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一)适用人员: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2.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全家户口本;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一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17.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9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7年10月12日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规划和国土、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
第六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条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再生育。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59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组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服务职能划归新设立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宣传教育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范,并指导和监督落实。
(二)综合管理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规划和管理劳动力市场;负责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综合管理境内外劳动力在本市的就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机构;负责招调工工作,制定引进技能型人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指导我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国(境)外驻深机构;承担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7]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3.29【实施日期】2007.03.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5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9日深劳社规〔2007〕6号)为规范深圳市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办法。
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
事项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我市实施《规定》的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二、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60日内,按照《规定》制定生育保险配套管理规定及待遇标准;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四、按照《规定》适用范围未被纳入的人员,但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其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各项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9日
——结束——。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f746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88.png)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市卫生人口计生委2013年5月17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以下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的已生育、已怀孕人员;(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登记人员;(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五)办理子女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手续人员;(六)办理户籍人员参加公务员招考;(七)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二、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一)基本材料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⒉全家户口本;⒊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⒋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深计生[2002]2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发布日期】2002.07.08【实施日期】2002.07.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7月8日深计生[2002]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注1)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注1:文中计划外生育费一律改为社会抚养费。
)(1998年7月23日深计生[1998]39号)各区、镇(街道)计生办: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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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
生育政策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深劳[2002]6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2.09.26
【实施日期】1999.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3日深劳[1999]17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东省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