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愈加突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律,但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其中,环境侵权行为的行政救济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
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是指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或社会的环境权益时,受侵害者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纠正环境侵权行为。
我国现行环保法律规定了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但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发生数以万计的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众多,受损程度深重。
在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侵权行政救济程序效果缓慢、不力,难以满足受害者的维权需求,环保主管部门的救济职能也受到限制。
因此,研究环境侵权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和重要的价值。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探究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具体目的包括:1. 分析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救济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框架,探究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情况;2. 研究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3. 探究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完善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措施。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 有助于加强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增强行政救济的效力和公信力,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和发展;2. 有助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环保法律的贯彻执行,构建良好的环境法治环境;3. 有助于推动我国环保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国际影响力。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1. 环境侵权行政救济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架构,分析我国环保法律的规定和国际惯例的比较研究;2. 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的实施状况,分析行政救济程序的流程和要求,探究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作用;3. 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深入分析行政救济制度的局限性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4. 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对策建议,从国家法律发展的角度和实践体验出发,提出发展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的未来方向和具体建议。
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法已成为世界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向社会强调了保护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地也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但由于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长期存在,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诉讼方常常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侵权行为,导致环境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
二、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对于有效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解决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可以促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和遵从感。
其次,环境保护作为全社会重要的公共利益事项,环境侵权行为得到有效制裁可以有效地维护广大公民环境权益,从而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研究内容1. 对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证明难、证明成本高、证据不足等问题的来源及其影响。
2. 分析目前国内外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其中较好的证明方法和案例,探讨如何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解决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
3. 探索如何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的证据规则,以便更好地解决证明难的问题。
4. 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包括建立并完善证明标准和证据推定制度、加强法官在环境诉讼中的作用、推进信息化建设等。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方法,调查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及律师被代理案例,分析案件中的分歧或争议,总结各方的证据取得方法,通过比较不同证明方法的利弊得出最优解。
五、预期目标本研究旨在解决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推动环境侵权制裁成为常态,保障公民环境权益。
六、研究时间安排计划本次研究时间为一年,具体时间表如下:第一阶段(1-3个月):了解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收集文献资料和案例资料,熟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向。
第二阶段(4-6个月):分析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的现状及影响,深入研究国内外环境侵权案例,总结证明模式。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环境问题也不断浮现,环境侵权事件屡屡发生。
在此背景下,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权益归属问题,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社会公正等方面的问题。
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对理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生态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步骤本文拟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源头、理论基础、实践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源头。
本文将围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出发,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针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本文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哲学等方面的理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价值等方面展开论述。
第三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实践案例通过对环境侵权案例的分析和归纳,本文将总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判决标准和效果等实践问题。
同时,本文也将重点关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缺陷和不足之处,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三、预期的研究成果本文旨在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基础及实践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
预期研究成果如下:一是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总结,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二是深入解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社会价值,为进一步构建生态文明和推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三是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判决和效果等方面提供参考和建议。
环境侵权的责任研究

4.1.1归责原则
4.1.2因果关系的认定
4.2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4.2.1立法中存在的主要不足
4.2.2救济保障制度的缺失
5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
5.1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5.1.1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5.1.2明确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4]汪劲.环境法治的中国路径:反思与探索[M].中国环境出版社,2011(1)
[5]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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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利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J].法学,2003(1).
5.1.3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5.1.4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
5.2.2建立环境侵权责任基金制度
结论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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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一、研究背景当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救济己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与传统侵权行为有明显的不同,其救济制度也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
就环境侵权的涵义而言,我国学者多从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角度展开讨论。
例如,有的学者指出:环境侵权是“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的学者则认为:“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还有学者提出:“环境侵权行为是在环境活动和生产、生活等其他活动中发生的,不法侵害他人环境权益或其他财产、人身权益,并致他人以环境权益或其他财产、人身权益损害的行为。
”另一些学者则把环境侵权界定为:“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生态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总的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是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益遭受损害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的客体为人身权、财产权和公民环境权益。
环境侵权从根本上有异于传统的民事侵害,尤其表现在其范围的扩大、时间的延长方面,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要求对现有的以保护当世人为中心的侵害概念进行扩充。
环境侵权是一类特殊侵权,有关纠纷越来越多。
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学者也对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展开了大量丰富而深入的研究,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但是由于我国在该方面的研究起步晚,立法和理论方面相比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难以满足实践中大量涌现的环境侵权纠纷。
讨论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时应牢牢把握其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从其特殊性出发把握民事救济的必要性与及时有效性。
因环境侵权行为,公民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受损,从制裁加害人的角度而言是承担民事责任,而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来讲,则是权利救济问题。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摘要《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是法律的“绿化”需求在环境时代的体现,但《侵权责任法》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范围。
本文通过分析扩大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即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环境侵权,以便进一步解决解决由环境侵权引发的损害,就首先应明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上位概念。
关键词环境侵权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法》作者简介: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5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体现当今社会亟需法律“绿化”,与传统侵权责任法不同,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其并不以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要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为危险责任)。
许多学者指出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之内是《侵权责任法》的失误,环境侵权的客体包括哪些?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责任救济机制需要明确生态破坏能否纳入民事侵权责任调整对象。
