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24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八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和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九条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家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超标的环境污染企业,国家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整治措施,直至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严禁污染企业非法排污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应当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环境执法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体系。
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活质量。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和管辖区域有效执行。
2. 环境保护责任2.1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环境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为环境治理承担责任。
2.2 在实际经营或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破坏环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排污、非法倾倒废物、过度捕捞等。
同时,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治。
3. 环境评估3.1 在重大工程、开发活动、污染源设施等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中,应进行环境评估。
评估结果对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2 环境评估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和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并要求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3 环境评估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决策依据的重要参考。
4. 环境监测与监管4.1 环境监测应对环境状况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监测和评估,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破坏和环境污染源。
4.2 环境监测数据应公开透明,对公众和相关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环境信息,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参考。
4.3 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确保环境保护法的有效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强化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5. 环境教育和宣传5.1 进行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境保护技能。
5.2 通过多种形式,如新闻媒体、宣传册、互联网等,加强对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推动全社会形成重视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
5.3 鼓励环境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形成合力。
6. 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6.1 对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6.2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应予以保护和奖励,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6.3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的监测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环境问题。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是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所称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相关规定,指的是环境保护法第 thirty 条所规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范围、限值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是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六条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和评价我国各类环境的质量水平的综合指标,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等重要大气污染物的限值。
第八条水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的质量指标和限值。
第九条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包括重金属元素、有机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等的质量指标和限值。
第十条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工作场所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等的限值。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活动。
第十二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且依法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关注影响大、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的环境问题。
第四章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物的排放、运移和传递进行定期、定点、定性、定量的观测和测试活动。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向公众提供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物信息。
第十六条环境监察是指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活动。
第十七条环境监察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查处违法排放、非法取水、非法建设、违法破坏生态等行为。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与目标1.1 本细则适用于本组织内所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项目和设施。
1.2 目标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本细则,确保环境保护得到有效实施,促进可持续发展,降低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2.1 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确保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2 定期组织污染物排放检测和评估,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2.3 鼓励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产生。
三、安全设备与装备3.1 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安全设备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定期对环保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效能和可靠性。
3.3 加强对环保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安全检查与监测4.1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与监测机制,定期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检查和监测。
4.2 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3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预防重大环保事故的发生。
五、资源节约与利用5.1 优化资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2 鼓励使用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资源的依赖。
5.3 推广循环经济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六、水资源管理6.1 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2 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6.3 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生态环境。
七、资源循环利用7.1 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
7.2 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置。
