因双方共同举债办理银行按揭支付了主要房款,且被上诉人王某同意将案涉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故首付款中相应出资份额应视为对上诉人刘某的赠与且已经履行完毕。

2023年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2023年3.甲、乙各以20%与80%旳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旳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对旳旳?A.乙有优先购置权,丙没有优先购置权B.丙有优先购置权,乙没有优先购置权C.乙、丙均有优先购置权,两人处在平等地位D. 乙、丙均有优先购置权,乙旳优先购置权优先于丙旳优先购置权【答案】D【知识点】共有【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旳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旳,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置权,因此共有人甲要转让自己旳份额,共有人乙有优先购置权。

(注意:《物权法》也有相似规定)根据《协议法》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旳,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因此甲要转让自己旳房屋份额,丙有优先购置权。

对于承租人和共有人之间旳优先购置权谁更优先旳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旳原理,共有人旳优先购置权优先于承租人旳优先购置权,因此D选项对旳。

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23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达愿以30000元购置甲旳房屋,甲也想将抵押旳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对旳旳?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旳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旳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由于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答案】此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当时旳法律规定(《担保法》49条),答案为A,不过2023年旳《物权法》作了不一样旳规定,因此目前这一题旳答案应选C【知识点】抵押财产旳转让【解析】《物权法》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旳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C对旳。

37.甲借用朋友乙旳自行车数月。

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对旳旳?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合用善意获得,质权设定有效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合用善意获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旳损失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旳损失【答案】AD【知识点】质权旳善意获得【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旳动产出质旳,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旳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导致损失旳,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二者的区别:⑴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⑵共有人内部关系不同。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⑶分割的限制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在共有人没有预先限制不可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⑷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改良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则可以单独进行。

在共同共有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

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的份额,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

因此,基于共同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必定为连带债权债务。

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共同共有人擅自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变更登记为个人所有,侵害共有权”案

“共同共有人擅自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变更登记为个人所有,侵害共有权”案【案情介绍】原告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系继母女关系。

宋某某的丈夫即李某某的生父李乙在1965年去世时,遗下夫妻共同修建的房屋5间,一直由李某某和宋某某共同居住、使用,其中,宋某某居住东边二间,李某某居住西边三间。

1985年,宋某某去国外居住,5间房均由李某某居住。

1988年,李某某未经宋某某同意,通过熟人擅自将产权变更为自己个人所有。

1992年,宋某某得知后要求析产,主张自己有3间房的权利。

李某某不同意,主张5间房的权利,并不承认宋某某为其继母。

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析产、确权,制裁李某某的侵权行为。

【法律问题】1.共同共有及发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2.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3.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法理分析】一、共同共有及发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共同共有也称为公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性质是不可分割的共有权。

首先,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因而是没有应有部分即份额的共有权。

其次,虽然共同共有人中的每个人都享有共有权,但在实际上存在潜在的共有部分。

最后,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才可以分割。

共同共有的发生原因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基础,即数人存在的某种共同关系。

正是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才能够在这些人当中发生共同共有关系。

例如,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缔结上,都不是以发生财产关系而是以确定身份关系为目的的,但这种共同关系却是发生共同共有的基础。

第二,共同共有发生的法律原因,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某种共同关系的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是共同共有发生的基本原因。

符合上述要求的下面的事实,是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1)夫妻关系的缔结且未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2)家庭关系的存在且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3)合伙经营的收益;(4)共同继承遗产;(5)其他发生共同共有的事实;(6)推定的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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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可诉邮局等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由邮局、村委会和收发员共同赔偿章可的损失,有理有据,是公正的。

首先,邮局有责任。

不论是什么邮件,邮局都应当送到收件人的手中。

这一点,可以从邮局与村委会所签的"代收报刊协议",以及付过村委会一年费用的事实得到证明。

1996年以后再没有签过这种协议,也没有付过费用,邮局就没有权利主张将邮件交给村委会就算履行完了合同义务。

既然如此,邮局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村委会和收发员也有一定的责任。

因为在习惯上,村委会指定的收发员应当为本村的村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就是从道义上说,收发员收到了村民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也应该及时给村民送去或者采取其他办法。

将这样的邮件压下半年多,实在是有悖于情理,确实存在过错。

如果严格地从法理上说,收发员的责任首先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因为收发员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在村委会承担以后,再由村委会向收发员追偿。

因为这是一种民法上的"转承责任"。

第四章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意意见。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某女和某男所生之子,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某男在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拒不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理由不能成立。

B被申请人陈炎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张月英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

张月英系陈炎之妻,现申请宣告陈炎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遂于1996年5月15日判决:宣告陈炎死亡。

第五章A该法院判决碧泉饭店股东对碧泉饭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的是200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避免股东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市场交易秩序而从西方最新引进的一项制度。

该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因海安日出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和南通日出公司的中方股东虚假出资,导致两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故两公司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出资人均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出资人之间应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本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之间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在合伙内部,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分担责任。

合伙人对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六章A银行的8万元贷款应用许甲和吴乙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本案中,吴乙虽然是个体经营者,许甲不参与经营,但吴乙的经营显然是死用家庭财产投资,而且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使用的,并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吴乙欠银行的贷款以及其他债务,均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B甲与乙系隐名合伙关系,隐名合伙人与普通合伙关系中的合伙入享有同等的权利,对财产分配完毕后收回的财产仍享有权利。