一、立法——未将生态破坏纳入环境侵权调整范围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将生态破坏列为环境侵权的调整对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在环境侵权立法方面的不足。
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大致经历了民刑法沿用、行政管制立法主导和多元因应三大阶段。
在环境民事立法上,主要形成了两种应对思路,一是英美法系的相邻侵害、损害赔偿和禁制令制,二是大陆法系的相邻关系和损害赔偿。
作为改革开放后首批立法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未做出特别规定,198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1984年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开始首先涉及具体污染类型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所确认。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做对环境侵权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该条款确认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规定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责任。
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人类生产生活的不断发展,自然环境因大量的污染和破坏,已经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危机,为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健康,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中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由此引发的环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威胁着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为了治理环境侵权的问题,我国高度重视环保领域的制度建设。
通过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以行政监管为主、行政力量和公众监督为辅的环保体制。
但是,由于缺乏追责机制和公民参与意识不足等原因,环境侵权行为始终存在,环境污染治理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借助民事诉讼这一制度工具,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和惩治,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能力,促进政府环境保护的法治化和民主化,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1. 研究内容本课题旨在分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的运作过程及其存在的问题,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重点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以及与行政、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2)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框架和规则,包括法律适用、案件受理、证据规则、救济方式和量刑标准等;(3)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包括诉讼主体的限制、证据难以证明、赔偿金额难以确定、执行难等;(4)改进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的对策措施,包括加强公众意识和参与度,完善证明和赔偿标准,提高司法效率和执行力等。
2. 研究方法本项目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法、比较法和实证法三种方法:(1)文献法: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立法报告和司法案例,系统了解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实践情况。
(2)比较法: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环保诉讼制度,比较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未来的改革方向。
我国环境侵权公诉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环境侵权公诉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但因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程序规定不完善、证据难度大等问题,环境侵权案件的起诉难度较大,并且案件的审理周期也比较长。
在当前环保形势严峻的背景下,研究环境侵权公诉制度,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技术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的目的是对我国环境侵权公诉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之策,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同时,本研究也将探讨如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环境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保全、审理效率。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加强环境保护。
研究环境侵权公诉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行为,强化环境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作,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优化司法审判。
环境侵权案件检察机关主导的公诉制度有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和审理质量,提高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和公信力,为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奠定基础。
3、理论创新。
本研究将运用法学、环境学、信息技术等专业的理论和方法相结合,探讨环境侵权公诉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课题,对于研究公共法律问题有一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意义。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环境侵权公诉制度的概念与演化。
首先介绍环境侵权公诉制度的定义及其演变过程,探讨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趋势和现状。
2、我国环境侵权公诉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对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调研,深入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环境侵权公诉制度的难点和瓶颈等。
3、改革环境侵权公诉制度的策略和路径。
提出完善环境侵权公诉制度的策略和路径,探讨如何创新环保检察部门的工作模式,使司法机关与环保部门有机协作。
4、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环境侵权公诉。
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保全以及环境犯罪数据和案件信息管理等方面,探讨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环境侵权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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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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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一、课题名称: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在立法统一协调、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损害赔偿范围与责任承担的方式、救济的途径和保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影响着实际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使得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探讨,以促进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为研究目的。
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指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对推动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更好的维护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程序法中亦有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外,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等都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⑴战争;
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此外,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
在自然资源保护法方面,《森林法》、《草原法》、《土地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主要规定有: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同样适用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之规定。
这些立法,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和意义。
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和民事程序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的比较彻底,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抑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彻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鉴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作了有别于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其诉讼时效比普通诉讼时效长1年;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避免了德国、日本等国家对损害赔偿与侵害排除割裂开来。
三.本文研究的内容 (提纲)
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探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一)环境侵权的分类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考察
(一)我国国内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二)国外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考察
三、对我国现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一)公民环境权的缺失
(二)环境侵权中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的问题
(四)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不协调
四、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承认公民环境权,并把环境权写入宪法
(二)明确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三)补充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统一立法,综合规范,加强救济手段
四、本文研究的结果。
虽然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而不断的协调完善,但因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有别于传
统民事侵权责任的一些特性,不能一概而论的照搬传统民事侵权的一些法律规范和制度,还需要特殊矛盾特殊对待,有专门的立法和救济手段,所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在制度上存在与社会经济生活不协调不统一的地方,有着一些缺陷,需要立法工作者和学者们加强对此的关注和研究。
首先,从立法上来说,我国并没有明确承认公民的环境权,所以当人们受到环境侵权损害时,往往是通过别的方式和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且往往得不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这就要求重视公民的环境权,是的公民在受到环境侵权是能够直接利用环境权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获得直接有效的救济。
而承认公民的环境权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把公民享有环境权,维护公民环境权利和权益写入宪法。
其次,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划分还不够明确,层次不够清晰。
且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也划分的不够具体明确,需要进一步扩大和具体划分其适用范围。
我们可以采取特殊矛盾特殊对待的方法,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
第三,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还不够完善,在赔偿原则和赔偿方式上不够科学全面,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统一赔偿方式,和规制好分配原则。
重新确认新的损害赔偿原则和计算方法,并把精神损害也计入赔偿范围,建立健全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制度,如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社会保障等制度。
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第四,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在许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和体现,如《民法通则》、《环境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不协调统一。
因此,我们需要统一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统一法律规范,协调好各个法律之间的规定,平衡法条之间的冲突。
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做出统一的、协调的、普遍实施和适用的法律规范。
加强环境侵权的预防,通过各种手段,做好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另外做好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预防工作,预防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