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简介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简介•1、什么叫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人为活动造成环境质量变化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
•2、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种科学方法和技术被法律强制规定为指导人们开发活动的必须行为,就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简介•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四个阶段本文来自中华环评网,1、引入和确定阶段:1973-1979年2、规范和建设阶段:1981-1989年3、强化和完善阶段:上世纪90年代4、提高和拓展阶段:2000年至今1、引入和确定阶段:1973-1979年1969 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个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1973 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1979 年9 月,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9 年4 月,北京师范大学在江西永平铜矿开展了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四个阶段2、规范和建设阶段:1981-1989年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项目审批程序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
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四个阶段3、强化和完善阶段:上世纪90年代1994年起,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
1999年,正式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现有甲级单位198家,乙级单位721家(2004年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四个阶段4、提高和拓展阶段:2000年至今2002年10月,《环境影响评价法》,从项目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但还没有上升到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高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86]国环字第003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7月8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03.26【实施日期】1986.03.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2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86]国环字第00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环境资源法复习自测题

环境资源法复习自测题一、单选题1.以环境形成要素的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C.天然环境与人为环境D.物理环境、化学环境和生物环境2.环境资源法学中所称的环境是以( )中对环境的界定为基础的A.自然科学B.人文科学C.环境科学D.生态科学3.每年的哪一天是“世界地球日”()A.3月18日B. 4月22日C.6月5日D. 3月23日4.第一次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文件是()A.《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B.《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C.《我们共同的未来》D.《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5.在环境资源法的适人范围上,我国采用的是下列哪项原则()A. 属人主义B. 属地主义C. 保护主义D. 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6.下列哪项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首要原则?()A.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B.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C. 政府、市场、社会混合调整原则D. 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7. 风险防范原则最早是由下列哪个国家提出的()A.美国B.法国C.德国D.澳大利亚8.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由下列哪项法律或政策文件规定的()A.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B. 1989年《环境保护法》C.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D.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9.下列哪本书首先使用了“环境正义”一词来称呼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民权运动()A. 《必由之路:为环境正义而战》B. 《环境正义——参考手册》C.《寂静的春天》D.《增长的极限》10.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调整的形式()A.调查公众意见B.咨询专家意见C.论证会D.征收自然资源使用税11.根据自然资源能否自我再生的性质,自然资源可分为()A.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B.恒定性资源、储存性资源和临界性资源C.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D.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12.环境科学主要研究()A.第一类环境问题B.第二类环境问题C.环境与资源问题D.科学技术问题13.下列资源属于可更新资源的是()A.煤B.土壤C.石油D.非金属矿藏14.关于环境资源法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技术属性B.公法属性C.私法属性D.社会法属性15.1968年,国际学术性组织“罗马俱乐部”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了著名的()A.环境优先论B.经济优先论C.零增长理论D.负增长理论16.我国最早提出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是在()A.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D.1992年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17.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正确决策是()A.经济发展优先B.环境保护优先C.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D.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18.“三同时”制度最能体现环境法的()A.风险预防原则B.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C.环境民主原则D.环境责任原则19.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的国际性文件是()A.《世界人权宣言》B.《我们共同的未来》C.《可持续发展实施计划》D.《人类环境宣言》20.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市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21.在单行法中明确规定了“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是()A.《水污染防治法》B.《大气污染防治法》C.《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D.《海洋环境保护法》22.我国土地资源的权属制度是()A.国家所有B.集体所有C.个人所有D.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并存2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A.国家所有B.农民集体所有C.国家和农民集体共有D.农民个人所有24.我国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A.有偿取得制度B.无偿取得制度C.任意取得制度D.倒卖牟利25.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下列哪一主体无权追究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A.权力机关B.环境保护团体C.行政机关D.人民法院26.环境污染损害一般不包括下列哪一选项的内容()A.财产损害B.对身份权的损害C.环境损害D.人身损害27.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没有在以下哪个地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A.自然保护区B.重点生态功能区C.生态环境敏感区D.生态环境脆弱区28.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下列哪些部门举报()A.公安部门B.环境主管部门C.乡镇政府D.法院29.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小型企业的限期治理的最低层级的决定机关可以是()A.省级人民政府B.市、县级人民政府C.乡镇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0.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一般的,行政机关作出环境资源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A.10日B.15日C.20日D.30日31.自然资源的固有特性是()A.整体性B.稀缺性C.地域性D.社会性32.“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它是指以()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6月5曰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彩响报告书的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査制度,统一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申请领取“评价证书”,凭证开展评价工作。
未领取“评价证书”的单位即被认为不具备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资格。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评价证书”的格式,按其业务范围分为“综合评价证书”和“专项评价证书”两种。
申请“综合评价证书”的单位,应能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附件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中规定的综合评价任务;申请《专项评价证书》的单位,应能独立完成影晌评价项目中某一专项(如工程分析、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土壤与作物、噪声与振动、动物、水生生物、放射性与电磁波、社会经济、文物古迹和人群健康等)的评价任务。
第四条“评价证书"分两级管理。
国务院各部、委、局、办、总公司和环境保护系统所属单位的“评价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的“评价证书”由各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申请“评价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经县以上政府机构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研究院、大专院校、专业评价公司等),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文件;企业单位还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
2.必须有固定在编的专职领导人和熟悉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固定职工,并有承担评价业务的配套技术骨干。
3.能熟悉和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等规定。
