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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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细则

安监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细则

安监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细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加强安全监管,特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细则,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

一、现场布置1.建筑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划进行布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要确保进出口道畅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2.施工现场应按照合理的施工工艺进行划分,明确各个施工区域的范围和职责,并进行合理的隔离,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3.施工现场要做好排水工作,确保场地内没有积水或积泥,以防滑倒或泥土坍塌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设备1.施工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不存在故障隐患。

2.施工设备操作人员要持有相关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施工设备要经过合理布置,确保人员和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三、施工材料1.施工材料要具备相关的合格证明,并与工程要求相匹配。

所有材料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2.施工材料要储存到指定的区域,并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和包装,防止材料因摔落或堆放不当而引发安全事故。

四、高处作业1.高处作业要经过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带、防护网等。

2.高处作业的现场要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确保作业安全。

3.高处作业时要注意防护措施,避免工人坠落或物体从高处掉落导致伤害事故。

五、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施工过程中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确保他们能正确的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2.施工现场要设置眼部冲洗设备、急救箱和消防器材等,以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处理和紧急救援。

3.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清理工地上的杂物和垃圾,确保施工现场整洁,防止因为杂物滑倒引起的伤害事故。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细则的主要内容,只有在严格按照这些细则来进行施工,才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并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模版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模版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现场安全检查处罚模版适用于所有安全监管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处罚行为。

第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谨的原则,保障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和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滥用执法权力或者违法使用职权。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以私利牟利,不得接受贿赂、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投诉举报机制,接受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现场安全检查处罚模版应当广泛宣传,使当事人了解处罚内容和流程,提高公众对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章现场安全检查处罚程序第九条现场安全检查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二)立案调查,确定案件性质和相关证据;(三)依法进行现场检查,采集证据;(四)向当事人告知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处罚依据;(五)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六)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途径;(七)当事人进行申诉或者诉讼;(八)履行处罚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现场安全检查处罚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活动;(二)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案由和调查结果;(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四)依法采集证据,保留原始证据;(五)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第三章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范围第十一条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三)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四)其他涉及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违章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机械和设备的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使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发生违章,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的日常养护作业人员、修理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考核。

第五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各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载。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七条成立稽查小组,公司各部门部长、专职安监员都是稽查小组成员,都负有稽查的责任。

第八条各级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严格执行“连带处罚”、“责任追溯”和“记分考核”制度,即:稽查发现违章,在处罚班组长、班组负责人的同时,对现场工作当事人都要进行连带处罚,并作好登记。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稽查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一),其中一份公司总部收执,另一份由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违章下岗处罚由公司综合部门和安全专职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全专职提出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有关下岗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记分与处罚第十一条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

详细内容见附一“违章记分标准“。

违章处罚类别分为经济处罚、重新考核、调岗三种。

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记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处罚,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季度考核分12分/季度。

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累计考核分值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模版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模版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监管,提高施工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监站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三条检查范围安监站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

第四条检查要点安监站安全检查应关注下列要点:1. 施工现场的安全组织和管理情况;2. 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3. 工作环境的危险源治理情况;4. 安全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5.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章违法行为处罚第五条违法行为定义对下列行为,安监站将依法予以处罚:1. 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3. 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4. 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5.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修和维护的;6.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安监站将按照以下措施予以处罚: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罚款;4. 暂停施工;5.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处罚程序安监站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罚:1.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2. 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3. 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辩权利;4. 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5.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其他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记录表(样表略)。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标准范本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9323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运用严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开展“创建零事故现场、打造零事故环境”建设活动,达到人、机、环境、管理诸要素的安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员无失误,系统无缺陷,设备无故障,管理无漏洞,环境无危害,安全无事故,制定云冈矿《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

一、入井管理1、所有入井人员进入安全文化大厅前水靴必须挽起,着装整齐、有帽签,否则给予责任人本人罚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员进入安全文化大厅后不得吸烟,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责任人所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100元。

3、入井前各单位人员必须集体排队,班组长举旗入井,否则给予班组长罚款200元,不排队所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验身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要求操作,并协调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线,严格执行检身制度。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1. 引言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是确保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现场安全检查和处罚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本文将详细介绍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2. 安全检查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推动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执行。

2.2 原则安全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对待被检查单位一视同仁,不受任何非安全因素的干扰。

2.依法行政: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确保处罚的合法性。

3.预防为主:通过检查及处罚,提高被检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

4.宽严相济:根据侵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灵活选择适当的处罚措施。

3. 安全检查的程序3.1 计划和准备安监站应提前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等信息。

