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规概述一、内涵: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二、类型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教育法规的层级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b、《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c、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法律主要法律及时间: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会修订,地位稍高)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d、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条例、规定等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f、教育行政规章:最低级别的法规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一最高,二基本,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1。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3。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4。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它具有最高效力。
5。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9。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0。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1。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3。
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宪法1.《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制度:(①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①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②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4.《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5.公民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教育法7.《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
共有十章八十四条)8.《教育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根据(《宪法》)制定。
10.《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
)11.《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12.《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知识与能力必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知识与能力必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而法律法规则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教育知识与能力考试中,了解教育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中常见的考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以及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等。
其中,教育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教育管理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则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如学校的管理办法、课程方案等。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权益的实现。
2. 平等原则:保障每个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公益原则: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4. 保护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并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培训和评价。
5. 进步原则:教育法律法规应不断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求,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是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保障责任、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以及师生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主体、内容、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是培养国家人才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分类、设置和管理制度,保障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和教育质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培训标准和考核制度等。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教育事务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制度,包括宪法、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等。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是考取教师资格证和参加教师招聘考试的必备知识。
下面将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常考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宪法中的教育相关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教育的相关规定包括:1. 第一章“总纲”中明确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
2.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3. 第五章“国家机构”中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主要包括: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及义务教育、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
2. 教育制度: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教育管理: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学校管理、教师管理等。
4. 教育经费:包括教育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监督。
5. 教育评价:包括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学校评价等。
三、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颁布教育管理规定。
教育管理规定是对教育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涉及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内容。
常见的教育管理规定包括:1. 学校管理规定:包括学校的组织结构、教职员工管理、学生管理等。
2. 教学管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教材使用、考试评价等。
3. 学籍管理规定:包括学生注册、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等。
4. 招生录取规定:包括招生计划、录取办法、招生政策等。
附件:1. 宪法全文2. 教育法全文3. 教育部颁布的教育管理规定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2. 教育法: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 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颁布的具体规定,对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进行细化和具体规范。
《教育法律法规》必考考点知识(两篇)2024

引言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领域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对于教育从业者、教育管理者以及教育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必考考点知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与特点1.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根据层级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根据性质可分为普通法律法规与专门法律法规。
2.教育法律法规的特点:立法宗旨明确、内容关联密切、具有制约性和引导性。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关于公民的教育权利、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等内容。
2.《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关于教育的基本任务、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条款。
3.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教育的规定:如《私立教育促进法》等。
4.教育部门颁布的具体政策文件:如针对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层次的政策。
三、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和要求1.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公民教育权益、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公平等。
2.教育法律法规对从业者的要求与责任:从教师资格认证、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四、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实践中的案例分析1.学校管理规范案例分析:学校违反行政法规导致的处罚案例等。
2.教育公平司法案例分析:关于招生录取、教育资源分配等方面的案例。
五、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与展望1.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注重实践创新、立足法治建设等方面的趋势。
2.教育法律法规的未来展望:深化教育改革、加强与国际教育法律法规的对接等。
总结:《教育法律法规》必考考点知识作为教育从业者、教育管理者以及教育参与者的重要内容,具有丰富而复杂的知识体系。
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与特点、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和要求、在教育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及发展趋势与展望的深入探讨,可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掌握该领域的基础知识和要点。
因此,对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来说,熟悉和运用教育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管理的基础,对于教育从业人员而言,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的总称。
它们对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保障了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旨在维护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发展,落实教育改革,保证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安全。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包括了教育法、办学法、校规校纪等内容。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教育法教育法是影响教育整体发展的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形式,包含了教育体制、教育机构、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质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教育法对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推动教育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办学法办学法是规定教育机构的建立、管理和运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学校设置、办学资质、招生与管理、师资建设、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办学法是为了保障教育机构的合法运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3. 校规校纪校规校纪是指学校内部制定的管理规范和纪律要求,规定学生和教师在校园中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环境。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活动的进行和教育主体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首先,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学生的教育权益,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
其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规范教育机构和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再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维护教育环境的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校的正常运行。
最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的创新和发展。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是保障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教育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管和评估。
其次,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安全。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1.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育法规等文件,目的是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
2.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它们规定了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和责任,为教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德育、普及教育、教育公平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它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础。
2) 教育法教育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制度和办法,包括教育的目标、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3) 教师法教师法是为了规范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涉及到教师的职业资格、聘任与成长、职业道德和责任等方面。
4) 中小学教育法规中小学教育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中小学教师职务管理办法》等教育法规,它们规定了中小学教育的管理制度和各方面细则。
5) 学校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是教育机构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它包括招生、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务管理、考试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6) 教育行政部门规章教育行政部门规章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了行使职权和管理教育事务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教育行政执法办法》等。
4.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研究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管理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它可以帮助他们明确自身的权益和责任,提高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教育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师生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理解教育法律法规有所帮助,也希望您能够认真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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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宪法1.《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制度:(①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①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②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4.《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5.公民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教育法7.《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
共有十章八十四条)8.《教育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根据(《宪法》)制定。
10.《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
)11.《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12.《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3.《教育法》规定受教育公民权利的公平性:(A.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B.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C.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D.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E.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15.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18.(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19.教育的基本制度:(①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20.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等;④有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学籍管理及奖惩;⑤颁发学业证书;⑥聘任教职工及实施奖惩;⑦对本单位设施及经费使用和管理;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和监护人提供了解情况的便利;⑤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2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其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4.《教育法》对教师权利保护的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地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9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25.受教育者权利;(①参加教育活动和使用教育设施;②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获得学业、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的不合理性提出申诉和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6.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27.《教育法》对教育投入的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资,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28.教育经费其他来源:(①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②个人捐赠;③金融、信贷手段。
)教师法29.《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章四十三条)30.《教师法》的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31.《教师法》适用的对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2.《教师法》中对教师的定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33. 《教师法》中规定的人民政府对教师管理的职责:(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敬教师。
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③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34.《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③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获得工作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和培训。
)35.《教师法》对教师义务的规定: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6.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学校等应履行的职责:①提供安全的设施和设备;②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用品;③对教师的创造性工作给予奖励;④支持教师工作。
37.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38.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教师资格应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39.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0.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41.受到(剥夺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2.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3.《教师法》中对教师培养和培训的规定: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师范教育;②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③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④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⑤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44.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45.《教师法》对教师待遇的规定:(①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③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应当予以补贴;④对城市教师住房、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⑤教师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身体健康进行体检;⑥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
)4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47.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8.教师有下列情形的,给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义务教育法49.《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共八章六十三条)。
50.义务教育宗旨:(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5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52.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53.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54.需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5.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5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