4.能够对获准业务范围内的环境要衆质量状况独立完成调査研究和预测分析。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86.11.07【实施日期】1986.1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种污染以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造成对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的危害,及其引起的各种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破坏。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预审并签署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内容提要》的要求编写;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街道、农工商和个体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填写。
其中,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国家环境保护局下放的审批权限除外)。
属于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西安市可审批所辖范围内省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同时抄送地(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属于地(市)计划部门审批计划书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审批的文件批省环境保护局备案;乡镇、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和个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的文件报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 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三、许可证制度 3、我国水环境管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88)规定的管理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申报登 记表》,环保部门掌握本地区排污与污染 源的详细资料 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 物总量削减指标。核心工作。根据水体功 能、水域容许纳污量、水环境目标等确定。
四、征收排污费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几个问题 3)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 排污企业不是用排污费买得企业的 “污染权”? 4)多种污染物收费计算问题 就高方法的弊端:削减污染物种类, 对排污者无益
第三节 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四、征收排污费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几个问题 5)收费的使用问题 补贴企业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衡; 负担向消费者的转嫁问题
第三节 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三、许可证制度 3、我国水环境管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88)规定的管理程序 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规定必须遵守的条 件:规定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规定排污 口的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最高浓度等。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能否有效执 行的关键。监督检查制度:排污单位自行 检查和上报排污情况,环保部门的监督检 查制度;完善的监测体系:设备与人员。
第三节 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意义 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一 种方式 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一种形式 强制性地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 一种办法
第三节 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首创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1969年,70年代末相继建立 然后在欧洲与日本等国 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中做了 规定;198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
环境规划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管理体系

(三)环境经济政策
环境经济政策是适用税收、信贷、补贴、收费等各 种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 环境经济政策大致可分为经济优惠政策、生态补偿 政策和排污收费政策三类。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一、环境法律责任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一、环境法律责任
1. 环境行政责任
所谓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和国家行政法 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的规定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 承担责任者既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 接责任人员,也可能是其他公民个人;既可能是中 国的自然人、法人,也可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
1999年6月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保总 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 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的通知》,规 定了15种污染工艺和设备的淘汰期限和可替代工艺 及设备。 1999年12月又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 产品目录(第二批)》,涉及8个行业119项。 2000年6月,再一次发布了第三批目录,涉及15个 行业120项内容。
区域发展成本
社会成本指数
人力资本指数 万人拥有智力资源量 人口发展的压力
单位面积货运周转量 每万人邮电业务总量 每千人拥有的国际互联网用户 千人拥有电话数 GDP占全国份额 人均GDP GDP密度 人均 GDP的增长率 人均社会商品零售总额 人均投资水平 固定资产投资密度 人均储蓄额 资本金份额 人均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净值密度 非农产值占总产值比例 技术密集型工业产值占总产值比例 空间合理度系数
(一)产业政策
3. 限制和禁止发展的行业政策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若 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在1996年9月30日前,对小 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厂及土法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 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15小”企业实行取缔、 关闭或停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习题及答案三(含一、二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标准练习题(三)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
每小题1分,共24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环境分类法是把环境另为自然环境和()A.生活环境B.居室环境C.城市环境D.人工环境2.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
()A.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B.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D.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定的()A.《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B.《工业“三废”排放标准》C.《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D.《工矿业“三废”排放标准》4.对黄河上游的森林系统应当绝对禁止采伐,其生态学依据是()A.“能流物复”律B.“物物相关”律C.“协调稳定”律D.“时空有宜”律5.我国设立长江水源保护办公室和黄河水利委员会,体现了环境管理的()A.综合性原则B.区域性原则C.预测性原则D.规划和协调性原则6.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是国家对环境管理的时期。
()A.早期限制B.治理C.综合防治D.总体策略与全面调整7.是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实现协调发展的根本措施之一。
()A.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B.制定环境保持计划C.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D.实行行政首长环境问责制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为主。
()A.治理B.规划C.预防D.治理与预防相结合9.在我国“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A.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C.1989年《环境保护法》D.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0.下列不属于我国自然集体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的是()A.天然孳息B.法定取得C.开发利用取得D.强制取得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A.50%B.75%C.80%D.85%12.进行工程建设时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行政责任D.治理责任13.退耕还林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可以延长到()A.30年B.40年C.50年D.70年14.根据的生态规律,任何草原都有一定的载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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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概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1986年3月26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定管理措施的部门规章。
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以此为出发点,对实行这两项制度的对象、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审批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评价工作收费、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报告、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强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
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
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关各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
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