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个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A类
保险销售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销售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促进保险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保险销售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销售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以及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保险销售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从业经验、专业知识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升保险销售市场的竞争力和规范性。
第四条保险销售分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保险销售人员的个人性质,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保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销售分级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提升整个保险销售市场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水平。
第二章保险销售人员分级标准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其从业经验、专业技能、销售业绩等因素,进行分级管理。
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初级保险销售人员:指进入保险销售行业不满一年的人员,尚未获得相关专业资格认证,业务水平较低,需要持续培训和指导。
(二)中级保险销售人员:指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资格认证,拥有一定销售经验和业绩的人员,能够独立完成一般保险产品的销售。
(三)高级保险销售人员:指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三年以上,拥有高级专业资格认证,拥有丰富的销售经验和良好的业绩,能够独立完成复杂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三章保险销售分级管理措施第七条对初级保险销售人员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加强培训:加强初级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销售能力。
(二)定期考核:对初级保险销售人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和销售技巧的考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和纠正。
(三)设立导师制度:为初级保险销售人员设立导师制度,由经验丰富的中级或高级销售人员担任,进行指导和辅导。
第八条对中级保险销售人员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设立业绩目标:为中级保险销售人员设立具体的业绩目标,鼓励其提高销售业绩。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养老业务支持部、 养老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原《关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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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 10 份(含)以内的
每件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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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超过 10 份的
每件扣 2 分
18
在理赔案件处理中,不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故 意隐瞒线索的,导致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的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4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每件扣 1 分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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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导
每件扣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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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 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每件扣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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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 的其他利益;
每件扣 20 分
37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每件扣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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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 费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个险渠道(以下简称个险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说明会是指个险渠道组织的,以宣传或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讲座、会议为主要形式开展的经营活动,如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客户沙龙等。
第四条产品说明会由各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五条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负责制定产品说明会的标准流程和课件内容,并向总公司个人保险部备案。
第六条产品说明会须由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统一组织开展,除此之外任何团队或个人不得开展产品说明会。
第七条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向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申报,申报材料包含拟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以下内容:(一)召开时间、地点和举办单位;(二)会议议程、使用的课件及其他宣传材料;(三)会议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备案,备案内容除申报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签到簿、销售人员名单和现场签单情况说明;(二)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外勤人员名单;(三)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声像资料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人为删减、剪接和编辑,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和声音可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的讲解情况。
第九条产品说明会的举办单位应合理选取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和邀请方式,避免邀请与销售产品不适合的群体,不得在邀请客户时对客户造成滋扰,邀请时应明确告知产品说明会召开的目的、形式与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
第十条各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总公司个人保险部统一制定和下发的标准流程、课件内容执行,课件中关于产品介绍的部分应与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讲解人员在进行课件演示时须向客户说明,课件演示的只是保险产品特色,具体内容应以保险合同文字表述为准。
保险五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加强保险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保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保险行业人员素质,增强保险服务能力;2. 规范保险销售行为,降低销售误导风险;3. 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4. 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三、人员分类根据保险行业人员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业务能力,将保险五类人员分为以下五类:1. 保险销售人员: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咨询和理赔服务;2. 保险理赔人员:负责保险理赔业务的处理和审核;3. 保险核保人员:负责保险业务的核保工作,对保险风险进行评估;4. 保险理赔查勘人员:负责现场查勘、理赔调查和事故处理;5. 保险产品研发人员:负责保险产品的设计、研发和优化。
