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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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尸检告知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冰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受医学水平限制,医院病历中记载的死亡原因是临床推测死因,如家属拟明确确切死亡原因或对医方记录的死因有异议,需及时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申请尸体解剖。

该告知书我已经阅读。

同意尸检:

拒绝尸检:

(请患方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在以上相应选项后签字)

签字人与患者关系:

告知医师:

年月日附:凡拟尸检的,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在尸检期限内,携带身份证明至具有尸检(法医病理)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交纳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会启动、主持后续程序。医疗机构会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配合尸检程序,包括签署同意书、提供病历资料、参加尸检现场等。福建省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可以登录福建省司法厅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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