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合规管理、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探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合规管理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首先要求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的合规性。
在开展工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环保方案。
在工程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二、节能减排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注重节能减排。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建筑能效,减少能源消耗。
同时,在建设工程过程中要减少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污染,控制排放,做到清洁生产。
三、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倡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应合理规划资源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尽量减少浪费。
同时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推进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降低对环境的负荷。
四、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强调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环保违法行为。
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工程,要依法进行处理,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通过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危害,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共同努力,落实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共同维护好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道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市政道路工程应当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和资源节约型特征。
在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等。
第五条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运营、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利用和生态优先的市政道路工程。
第二章设计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建造群落、历史文脉、人文地貌等因素,使市政道路工程与周围环境和谐协调。
第七条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和类别,制定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方案等技术文件,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要求。
第八条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应当优先考虑绿色低碳、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环保理念,采用可持续发展的设计和建设方案,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确保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九条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划要求,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城市形象的影响。
第三章施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阶段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不扰民。
第十一条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措施,尽量减少施工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降噪、保洁等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和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应当加强对废弃物、危(wei)险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置或者回收。
第四章运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四条市政道路工程运营阶段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节水、节能、节地、减排等措施。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与环保,促进工程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意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措施和要求。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措施和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进行环境监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环境事故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环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环境问题。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面
临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愈发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为建设项目开
展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同时保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规范性和
实效性。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合
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引入环保技术、确保环保设施运行完好,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环境监测和管理等环保工作。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施工方
案和应急预案,实行绿色施工,加强现场管理,防止施工对环境造
成损害。
三、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和检查,确保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符合要求,发现环保问题及时报告,最终管理和控制环境风险。
四、项目环保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前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应当在开工前
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施工中,实施环保技术措施、科
学管理建设现场和污染物排放,及时处理环保问题;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出具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五、处罚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未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建设单位制定并实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
位应当共同落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标准的条款改变后,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以符合最新要求。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参考范本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参考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负责,并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工程投资预算。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当按照规定堆放整齐,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直接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和午休时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堆放。
四、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安全环保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环保管理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项目所在单位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的责任单位。
参与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及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所在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部门与单位安全环保管理职责3.1工程管理处1)工程管理处是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程承包商及项目所在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3)负责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4)负责选择符合安全环保资质的工程承包商参与工程投标;5)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环保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并考核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业绩;6)参与、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
3。
2质量安全环保处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的监督部门;2)负责组织对工程承包商安全环保资质审查;3)负责监督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负责对工程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
3.3企管法规处负责《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审定。
3。
4工程预决算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措施费用的审查、预结算工作.3。
5电子商务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所订购设备、配件和材料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3。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文1.引言工程总承包是指由一家企业承接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整个过程的管理责任。
在工程总承包过程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总承包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有序进行。
2.总体要求(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员安全;(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4)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3.安全生产管理(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2)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3)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对高风险环节的监管和控制;(4)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6)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置和纠正事故。
4.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2)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定,防止污染源的排放;(3)优化施工工艺和工作方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4)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控,确保施工过程中环境数据的真实和准确;(5)加强对施工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推行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6)组织开展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5.责任体系建立(1)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2)建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考核机制,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工程总承包环境保护的合力;(4)追究责任,对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处理和问责。
6.管理水平提升(1)持续学习和引进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2)加强与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的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施工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三篇)

施工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节管理目标要求各施工单位依据GB/T24001-(xx)/ISO14001-(xx)环境管理标准和我集团环保手册,建立ISO14000环保体系,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指标,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规,预防污染,节能减废,实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达到环境管理标准的要求,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并最大限度地达到施工环境的美化,选择功能型、环保型、节能型的工程材料设备,不仅在施工过程中达到环保要求,而且要确保整体工程成为使用功能完备的绿色建筑。
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北京市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使施工现场成为干净、整洁、安全和合理的文明工地,使之成为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鉴于本工程特殊的周边环境,我们将重点控制和管理现场布置、临建规划、现场文明施工、大气污染、对水污染、噪音污染、废弃物管理、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环保节能型材料设备的选用等。
