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十答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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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30个问答

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30个问答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0、2016 年 4 月份分包商开具了营业税发票,5 月 1 日
后可以作为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吗? 根据总局规定,对于分包商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用作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 1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我司购进建筑材料,因未收到工程款,由发包方付
款,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强调要物流、票流、资金流
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 30 个问答 1、5 月 1 日前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发票领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 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16 年 5 月 1 日起,您可 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 年 5 月 15 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4 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 年 6 月 27 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 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发放发票。已 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 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5.1 前后,如何清理营业税事项? 按照最新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 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 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 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 税。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8、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怎么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 目。 9、对于老项目,是否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对于建筑业老项目,试点文件赋予建筑业一般 纳税人选择权利,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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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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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汇总
1.建安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2016年4月取得的老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2.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票应该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
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4.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属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及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5.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福建国税解答营改增的40个热点问题

福建国税解答营改增的40个热点问题

福建国税解答营改增的40个热点问题建筑业: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可以差额扣除预缴税款吗答:不可以。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的是该项目发生的分包款。

2、建筑工程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资格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库存货物,应按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管工程物资用在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均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业:3、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能否将用于出租、自用的物业面积剔除答: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可以将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积剔除。

4、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在剩余未售物业面积中平均抵减,还是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即是否可用“累计应抵—累计已抵”作为本期数答:不作调整。

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在尚未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中计算扣除。

5、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七条,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6、房地产企业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答:不能。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7.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的一部分,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1、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答: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2、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

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其上述经营行为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可分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分别计价,分别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该老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以后抵扣进项税?答:建筑服务从2016年5月1日后改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答: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

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6、某县建筑施工企业,在试点前与燃气公司签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约定该县的所有小区燃气初装业务都给这个施工企业做,该施工企业对各个小区业主进行施工时,不再签订合同,如何判定其新、老项目?答:燃气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青岛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问题1: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能否一次性抵扣?答: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

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

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修建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视同自产产品连续用于再生产,允许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问题2: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有没有规定或限制?答: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对于工程发包方采购的比例没有限制。

问题3:本公司同时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分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答:同一个公司不同工程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不同的老项目也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问题4: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再抵扣吗?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销售额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

对于按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纳税人要注意划分。

问题5:5月1日前,我公司前期已经部分结算的项目,未收完款项,还未开票,5月1日后怎么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6:如工程合同1亿元,开工前收到预付工程款30%即3000万元,应计增值税297.3万元,但按进度当月仅需购进500万元的材料,只取得进项税额49万元,其余材料在以后月份才陆续购进,造成当月销项税额很大而相应进项税抵扣很小,如何处理?答: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实行的是凭票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所属期并不一定和其产生的收入互相匹配,纳税人应做好材料的采购计划,加强进项管理,避免由于进项税额的延迟抵扣而带来资金积压或者在后期形成较大的留抵税额。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12366“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4月5日—11日)1、问: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标准?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财税(2016)36号文,装饰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同时,36号文附件2里提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问:新成立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可否不办理?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总函“201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财税(2016)36号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营改增热点问答

营改增热点问答

1、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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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析
随着国家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进,建筑业成为受益最大的行业之一。

然而,这
个政策也引发了一系列热点问题和争议。

下面将对十个关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热点问题进行逐一解析。

问题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有何影响?
答: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过去,建筑业属于增值税和营业
税并行征收的行业,而营改增政策将营业税替换为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该政策的实施使得建筑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减免,降低了成本,增加了利润空间。

问题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是否适用于所有建筑企业?
答:营改增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建筑施工、安装、维修、装修以及房地产开发等
建筑相关的服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规定对于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等不属于支持政策范围的建筑业务,仍然需要继续缴纳营业税。

问题三: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盈利情况有何影响?
答: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减免,增加了盈利空间。

尤其是对中小型的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的减轻对于提升利润非常有帮助。

然而,对于大型建筑企业来说,影响相对较小。

问题四: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是否会导致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
答:建筑材料的价格涨跌与营改增政策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营改增政策主要影
响了建筑企业的税负,而材料价格的上涨主要与市场供求关系、成本等因素有关。

因此,我们不能将营改增政策作为导致建材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

问题五: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的企业转型升级有何促进作用?
答: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建筑业企业的税负,为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建筑企业可以利用减少的税收负担投入到技术改造、研发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

问题六: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是否涉及地方税收分配问题?
答:营改增政策对于地方税收分配确实产生了一定影响。

由于增值税收入属于中央政府的主要税种之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会有所减少。

然而,国家也有相应的政策安排,通过改革和完善税制来解决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

问题七: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是否会导致建筑工程价格的上涨?
答: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工程价格的上涨影响较小。

尽管营改增政策会降低企业的税负,但对工程项目的报价并没有明显影响,因为建筑企业在工程报价时已经考虑到了税负问题,并将其纳入到成本中。

问题八:建筑企业在享受营改增政策的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建筑企业在享受营改增政策的同时需要注意合规经营。

企业应该积极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确保符合政策的要求。

同时,企业也应该适时关注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调整。

问题九: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对增加就业有何作用?
答:营改增政策对于增加就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可以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为企业扩大产能、招聘更多员工提供了支持。

此外,政策实施后,建筑业总体上也将呈现出更好的发展态势,为就业提供更多机会。

问题十: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如何?
答:营改增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十分有利。

中小微企业的税负较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增加了其盈利空间。

这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是一次利好的政策调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在促进行业的转型升级、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利润空间以及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解决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政策的良性运行,为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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