检查前,应对检查对象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准备工作。

3.2 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是安全检查的核心环节。

检查员应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记录设备,对检查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

3.3 检查记录和整理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将重要发现和处理情况记录下来,包括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措施等。

检查结束后,对检查记录进行整理,做到一事一表。

3.4 整改和复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安监站应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安排复查。

复查时,检查员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5 处罚决定和执行根据检查情况和整改效果,安监站将依法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本节将详细介绍常见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4.1 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违规行为: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未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处以罚款。

4.2 安全设备维护不到位•违规行为:未按要求设置、维护、保养、更新必要的安全设备。

2024年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2024年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2024年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人、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三条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和处罚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透明、高效原则,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

第四条安监站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现场安全检查和处罚应当重点关注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措施是否落实,以及施工现场的人员组织、设备设施、作业程序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现场安全检查和处罚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和预防为主,提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现场安全检查和处罚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合力。

第二章现场安全检查第八条安监站应当按照事先通知和突击组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第九条现场安全检查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施工现场的人员组织、设备设施、作业程序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五)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现场安全检查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措施、培训记录等情况;(二)在现场进行抽查,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设备设施、作业程序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三)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流,了解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现场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通报,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并由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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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026-41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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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使安全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并落在实处;提高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查出的问题、隐患能及时整改落实;扭转老问题检查老不改的局面,特制定此试行处罚规定。

一、处罚方式1、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2000元、领导责任人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的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2、查出一般隐患,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领导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3、查出日常问题,给予主要责任人100-200元、领导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管领导限期整改,没有及时整改或重复出现的给予加倍处罚,并进“三违”学习班进行培训。

4、安监站负责开罚款收据并督促兑现。

5、安监站对每月处罚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二、处罚细则(一)一通三防1、日常问题(1)通风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防尘洒水系统图、监控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立体示意图等与实际不相符的。

(2)风流方向、用风地点、风量、通风设施位置与通风图件不符合的。

(3)通风管理制度、记录、报表、不健全、不完善的。

(4)风筒有破口、未及时处理的。

(5)风筒吊挂不平直、不缝环必挂的。

(6)闭墙无编号,盲巷、采空区栅栏无警示牌板的。

(7)井下各转载点没有喷雾或有喷雾不使用的。

(8)净化水幕喷头雾化效果差的。

(9)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或破损的。

(10)电缆、设备有煤尘堆积未及时清理的。

(11)井下瓦斯抽放钻孔,不按规定观察或如实填写记录的。

(12)瓦斯抽放管路,无孔板流量计的。

(13)瓦斯抽放管路,钻孔有漏气的。

2、防灭火(1)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的。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煤层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方法。

(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的。

(4)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的。

(5)井下火区一经封闭,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任意一道闭墙的。

3、一般隐患(1)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测风的。

(2)甲烷传感器悬挂不规范的。

(3)盲巷和采空区不按规定及时密封的,密闭无掏槽、漏风严重的。

未按规定及时安装净化水幕的。

(5)测风报表时间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

(6)井下风门、调节风门无连锁或连锁不起作用的。

(7)凡发现一处风筒接头漏风、反接、风筒距工作面不符合规定的。

(8)风筒拐弯无弯头的。

(9)防尘洒水管路不健全,管路有严重漏水的。

(10)巷道煤尘不定期冲洗,隔爆水袋煤尘大或巷道内有积尘的。

(11)瓦斯抽放管路积水严重,未及时放水的。

(12)瓦斯抽放观察记录牌,观察数据与实际不相符的。

(13)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瓦检仪误差大的。

(14)光学瓦斯检定器维修不及时或药品过期的。

(15)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传感器不及时标校及检定的。

(16)光学瓦斯检定器有漏气现象的。

(17)井下各皮带机头各硐室灭火器过期或损坏的。

(18)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不足的。

(19)安全管理人员下井不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

(20)未按规定编制每月瓦斯检查计划的。

(21)瓦斯员下井不带长杆和皮管的。

(22)瓦斯员未做到检查牌、记录、报表、三对口的。

(23)掘进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24)局扇安装高度不等于《规程》要求的。

4、较大隐患(1)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瓦斯积聚、瓦斯排放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3)局扇随意停开的。

风筒口距工作面远,造成瓦斯积聚的。

(5)采掘工作面煤尘堆积严重,清理不及时的。

(6)在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7)拆除瓦斯抽放管路无安全措施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悬挂位置不规范的。

