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铁矿供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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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矿山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矿山生产用电安全可靠,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实施。

2. 矿山电气管理部门负责全矿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设备选型、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

3. 矿山生产、技术、设备、人事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电气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用电安全管理要求1. 电气设备选型、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试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 电气线路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改动、搭接。

4.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非标准、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6. 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停机检查。

7. 电气设备停送电作业,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8. 电气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应按周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电气安全操作规程1.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 操作电气设备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电源是否断开。

3. 操作过程中,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区域。

4. 严禁操作人员穿潮湿衣物、赤脚、戴手套操作电气设备。

5. 严禁操作人员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 严禁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五、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报告上级领导。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因电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依法赔偿。

4.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电气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模版(二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模版(二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供电安全,防范电气事故,维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井及其相关机构,包括矿山企业、煤矿、金属矿山等各类矿井的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目标: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矿井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设备安全可靠、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安全责任:矿井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由矿井企业的相关部门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对供电及电气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电气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设置可靠设备,提高工作效率;3.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督;4.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第六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 供电:指为矿井提供电力所进行的相关工作。

2. 电气设备:指与矿井供电有关的发电设备、输配电设备及电气配备设备等。

3. 电气事故:指因电气设备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设备损毁及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七条供电设备的申请和评估:1. 矿井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供电设备申请计划;2. 申请计划应包括使用电气设备的需求、设备种类、数量以及供电设备的基本参数等;3. 申请计划应提交给矿井企业的供电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和采购:1. 供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2. 采购过程应按照矿井企业的采购制度进行;3. 采购的供电设备应具备合法合规的质量认证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供电设备的安装与调试:1.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2. 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装规范要求进行;3. 安装完成后,需进行性能测试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条供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1. 矿井企业应制定供电设备的定期维护计划;2. 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3.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检修和维修,确保故障设备的及时修复。

矿企用电管理制度

矿企用电管理制度

矿企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企用电的管理,合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企的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企应当依法合规用电,遵守国家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矿企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能源节约。

第五条矿企应当加强用电监督检查,及时排查用电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六条矿企应当开展能源管理培训,提高员工能源管理意识,加强用电技术培训。

第二章用电设备管理第七条矿企应当督促用电设备定期检修,保障用电设备运行稳定。

第八条矿企应当建立用电设备档案,做好用电设备维护保养。

第九条矿企应当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条矿企应当严格执行用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用电行为。

第三章用电节能管理第十一条矿企应当制定用电节能方案,进行合理规划用电。

第十二条矿企应当引进新技术,提高用电设备的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三条矿企应当优化用电结构,提高用电设备的负载率,降低用电成本。

第十四条矿企应当加强用电监测,及时发现能源浪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矿企应当加强用电安全防范,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矿企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安全保护,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矿企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矿企应当建立用电安全应急预案,做好用电安全事故应对。

第五章用电管理责任第十九条矿企领导应当加强对用电管理的重视,履行用电管理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矿企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用电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矿企员工应当遵守用电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电操作规程,做好用电记录。

第六章用电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矿企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矿企应当建立用电监督检查制度,做好用电督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矿企应当加强用电监督检查宣传,提高员工用电意识。

铁矿供电管理制度

铁矿供电管理制度

铁矿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综述为了规范和完善铁矿生产过程中的供电管理工作,提高供电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供电基本要求1.铁矿供电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2.做好供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电力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及时消除故障,确保供电安全。

第三章供电工作责任制度1.生产单位负责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电力部门负责供电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做好供电工作。

第四章供电设备维护保养1.保证供电设备的日常清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2.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电安全。

3.建立供电设备台账,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及时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

第五章供电安全管理1.严格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供电设备的安全性。

2.加强供电设备的保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4.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加强供电设备的维修检查,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六章供电责任制度1.铁矿生产单位对供电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确保供电设备正常运行。

2.电力部门负责供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做好供电工作。

第七章供电设备管理1.建立供电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2.定期组织供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及时对电力设备进行升级和更换,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八章供电检查制度1.定期检查电力设备,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2.对电力线路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电安全的正常运行。

第九章供电事故处理1.如果发生供电事故,要立即停止供电,迅速处理故障,确保供电安全。

2.对供电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分析,找到事故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章供电管理制度的执行1.铁矿生产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供电工作的顺利进行。

铁矿供电管理规定全文(3篇)

铁矿供电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供电管理,确保供电安全、可靠,提高供电质量,保障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范围内所有供电设施、用电设备、用电行为以及供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供电设施管理第四条供电设施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供电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符合本矿生产、安全、环保要求。

第六条供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确保供电设施质量。

第七条供电设施维护保养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进行,定期进行设备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八条供电设施更新改造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设备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

第九条供电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电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用电设备管理第十条用电设备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进行选型、采购、安装和使用。

第十二条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用电设备更新改造应结合生产实际,有计划地进行。

第十四条用电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电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章用电行为管理第十五条用电行为的管理实行实名制、责任制。

第十六条用电人员应接受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用电安全知识,提高用电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用电人员应严格遵守用电操作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八条用电人员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用电人员应合理使用电力,避免浪费,提高电力利用效率。

