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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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届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引言应急预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能有效帮助广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旨在确保应急预案的建立、实施和更新能够高效有效地进行。

本文将探讨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应急预案的建立(一)应急预案的编制广州市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由主负责的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应急预案的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必须包括各类突发事件和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资源调配、应急演练等内容。

预案编制要确保科学性、可操作性、灵活性和时效性,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和灾害。

同时,预案需要注重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配套,确保资源的有效调配和信息的畅通。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一)组织领导应急预案实施时,主要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应急响应指挥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领导机构要及时调集和协调各方资源,指导和协调应急工作。

(二)信息共享应急预案实施时,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共享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信息快速传递和交流的平台,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

(三)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实施前,相关部门要进行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演练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模拟突发事件或灾害的发生,以确保预案的及时响应和处置效果。

四、应急预案的更新与评估(一)定期更新广州市应急预案需要在特定时间或情况下进行更新。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灾害后,也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及时更新预案,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应急环境和需求。

(二)评估与检查广州市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与检查。

通过评估和检查,可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提升预案的实施效能。

相关部门要主动与社会各界建立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建议。

五、应急预案的宣传与培训广州市应急预案的宣传与培训工作至关重要。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公众宣传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和实施要求,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知识水平。

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人口迅速增长,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频率和强度不断增加。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广州市制定了一套严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背景、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预案的执行以及全民参与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背景广州市位于中国南方,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大都市。

然而,由于其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广州市常常受到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同时,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也可能引发严重的突发事件。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系统、高效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广州市应急预案的制定由专业机构负责,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

首先,根据历史数据、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先进经验,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以及其影响范围。

然后,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应对策略和行动计划。

最后,经过多次讨论和修订,将应急预案正式推出。

三、应急预案的执行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广州市应急预案将全面启动。

首先,专业应急指挥中心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评估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危害程度。

然后,根据预案的指导原则,各级部门和单位迅速响应,展开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之间需要充分协调和合作,确保应急预案的落地和实施。

四、全民参与广州市认识到,灾害无情,但人有情。

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广州市积极推动全民参与,发挥公众的力量。

首先,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传达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措施。

同时,组织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技能。

此外,广州市还鼓励各社区和单位成立自救互救组织,建立网络化的信息传输和协作机制,使公众能够在灾害发生时能够有序应对。

五、总结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体现了该市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高度重视。

通过科学规划和组织,提高了城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通过全民参与,增强了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能力。

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作为中国南方的经济特区之一,广州市的发展速度一直领先于其他城市。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灾害风险的增加,城市的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

为了提高城市的应急能力,广州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首先,为了更好地应对城市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广州市依托现有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了科学的应急预案编制体系。

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发生地点,广州市划分了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并针对每个级别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这一举措使得预案对各类灾害的处理更加有针对性和专业化,提高了应急响应的效率。

其次,广州市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强调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因为城市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错综复杂,单一部门很难独立解决所有的应急问题。

因此,广州市政府注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建立了健全的应急机制。

例如,在应对一次大规模火灾时,消防部门需要与交通、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

这样的协同努力使得应急预案更加完善,提高了应急响应的整体效能。

此外,广州市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还注重了公众的参与和意识教育。

城市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不是政府部门的独立责任,而是需要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

因此,广州市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向市民传递应急意识和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例如,在城市广播、电视、报纸、社交媒体等多种媒介上,广州市政府定期发布有关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向市民提供应对突发事件的建议和指南。

市民通过学习这些知识,不仅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还能够减少应急处理过程中的混乱和恐慌。

最后,广州市政府还加强了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是提高预案实施效果的关键环节。

广州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部门负责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预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同时,市政府积极倡导市民和社会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这种监督机制使得应急预案的修订更加及时和科学,提高了应急响应的整体水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穗府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1日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突发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2.2 现场指挥机构2.3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预防3.2 监测3.3 预警3.4 信息报告3.5 先期处置3.6 资源调动3.7 应急响应3.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3.9 应急结束4 后期处置4.1 现场清理4.2 善后处置4.3 事件调查4.4 总结评估4.5 恢复重建5 应急保障5.1 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5.2 应急资金保障5.3 交通运输保障5.4 医疗卫生保障5.5 通信保障5.6 科技支撑5.7 专家队伍保障5.8 后勤保障6 监督管理6.1 预案管理6.2 应急演练6.3 宣传与培训6.4 责任与奖惩7 附则7.1 名词术语7.2 预案制定与解释7.3 预案实施附件1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架构图附件2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架构图附件3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抗风险能力及应急抢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特编制本预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住建局、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夯实应急抢险队伍基础,提高队伍应急处置、抢险救援能力,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8日关于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管理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处置、抢险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夯实应急抢险队伍基础,提高队伍应急处置、抢险救援能力,实现应急抢险队伍的统一调度指挥,快捷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划内由住建系统监管的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应急抢险队伍组织的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培训教育、物资设备储备、训练演练、考核检查等工作。

三、目标任务深化应急抢险队伍建设规划,逐步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行、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建筑领域突发事件的特点,依托本市施工企业组建应急抢险队伍,承担本市建筑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任务。

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管理,完善应急抢险队伍的管理措施,坚持“主动预防、严格管理、提高能力,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夯实应急抢险队伍基础,认真做好应急抢险队伍体系建设、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完善装备、训练操练、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工作措施(一)完善应急抢险队伍体系建设1.各项目施工企业要以正式文件的明确应急抢险队伍的组建、人员任命。

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

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

附件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完善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满足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需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根据《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9号)及广东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特点及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价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工程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以及园林绿化、排涝、疏浚的抢险整治工程。

应急抢险工程按照《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

二、计价办法(一)应急抢险工程计价中发生的项目,若有现行计价定额可以套用的,应执行相应的计价定额,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急抢险项目执行定额时,按以下规定乘以应急抢险费系数(下文称系数)(1)房屋建筑应急抢险工程,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

1.3,材料费乘以系数1.5系数.房屋修缮定额中未包括的子目,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子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65,材料费乘以系数1.35。

(2)房屋建筑应急抢险工程(危房抢险)中的安装工程,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5,材料费乘以系数1.1。

安装综合定额中未包括的子目,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相应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25,材料费乘以系数1.05。

(3)市政应急抢险工程,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相应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3,材料费乘以系数1.1。

市政综合、安装综合定额中未包括的子目,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相应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1,材料费乘以系数1.05。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穗府办[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府办〔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对我市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严格执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但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实施年度管理的建设工程,不作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按照正常建设工程管理。

二、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时间前能够按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不属于《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因“即将发生严重危害”而须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当按照正常建设工程管理。

三、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报请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业主单位、建设量、拟完成工期、估算投资资金等基本情况;(二)项目拟合并实施的,合并实施计划;(三)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四)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尚未建立储备库的部门应当在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建库工作。

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五、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拆分实施。

六、除不合并实施将增加财政投入,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率和质量的防洪、排水等水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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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
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
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
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应急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确定。

(二)没有应急抢险预案的,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程序确定:
1.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2.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3.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4.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长确定。

(三)使用区(县级市)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参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定。

(四)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定。

项目主管部门为险情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第七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城管、水务、林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安监、审计、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

不招标的,应当依法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由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储备库包括抢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队伍。

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6家。

第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

因工程要求特殊,
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权限,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工程队伍。

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业主从储备库中或储备库之外自行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第十二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县级市)预算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的60%预付,抢险工程完工后,由现场抢险指挥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送财政投资评审,并将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支付余额。

第十五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建设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可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应急抢险救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同时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管理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1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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