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包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乐观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包含:1.订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2.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订立相应的防治措施;3.组织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4.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提出改进看法和建议;5.协调解决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相关问题。
第三章职业卫生风险评估与掌控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自身工作特点,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
第七条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确定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2.评估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和暴露水平;3.订立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掌控措施:1.对职业病危害程度较高的岗位或环境进行改造或调整;2.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3.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卫生意识和安全意识;4.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估,确保掌控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与病愈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控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病症;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供应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方案;3.落实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职业病发病情况,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4.供应职业病病愈服务,帮忙职工尽早病愈重返工作岗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惩罚第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是指在职业健康卫生领域,为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和政策。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目标(一)保护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职工的职业伤害。
(二)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工作条件符合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水平。
(四)培养和提升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技术支持。
二、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通过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产生,全面综合治理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科学管理,合理规划。
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业特点,科学制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方案,合理规划职业健康卫生工作。
(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四)公开透明,参与共治。
加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信息公开,广泛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倡导职工参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工作。
三、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工作内容(一)职业健康卫生风险评估。
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职工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和防护措施。
(二)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测。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防控职业病风险。
(三)职业健康卫生标准制定。
制定和修订职业健康卫生标准,明确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卫生要求。
(四)职业病预防和治疗。
开展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五)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六)职业健康监管。
加强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管,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责任(一)政府部门职责。
加强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卫生监管,提供政策和法规支持,推动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职责。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3篇)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是我国职业健康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由国务院负责颁布实施。
该规定的宗旨是保护和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我将从各个方面详细介绍《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工作负责人的责任原则,要求工作负责人对职业卫生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
其次是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以预防为主,同时采取综合性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和发展。
再次是全员参与的原则,要求所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职业卫生工作,共同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是科学管理的原则,要求职业卫生管理要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二、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规定了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包括定期的职业卫生检查、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技术培训。
职业卫生检查要求雇主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预防。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要求雇主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
职业卫生技术培训要求雇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
职业卫生服务的方式包括制定职业卫生规程和职业卫生操作规范,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以及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活动。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对职业病的防治措施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装备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技术和措施等。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要求雇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活动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绩效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保护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职业卫生素养。
第六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管理、专业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职业卫生保护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进行职业卫生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条职业卫生评价应当包括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场所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作场所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
第十二条工人从事易产生职业病的作业需要经过健康检查,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三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预防职业病的机制,完善职业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应当制定职业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病防治规定,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急救体系,处理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事件。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级管理,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监督计划和监督方案。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职业卫生检测、监测,审核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监护计划。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包员工。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与责任第四条本单位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担任秘书。
第六条公司领导是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者,要关心支持职业卫生工作,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部门领导是职业卫生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要认真负责地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内容第九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做好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估。
第十条本单位要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职业卫生危害进行辨认、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措施。
第十一条本单位要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意识,促进员工自我保护和自我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要制定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机制,确保职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有序地处置事故。
第四章职业卫生管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本单位要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权限和程序,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要建立职业卫生考核制度,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定时组织职业卫生检查。
第十五条本单位要做好职业卫生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及时掌握职业卫生管理情况,为职业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本单位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2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用于管理和保护职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12个常见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必须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职业病危害评估、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等。
2.职业健康监测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监测,包括职业病体格检查、职业病危害生物标志物的检测等。
3.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规定企业必须向职工提供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包括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等。
4.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必须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识、包装、储存和使用,并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5.噪声防护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噪声的危害,包括声学技术措施、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等。
6.粉尘防护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粉尘的危害,包括通风系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等。
7.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放射性物质的危害,包括辐射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等。
8.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包括危害因素知识的教育、防护措施的操作培训等。
9.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操作规程,包括使用设备的方法、操作流程、防护措施等。
10.应急处理程序:规定在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包括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逃生的方法等。
11.职业卫生巡查制度:规定企业必须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1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测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以上是12个常见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工及实习人员等所有在岗人员。
第三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3. 科学规范、持续改进。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2. 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3. 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4. 处理职业卫生事故;5. 向公司领导汇报职业卫生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2. 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3. 生产部:负责生产工艺流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控制、作业场所的通风换气等工作;4. 设备管理部:负责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维护和更新等工作;5. 质量检验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度。
第八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工艺流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识别。
第九条安全生产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评价,确定危害程度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职业危害因素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并作为制定防护措施和实施职业卫生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防护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工艺流程防护:1. 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替代有毒有害原料;2. 改进生产工艺,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排放;3. 采用密闭、自动化、连续化生产方式。
第十三条作业场所防护:1. 采取通风换气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空气符合卫生标准;2. 设置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罩等;3. 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如下: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开展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和监测。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范围,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同时,应当对职业卫生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职工的健康安全。
三、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措施,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意识,掌握正确的职业卫生保护知识和技能。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台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台账,记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以上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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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29734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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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石化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研三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二宣传与培训教育第一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安全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三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四条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三管理第一条各企业要认真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职工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护工作。
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及后果和预防措施应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二条将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生产性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要有职业卫生部门参加,严格执行卫生部卫监发(1994)第28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做好卫生预评价。
第四条劳动作业场所监测数据,要按时上报给企业主管领导、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
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
第五条各企业按时做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3—5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第六条对在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八条归属集团公司领导的非直属企业含有尘、毒、噪声、射线等危害的单位,也要相应开展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四防护措施第一条粉尘作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按照防尘的“八字方针”,水、湿、密、风、管、保、查、革综合治理措施,降低作业点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条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和尘毒作业,不得转嫁给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企业若改变产品原料或工艺流程,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预先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企业的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未经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停用。
第五条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
第六条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五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一条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
集团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和职业病防治研究中心受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的委托,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各企业应有:1名副经理(副厂长))主管本企业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并确定一主管部门统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第三条根据需要各企业可设置职业病防治所(科、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四条各企业要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定期上报。
第五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予以保证,专款专用。
六消防组织第一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9.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七灭火救援第一条直属企、事业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5.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6.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六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事项。
八基础设备与装备第一条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上报企、事业单位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二条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
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四条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
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九火灾预防第一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
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直属企、事业的下属各单位,包括后勤、服务单位、“三产”分离企业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