第五章供电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供电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供电设施、用电设备、用电行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确保供电安全。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安全,提高效率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供电管理工作,包括电力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故障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矿井供电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电力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矿井供电管理机构是负责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或岗位,其职责包括电力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

第二章电力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应设立电力设备管理岗位,负责电力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调试和维护。

第六条电力设备管理岗位应制定电力设备使用计划,明确设备的使用方式和周期,保证设备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电力设备管理岗位应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将维护和检修情况记录在册。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电力设备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设备的及时、准确记录和管理。

第九条矿井应建立设备维修和备件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和备件的及时、准确提供和更换。

第十条矿井应建立设备故障处理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故障得到及时处理和事故得到报告。

第三章供电管理第十一条矿井供电管理岗位应建立供电运行和监控制度,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实时监控。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供电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供电设备保护制度,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应建立供电设备故障处理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故障得到及时处理和事故得到报告。

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供电设备的备份和互备制度,确保供电设备的备份和互备。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矿井应建立电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和设备操作培训等。

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电力设备的安全标识和警示制度,确保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逃生疏散预案,确保设备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十九条矿井应开展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三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矿井生产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及电气设备及其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二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电气工程师、维修人员等人员。

第六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购置、维修、检验等记录。

第九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以保障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及维修第十一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应定期进行,具体检测频率由管理机构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有专职维修人员负责,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的时间、内容和结果。

第四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五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规程操作,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供电管理机构,明确供电管理责任及权限。

第四条供电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电力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供电管理工作应当与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矿山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供电设备档案,明确设备名称、型号、安装位置、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七条供电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矿井供电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不得随意更换零部件。

第十条矿井供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报修,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确保矿井供电不受影响。

第三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一条供电线路应当按照国家电力标准进行布设和维护,保证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矿井供电线路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维护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维修工具。

第十四条在供电线路维修和检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供电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应当配备充足的备用发电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供电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供电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定期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备有足够的应急电源,以确保矿井供电在紧急情况下的可用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矿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矿井供电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矿区用电管理制度范本

矿区用电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矿区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可靠,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矿区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范围内所有电力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矿区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四条矿区电力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电力设施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矿区应设立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矿区用电管理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技能的人员,负责电力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六条矿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档案,包括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检修等资料,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七条矿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制定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安装与验收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九条电力设施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电力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电力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十一条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矿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矿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维护检修档案,记录维护检修情况,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五条矿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防止电力设施遭受破坏。

第十六条矿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及时进行整改。

铁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

铁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供电管理,确保供电安全、稳定、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矿内部供电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铁矿供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减排、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矿应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供电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铁矿应设立供电管理部门,负责供电的日常管理工作。

供电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供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改造;(二)制定供电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供电安全;(三)组织供电设施的检查、验收、试验和运行数据分析;(四)对供电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组织供电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故障排除;(六)开展供电节能减排工作,提高供电效率;(七)宣传电力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电力安全意识。

第六条铁矿应设立供电设施运维队伍,负责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理。

运维队伍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供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监控,确保供电稳定;(二)执行供电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供电安全;(三)开展供电设施的巡检、试验和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四)负责供电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五)参与供电设施的改造和升级工作。

第三章供电设施管理第七条铁矿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规划供电设施布局,确保供电设施满足生产需求。

第八条铁矿应建立健全供电设施档案,包括供电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改造资料。

第九条铁矿应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巡检内容应包括:(一)供电设施的外观、结构、接线、接地等是否正常;(二)供电设施的温度、声音、气味等是否异常;(三)供电设施的运行参数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四)供电设施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好。

第十条铁矿应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试验,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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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铁矿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保证矿山生产和职工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和上级下达的有关供用电方面的制度、规定、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供电范围内的所有电力使用者(包括转供用户)。

第三条设备材料科是我矿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矿的用电管理、电力计量和电气设备的变更、检修、调试、试验。

第二章供用电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与我单位、我单位与转供用户之间,其供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

双方分管的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和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第五条一次主变增容或改装,须经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市供电企业批准;二次配电增容,须报请局供用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不得擅自增容。

第六条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一次主变改变合同约定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局供用电管理部门请示,并到市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未经主管矿长、矿长批准,各施工单位和基层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转供电。

第八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配齐电能表,并定期校验,按时抄表。

建立准确的原始记录和电力消耗台帐。

第九条在配电所和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条每年要校核一次10kV配电所的继电保护方案和整定值,并报请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其他电器、电控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值,每年由设备材料科组织统一校核审定后,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用电统计体系,定期开展用电分析。

设备材料科负责全矿的电力计量统计工作。

每月三日前报送上月能源报表。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国家电价制度,严格遵守电价管理权限,不得擅自制订和变更电价。

第十三条完善矿山供配电系统图,系统变化时要及时标注,发生较大变化时要重新绘制。

便于系统优化配置、系统运行状态分析及事故分析处理。

第三章矿山电力调度管
第十四条矿山电力调度管理要保证供配电系统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尤其确保一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
2. 矿山供配电系统在最经济运行方式下运行;
3. 系统内各处供电的质量符合规程标准;
4. 合理利用电能,充分发挥系统内设备、设施能力,在电网供电能力不足时,会同生产部门做好限电安排。

