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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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负责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负责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负责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浙政办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负责人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冯飞常务副省长任省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长;任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朱从玖副省长任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浙江省·静冈、福井县经济交流促进机构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代表,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浙江·新加坡经贸理事会联合主席,省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省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促进委员会主任,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服务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中欧(义新欧)班列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省贸易救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任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王双全副省长任省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小组组长,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
推进以“裁 执分离”为主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新机制, 明确“ 三改一拆”行动期间违法用地建筑拆除由 城管( 综合) 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 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公安、 城乡 规划、 交通运输、 水利、 农业等部门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大违 法用地查处力度, 依法履行查处程序, 在拆除多年 来积累的违法用地建筑的同时, 要切实加强土地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 实行“ 网络化、 网格化”管理, 引导依法依规用地, 建立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的长效机制。 四、 明确“ 三改一拆” 行动土地利用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相关要求。 1 土地权属合法。“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 地, 应当明晰土地产权, 做到土地权属合法、 界址清 晰、 面积准确, 依法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符合相关规划。“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 地需要实施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的, 必须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水利规划和产业发 展规划等规划。 3 规范土地供应。“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 地, 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以及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 必须由市、 县人 民政府依法收回、 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 按现行 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4 依法补办手续。“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 地, 依法允许以协议方式补办土地供应手续的, 应 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范》 规定办理。协议出让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 的, 要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 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并按规定程序经确认后, 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主要媒体公示不少于 5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再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开发利用。 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旧住宅区、 旧厂区、 城中村 改造和拆后土地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 市场开 发主体, 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对符 合条件的“三改一拆”土地自行开发或收购后集 中开发; 或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实施自 主开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应报省政府批准 征收为国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清理规范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精简整合我省政府和职能部门驻各直辖市(北京市除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保留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6个市政府和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杭州办事机构,以及丽水市政府驻宁波办事机构。

保留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8个市政府和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上海办事机构,以及金华市政府驻深圳和厦门办事机构、丽水市政府驻新疆和福州办事机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驻上海办事机构、义乌市政府驻上海和广州办事机构、嵊泗县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

二、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浙江省商务厅驻上海办事处整合到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杭州市驻沪招商办事处整合到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深圳)办事处。

德清、长兴、平湖、海宁、桐乡、上虞、东阳、XXX、武义、定海、普陀、岱山、温岭、玉环、天台等15个县级政府及诸暨市建管局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整合到所属市市级政府(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义乌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整合到义乌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省政府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也要认真做好准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机构改革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国务院机构大体协调的省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体现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地方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行政执法和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浙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的反走私、海防和口岸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调、督促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职责。

(五)不再管理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请示省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受省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浙政办发[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省政府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现将专家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陈荣(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成员(各类别专家按姓氏笔划为序):(一)自然灾害类(10人)朱汤君(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伍远康(省水文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宋新初(省地震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陆建新(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赵建康(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总工程师、副院长、教授级高工)施德(省植物保护检疫局防治管理科高级农艺师)姚月伟(省防指办原常务副主任、教授级高工)郑雄伟(省水电勘察设计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蒋平(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教授级高工)冀春晓(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所长)(二)事故灾难类(17人)王峰涛(巨化集团总经理)卞钧霈(省交通运输厅原总工程师)吕耀宏(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朱月龙(秦山核电公司教授级高工)朱松强(省能源集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孙永革(浙江大学地球科学系教授)孙伯春(省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李玉杏(中石化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李明革(国航浙江公司副总经理、二级飞行员)李海翔(省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吴华(杭州铁路办事处安监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汪小泉(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教授级高工)宋晓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张安运(浙江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系研究室主任、教授)周荣祥(浙江海事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钱耀敏(长广集团副总工程师)雷乐成(浙江大学化工系教授)(三)公共卫生类(11人)丁钢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马建青(浙江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方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重症监护室主任)叶兴乾(浙江大学生工食品学院教授)李兰娟(中国工程院院士、浙医一院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李林法(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主任)陈坤(浙江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主任、教授)陈恩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专家)赵国秋(省心理卫生协会会长、教授)徐美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徐辉(省动物疫病防治中心主任)(四)社会安全类(7人)朱国振(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杜红阳(省公安厅反恐怖总队政委)陈朝华(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金雪军(浙江大学应用经济管理中心主任、教授)高幼苏(省军区参谋长)蒋仲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副教授级高级经济师)蔡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总工程师)(五)综合管理类(5人)朱新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张新建(中国电信浙江公司党组书记、教授级高工)陈国权(浙江大学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项仲平(浙江传媒学院副院长、教授)施泉明(浙江广电集团副总编、高级记者)秘书长:华瑞创(省应急办综合协调处处长)副秘书长:赵法元(省防指办副主任)左爱彬(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副主任)赵峰(省卫生厅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少华(省安监局应急救援处处长)附件: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附件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依法、科学决策机制,推进应急管理理论、技术研究和应用,保障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说明2019-08-21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省⼈⼤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修改的必要性⼈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以下简称任免条例)于1999年12⽉28⽇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29⽇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了修订。

多年来,任免条例对省⼈⼤常委会依法⾏使⼈事任免权,促进⼈事任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党组织推荐的⼈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员,发挥了重要的作⽤。

监督法出台以后,任免条例⼀些表述与上位法不⼀致,同时,我省⼈⼤常委会⼈事任免⼯作也出现了⼀些新情况、新做法。

为进⼀步规范和完善省⼈⼤常委会⼈事任免⼯作,对任免条例进⾏修改是必要的。

⼆、修改的过程为适应监督法和我省实际⼯作要求,省⼗⼆届⼈⼤常委会将任免条例修改⼯作摆上今年的重要议事⽇程。

今年3⽉,省⼈⼤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作委员会启动任免条例修改相关⼯作,在深⼊调研和⼴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任免条例修改稿。

4⽉下旬,法制⼯作委员会在进⼀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修改决定草案。

5⽉6⽇,法制⼯作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作委员会联合印发修改决定草案,向各设区的市⼈⼤常委会,部分省⼈⼤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专门(⼯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

5⽉10⽇,省⼈⼤法制委员会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了审议。

5⽉20⽇,省⼈⼤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了讨论,决定提请省⼈⼤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何国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何国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何国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08
•【字号】浙政干〔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何国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24〕22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何国强任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谢斌任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挂职一年);
免去张雪林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徐伟伟的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汪浩瀚的宁波大学副校长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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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4]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7
【实施日期】2004.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及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导的分工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现有的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予以保留和撤销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名单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予以保留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
(一)冯顺桥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2个)。

1.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主任:冯顺桥
2.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冯顺桥
(二)陈国平副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4个)。

3.省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联络组组长:陈国平
4.浙江省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
5.省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
6.“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
(三)王小玲副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5个)。

7.省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王小玲
8.省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王小玲
9.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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