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5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防治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不包括深度处理)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包括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人(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其他管理人。
二次供水设施保洁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和消毒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洁、维护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国土房管、规划、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督或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广州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申请人与供水企业签订的《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协议》的内容进行。
第七条在用二次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现设计不合理或者因设施老化等原日,导致供水水质易受污染、漏耗严重的,其产权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及时对其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广州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进行改造。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计、设施、生产、施工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第三条凡从事二次供水的设计、生产、施工及日常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质卫生要求第五条二次供水水质应感官性状良好,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引起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或流行。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指标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大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选测项目:由卫生监督监测机构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所用消毒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总硬度、硝酸盐氮、氯化物、挥发酚类、砷、六价鉻、铁、锰、铅、镍、紫外线强度等。
第七条二次供水必测项目指标的限值:必测项目中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增加值的限量见表,其它指标的限值见《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表增加值的限量项目增加值 mg/L氨氮 ?0.1亚硝酸盐氮 ?0.02耗氧量 ?1.0 (但其限值最高不能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注:增加值是指检测指标的出水值减去进水值。
第八条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指标选测项目的限值:紫外线强度大于70mW/cm2,其它指标限值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相同。
第三章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便于清洗消毒,周围环境整洁。
广州市自来水用水规则

广州市自来水用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自来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企业安全供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来水,是指由市属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生产,通过市属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的用水。
第三条、供水企业及用户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用水第四条、申请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报装手续,或委托持《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的承装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报装手续。
须办理申请报装手续,审批后才能施工的范围如下:(一)新装用水设施(含永久用水和临时用水)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供水设施用水,须办理申请新装用水设施手续。
(二)改变用水规模(含改大和改小用水设施)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因增大(或减小)用水量,需改大(或改小)现有水表或供水管道,才能够符合供水安全负荷的,须办理申请改变用水规模手续。
(三)增装用水设施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在原有水表、水管供水负荷容许的情况下需增装用水设备,须办理申请增装用水设备手续。
(四)改移用水设备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因房屋或地面环境变化,需将现有的水表或供水管道在原址范围内改移位置。
须办理改移用水设备手续。
第五条、申请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同意后,其户内水管设施由受委托的持《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的承装单位按核准图纸施工,并经规定程序验收合格,由供水企业装表接水后,始得用水。
第六条、居民家庭用户申请永久性用水,须提供与申请用水点地址一致的有效证件和用水申请书。
除居民家庭用户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永久性用水,应提交以下文件和图纸:(一)用水申请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市规划局报建审核书(有污染单位还应有环保批文复印件);(四)室内外给水设计图一式两份(包括各层水布置平面图,给水系统透视图,泵房及水池,水箱大样图,卫生间给水的大样四置图)(五)用水所在地的地形图一式两份;第七条、用户申请临时用水,须提交以下文件和图纸(一)用水申请书(二)用水所在地的地形图一式两份;(三)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四)规划部门征地红线图复印件第八条、供水企业供水高度为本市城建标高30米。
广州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二次供水水池清洗保洁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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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州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 保障供水安全,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1997) 》、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针对广州市二次供水的现状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 是指市政自来水经过储存、 加压等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形式。
二次供水水池是指间接用水所设置的高、 中、 低位储水池。
第三条凡从事我公司供水责任范围内二次供水水池的清洗保洁、 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适用本规定。
清洗保洁的标准要求第四条为保证二次供水水池正常使用和保障水质, 每季度清洗保洁不少于1次。
水池的清洗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一) 清洗后, 水池内四壁、 顶部、 底部用手触摸没有腻滑的感觉; 以肉眼观察, 水池壁没有污渍。
( 二) 清洗时要把污水彻底排空, 并对水池及与水池连接的消防设施、 给水管道进行药水浸泡消毒, 消毒浸泡时间不少于2小时, 浸泡后必须将消毒液彻底排出, 并用自来水冲洗干净。
( 三) 清洗进水后, 水池内的水清晰, 在光线充分时, 可见水池的水清澈透明。
( 四) 清洗后, 水池开关阀门、 浮球阀启用正常, 开闭自如。
( 五) 清洗后, 水池的进人孔有加盖、上锁, ”三孔”( 进人孔、透气孔、溢流孔) 密封好, 有防污染设施。
( 六) 水池的周围环境整洁, 没闲置杂物。
( 七) 采集水样进行检验, 水质检验结果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 》标准要求。
清洗保洁的劳动安全第五条在进行二次供水水池清洗保洁工作时, 必须遵守如下劳动安全事项:( 一) 打开水池的进人孔后, 先用抽风机或电风扇等设备令水池空间通风后, 工作人员方可进入水池进行操作。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二次供水是指自自来水厂或水源经过输水管道输送至建筑物内的集中供水系统。
为了保障二次供水的卫生与安全,确保用户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标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
本文将从供水水质监测、水质处理、管网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供水水质监测(1)监测指标:对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各项关键的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如总大肠菌群、大肠杆菌、氨氮、浑浊度、余氯等。
(2)监测频率:对于住宅小区或办公楼等常住人口较多的场所,应每日监测一次;对于其他非常住人口较多的场所,如商业区、休闲场所等,应每周监测一次。
(3)监测方法:采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水质监测,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水质处理(1)消毒处理:对于二次供水系统中水源或管道存在的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应采取合适的消毒方法,如投加适量的氯或臭氧进行消毒处理。
(2)过滤处理:为了去除二次供水中的悬浮物、颗粒物等杂质,可以采用物理过滤、沉淀过滤等方法进行处理。
(3)软化处理:对于硬度较高的供水,可以采用合适的软化处理方法,如离子交换软化、反渗透软化等方法。
三、管网管理(1)管道清洗: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中的管道进行清洗,去除附着的污垢,防止污染物的积累。
(2)管道维护:定期检查管道的密封性和稳定性,及时修复漏水、破损等问题,确保供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管道消毒:在新建或维修管网后,应对管道进行适当的消毒处理,确保供水的卫生安全。
四、应急措施(1)突发水质问题的处理:一旦发现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确保用户饮用水的安全。
(2)供水中断的应急措施:在供水中断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用户,提供临时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的生活用水需求。
(3)水质事件的报告:对于发生的水质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用户进行相应的告知和解释。
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实施过程中,需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监督,以确保相关制度和办法的有效执行。
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5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防治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不包括深度处理)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包括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人(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其他管理人。
二次供水设施保洁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和消毒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洁、维护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国土房管、规划、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督或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广州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申请人与供水企业签订的《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协议》的内容进行。
