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公司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公司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建筑公司的环境保护意识,确保建筑施工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公司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时,应当秉持“绿色、低碳、环保”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建筑公司应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建筑公司应向全体员工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和倡导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理念,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参与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五条建筑公司在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规划,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六条建筑公司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环保办公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建筑公司应严格遵守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按照批复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条建筑公司应制定施工现场环保控制措施,对各类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质量。
第九条建筑公司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合理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或排放,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第三章施工中的环境保护第十条建筑公司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建筑公司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严禁在施工现场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等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公司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符合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
第十三条建筑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土壤、水质、空气等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建筑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音、振动等环境影响进行控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
第四章施工后的环境治理第十五条建筑公司应在施工期满后,及时进行环境治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在保证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施工任务。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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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制定以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工业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主体明确、管理分类、措施到位、协同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责任书,并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职人员,并按照要求向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污染物排放、扬尘等不良影响。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管理,选择环保型材料,并优先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防止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乱倒、乱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废水、废气进行治理和处理,确保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环保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有效运行,防止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群众的环保意识,推行绿色生产和消费。
第十五条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明确控制和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目标、措施和时限。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护措施,减少噪音和振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颁布日期】19991229【实施日期】1999122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标准号或文件号】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章名】全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建设和发展的同时,控制好新增污染源,加快治理遗留环保问题实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石化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外资、合资、自筹资金、“三产”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所有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咨询、计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要从工艺、技术、管理、综合防治、清洁生产等方面,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
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报告书、环境报告表、环境登记表)的编制填报程序和审批制度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的环保规定,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环保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保管理,并按国家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项目各阶段的环保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 :1、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环保说明。
2、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向项目授权管理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展环评工作。
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议书要对环保作专门论述:概述装置构成和污染物特征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简述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方案;结合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如水文、地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居住区等)的要素概论 , 提出选址结论;对选址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做进一步论证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多厂址论证。
建筑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及分包单位项目部。
第二章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第三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是指施工现场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的总称。
施工垃圾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四条项目部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总体策划、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就地处置措施、排放控制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关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收集、存放过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和危险废物等。
(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时,在扬尘、噪音控制等方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和当地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宜结合BIM、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机制。
(五)施工垃圾分为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表1)。
表1施工垃圾分类第七条源头减量(一)施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施工方案确定后,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二)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设计变更、施工拆改。
(三)减废工艺:1.挖填土方工程中,应结合地形地貌,优先考虑工程场地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环境保护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和合理管理的问题,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并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保护,制定了以下的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1. 环境评估
在项目启动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确保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2. 环境策划
项目需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策划,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确保项目在各阶段都能够有效地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3. 废水处理
项目需在建设过程中配备合适的废水处理设备,确保废水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不污染周边水体。
4. 废气处理
项目需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同时配备合适的废气处理设备,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5. 固体废物管理
项目需合理规划和管理固体废物的产生与处置,并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6. 噪音控制
项目需采取有效的噪音控制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7. 生态保护
项目需遵循生态保护原则,保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8. 环境监测
项目需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方面,确保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合规性。
9.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项目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环境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措施等,确保项目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10. 环境培训
项目需进行环境培训,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确保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的环境保护管理细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源头防控,促进建设项目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可行性研究、综合评价、公众参与等原则,并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明确环境目标和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估,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公示和批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考虑项目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生态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应当注重项目的环境敏感性,保护重点生态区域和生态功能区。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控制要求第十条: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环境控制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土地的破坏和污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大气的污染排放,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第四章环境监管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环境许可证,接受环境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环境监管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可通过举报渠道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建设项目环境污染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环境保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4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强调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分清主体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各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价,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第十条建设项目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设立污染治理设施,并加强其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适时修复,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污染。
第四章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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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中建设项目,指纳入______基本建设程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为:________项目包括____和____工程;____开发项目包括____的________工程;________设施、计量及集输场站、净化处理站、____集输管道、回注设施、____外输管道等地面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第三条各单位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专篇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理和环保监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内审和相关报批手续;负责技术服务单位(环评、监理、验收)HSE准入审查和考核;负责协调督促建设项目相关方案(可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负责组织按规定报集团公司进行技术审查项目的预审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规划计划处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投资落实到位。
勘探开发处负责组织________、评价、产能建设油藏地质方案(可研)及回注井地质论证设计。
基建设备处负责提供本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地面工程方案(可研)。
生产运行处负责企地关系协调工作,协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勘探开发研究院负责提供具体________、评价、产能建设油藏地质方案(可研)及回注井地质论证设计。
钻采工程研究院负责提供勘探开发钻井及压裂改造方案、采油(气)及回注工程方案。
质量安全环保处牵头,各部门、单位定期互相通报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进展情况,参加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文件的内部审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包括选择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对技术文件进行内部审查等;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报批手续;负责监督和落实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相关资料保存归档。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进展情况,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等材料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九条从事相关工作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保守商业秘密并对技术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技术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阶段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研阶段,要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可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应在已持有油田市场准入证的技术服务单位中优选,或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其他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办理市场准入后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评价技术服务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工程简况、中标技术服务单位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安排、建设项目建设和投产计划进度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见附件1)。
项目环评开展后,建设单位应每周将建设项目环评进展情况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相关立项文件确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进行。
对于新选址选线的项目或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对重大环境制约因素进行论证,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工程方案优化建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工作成果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间成果,优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工程方案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应当首先采取避绕措施;确实无法避绕的,应当进行多方案比选,制订工程、技术和环保措施,最大程度降低环境影响,并按规定申办相关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且无有效解决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和公众参与,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和公众参与应当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环保、技术管理、基建设备、企管法规等相关业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内审,技术服务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形成报审稿,报有审批权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技术预审后上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章设计和施工建设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基础设计),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投资。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不得批准该设计文件。
工程设计如需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环境保护论证,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组织实施。
属于重大变动的,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制订项目施工建设期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据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中规定需要进行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环境监理方案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并审查环境监理报告。
第五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二十四条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验收技术服务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技术服务单位名称、试运行期间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竣工环境监测报告或调查工作安排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见附件2)。
项目验收开展后,建设单位应每周将建设项目验收进展情况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二十六条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二十七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完成后,应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验收的项目,由公司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其余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验收工作组由验收组织单位(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项目实际生产单位应参与验收工作,并提供验收所需各项资料。
第二十八条验收工作组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
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涉及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