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浙政办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1001 期 )
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 从 2013 年起可在我省报名 参加高考。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录取与我省户 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初中升高中的条件, 由各市、 县(市、 区)根据 本地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数量、 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 产业结构布局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 根据外来 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 合法稳定 住所、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 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 在动态测算教 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 因地制宜研究制订。 各市、 县( 市、 区)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实施 方案, 应于 2013 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 公布, 并提前 10 日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省教育 厅要尽快研究制订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初中升高中政策的指导意见, 加强政策指导, 加大 统筹力度。 四、 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保障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调查, 准确掌握教育资源和随迁子女现状, 科学预测其 发展变化趋势。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 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出发, 及时研究出 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条件和办法, 并加强政策 宣传,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结合常住人口、 教育 资源情况以及发展趋势, 调整完善中小学布局, 有 效配置教育资源, 满足合理的教育需求, 确保教育 科学和谐发展。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合力 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 完善转学、 学籍等管理规定, 规范招生秩序, 切实 防止和制止中考、 高考移民现象发生; 发展改革部 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 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的居住 登记, 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 准确提供进城务工人 员及随迁子女信息; 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进 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 各有关部 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08]1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08〕17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隐患的排查工作是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校园内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隐患逐项进行全面排查;对学校周边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公共安全、自然地理环境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检查的同时,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地教育部门、各校对校内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可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校园建筑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124号)的基础上结合进行,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排查工作要主动邀请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到学校检查指导。
根据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学校的排。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教办基〔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5〕11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15〕45号)精神,省教育厅组织开发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将于2016年1月6日前完成安装部署和数据迁移工作,定于2016年1月7日(星期四)上午9时起正式上线向全省各普通高中学校提供服务,系统访问地址为。
现就评价系统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制订评价方案与细则首批进入评价系统的学生为2014级与2015级在校高中学生,2013级高中学生仍使用学籍系统的原成长记录模块。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要求,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制订的完善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做到提前公布评价内容、标准、程序、方法、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保障评价工作民主公平,评价结果真实可用;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适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切实避免毕业前搞突击记载。
二、分步推进,确保系统平稳过渡部分高中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原成长记录模块为2014级与2015级学生录入的成绩数据,这次对教师数据、课程模块、教学班级和学生成绩等历史数据进行转换和集中导入。
为保障评价系统全面应用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系统过渡阶段(2015–2016学年结束前)。
浙江省异地高考政策

浙江省异地高考政策浙江省异地高考政策在我国,不同省份对异地高考报考有不同的要求。
一般来说,随迁子女异地参加高考必须满足一定的高中学籍年限,且考生家长需有稳定的住所(含租赁)、稳定的工作且在一定时间内上缴社会保险。
下面由店铺为整理有关的资料,供参考!浙江省异地高考政策考生取得在该省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符合该省高考报名的其它条件。
2017浙江高考报名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户籍人员,具备报名资格: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规定条件,同时符合(一)中规定条件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具备报名资格。
随迁子女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随迁子女在我省可报考普通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军队院校(军队院校地方计划除外),不能报考公安院校、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需政审或按户籍实行定向招生的院校(专业),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三)在中国定居、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符合(一)中所列条件的外国侨民,具备报名资格。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 在往年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中,因违规舞弊而受到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罚尚处于暂停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浙教电传〔2014〕173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173号各高等院校:为扩大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2012年,我厅印发了《关于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
从调查实施情况看,大部分高校都新制订或修订了学生转专业办法,降低转专业门槛,增加转专业计划人数,总体上转成的学生比例有所上升。
但是也存在着学校推进不平衡,部分学校提供可转的专业偏少,转成学生比例还偏低,特别是专业学习困难学生转专业难等问题。
为推进学生转专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1.各校要充分重视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年要调查分析转专业工作的突出问题,查找分析原因,完善相应办法。
要把完善教学资源配置、增加转专业的计划人数、降低转专业门槛、提高转成比例和专业学习困难学生转成比例作为工作重点,努力加以落实。
2.各校要建立转专业统一平台,每年在规定时间开展转专业工作。
班主任和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导,促进学生学习兴趣和专业选择有机结合,努力发挥学生学习潜能。
要保证转专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要尽可能让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享有在校期间原则上可转一次专业的机会。
3.我厅将对学校实施转专业情况进行年度调研,并将调研情况纳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教学业绩提升计划的通知》(浙财教〔2013〕276号)中有关教学业绩考核,作为“教学改革”指标重要内容,加大分数权重。
同时,自2014年起建立年度转专业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转专业工作实施情况(详见附件)上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浙教办基〔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10〕18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增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一切为了孩子,为了给残疾儿童创造一个幸福美好明天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特殊教育事业,是人道主义和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党在新时期对包括特殊教育在内的残疾人事业的基本要求。
在残疾人的诸种权利中,受教育权是基本和重要的权利之一。
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断提高,受教育群体素质明显提高,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但是,残疾人的文盲率仍远高于普通人群,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程度仍远低于普通人群。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十五年基础教育已经基本普及,高等教育步入了大众化时代。
现阶段,应该下大决心,花大气力,采取切实举措,加快发展特殊教育,缩小和消除各类教育的差距,改变残疾人命运,促进社会公平。
二、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一)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特殊教育布局。
尚未达到特殊教育布局要求以及需要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扩建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根据上报的建设规划抓紧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浙政办发〔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8日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全省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精准施策、促进公平、尊重差异的原则,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到202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特互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青少年基础教育入学率达到95%,其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9%、95%和90%。
二、拓展服务对象,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一)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规范残疾儿童入学评估,科学制定教育安置方案,确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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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增长最快的一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将达到9万多人,比2002年增加3.5万人,今后几年还将持续增长,毕业生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一)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生力军。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努力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各用人单位要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
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统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分析高校扩招后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三)强化高校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
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办学的重要任务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成立由高校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的规划,动员和组织教师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