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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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2.2.1)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2.2.1)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公司前期产品研发阶段,待公司正常运营后再另行颁布相关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目标以制度管理为基础,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产品开发为重点,以控制成本为关键,以资产营运管理为核心,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加强风险管理,履行财务管理职能,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月度资金预算1、月度资金预算是在当前公司还无法编制年度和季度资金收支预算的情况下,各部门预测月度资金收支的一种预算,也是各部门资金使用的依据,主要是为了掌握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预算资金在实际使用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2、月度资金预算填报要求:每月25日前各部门填报月度资金预算表交财务部汇总平衡后,30日前报总经理审核,报执行董事审批后执行。

3、月度资金预算是控制日常资金支出的依据,具体要求如下:(1)所有资金支出必须纳入资金预算范围内,并按有关支出标准执行。

(2)所有资金支出必须与相对应的业务预算执行挂钩,实际业务未发生,相对应的资金支出不得支付。

(3)资金支出项目之间不得串项使用。

(4)凡预算外支出,必须报执行董事审批。

4、各部门原则上按月度预算计划执行,如遇资金紧张或发生重要事项,财务部门有权对各部门用款日期,用款额度进行一定调整,并通报各用款部门。

第四条财务审批权限划分公司财务审批权限实行“事前预算,事中分权、分类分级审批”的原则,即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分权审核或审批。

1、执行董事审批权限(1)法律规定需由法人签署的法律文书;(2)月度预算方案的签批;(3)批准预算内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法人财产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4)审批预算内单项金额5000元以上的各类支出;(5)总经理共同核签所有的特殊开支;(6)批准预算外支出。

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财政预算和学院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并通过会计核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合理保证学院资产安全,规范校内经济行为。

第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财务处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院务会审议后由院长签发报厦门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条收入预算以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如生均定额拨款和一次性专项控制数等)和学校预期事业收入为基础,并考虑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按积极稳妥原则编制而成。

第六条支出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首先保证正常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必需公用经费支出,其余支出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并综合学校财力情况妥善安排。

第七条财务处应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结合学院的工作重点和校内各单位的实际用款需求,提出学院财务收支计划和具体的预算执行建议方案,经党委会或院务会审议后,以文件形式将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指标下达给各单位执行。

第八条学院各级领导、经办人员以及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完成预算任务,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第九条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控制数和改变用途,谁超支谁负责.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提出超支或改变用途申请。

超支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支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经院务会审批。

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精益求精:不断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4. 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管理组织架构1. 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

2. 各部门、各子公司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职责1. 财务部职责:(1)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负责税务筹划,降低公司税负。

(5)负责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

2. 各部门、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4)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税务筹划。

三、财务管理流程1. 会计核算:(1)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严格执行会计凭证审核制度,确保会计凭证合法、合规。

(3)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2. 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合理分配资金。

(3)加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规。

3. 税务筹划:(1)依法合规进行税务筹划,降低公司税负。

(2)及时办理税务申报、纳税申报等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2、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暂行办法适合于在国内依法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条资金来源1、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投资收益、借款、捐赠等。

2、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依靠非法手段获取资金,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资金监管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费用收取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培训费用,并向学员及其家长公示。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学员购买教材、辅导资料等,不得强制收取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财务报表第六条财务报表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进行审计。

第七条财务报表披露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示其年度财务报表。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税务管理第八条税务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第九条税务申报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时完成税务申报工作,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优惠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享受税务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税务部门制定并公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证书2、校外培训机构年度财务报表3、校外培训机构税务登记证4、校外培训机构审计报告附件一: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证书附件二:校外培训机构年度财务报表附件三:校外培训机构税务登记证附件四:校外培训机构审计报告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校外培训机构:指在学校以外的机构进行的培训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 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

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

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

个人卡由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

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掌握,严格保密。

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

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个人卡由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人承担。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尤其是总分所之间财务管理的实质统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将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年度报备时予以重点关注。

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组织专项检查评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6.1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7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

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毕。

第三季度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按新项目内容填报。

请转所属,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促进本行企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项目的划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行要加强财务工作,促进企业化管理。

行长要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努力完成财务计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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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切实防范财务风险,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2、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总部、权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等法人实体(以下统称企业)。

3、企业必须遵守企业注册地和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现行的企业财会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1、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2、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企业必须根据《会计法》和工作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按管理权限配备会计人员。

境内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部门条件的,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

4、企业及所属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本单位的财务帐内,其会计业务处理由财会人员按规定办理。

5、企业要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绩考核、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内容。

6、企业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其直接管理的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或出纳工作。

7、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⑵会计人员必须是与公司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并持有会计证。

8、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⑴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遵循各种费用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⑵认真报账记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⑶加强现金管理,做好银行结算工作;⑷定期检查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⑸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⑹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上报本单位领导;⑺参与本单位编制财务预算;⑻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11、凡违法违规的财务人员一律依照《会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一、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几点总体要求:1、企业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进行岗位分工,遵循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2、货币资金业务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才能办理,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例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等等。