(9)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的。

(10)有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11)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出《规程》规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2)掘进工作面无探水钻孔或用煤电钻代替探水机探水的。

(二)机电1、日常问题(1)各种电器设备、开关上或附近浮煤、杂物堆积不及时清理的。

(2)使用的设备上发现有积尘,不及时清理;开关未上架的。

(3)保护接地不合格。

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材料、面积、厚度不符合要求,连接、埋设不合格的。

(4)电缆同电气设备连接使用与电器设备性能不相符的接线盒的。

(5)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压风机、主排水泵、锅炉等大型主要设备未建立技术档案,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测试的。

(6)硐室入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未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牌”的。

(7)井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图纸的。

(8)电缆线不悬挂或者悬挂不规范的。

(9)发现有五小电器不吊挂或吊挂不规范的。

(10)电气设备、电缆线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的。

(11)电气设备无各种管理牌版的。

2、一般隐患(1)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检查,未填写维修、检查、运行、巡视记录,或填写不准确不及时的。

(2)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3)大型设备检修未进行编制检修计划或计划不全面、不完整的。

电缆遭受淋水、浸蚀和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的。

(5)设备安装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故障未请示,未制定故障处理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处理等违规、违章行为的。

(6)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有效宽度不符合规定;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螺纹隔爆结构的拧入深度和齿合扣数不符合规定的。

(7)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失灵或缺闭锁杆的。

(8)电缆吊挂乱、弯度大、串钩不及时处理的。

(9)流动设备未上架或摆放不平整的。

(10)开关按钮不灵,防爆型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不齐全完好的。

(11)通讯线路的入井处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的。

(1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良好的轨道绝缘的。

(13)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未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沙箱或消防器材失效等的。

(14)硐室内的设备,无编号、责任牌、标明用途或无停送电的标志的。

(15)硐室的通道不畅通或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带油的电器设备溢油或漏油时,未立即处理的。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未设置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的。

(17)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或堵管口无严密的封口的。

开关用小喇叭口进出动力线的。

(19)信号、电铃声光信号不齐,或信号电缆分接其它负荷的。

(20)高压电缆接线盒不符合规定,接线盒处有可燃物的。

(21)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无保护接地的。

(22)保护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主接地极、接地电阻值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

(23)固定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24)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带电的。

(采、掘机组供电电缆不受限制)。

3、较大隐患(1)电器设备发现有一处失爆或电缆破损的。

(2)有过流保护整定甩掉或者超值整定的。

(3)带电作业或者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4)无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器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施工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瓦斯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等的。

(6)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时,无安全措施、无停送电制度,不设专人监护、停电不挂标志牌、不闭锁的。

(7)井下电焊、氧焊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8)机电设备超期使用,未及时更换的。

(9)所有电气设备不符合“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要求的。

(三)提升运输1、日常问题(1)主要提升装置的保护和资料不齐全的。

(2)安全设施不坚持使用或安全设施达不到灵敏可靠未及时修复处理的。

(3)主要运输巷无照明、无声光信号或损坏不及时修复不能安全使用的。

(4)提升设备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或记录不全、无记录的。

(5)司机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不清的及上一班遗留问题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6)提升设备未按照日常检修措施作业的。

2、一般隐患(1)未按规定检查各种钢丝绳和无检查记录的。

(2)小绞车司机工作前不认真检查点柱、底座螺丝、闸皮销则、信号、挡绳板、钢丝绳等,盲目操作或有问题未处理好而开车的。

(3)小绞车安装距轨道不足0.5m,固定绞车压点柱、戗柱不牢固、不按要求固定地锚的。

(4)物料运送时,超宽、超高、超长、超重或易燃、易爆物,无具体安全措施或措施未经审批的。

(5)斜巷行车的连接装置、防跑车装置、过卷、过放、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罐环等不按规定时间检验或不认真填写记录的。

(6)挂钩工未做到“五不挂”的,即:安全设施不齐不挂的;信号联系不通不挂的;超挂车和矿车连接销不闭锁不挂的;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不挂的;绞车道有行人不挂的。

(7)因检修不到位造成的设备和部件损坏的。

(8)刮板机机头、机尾未打地锚和压柱或不牢固的。

(9)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机输送机运送物料的。

(10)胶带输送机的煤位、低速、打滑、跑偏、撕裂等保护有一项不用或未起作用的。

(11)井下皮带机头缺防护栏、机尾缺防护罩的。

(12)未停机、停电进行胶带机机头、机尾检修和清扫的。

(13)皮带、刮板机机头处未按规定悬挂各种管理牌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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