第七条在用二次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现设计不合理或者因设施老化等原日,导致供水水质易受污染、漏耗严重的,其产权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及时对其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广州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进行改造。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三篇)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原本经过处理的饮用水再次处理后供应给用户的方式。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的质量和安全,各地通常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为一般情况下的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1. 水源:选择适宜、可靠的水源,如清洁水库、地下水源等。
2. 处理工艺:采用适当的水处理工艺,如过滤、消毒、除铁除锰等,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3. 设备设施:安装符合要求的二次供水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4. 水质监测: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抽取供水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水质达标。
5. 供水管网:保持供水管网的清洁和完好,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6. 供水管理人员: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供水管理和维护,确保供水系统正常运行。
7. 应急预案:制定饮用水二次供水应急预案,包括水源突发污染、设备故障等情况的处理措施。
8.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会因地区和管理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二)是指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性和供应质量。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规定内容:1. 供水企业负责建立和维护二次供水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
2. 供水企业需要定期进行二次供水系统的巡检和维护,包括管道清洗、消防设备检查等。
3. 二次供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必要时需要定期检测和维修。
4. 供水企业需要对二次供水水源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5. 对于可能存在污染的水源,供水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包括加装过滤器、消毒设备等。
6. 供水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定期抽样检测供水质量,并将结果向相关部门和用户公示。
7. 对于发现供水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供水企业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3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是为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安全性和卫生性,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1. 水质监测与检测:建立定期监测和检测二次供水水质的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需要设立监测点,并定期进行采样、检测和报告。
对于水质不合格的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防污染措施:采取合适的装置和设备,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防污染措施。
包括防止外部物质进入二次供水系统,保持水质清洁卫生。
定期清洗和消毒水箱、水管等设施,确保供水设备的卫生。
3. 废水处理:建立废水处理制度,对于二次供水系统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
确保废水的合规处理,不对水质造成污染。
4. 水质监控:建立二次供水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和控制水质。
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自动化控制,确保供水系统运行正常和有序。
5. 储水设施管理:建立储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检查和清洁水箱、水塔,确保储水设施的卫生。
6. 供水管网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水管网,确保管网的完好无损,避免管网破裂和漏水产生。
7. 紧急应急措施:建立紧急应急措施,对于供水中断、水质异常等突发情况,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需求。
8. 培训和教育:定期开展供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卫生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同时,开展居民的水质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水质意识和安全意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不同地区和单位的管理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制度和办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2)二次供水是指自水厂供水管网至终端用户水龙头之间的供水过程,是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是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的一份详细方案,全文共计____字。
一、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目标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预防和控制水源污染及二次污染,保障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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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08.19
•【字号】穗府[1992]81号
•【施行日期】1992.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穗府(1992)81号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用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本市市政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
广州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行政监督。
本市的房管、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五条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除应办理报建申请和用水申请外,必须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送市公用事业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的建筑规范,便于防护和清洗保洁,并应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容积及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水池壁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水池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坟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三)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五)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管道安装、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市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方可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保洁管理
第十条楼宇和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已有管理部门的,由管理部门负责;已出售给住户的,由住户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应每年清洗一次以上,如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设施各管理单位应制订保洁制度,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一般应由专业队伍清洗,并可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
(二)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办的证明和前项证件,向市公用事业局提出申
请;
(三)凭市公用事业局核发的《保洁许可证》和《上岗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卫生许可证》、《保洁许可证》、《上岗证》每年年审一次,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从事经营二次供水保洁专业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保洁、维护的工作记录归档,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及改造维护完毕,须将水样送市公用事业局检验。
卫生防疫部门对水质实行卫生监督。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二次供水设施有故障的报告,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处理。
(四)对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电器开关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十七条本规定颁布前已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经营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十天内,到市卫生局、公用事业局补办有关领证手续。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保洁消毒、水质检验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定额规定收取。
保洁费、工料费,由受益单位或受益户负责。
水质送检费由送检单位负责。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痢疾、伤寒、传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饮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工应使用经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涂料等。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和供水部门妥善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审批进行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造不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擅自改动、拆除、损坏、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单位不办理《保洁许可证》,录用无《上岗证》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使水质受严重污染的,由市公用事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水部门可暂停供水。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送检水样的,市公用事业局除责令其补送检测水样外,可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不办理《卫生许可证》,录用无《健康合格证》的人员;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不按规定收取保洁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或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