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种类
政纪处分规章制度

政纪处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党员和行政工作人员,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进行惩处和处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党员和行政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纪政纪的监督和约束,加强自律意识,时刻绷紧思想和行为的纪律之弦。
第五条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党员和行政工作人员,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界定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二)对抗组织纪律,拒不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和命令;(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四)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懒政怠政,影响工作效率;(五)违反组织纪律,拖延上报给上级单位有关情况;(六)违背廉洁自律规定,参与赌博、情色交易等违法活动;(七)擅自利用职权进行投机取巧、拉关系发展;(八)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变更文件记录、篡改文件内容;(九)敷衍塞责,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
第七条对于不同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八条党员和行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工作纪律和规定,严禁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政纪处分决定的程序第九条对于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立案审查: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党员和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初步了解和核实;(二)调查取证:依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工作,收集证据;(三)责任认定:对于涉嫌违纪行为的党员和行政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四)政纪处分:对于责任认定的党员和行政工作人员,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于政纪处分决定,应当依法向相关人员作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权利。
第十一条对于政纪处分决定,相关人员有权向上级组织投诉或者申诉,并有权要求复核。
党纪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政纪处分种类(2011.11)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种类《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有10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并具体细化为45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十种: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
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包括10种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从党纪处分第四十五条到一百七十四条共129条作了详细规定。
党纪处分的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改组、解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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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终稿]一、党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二、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纪检监察法规知识

纪检监察法规知识1、什么是党的纪律?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等。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2、什么是纪检监察法规?答:纪检监察法规,是纪检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总称。
纪检法规,是党组织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组织、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行政监察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和调整行政监察关系的行为规则。
3、纪检监察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答:纪检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定、规则、守则、办法、实施细则、解释、答复等。
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等。
各级党政机关为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法规,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也具有纪检监察法规性质。
4、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哪些?答: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
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5、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什么?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6、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答: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内容梳理分析

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内容的梳理分析纪律处分不仅是对受处分人员及其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更意味着对受处分人员某种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
纪律处分作为一种内部惩戒措施,是有别于外部(行政处罚、刑罚)惩戒措施,也决定了其惩戒限度和内容。
刑罚,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资格等重要权益和权利,并以此构成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而纪律处分作为内部惩戒措施,更多地表现为人事组织方面的制裁(年度考核、提拔晋升、工资待遇、职务级别等)。
不同纪律处分种类总是与一定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相关联,并且根据程度轻重,构成纪律处分体系。
研究纪律处分影响内容,对于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很重要的,也是受处分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由于处分决定影响内容规定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有时不易把握和操作。
这也是一直困扰笔者的一个问题,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规范,党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后三者为党纪重处分;政务处分(原政纪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后两者为政务重处分。
为行文表述方面,以下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统称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影响内容主要涉及年度考核、提拔晋升、工资待遇、职务级别、人事关系等。
一、纪律处分与年度考核本文分析主要以公务员受纪律处分为例。
公务员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受到政务处分,二是受到党纪处分,三是受到党纪政务双重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与其年度考核对应关系如下:(一)政务处分与年度考核根据2007年《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二)党纪处分与年度考核根据1998年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受党纪处分年度考核意见》),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为:(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纪检监察法规知识

纪检监察法规知识1、什么是党的纪律?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等。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2、什么是纪检监察法规?答:纪检监察法规,是纪检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总称。
纪检法规,是党组织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组织、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行政监察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和调整行政监察关系的行为规则。
3、纪检监察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答:纪检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定、规则、守则、办法、实施细则、解释、答复等。
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等。
各级党政机关为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法规,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也具有纪检监察法规性质。
4、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哪些?答: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
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5、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什么?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6、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答: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