7.3 鼓励使用再生产品和循环利用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八、法律法规遵守8.1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8.2 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公司环保工作的合规性。
8.3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和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九、监管与执法措施9.1 建立健全内部环保监管体系,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环境保护,包括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进展。
第五条倡导绿色生产,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二章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第六条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应当构建从源头控制到整体预防、从系统规划到技术支撑、从应急处置到后续监测的体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应急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环境风险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环境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第十条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环境风险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风险,减少损害。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环境风险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建立健全超标排放监管机制,对超标排放实施严格处罚。
第十四条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应用。
第十五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第十六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坚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与的住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07•【字号】•【施行日期】1986.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污染以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造成对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的危害,及其引起的各种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预审并签署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内容提要》的要求编写;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街道、农工商和个体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填写。
其中,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国家环境保护局下放的审批权限除外)。
属于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西安市可审批所辖范围内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同时抄送地(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属于地(市)计划部门审批计划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批省环境保护局备案;乡镇、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和个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共5篇)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铁十一局集团沪宁城际铁路工程站前Ⅵ标目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 编制依据…………………………………………………2 环境保护目标……………………………………………2 环保管理具体要求………………………………………2 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4 施工环境污染的防治……………………………………4 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5 责任追究…………………………………………………6 环境保护措施……………………………………………7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目标………………………………7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与保证体系…………7 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8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9 施工水土保持措施………………………………………12 中铁十一局集团沪宁城际铁路工程站前Ⅵ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编制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上海铁路局、沪宁城际铁路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为防止施工生产和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2、企业、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3、提倡文明施工,施工中不扰民,工地所用物资摆放整齐,环境卫生符合要求。
4、项目部全体职工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环境保护目标我单位将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施工扬尘、有毒有害气体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国家或工程所在地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施工污水排放控制在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环境敏感地区施工场界噪声达标排放,消除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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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黎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细则驻地办各办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效保护沿线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减少水土流失,制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阳黎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效保护阳黎高速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减少水土流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驻地办根据《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结合所辖管段的实际情况,制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项目环境保护的主要范围包括全线主体工程占地(含路面、路基边坡、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交通安全设施等)、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取土场、弃渣场等建设环境。
第三条环境保护理念:珍爱环境,文明施工,最小破坏、最大恢复,不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目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声环境、生态环境、水环境、环境空气等环境保护指标达标。
第六条所有从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建管处成立环境保护管理领导组,全面负责阳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组长:建管处处长常务副组长:建管处分管环境保护副处长副组长:建管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成员:建管处工程管理科、指挥部技术部、业主代表办等部门负责人领导组下设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环境保护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工程管理科,主任由工程管理科科长兼任。
第八条领导组管理职责(一)负责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等,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确定环境保护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二)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作,考核环境保护工程落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做好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等。
第九条监理单位监理职责(一)负责按照监理规范、项目环境管理目标和建管处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环境保护监理细则。