第十五条根据用电负荷重要程度,编制限电序位方案,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负荷变动情况及矿山电网内部供电的可靠性、经济性、防雷设备的安全情况,编制矿山电网结线的正常运行方式,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标准,供电企业供电频率为50赫兹,允许偏差为±0.2赫兹。

供电企业供到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电压的±7%。

发现电压变动超过上述范围时,应及时与上级变电站联系,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第十七条接到市电力调度下达的停、限电指令后,矿电力调度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安全、调度人员传达指令,合理分配并及时下达各单位停、限电指标。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矿下达的停、限电通知,按限电时间和指标要求认真安排落实,保证矿山生产平稳运行。

第十八条在满足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应合理安排用电负荷,尽量避峰填谷,节约电费支出。

第四章设备检修及电气调试
第十九条对供、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要实行计划检修。

检修计划要纳入矿山设备检修计划之中,并按职责分工编制。

大修计划由各基层单位编制,设备材料科统一汇总后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矿山供配电系统的供、用电设备检修,应尽可能做到统一安排,减少停电(倒电)次数,使供、配、用电设备的检修相互配合,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同一联接回路的设备检修应统一配合,同步进行。

线路断路器、隔离开关应与线路检修配合;变压器与操作它的断路器、隔离开关配合;送电柜与其输电线路的检修配合。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供、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检修计划执行,防止因准备工作不到位而变更计划,影响矿山电网的安全运行。

10kV及以下线路和其他电气设备大修竣工,由设材科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车间负责本单位电气试验计划编制,设备材料科汇总后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批准,由局供用电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试验时间及下达试验任务,并书面通知承担设备调试任务的单位和各单位供用电管理部门。

承担设备调试任务的单位和各单位试验组要严格按照局统一安排的试验时间及各自的业务范围分别进行调试。

调试后的结果不得擅自更动,调试结果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长期(超过三个月以上)停止运行和移装后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试验项目和标准进行试验。

投入运行的设备其运行电压等于或低于原设备电压等级时,可按运行电压等级进行绝缘试验。

高压电缆停运一周以后,再次投入运行前要进行摇测,符合规程要求方可投运。

第二十五条10kV电压等级及200kV A以上低压电动机都必须单独建立设备档案,每次试验结果都必须放入档案中。

第五章安全用电
第二十六条按照供电系统各类事故预想,编制相应反事故预案,经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承装、承修和试验电气设备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方能工作。

在电气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经过市电工专业技能培训,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对无证作业而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企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应经常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电气设备事故、人身触电伤亡及因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迅速处理事故,保证对一类负荷的连续供电,尽快恢复全部供电,同时立即向局供用电管理部门汇报,并按规定在七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

第六章节约用电
第三十一条结合生产任务、作业条件、设备状况等因素,分级按时编制和上报下一年度用电预算指标、节电计划和节电降耗措施。

第三十二条按国家《产品电耗定额制度和管理导则》,参照本单位三年实际情况,编制工序电力单耗计划,并逐步扩大单台主要设备电耗定额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局下达的用电预算指标。

各单位要把用电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局实行月统计、季考核的办法,并按照局预算考核办法的规定兑现奖罚。

第三十四条合理地组织生产和安排设备的开动,提高设备效率和电能有效利用率,不得随意开动封存设备,不准设备长时间空载运行。

第三十五条按国家《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规定,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线损率应在:一次变压3.5%以下、二次变压5.5%以下、三次变压7%以下。

电动机负荷经常低于40%,变压器负荷小于30%,通风机、鼓风机效率低于70%,离心泵、轴流泵效率低于60%,整流设备低于90%的应及时调整和更换。

第三十六条对耗电高、效率低的淘汰型设备,要列出分期更新改造规划。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更新、改造。

今后凡是新增设备必须采用节能型设备,严禁选用国家已淘汰的机电产品。

第三十七条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动节电技术进步,降低电能消耗。

逐步实现变压器、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供配电系统的经济运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定期开展电能平衡测试工作(二年一次),主要设备进行改造、大修和采取节电措施前后,均应进行电能平衡测试。

第三十九条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供用电的方针、政策和科技知识,积极开展节电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职工对用电工作的认识和节约用电的自觉性、积极性。

第七章电力拖动及运行
第四十条电力拖动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方面的管理一般应随主机一起进行。

第四十一条电力拖动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调试执行相应的规程。

第四十二条电力拖动设备和主机的匹配要合理,防止出现“大马拉小车”现象和超负荷运转现象。

第四十三条要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对电力拖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追求更高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四条电力拖动及运行要努力搞好节电工作,力争经济高效运行。

第八章违章用电及窃电
第四十五条对违章用电与窃电,按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关于严禁窃电的通知》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加强用电管理,定期开展用电普查,宣传电业规章制度和窃电危害性,整顿供用电秩序。

对检举、查获窃电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设备材料科,执行中如发现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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