3、企业对货币资金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按规定的货币资金业务办理程序(支付申请—支付审批—办理支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5、企业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6、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业务。

7、企业严禁私设“小金库”。

资金管理具体分为现金管理、备用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其他货币资金管理以及相关票据管理,每项还需遵循下列具体要求:(一)现金管理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试行条例》;2、执行钱、账、物分管和印鉴分管及出纳与会计分别设岗、专人负责、分工管理的制度;3、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限额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4、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5、出纳人员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6、盘点现金发现长、短款时,须及时查明原因以作处理,并直接向业务主管报告;7、出纳人员的业务主管可根据管理需要随时对现金日记账和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对经查发现因失职造成现金短缺的,须责成直接责任人做出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8、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各项收入,不得公款私存。

9、单位保险柜不得存放任何私人物品。

(二)备用金管理1、申请领用备用金应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报批;2、领用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报账手续,及时归还借款;3、依照“先清后借”原则,对借款逾期不还的不得予以再借,并应从其工资等个人收入中扣回;4、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结合财务决算对当年备用金进行清理,如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银行存款管理1、除《现金管理试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的外,其它经济往来活动均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2、出纳人员应根据合法、正确、完整的收支凭证和依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办理已发生业务结算登记入账手续,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每月终了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项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妥善处理,防止差错。

3、会计人员应对每月银行对账单进行复核,并编制余额调节表;4、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设立、撤销及银行结算、票据结算等业务;5、实行银行账户设立、撤销统一审批制度。

6、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外借和出租账户,不得为他人代开账户;7、实行银行存款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对存在或可能出现风险的银行账户应责令限期处置。

8、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应在会计事项发生的当日编制会计凭证和登记账簿,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四)相关财务印鉴、银行支票、发票和收据管理1、预留印鉴须由两个人分别管理,出纳人员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2、银行支票、发票、收据和其它收付凭证须由专人保管;3、领用银行支票、发票、收据和其它收付凭证时,须由领用人签收数量和起讫编号,签发或开票时应按顺序出票;4、作废的收付凭证不得任意撕毁,注销后应与存根存放一处妥善保存;5、对已使用过的收付凭证等存根应进行清点、登记、封存和保管,销毁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6、未经公司总经理特别批准和未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特别批准,严禁在事前加盖空白支票、发票和收据,严禁将印鉴和整体银行支票、发票、收据及其它收付款凭证等带离办公地点或借给他人。

二、财产、物资管理1、企业应当建立财产物资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类型,确定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并明确相关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2、企业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3、各部门所需用的各项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必须由单位统一购置,任何部门无权自行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4、企业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做好财产物资明细账的造册、登记工作。

对于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金额较大的各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卡片,注明资产的名称、规格、原始价值、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及使用部门和责任人。

5、企业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制定财产物资验收领用管理制度,规范各种财产物资的验收入库及日常领用。

验收时必须核对请购单、订货单与入库单,核实财产物资数量与质量。

各部门申请领用办公用品,必须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向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登记领用。

6、企业要制定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帐相符。

7、企业要按有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确定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8、企业要制定低值易耗品等的摊销管理制度,包括摊销范围、类别、方法、领用、退库、报废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9、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其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剩余年限内正常计提折旧。

三、债权(应收款)管理1、企业应根据市场营销策略制定销售信用政策,划分信用期间,合理确定赊销限额,做到赊销信用政策经济利益最大化。

2、企业发生的债权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必须划分类别,按客户名称予以明细反映。

月份终了10个工作日内,登记债权业务经办人,按客户名称编制应收账款情况表,反映应收款形成原因、客户确认情况及经办人;同时按账龄结构分布状态编制应收款情况表。

3、企业应加强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应收款清理、追收是企业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领导应高度重视,并对应收款追收成效负全责,集团将应收款清欠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4、企业在年终考核各经营部门业绩完成情况时,应把应收款回收情况与部门和个人业绩完成情况相挂钩,实行应收款回收目标责任制。

企业要根据具体业务经营需要,核定合理的欠款限额与欠款期限,督促业务人员在欠款期内催回欠款。

对未回收应收款的,企业应制定具体惩罚措施。

第四章收入、利润管理1、公司负责组织各权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审核、下达和考核。

2、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五章成本费用管理一、成本费用的管理原则1、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财务预算,实行成本费用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2、企业应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特别是针对大宗物资的采购,要建立采购管理办法,规范采购程序,优先采用集中竞价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3、企业应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4、规范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口径,根据业务性质统一规范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归集和报告,保证相关财务指标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5、工程项目的相关成本费用等款项支付须向财务部提供以下资料:工程概算和预算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开工报告;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进度报表;竣工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如未提供相关材料,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二、日常费用控制管理企业应严格控制日常开支,建立健全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一)差旅费1、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差旅补贴等。

2、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企业应建立健全差旅借款手续、差旅报销期限和报销手续。

出差人员差旅费借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出差人员应于回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4、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和非定点住宿相结合的原则。

5、企业应本着必要、合理、节约的原则,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及社会消费水平,合理制定符合本企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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