(二)负责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负责监理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及时向建管处、指挥部汇报施工环境管理现状,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五)负责及时制止违反环境法规等给环境造成污染或后患的一切行为,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职责(一)负责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施工和保护并重”的方针,制定本标段的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及相关制度等。
(二)负责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文件及建管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编制本标段的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报驻地办审核、总监办审批后实施。
(三)负责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接受地方行政机关和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督检查等,各项环境指标达到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组织机构,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措施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方案要纳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其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挡设计;现场工程标牌的设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化场地、道路等设计;现场污水处理及排放设计;粉尘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和周围建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消防设施;保健急救措施;集体食物中毒、发生传染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布置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对规划不合理、设计不达标、标识不明晰的监理工程师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环保、合理、适用”的原则规划取土场、弃土场、工区、预制厂等临时建设用地,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对隧道工程、路基工程、桥梁工程、路面工程、生活区等方面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活动、污水、废弃物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重大环境因素,编制及完善《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1) 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2)制定各项管理措施(3)培训与教育(4)制定应急预案(5)加强现场监督检查(6)制定过程控制措施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料场不宜设在沿线河边,选址要隐蔽,尽量不占用自然植被、自然环境好的地方,并要易于恢复;远离饮用水源地、水井、河、渠、池塘等地表水体。
混凝土拌和场、预制场、机械加工点均宜远离居民集中点。
砼搅拌站、堆料场、材料加工场应设在居民区的下风向。
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适当的防范和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管理,尽最大可能保护红线外施工沿线的地表植被、土地和沿线生态环境。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施工场地、弃渣场尽量占用荒山、荒地,不占、少占良田。
必须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应在开工前场地清理时,将表层耕作土(熟土)收集堆放,收集表土厚度参照耕作层厚度,以备施工结束后复耕或恢复植被使用。
在施工结束后应清除表面施工残留物和硬化层,松土后覆盖施工前收集的表层种植土,恢复其为耕地。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严格要求。
规范操作。
禁止超范围破坏施工界线外的植被,确有必要时应取得所有者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
明确保护目标和保护范围,最大程度地避免对周围植被和土地资源的破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避免机械设备碾压农田、破坏林地和地表植被,应对机械、车辆行使车道及范围做标识和划定,禁止车辆随意在划定范围外、有地上覆盖物的地面穿行。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应以浅眼小炮为主,以保持山体、岩体的稳定性,减少土、石、渣对山坡原有植被的破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工地排水和各工点、驻地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工程中有效运行。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饮用水源、养殖水体、农田灌溉水体。
粪便、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收集处理,清液鼓励还田,底泥定期抽运。
食堂污水应先经过隔油弛隔油除渣,然后排入化粪池处理。
清洗器具的含油废水应通过沉淀池回收处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加强生态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施工人员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肃处罚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员或单位。
切实做好各个不良地质路段的防治工作,采取措施预防不良地质灾害的发生。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危机处理计划,要求措施得力,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章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措施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全线设临时排水沟、沉淀池等,各种措施相互连接、配套使用,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尽量避免工程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有一定汇水面积的路堑,开挖前先在挖方坡顶按设计要求挖设截水沟,铺砌防护,把水流集中引出路基以外,施工时由上到下,逐级开挖,开挖一级防护一级。
并应尽快砌筑护坡、排水沟、急流槽等设施,以防止坡面崩塌。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注意永久防护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相补充,综合防治路基、路面施工阶段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路堤填筑前先挖排水沟,路基(特别是高填深挖路段)施工中,在路肩外侧边坡顶设置防水下泄的堰作为临时性防护,并沿路线纵向一定距离在路基边坡上设置一条临时排水沟,以排泄路面上的集中汇流。
并结合地形和汇水面积在排水沟出IZ/处设沉沙池或l艋时沉淀池,使雨水在池中减缓下沉。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雨季施工应做好骑、排水工作。
雨季来临前尽早疏通工地附近沟渠,以方便暴雨来临时及时排洪、排涝。
不良地质地段路基施工尽量避开雨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桥涵施工中需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防止泥土、石块阻塞河流、水渠或灌溉排水系统。
确保防洪排涝的安全,尽量减少对农田灌溉和水利设施的干扰。
桥梁附近的施工营地或施工现场应尽量远离水体。
严禁生活污水、粪便和施工废水排入水体。
第二十七施工单位应选择枯水期进行桥涵基础施工,尽量避开雨季、汛期;涵洞出路基后与附近沟道、河流顺连,防止冲刷下游农田、道路等。
第二十八条桥梁施工期必须加强管理,禁止生活垃圾和油污染物进入水体或洒落入河床。
桥梁下部构造及防护基础工程的实施避开雨季,从基坑开挖的钻渣应运至陆上处置,禁止随意弃于河道及河滩地。
在桥梁施工区开挖三级沉淀池,将钻渣及泥浆排入沉淀池沉淀后晾晒,沉淀池规格为5m×5m×4m(长X宽×深),晾晒后的钻渣能利用的尽量利用,不能利用的运至陆上处置,严禁直接排入水体。
桥梁施工结束后将河床恢复原貌,防止河床变形或造成新的冲刷。
第二十九条施工期应做好工程机械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施工机械严格检查,防止油料泄漏污染水体。
所有机械设备的各类废油料及润滑油等全部分类回收并存储,揩擦有油污的固体废弃物等不得随地乱扔,应集中填埋。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农业灌溉涵渠施工时,尽量赶在农灌淡季抓紧施工,如确需在农灌季节施工需以临时过渡措施辅助,不能对农业灌溉产生干扰;现有灌区被施工占用的,施工单位需恢复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或铺设水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桥梁基础施工应选用先进工艺,减少挖出的泥、石、钻孔泥浆等对附近水体的污染;桥梁施工中挖出的污泥、渣土不得直接抛入沿线水体或乱丢乱堆,应选择不影响行洪和沿线、沿岸景观的弃渣场堆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河道、河岸、水体的影响;及时疏通河道和沟渠,确保汛期及时排洪排涝。
第三十二条隧道开挖土石方尽量用做路基填料,多余部分全部运至弃渣场,并做好支挡、复垦及绿化。
施工时注意保护隧道口和桥跨下的自然植被,施工后清理废弃物,减少人为活动的痕迹,尽早恢复自然景观。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取土前先将地表0.3m耕植土集中堆放,然后取下部土石料作为路基填料。
取土完毕后,先铺设0.3m耕植土,在设计高程处修截水沟和排水沟,以减少取土过程中雨水对取土场的冲刷,减少水土流失。
第三十四条合理选择弃渣场,按照规范弃渣、弃土。
(一)弃渣场的选址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得超出设计规模增加用地数量。
(二)在选择弃渣场地时,必须考虑地质状况是否可行,是否会因弃渣诱发各种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