在制定控制措施时,考虑对企业形象的影响、环境影响的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次、社区关注程度、法规符合性、资源消耗、可节约程度以及对材料设备对建筑物环保节能的效果等。
第二节组织保证1、在项目经理部建立环境保护体系,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施工现场必须严格管理,项目经理部成立10人左右的场容清洁队,每天负责场内外的清理、保洁,洒水降尘等工作。
第三节工作制度1、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制度,总结前一阶段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
由监理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收到“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监理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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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龙永高速公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龙永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架子队都要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按照“保护环境,绿色施工”的环保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永高速公路五标项目部。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项目部设安质环保处,至少配1名专职环保监察工程师,架子队至少配1名专(兼)职环保监察工程师,架子队各作业工班也相应配备环保监察检查人员。
第六条项目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充分了解业主和设计文件对环保的要求,负责项目环境因素的识别,制定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作业指导书,建立重大环境因素台帐及控制计划。
3.针对项目开展培训;建立环保技术交底制度。
4.针对项目排查、确定主要环境因素,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检查、实时监控。
5.参与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调查处理。
第七条架子队(工区)职责1.负责施工全过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的全面落实。
2.严格技术交底制度。
3.及时上报环保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
第八条班组职责1.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2.坚持班前讲话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检查监控措施。
3.对发现的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章环保管理第九条强化培训工作。
项目部、作业队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计划、有层次的宣传培训活动。
使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施工企业常规的污染防治及处理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
第十条开展环保情况调查。
项目在组织施工调查时,应了解工程环保状况,写出调查报告,纳入施工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要求,识别适用于项目环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环境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
第十二条制定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项目组织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编制《重要环境因素、环境影响和管理现状清单》,判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抓好环保工作技术交底及落实。
项目部技术部门根据行业、地方及业主要求编写总体技术交底书,下发各作业队。
总体环保交底书应包括企业环保方针、项目环境目标、指标,以及总体环保措施和要求等。
对影响重大的环境因素,应编制专项环保技术交底书。
第十四条作业队在施工中,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对易产生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的工序和部位加强控制。
第十五条配置检测设备及检测。
根据需要配足环保监测和测量设备,实施监测及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沟通协调。
项目部负责人按时参加业主等相关各方有关环保的会议,根据需要签订有关环保协议和公布监督电话。
对各方的要求,要及时落实并保持记录。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1.项目部、架子队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察,对违反环保规定的问题要求整改,并按照奖罚规定处罚。
2.架子队环保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环保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
项目部每月、作业队每周、班组每日要对现场开展环保检查,重点环节要旁站监控。
第十八条应急处理1.项目部(架子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爆发等,编制《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需要时按照程序组织抢险救灾。
2.对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四章奖惩规定第十九条各架子队施工过程中,因环保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各级表彰的,项目部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各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管理不善,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将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奖罚标准1.因环保工作被各级表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⑴被中央主流媒体表扬的,奖励2~5万元/项目;⑵龙永公司检查单独加分的,奖励2万元/分;⑶被省级主流媒体或地市级以上政府表扬以及业主书面表扬的,奖励1~2万元/项目;⑷被评为公司以上环保先进项目的,奖励0.5~2万元/项目。
⑸因环保工作出色,在上述规定之外的情形,由项目领导办公会议确定奖励事宜。
2.因为环保工作不到位,被曝光或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罚款:⑴被中央主流媒体批评的,罚款2~5万元/项目。
⑵龙永公司检查单独扣分的,罚款2万元/分。
⑶被省级主流媒体或地市级以上政府批评的以及业主书面批评通报的,罚款1~2万元/项目。
⑷未建立环保管理制度或未配足人员的,罚款1~2万元。
⑸未进行环保调查或施工设计中缺环保要求及措施的,罚款1~2万元。
⑹对环境因素不排查,没有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缺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的,罚款0.5~1万元。
⑺未进行环保知识培训的,罚款0.3~0.5万元。
⑻缺环保技术交底或不按要求施工的,罚款0.3~0.5万元。
⑼对其它不落实环保要求和存在环保隐患等问题,由检查组根据情况确定罚款,必要时,报公司批准后从严处理。
3.发生环保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确定的责任,除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导致的罚款、赔偿、返工费用的总额)和对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予以罚款。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含)~1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2~3万。
直接责任人罚款0.6~1万元;重要责任人0.3~0.5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0.1~0.2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0.06~0.1万元。
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含)~3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5~10万。
直接责任人罚款2~3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1~2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0.6~1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0.2~0.6万元。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含)~100万元的,责任单位罚款20~30万。
直接责任人罚款5~8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3~5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2~3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1~2万元。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责任单位罚款40~100万。
直接责任人罚款8~15万元;重要责任人罚款6~12万元;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4~10万元;管理和领导责任人罚款2~6万元。
第五章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导致环境(空气、水、噪声、电磁辐射等)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水土流失,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突发性事件。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1.建立环保工作逐级报告制度。
各架子队、每季末将环保工作情况书面报项目部安质环保处。
2.环保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国家、地方政府、业主有要求的应按时上报。
3日(特殊情况当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⑶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⑷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⑸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外,还应在10日内提交书面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意见等。
2.项目部接到报告后,组成事故调查组(由项目领导牵头,安质环保处负责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参加),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合同,研究业主、设计、监理、施工资料和责任单位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综合分析,进行现场调查,核定事实,确定事故性质。
3.调查完毕后,提交“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
报告应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明确事故责任人员、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处理的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意见等内容。
4.环保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5.环保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定性和定责过程中,应和责任单位和个人沟通,原则上应书面签认。
对其有异议的,由调查组再次确认,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鉴定。
6.调查组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报分管环保的项目领导审查,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7.通过必要的企业职工奖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后,通报事故处理决定并将调查资料存档。
8.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
与被调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组。
配合调查的项目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调查组内部讨论会。
第二十四条责任确认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工作职责确认,共划分为以下四级责任。
1.直接责任:因责任过失,如违章操作、弄虚作假的班组长、现场技术、环保、材料设备人员和直接作业人员,以及存在违章指挥、技术决策错误等问题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直接导致环保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
2.重要责任:因为上述责任过失对事故发生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责任人,应承担重要责任。
3.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因领导不力、监督管理不善等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承担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
4.管理和领导责任:因领导不力、监督管理不善等对事故发生起到一定作用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按照环保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小,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奖惩规定处理外,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含)~1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其它责任人通报批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含)~3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重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其它责任人通报批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含)~10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免职(或降级);重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重要管理和领导责任人记过;管理和领导责任人警告处分。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或由政府、业主等调查确定责任的,由项目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处理。
5.对因环保事故影响市场准入、延误工期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责任认定复杂和特殊情况的,由项目班子会议研究处理。
6.对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由各架子队自行调查处理后报项目部备案。
7.对责任人属上级单位管理的干部,由项目部拟定处理建议报公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