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兰州停车场收费标准

兰州停车场收费标准兰州市是甘肃省的省会,也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题成为市民和游客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兰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兰州市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最高收费不超过50元;对于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最高收费不超过30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能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又能保证停车场的运营收益。
其次,兰州市还规定了特殊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
对于残疾人车辆和军队、武警车辆,兰州市实行免费停车政策,以体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
对于其他特殊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等,兰州市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城市交通运输的顺利进行。
另外,兰州市还规定了停车场的计费方式。
停车场采用计时计费的方式,即按照停车时长收费,以保证停车费用的公平和合理。
市民和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停车需求选择合适的停车场,以便于控制停车费用,提高停车效率。
最后,兰州市政府还加强了对停车场收费的监管和管理。
对于违规收费、恶意涨价的停车场,将进行严厉处罚,以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政府还加强了对停车场服务质量的监督,确保停车场设施完善,服务周到,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优质的停车体验。
总的来说,兰州市的停车收费标准既考虑了停车场的经营需求,又充分体现了对市民和游客的关爱和尊重。
这样的收费标准不仅有利于规范停车市场,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也有利于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相信在兰州市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兰州的停车服务将会更加便利和高效,为市民和游客创造更好的出行环境。
2024年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行为,保障小区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停车管理服务的质量,促进社区停车环境的改善,根据《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小区内设立的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露天停车场等。
第三条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科学管理、便民服务、节约资源的理念。
第四条小区停车收费管理的具体事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并委托或聘请专业的停车管理公司进行具体操作。
第五条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应与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共同协调解决停车问题。
第二章停车场设置第六条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满足小区业主和访客的停车需求,设置的车位数量应根据小区规模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
(二)停车场设置应考虑到交通出行的便捷性,避免对道路交通产生不良影响。
(三)满足交通安全和消防要求,停车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四)设置合理的停车收费设备和收费管理系统,确保停车收费的公平、准确和高效。
第七条小区停车场可以设置不同类型的车位,包括普通车位、残疾人专用车位、家庭专用车位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置比例。
第八条小区停车场应设置合适的停车位标识和导向标志,方便车辆进出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收费管理第九条小区停车收费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费标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停车场管理成本进行定价,并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小区停车收费应以电子支付为主要方式,鼓励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联等电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小区停车收费应透明公开,停车场入口处应设立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告牌,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
第十二条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存在收费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严禁乱收费、涨价等行为。
第十三条小区停车场收费应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系统,保证收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留有相应的发票记录,方便纳税和消费者维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建勋2023年5月1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兰州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将第十六条中“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修改为“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停止经营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按照标准交纳停车费”。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停车场经营者按照前款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人停车优惠,按照《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执行。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八、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根据2023年5月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精选文档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附件6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兰州市近郊四区住宅小区。
二、本收费标准主要适用于《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情形。
三、按《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双方协商议价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协商的临时机动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计时计费可不执行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24小时重新计时累计计费的原则,但规定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必须严格执行。
四、所有住宅小区必须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公示牌样式详见附件7。
五、按规定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及业主大会决定的使用范围。
本收费标准中包含:1、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露天停车位,临时停放收费的40%、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中的车位使用费;2、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批准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车收费的40%、非业主车辆按月交费的40%、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中的车位使用费;3、机械式立体车库如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临时停车收费的15%、包月计费中的车位使用(租赁)费;4、摩托车(电动车)停放如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临时停放收费的40%、包月计费中的车位使用(租赁)费用。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城关区、七里河区)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城关区、七里河区)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西固区、安宁区)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西固区、安宁区)。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5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车位所有权人、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
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近郊四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近郊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5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近郊四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近郊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业主同意;对规划的停车位、车库,是指小区有车业主过半数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作出的决定,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业主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另行聘用经营管理者;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根据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第十条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第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备案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统一执行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公共停车场对应的收费标准,非业主车辆需长期停放要求按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第十三条停车场地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免费配置1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第十四条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第十五条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其费用应当与机已放服务收费按相应的收费政策执行;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一摩托车电动车;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三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第二十二条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对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二停车场地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车位划分示意图及停车位数量;三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四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有使用租赁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等;街道和业主自治机构共同对车位使用租赁费用进行监管,小区全体业主对征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兰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兰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兰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停车场对车辆停放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根据兰州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停车场位置、停车时间长短、车辆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以下是兰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一、停车场位置。
1. 市中心区域,对于位于兰州市繁华商业区和市中心地段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通常按照每小时收费或者每次停车收费的方式进行计费。
2. 市郊区域,对于位于兰州市郊区域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通常按照每次停车收费的方式进行计费,较少采用按小时计费的方式。
二、停车时间长短。
1. 短时停车,指车辆停放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停车情况。
一般按照每小时收费的方式计费,费用较低。
2. 长时停车,指车辆停放时间超过3小时的停车情况。
一般采用按次收费的方式计费,费用相对较高。
三、车辆类型。
1. 小型车辆,包括轿车、小型客车等车型。
一般按照车辆大小和停车时间长短来确定收费标准。
2. 大型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等大型车型。
由于大型车辆占用空间较大,通常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兰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拥堵。
在实际操作中,停车场管理方会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以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
总的来说,兰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合理的,可以有效引导车辆停放,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交通拥堵现象的发生。
同时,也能够保障停车场管理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场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和车主在选择停车场时,应该根据停车场的位置、收费标准、管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遵守停车场的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希望兰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能够更加合理化,为市民和车主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对《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公告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对《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关于对《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
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修改事宜公告如下:
一、将《办法》“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半年)等形式计费。
(一)临时停车计时收费。
车行道计时时段内以15分钟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修改为“道路临时停车计时收费,车行道计时时段内以30分钟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含30分钟)计算;”
二、将《办法》“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修改为“各类
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
”
三、执行时间2019年12月10日执行。
有效期与《办法》(兰价办发〔2017〕165号)文件相同。
特此公告。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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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车位所有权人、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
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近郊四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近郊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是指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停车位、车库,是指小区有车业主过半数同意。
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作出的决定,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业主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另行聘用经营管理者。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
具体标准根据《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报市、县(含红古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协商议价形成的合同、征求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
停车服务费用包括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协商议价合同约定时,应当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备案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统一执行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公共停车场对应的收费标准,非业主车辆需长期停放要求按月交费的,在标准内与经营管理者协商;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按第九条执行,其中非业主车辆按月交费的,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占比为40%。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计费方式。
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先停放、后付费。
实行包月(季、半年)等计费的,可约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预付的剩余月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予退还。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
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第十三条停车场地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免费配置1张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
机动车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其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
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
住宅业主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相应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一)摩托车(电动车);(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三)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二十一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三)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单独审批。
对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二)停车场地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车位划分示意图及停车位数量;(三)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四)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五)权属证明。
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所收取的使用(租赁)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不少于所收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总额的50%,按月存入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用于保障小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设施、业主大会筹备、业主自治机构日常办公及人员津贴等经费开支。
各县区制定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方案,确保专项维修资金补充工作顺利实施。
经营管理者每月应公示一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等。
街道和业主自治机构共同对车位使用(租赁)费用进行监管,小区全体业主对征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立、职责、议事规则等按《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