四、分类管理措施1. 保险销售人员管理:(1)建立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制度,根据其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进行分级;(2)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实行差别授权,明确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3)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 保险理赔人员管理:(1)建立保险理赔人员分级制度,根据其理赔业务处理能力、风险识别能力等标准进行分级;(2)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理赔人员实行差别授权,明确各等级保险理赔人员可以处理的理赔业务;(3)加强对保险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3. 保险核保人员管理:(1)建立保险核保人员分级制度,根据其核保业务处理能力、风险识别能力等标准进行分级;(2)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核保人员实行差别授权,明确各等级保险核保人员可以核保的保险产品;(3)加强对保险核保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4. 保险理赔查勘人员管理:(1)建立保险理赔查勘人员分级制度,根据其现场查勘能力、事故处理能力等标准进行分级;(2)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理赔查勘人员实行差别授权,明确各等级保险理赔查勘人员可以查勘的事故类型;(3)加强对保险理赔查勘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6.09.05•【文号】保发[1996]227号•【施行日期】1996.09.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发(1996)227号1996年9月5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学习、贯彻好《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司领导务必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二、各级公司要加强系统管理意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掌握评聘条件、标准,严肃纪律,不得在政策、规定之外另开口子。
三、各级公司人事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加深理解,增加工作透明度,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学习及执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人事部反馈。
四、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公司还制定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一);《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二);《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答辩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三);《关于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六),请一并遵照执行。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每件扣 2 分
13 服务态度不好引起客户投诉
每件扣 2 分
14 未及时送达公司理赔决定,导致客户不满和投诉
每件扣 2 分
业务人员遗失有价单证,遗失责任人应立即向本机构单证管 理员汇报,遗失责任人未按如下规定办理的:在确认遗失后的 15 7 日内按规定填写《有价单证遗失处理单》,书面承诺承担 每件扣 1 分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在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主要报纸上 刊登遗失申明的
议书的
30 擅自向客户承诺保险责任、理赔结果或赔付金额的;
每件扣 10 分
31 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每件扣 10 分
不实告知:1.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
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须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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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 益受损;2.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
2
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2、银行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
款 50 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重大品质问题,指违反“诚信”原则,业务人员发生对 客户对公司不诚信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务人员违法违规或 违反公司制度引起的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媒体追踪报 道、同业通报、监管谈话或处罚、引发群体诉讼等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恶劣的各类案件。上述问题涉及日常业务问题,按照日常业 务品质问题标准进行对应扣分扣款处理,同时追偿对公司造成的 经济损失,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与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 机关的处理。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 (3)第三章主管品质管理 (6)第四章新人品质管理 (14)第五章业务品质管理 (15)第六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加强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基础建设,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运作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评”。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通过对营销员职责履行情况和业务品质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与其委托报酬挂钩的品质系数,从而调整其委托报酬发放标准,以激励营销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包括主管品质管理、新人品质管理和业务品质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人员在遵照《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外,须依照本办法完成公司交办事项,履行相应品质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业务系列人员的品质管理职责(一)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二)积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制式及非制式培训活动;(三)进行销售拜访、收集准客户名单、推销公司寿险产品,完成签约流程、递送保单流程,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提醒客户缴纳续期保费;(四)积极主动推荐新人;(五)依照公司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每日填写拜访记录,进行活动量管理,安排每日计划;(六)依照公司要求拟定个人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七)严格遵守诚信合规展业原则,主动防范非法集资和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问题;(八)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人员之一,他们通过推销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等服务。
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质量和规范,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以保证他们的业绩和形象。
本文将探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如何有效管理他们。
一、保险营销员的招募与选拔保险营销员的选拔是保险公司管理的第一步。
公司可以通过招聘广告、校园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吸引有潜力和热情的人才。
在选拔过程中,公司需注重甄别应聘者的销售技巧、人际沟通能力、行业知识和潜在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素质。
二、保险营销员的培训与技能提升一位优秀的保险营销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
因此,保险公司应提供系统全面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还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班、讲座和分享会,帮助营销员与同行交流心得,共同提高。
三、制定明确的业绩目标与激励机制为了确保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需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
这些目标既可以是销售额、保单数量等量化指标,也可以是客户满意度、增量业务等质量指标。
同时,公司还需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提供奖金、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激励保险营销员实现目标。
四、建立规范的销售流程和合规制度保险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销售流程和合规制度,保证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明确的销售流程、销售行为准则、合同签订要求、信息保护措施等。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保险营销员的业务操作,确保规范执行。
五、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优质的客户关系是保险公司成功的关键之一。
因此,保险公司应鼓励保险营销员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公司还可以借助客户管理系统,跟踪和管理客户信息,及时回访、定期联系,增进客户黏性和满意度。
六、建立培养和晋升体系保险公司可建立完善的营销员培养和晋升体系,为有潜力和业绩出众的营销员提供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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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0版)A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为加强对个险营销员的管理,塑造诚信、专业的销售队伍,促进我司个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用以明确个险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责、收入、特别保障及考核办法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符合公司营销员的招聘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从事个人健康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分公司设立个险销售部,是分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的归口部门,接受总公司个险营销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根据业务规模需要设立若干营销服务部,构成分公司个险的基本营销单位。