本案中,对于甲乙之间的隐名合伙关系应当予以确认。

乙作为隐名合伙人享有与显名合伙人同等的权利义务,对预计已坏帐未进行分配而后又收回的债权仍享有权利,应按照其出资额或双方在丁企业合伙财产分配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A本案中,铁岭村处于紧急危难的地步,迫切需要某种救助行为;回某明知铁岭村处于危难而趁火打劫,故意提出苛刻的条件;铁岭村迫于无奈而进行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思的民事行为。

回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乘人之危。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B这是一起典型的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照相器材商店,在除斥期间内,发现价格错误,如果商店随即请求法院撤销这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顾客对照相机的转卖行为,由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自然转卖相机的行为也就由于失去了合法的根据而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顾客将两部相机转卖给另两人,且出卖的价格完全可以使这两人相信交易的正当性。

虽然转卖相机的行为由于失去了合法的根据而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他们俩人已经基于善意取得而拥有了这两部相机的所有权,商店不能再要求他们返还相机或赔偿。

但最初从商店买相机的顾客应将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640(2400-880*2)元人民币退还给商店,其余的损失1360(2000-640)元人民币则商店自行承担。

第八章A应当付款。

李某并无购买暖风机的代理权,其自行决定以兴兴商场的名义签订合同构成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而使之有效,也可以拒绝追认而让其无效。

本案中,兴兴商场接受接受展销公司的履行,并实际对外销售暖风机,可认定为追认了行为人李某的代理权,李某代理兴兴商场与展销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转为有效合同。

因此兴兴商场应收该合同约束。

B某物资有限公司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余款,关键是看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间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价款的义务,是由买卖合同产生的,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某仓库和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物资有限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某仓库才能请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某物资有限公司不能直接向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该请求第九章A本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本案被害人孙某于2001年9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可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于2002年4月提起公诉亦可视为“提起诉讼”,据此,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B因为诉讼时效是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了之日开始计算,原告刘在08年4.8日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原告于08年12月22起诉。

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十三章本案中的交付方式为简易交付,乙在买卖合同达成之前就占有标的物——牛,合同达成时,视为交付,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所以乙应承担该牛被雷击的风险。

交易的方式为简易交付。

宾馆通过租借占有了此摄影机,8月9日同电视台达成了买卖协议,此时视为摄影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十四章法院应酌情处理,让王把款项还给倪,房屋产权为王,款项取证,证明房款是倪所交的。

一房两卖。

公式信用原则。

按协议判决张华违约,产权归王树才,李雁在张华进行交易时,应预告登记,即进行物权的公式,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十五章A1,这幅画的所有权属于徐某。

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且为有偿让与。

2,赵某属于无权处分人,张某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张某返还所得。

3,该画所有权属于张某。

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徐某若通过拍卖,古玩市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且有合法手续时,徐某拥有该画的所有权。

B地下停车场是服务于整栋楼房的附属物,应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

其权利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由开发商和购房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从此纠纷来看,房屋购买合同已经明确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位”,这意味着张某等住户不管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但应该是从开发公司手中,而不是其他住户手中取得停车位。

因此即使开发公司没有明确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房主,开发公司也没有独立处分停车场的权利,因为地下停车场是服务于整栋楼房的,应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对于共用部分的权利是随着专有部分的取得而取得的。

因此,张某要求开发商提供车位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车位的归属或如何使用,则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车位的归属,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至于业主如何分配停车位,如何管理和收费管理费,则是业主大会确定的事情C加盖第三层时必须征得魏的同意,不得擅自加盖第三层,否则就侵犯了魏的权利。

若事前跟魏告知,可加盖。

若没有告知,则应补偿魏。

十六章属于地役权纠纷,李四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张三可以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就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可以捡落在自家院子的大枣,但锯断不对,本着一个有利于邻居,不影响人家生活十七章婚前交首付,应该认定为按份共有。

婚前取得产权,婚后父母赞助为共有财产,按照前面50万的份额认定。

4比1十八章(1)清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东海公司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2)迟家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分)案例(一)1、属于地役权合同。

(2分)清泉公司通过与东海公司订立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应为地役权。

一方面,清泉公司是为自己利用土地的便利而限制了东海公司对其土地的利用,符合设定地役权的前提条件;(2分)另一方面,双方就所设定的权利签订了书面合同,符合地役权取得的形式要件。

(1分)2、能够得到支持。

(1分)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与需役地土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只能与需役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同让与。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分)由于清泉公司通过与东海公司未在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故在清泉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出卖给迟家公司以后,设定于该土地上的地役权也应随之转移给迟家公司。

因此,迟家公司有权依地役权的内容,要求东海公司停止兴建旅馆。

(2分)2.用水装置是否有权安装在本案中,甲为了使用乙家的承包地水井里的水,双方签订了用水合同,应当认定甲取得了地役权。

甲作为地役权人,有权使用乙家的水源。

按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的方法、范围及程度等,应该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不得超过或变更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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