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办法及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5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或配备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对自己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对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代理运行、维修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社会化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其社会投资或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企业委托运行的,在实施委托运行之前,必须由SHE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运营商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能力等。
在相关委托文件中明确受委托操作运行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职责(一)企业SHE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分厂(车间)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三)企业财务部门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第二章 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三)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四)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五) 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作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其运行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治理效果和环境质量。
为了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高效治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分类与作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种类繁多,常见的有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格栅、沉淀池、生物处理池、消毒池等,其作用是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使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废气处理设施如除尘器、脱硫脱硝装置、活性炭吸附塔等,能够减少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包括垃圾焚烧炉、填埋场、堆肥厂等,用于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二、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确保设施的运行合法合规。
2、安全性原则运行过程中要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要确保设施本身的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因故障导致污染物的泄漏和扩散。
3、稳定性原则保持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工艺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污染物排放波动。
4、经济性原则在满足治理效果的前提下,优化运行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设施的经济效益。
三、运行管理的人员要求1、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环保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原理和工艺流程,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设施的操作技能和维护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要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3、维修人员维修人员应熟悉设施的设备结构和性能,具备设备维修和保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排除设备故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运行管理的制度建设1、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有章可循。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管控环境风险及产品环境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环境管理的方针是“预防污染、防治结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发包谁负责”。
第四条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关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环境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则。
(二) 工艺研发选型、工艺过程设计优先考虑环保材料和环保工艺。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防止污染设施与其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三) 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规程,彻底杜绝乱扔、乱放、乱堆等现象。
(四) 对环保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使环保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环保设备纳入公司设备管理中,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相应制度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将管理落实到位,倡导勇于创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资产能源管理部是公司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必须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能源管理部主要职责(一) 宣传贯彻环境法律、法规,普及职工环保法律知识;进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的环保政策贯彻、指标分解。
(二) 整理、统计公司各项环保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向公司决策层反馈公司环境工作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制定公司环境管理工作方案,为公司建设项目和工艺改进提供环保技术支持。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7.6.5印发)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管控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环境污染预防、监测、治理等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司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三)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预防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收购及退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公司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环境污染治理是当今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理方法。
而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就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包括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在技术要求方面,应当明确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同时,还需规定相应的治理技术和设备要求,确保治理效果达标。
在管理规定方面,应当规定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要求,包括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等。
其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与环境监管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
环境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并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对于未达标的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环境质量。
此外,还应当建立环境治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规企业进行惩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再者,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注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升治理技术和设备水平。
同时,还应当引导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推动环境治理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通过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和水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最后,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应当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多方共治的局面。
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关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同时,还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促进治理工作的公开透明。
只有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才能够真正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充分体现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与环境监管制度相衔接,注重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经评定合格后,由协会颁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计能力评定工作,以及《设计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申请、评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的原则。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等级第六条《设计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证书类别、业务围的选择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5、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6、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第七条《设计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基本符合甲级、乙级条件的可申请临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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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促进我市环保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环保工程的投资效益的不断提高,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环保企事业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资质能力开展评定工作。
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设计、调试运营、监测控制以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专业(见附件一)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
持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50万元及以下);持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100万元及以下);持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有能力承担工程投资不
限额度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第六条申报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聘用6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12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完备的试验、化验条件;
(五)有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申报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总投资100-500万元及以下)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聘用3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6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或专利技术或省部级鉴定的技术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四)具有一定试验、化验条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报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一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聘用1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六年及以上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及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三年及以上的专项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合理。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单位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送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一)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
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四)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五)本单位质量、安全劳动管理规定;
(六)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
(七)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一个以上同专业的工程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包括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项目业主意见等;
无环境污染治理业绩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上述申请材料第(八)款变更为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协议)及项目设计方案。
市外环保企业申请《资质证书》,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尚须提供国家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的相关资质或能力评定证明。
第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型式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及管理人员进行评定(视情况可将现场核查与评定同时进行),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证明,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持《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接到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获证单位不得涂改、租借、转让或买卖《资质证书》,否则将撤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获证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若从事环境污染治理
的能力明显降低,协会将降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若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协会将取消其《资质证书》的使用权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评。
复评申请要求同第九条,但工程项目应是在持证期内获得的业绩。
第十七条获证单位在同一领域内获得了二个专业的《资质证书》,可申请转换成该领域的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领域与专业分类
一、业务领域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分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与辐射及生态保护等6个领域。
二、专业分类
(一)废水专业分类(二)废气专业分类
1.生活污水 1.烟尘
2.电镀废水 2.烟气二氧化硫
3.医院废水 3.工业粉尘
4.电力废水 4.酸雾
5.食品废水 5.有机废气
6.造纸废水 6. 无机废气
7.采矿废水7. 金属废气
8.建材废水8. 餐饮业油烟
9.含油废水9. 机动车尾气
10.纺织废水10.其它废气(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11.冶金废水(三)固体废弃物专业分类
12.制药废水 1.危险废物
13.化工废水 2.生活垃圾
14.酸碱废水 3.工业固体废物
15.电子废水 4.电子固体废物
16.重金属废水 5.其他固体废物(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17.畜禽养殖废水
18.其它废水(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附件二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申报单位负责人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
填报日期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制
表一单位基本情况
表二单位人员组成情况
注:主要负责人含行政、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
2-1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业绩情况
注1、“工程规模”栏,填写工程投资金额(单位:万元)。
2、“承担工作内容”栏,填写“主持设计”或“承担设计”或调试运行或监测控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2
表三固定资产情况
表四环保技术产品及业绩1、环保治理技术持有情况简表:
2、产品生产情况简表:
3、业绩
表五审核结果
申报要求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报送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办公室。
(一)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
(二)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
(三)申报乙级、甲级证书的单位应提供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持有能支持完成其申报业务的一项以上关键技术的有关材料。
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
协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五)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
料,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培训证明。
(六)本单位质量、安全、劳动管理规定。
(七)能证明其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一个以上工程项目的验收证明材料。
包括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意见、
项目业主意见等。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服务协议。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