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修订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修订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2.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修订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拟修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及其解读,现就修订原则和具体删除、新增、修改的条款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集意见表》(见附件3),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c4750@。
联系人及电话:贾宏,************。
附件: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
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3.征集意见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4年2月22日。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年度全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特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底,全区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完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明确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基于风险管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起自下而上、全员参与、有效运行的双重预防体系长效机制,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事故预防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完成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任务目标。
二、职责分工区局基础科、危化科分别负责监管行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完成省市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区局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其他相关行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完成省市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推进“安责险+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督导保险公司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参保企业提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技术服务,并加强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区局监察大队负责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组织开展的各类执法检查活动的必查内容,倒逼企业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区局科技和信息化科负责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方案,汇总相关业务科室及各镇街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并上报信息平台,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加强网上平台信息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反馈给区局相关业务科室及各镇街督导企业规范信息化管理。
三、重点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
各镇街安监办、开发区安监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充实人员,完善机制,保障经费,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调度督导。
同时,要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年度具体推进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及进度安排,分类指导、精准推进,督促工作责任落实,扎实抓好抓实双重预防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全面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5XXX-20XX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General code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202X-XX-XX 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General code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 engineeringGB 55XXX-202X主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2 X年XX月XX日中国**出版社202X北京,, ⅝ Z , —>—刖百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2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

关于征求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金属非金属矿山(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产开采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原料矿山。
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2.1 辨识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以矿井为单元,辨识依据是矿井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风险大小,主要包括透水危险性、大面积坍塌危险性、自然发火危险性、冲击地压危险性、爆炸危险性、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涌出危险性等。
评价指标选取开采深度、开采强度、水文地质复杂程度、有毒有害气体的涌出、自然发火危险、冲击地压危险、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等。
2.2 辨识方法满足下列六个条件之一者,即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
①井下炸药的最大贮存量在6t以上的矿井;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透水淹井危险的矿井;③瓦斯矿井或存在有害有毒气体大量涌出可能的矿井。
④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⑤开采有冲击地压倾向的深埋硬岩矿床的矿井。
⑥其他应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矿井。
说明①井下炸药的最大贮存量井下炸药的最大贮存量不应超过该矿三天的炸药使用量。
该指标一方面体现了井下存放危险爆炸品数量的多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矿井的开采强度、开采规模、产量等,进而部分地反映了矿井开采的固有危险性大小。
②水文地质条件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
每一个矿井必须调查水文地质条件,划分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可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类。
③瓦斯矿井在各种矿井中,只要发现有瓦斯涌出,即定为瓦斯矿井。
一些非煤矿井,如煤系硫铁矿或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可能会有瓦斯涌出。
④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如果矿井开采的是可以自燃的矿石,如高硫矿石(主要是硫铁矿石),则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⑤开采有冲击地压倾向的深埋硬岩矿床的矿井冲击地压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严重地质灾害之一。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宣贯(qiye)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一)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除外,还有安全生产标准和已批准的国际劳工 安全公约: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 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 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 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工标准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针对《安全生产法》,《条例》增加了不 少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内容,主要有: 创设了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制度,扩大 了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了在高危行业强 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了安全生 产重点单位监管制度等。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共六十九条,分为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解
析
2010年1月 海口
主要内容
一、 安全产形势与任务 二、 《条例》制定背景和出台过程 三、 《条例》的基本框架 四、 《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 《条例》实施的初步想法
重庆大型油罐车高速路上撞上轿车爆炸起火(2006.05.11.14)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 1997 1996 1995 1994 1993 1992 1991 1990 1989 1988 1987 1986 1985 1984 1983 1982 1981 1980 1979 1978 1977 1976 1975 1974 1973 1972 1971 1970 1969 1968 1967 1966 1965 1964 1963 1962 1961 1960 1959 1958 1957 1956 1955 1954 195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解读】该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起草。
该标准实施后,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将废止。
新版《基本规范》在总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体现三个特点:突出了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要求。
新版《基本规范》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提升设备现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更加注重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引导企业自主进行安全管理。
调整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
为使一级要素的逻辑结构更具系统性,新版《基本规范》将原 13 个一级要素梳理为 8 个: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
强调了落实企业领导层责任、全员参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管理核心要素,指导企业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提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并重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
新版《基本规范》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要求一体化,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落实。
同时,实行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与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对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 8 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征求意见稿)

破碎系统胶带运输走廊
27
0127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排水设备配备不足、防洪设施损毁
淹溺、触电
采场周边防洪沟、采场内集水坑
28
0128
(尾矿库)头顶库
坍塌
尾矿坝下游1km范围内有学校、工厂、居民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公路、铁路、重要水源等重要设施
29
0129
(尾矿库)危库、险库、病库
火灾
厂房、仓库(不含冷库)等
80
0313
冷库内动火作业
火灾、中毒和窒息
冷库
81
0314
空压机储气罐超压
容器爆炸
设置在3人以上作业场所的空压机、储气罐
82
0315
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火灾、其他爆炸
需现场动火的易燃易爆场所、设施
83
0316
氨分解制氢系统气体泄漏
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
储氨罐、氨气钢瓶、氨气管道、氢气发生站、液氨中间储罐
冒顶片帮
工程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矿段
2
010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空场法、崩落法、充填法采矿,高硫矿采矿
冒顶片帮、物体打击、中毒和窒息
采场或掘进工作面,有漏、渗、滴水的高含硫采场
3
010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凿岩、天井、溜井作业
冒顶片帮、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凿岩、天井、溜井施工点、天井、溜井上、下井口
中毒和窒息
井口、井场及周边
38
0138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放射源遗失
其他伤害
测井施工现场
39
0139
油气站库、集输管道泄漏
火灾、其他爆炸
油气储罐、集输管道及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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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对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严重性的组合。
第四条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并公布具体目录。
第五条工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制度。
工矿企业应当将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工作,纳入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矿企业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工矿企业中的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除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
第七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接收有关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信息。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牵头建立本地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全国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章风险辨识和评估
第八条工矿企业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和评估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和人员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
第九条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应当包括下列重点环节和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场所以及仓储等重点经营场所;
(二)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
(三)设施设备及其安全防护、检测检验情况;
(四)有限空间、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活动;
(五)安全管理行为;
(六)从业人员行为;
(七)依法需要排查的其他重点环节和内容。
第十条安全生产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一)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目录确定的重大风险;
(二)发生过1次以上3次以下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三)具有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四)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一条工矿企业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生产风险进
行分类梳理,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
第十二条工矿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责任。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矿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
(一)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者关键岗位人员、设备、物料发生变化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引起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改变的;
(三)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改变的;
(四)法律、法规、标准或者规程有新要求,需要补充对新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的;
(五)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典型事故,发现新的安全生产风险的。
第三章风险管控和报告
第十四条工矿企业应当填写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清单,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应当由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并建立有关信息档案。
对于新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工矿企业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工矿企业应当依法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所处的作业场所;
(二)风险的描述(包括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引发的后果);
(三)风险管控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矿企业应当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制定专项风险管控方案;
(二)加强巡查、排查;
(三)设置重大风险警示标志;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限制作业人数;
(五)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工矿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卡,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专项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回头看”。
第二十条工矿企业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指导、监督工矿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时,应当将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内容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针对不同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报告情况,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报告监督抽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工矿企业开展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容易造成群死群
伤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情况逐级汇总报告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和保险机构为有关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的提供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工矿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漏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事项的;
(五)未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专项管控方案或者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
(六)未设置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公示栏或者设置警示标
志的。
第二十八条承担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工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报告职责的,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工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对于因排查不认真而漏报和故意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