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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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新政办(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加强规划督察监管工作。

(二)加强对规划编制的技术审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规划核实。

(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确定城乡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乡土地,科学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促进城乡现代化建设和城乡经济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城市景观环境规划审批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指导本辖区城镇和县(市)、区新型农村住宅社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按照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银监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新乡实际,现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推进棚改项目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国家有政策、百姓有需求、投资有成效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优化增量,盘活存量,加快推进棚改项目建设,是当前遏制房地产投资下滑、稳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一)有序推进棚改项目建设。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充分发挥计划引导和规划管控作用,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和可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优先改造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又要重点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位置重要、对优化城市布局和促进房地产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棚户区(城中村)。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新乡城市规划

新乡城市规划

概况•新乡市,地处河南省北部,南临黄河,紧邻省会郑州。

国家级交通枢纽城市,中原城市群核心区重要城市。

城市规模河南第三,豫北的经济,交通中心[1]。

市区人口120万。

市区面积422平方公里,建成区180平方公里,现辖四区两市六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新规划的平原新区,拥有中国城市综合竞争力百强城市、中国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电池工业之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中国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中国最佳生态宜居城市、中国国家森林城市、中国国家园林城市、中国金融生态城市、中国最佳商业城市、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市、中国十佳和谐可持续发展城市等多项荣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编制目的•为适应国家、河南省和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快速城市化的要求,加强中原城市群的合作,配合国家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新乡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根据2006年建设部《关于新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建规[2006]351号),编制《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以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适用范围•本规划是新乡市实施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性文件,是市域各城市、村镇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基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建设部《关于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建•规[2006]351号)•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建规园[2005]104号)•5)《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6)《中原城市群总体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7)《中原城市群空间发展规划》•8)《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9)《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10)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规划期限近期: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8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6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6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6日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监察监督职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保障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和实行规划管理的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规划监察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规划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兼),负责规划监察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制定规划监察绩效工作考核目标,定期研究、通报规划监察管理工作运行情况,协调处理规划监察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在市城乡规划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规划监察工作。

市城市规划区涉及的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县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级政府)也应当成立规划监察工作办公室,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2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含凤泉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按照新乡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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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新乡市城乡规划局2012.3.30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体系 (1)3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 (4)4建筑控制 (9)5道路工程 (17)6市政管线 (18)7停车泊位配建 (21)8其他规定 (23)9证后管理 (24)10适用范围 (27)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规划编制体系2.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进行各项专题研究,然后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2.2.1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域划分根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

“片区”一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2.2.1.1片区划分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结构确定规划编制片区,一般面积在20²左右。

2.2.1.2街坊是为实现“一张图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

应以街坊为载体,进一步通过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

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居住社区、行政辖区界限范围;(2)明确的四边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河流、铁路等);(3)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和兼容性;(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30-5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2.2.1.3地块是规划用地强度赋值的基本单位。

地块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2)与土地权属相关,便于土地出让;(3)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差异;(4)兼顾交通疏散和消防通道等要求,每一地块必须与一条以上城市道路或街坊支路相毗邻。

2.2.2地域边界及调整地域边界划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用地性质、地理特征以及行政界线确定。

各级地域边界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时的实际作调整。

边界调整时,相邻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无缝衔接。

2.2.3地域划分的原则2.2.3.1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可根据城市规划结构先行确定规划编制片区;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用地、外围城镇的规划编制片区可以视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另行确定。

2.2.3.2各编制片区除以编码表达外,还应以片区内最主要地理名称命名本编制片区,一般以编码后加括号形式标明。

2.3修建性详细规划2.3.1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内容2.3.1.1规划地段区位关系图。

反映规划地段的位置,周边道路走向,规划地段与毗邻用地和城市中心区的关系。

2.3.1.2规划地段现状图。

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单位名称,以及规划四至范围以外50 米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性质;标明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附具现状用地构成表。

2.3.1.3规划总平面图。

标明规划四至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标明规划建筑性质,建筑位置、层数、间距,建筑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道路名称、道路宽度,市政和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场站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置和方式;确定主要入口方向,标明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确定地下设施范围、地下设施出入口;附具用地平衡表、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公建一览表。

2.3.1.4规划、现状对照图。

将规划总图中的建筑、道路、水际、停车场(库)外轮廓线等主要内容与规划地段现状图的地物地貌进行叠合,并可辅以必要的标注,真实反映规划与现状的对比情况。

2.3.1.5地下停车场车位分布平面图。

标明地下停车场与相应标高建筑平面的关系,柱网尺寸,停车泊位的数量与编号,出入口位置、宽度及纵坡。

2.3.1.6日照分析图。

对各类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

2.3.1.7空间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图。

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关系。

2.3.1.8道路交通以及竖向规划图。

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以及停车场用地界线。

2.3.1.9工程管网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中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平面位置、间距、管径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断面管线示意。

2.3.1.10绿地规划图。

标明各类绿地的位置和界线;标明小区道路、停车场等其他用地的界线以及与绿地的关系;附具绿化用地指标表。

3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3.1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3.2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90)执行。

3.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3.4 建设容量控制3.4.1 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

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注: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设容量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4.2对未列入表二的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4.3原有建筑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5 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50353-2005)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3.5.1 标准层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建筑3.5.1.1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0米(2.8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3.5.1.2 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8米(3.6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9.4米(3.6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5.1.3 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1米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5.2 地下、半地下空间建筑物地下、半地下空间不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底层、层高小于2.2米、不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停车场、库除外),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5.3 架空层、设备层3.5.3.1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3.5.3.2 层高高度不超过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3.5.4 坡屋顶、屋顶层住宅建筑坡屋顶部分不作为单独套型而是和其下面一层通过户内楼梯连为一体作为跃层式套型使用的,可按坡屋顶部分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5.5 详细规划总图上应注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并分别注明每一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3.5.6 工业类、仓储类、文化体育类、教育类等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50353-2005)及《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执行。

4 建筑控制4.1 建筑间距4.1.1 主要朝向4.1.1.1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6倍,最小间距不能小于7米。

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4.1.1.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4.1.1.3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4.1.1.4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4.1.1.5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高层建筑在南侧的同时满足正面间距不小于35米,在北侧的间距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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