营销服务部依次下辖营业区和营业处,营销服务部由部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区由营业区经理或资深营业区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处由营业处主任或资深营业处主任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个险业务组织架构同分公司。
第三章营销员管理第一节营销员构成第八条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
(一)业务系列:共分六个职级,包括客户顾问、资深客户顾问、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客户总监和资深客户总监;(二)主管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营业处主任、资深营业处主任、营业区经理、资深营业区经理。
第二节营销员招聘第九条业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三)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六)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
第十条主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三)有相应的销售、管理工作经历;(四)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七)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
第十一条营销员的来源为社会招聘和其他营销员推荐。
第十二条营销员的选拔需经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培训、考试、综合测评后录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为公司营销员:(一)曾触犯刑法的;(二)有其他违法行为,并被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的;(四)有关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五)有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情形的。
第十四条待录用营销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个险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申请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营销员录用程序:(一)填写《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登记表》,由公司审核确认;(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新人育成培训,通过新人育成培训考试;(三)除其增员人(或直接主管)提供担保外,待录用的营销员还需另一名具有本地户籍的保证人(除本公司营销员之外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其提供担保;(四)待录用的营销员需持《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展业证书》。
(五)待录用的营销员应向公司缴存500元单证保证金,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并办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手续,结清其同公司的所有款项和持有的单证后,公司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
(六)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应按照《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节营销员工作职责第十六条营销员工作职责(一)各级业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1.宣传健康保险知识,传播公司企业文化;2.进行业务拜访,收集准客户名单,销售公司的产品,完成业务考核指标;3.积极主动增员;4.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等工作;5.协助客户办理转账、缴纳保费等手续;6.递送保单,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7.负责处理客户投诉事宜;8.负责市场培育及公司各项活动的宣传事项;9.完成公司指定客户的各项服务工作;10.按时参加公司的早会、夕会和其它有关会议、培训等活动;11.拟定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进行活动量管理;12.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13.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二)各级主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工作职责;2.所辖人员的辅导、培训、陪同展业等工作;3.对所辖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业务策划、激励、活动管理、考勤管理等;4.传达、执行公司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5.制订所辖组织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安排落实;6.完成公司对其所辖组织的工作考核指标;7.进行组织发展,提升营业绩效;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对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各级营销员,公司将按规定扣除其相应责任津贴和职务津贴,取消晋升资格,给予降级处理。
第四节营销员组织隶属关系第十七条为培养一支高素质、高绩效的个险营销员队伍,公司鼓励各职级人员推荐新的营销员,分以下五种情况:(一)业务系列人员推荐新营销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被推荐人归属于推荐人直属主管。
当推荐人先晋升为主管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二)营业处主任及资深营业处主任推荐新业务系列人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转为主管系列人员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享受被推荐人所辖团队的组织养成利益,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当推荐人先晋升为营业区经理及资深营业区经理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同时终止享受组织养成利益;(三)营业区经理及资深营业区经理推荐业务系列人员,推荐人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转为营业处主任及资深营业处主任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与被推荐人形成隶属关系;当被推荐人晋升为营业区经理及资深营业区经理后,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同时享受被推荐人所辖团队的组织养成利益, 但与被推荐人不形成隶属关系;(四)位于同一层级(业务系列、营业处、营业区)的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到上一层级,则与其推荐人的隶属关系中断,但推荐人继续享受增员利益并且与被推荐人的推荐关系仍然存在;(五)公司统一招聘产生的业务系列人员,或公司安排异动到其他主管所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由公司安排进入业务团队,并与其主管形成隶属关系,但该主管不享受增员利益。
第四章收入与特别保障第十八条个险营销员所享有的收入如下表所示:第一节业务系列人员收入第十九条客户顾问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客户顾问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晋升奖:客户顾问晋升为资深客户顾问,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
降级后再次晋升,不再核发晋升奖;(五)增员奖:客户顾问具名推荐营销员,自被推荐人首个考核月起12个月内,公司将计提其当月首年度佣金的10%,作为推荐人的增员奖金。
增员奖每月核发一次,核发时以被推荐人在职为条件。
(六)季度奖:根据季度内个人累计首年度佣金,按下表比例核发季度奖;季度奖=当季个人累计首年度佣金×C1×C2(七)续期服务奖:客户顾问根据当月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按下表比例核发续期服务奖。
续期服务奖=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续年度佣金×续期服务奖比例第二十条资深客户顾问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资深客户顾问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晋升奖:资深客户顾问晋升为客户经理,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客户经理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晋升奖:客户经理晋升为资深客户经理,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二条资深客户经理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资深客户经理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晋升奖:资深客户经理晋升为客户总监,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三条客户总监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三)岗位津贴:客户总监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晋升奖:客户总监晋升为资深客户总监,可于晋升次月领取500元晋升奖,降级后再次晋升不享有晋升奖;(五)增员奖:同客户顾问;(六)季度奖:同客户顾问;(七)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十四条 资深客户总监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岗位津贴:资深客户总监根据当月首年度佣金享有相应金额的岗位津贴(见下表);(四)增员奖:同客户顾问; (五)季度奖:同客户顾问; (六)续期服务奖:同客户顾问。
第二节 主管系列人员收入第二十五条 营业处主任的收入:(一)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佣金=首年度保费×首年度佣金率; (二)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三)职务津贴:营业主任本人月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或通算月均首年度佣金不得低于300元,方可依据本处当月首年度佣金(含本人)情况,按下表发放职务津贴:季度末依当季所辖团队季度通算标准进行通算,若通算值大于当季领取的职务津贴之和,发放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