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
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
新旧条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将现行增值税单行文纳入细则(一)将货物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规定;(二)混合销售行为,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来判断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四)放弃免税的规定*二、修改了部分条款(一)原细则规定纳税人用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细则第十五条改为按照销售额发生月份的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时,其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9﹞83号)(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才不允许抵扣。
(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的概念有具体解释)(四)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生产兼营批发零售的为50万元以下(含本数);从事批发零售的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费用项目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费用项目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25•【字号】京国税[1996]111号•【施行日期】1996.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费用项目清单”的通知(京国税[1996]111号1996年6月25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列资料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8月1日起,在我市统一使用我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局负责发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税人)不得自制。
从1996年8月1日起,企业自制的“清单”一律停止使用,为区别其他表、单,市局统一的“清单”在上方中央套印古币暗徽,在紫外线灯照射下呈红色。
二、开具“清单”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7号,市局京税一[1994]2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开具。
三、鉴于“清单”样式全国未作统一规定,本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清单”,凡其填开内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7号通知要求的,其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准予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四、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6年11月底以前取得本市销货方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自制“清单”,其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准予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五、“清单”的发售,结算方法按目前发票的管理方法进行。
工本费按我局报市物价局备案的每本6.00元/本发售。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2.25•【文号】•【施行日期】1993.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上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版) 高教社参考答案 模块三答案

模快三担当社会责任的履约典范——学会依法纳税【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课税对象。
2.答案:B解析: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也称地税。
例如,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增值税等。
3.答案:C解析: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机关组织、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4.答案:C解析: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税收负担深度,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是衡量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5. 答案:B解析:6. 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复合计税。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的有卷烟和白酒。
7.答案:A解析: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8.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规定。
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9.答案:B解析: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10. 答案:B解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其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年。
11.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变更税务登记的概念。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2.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发票的有关规定。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三、注意事项
1.税收分类中没有批发和零售业,需要根据具体货物分别确认分类 编码,并开具。 2.对于品种较多的,一张发票上无法开具的,按照规定可以采用清 单方式开具。 3. 对于提供服务、劳务中所使用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兼营标准的, 应该按照服务、劳务征税的,在开具发票选择编码时,只需选择对 应的服务、劳务就可以,不需要过度分明细分别开具。 4.对于常见的价外费用,按照该价外费用对应的应税品名开具。 5.纳税人在选择编码,特别是智能选码中一定要记得对自己应税项 目与所选编码是否对应进行核对,不可指鹿为马
从现行编码表看,细化到篇、类、章、节、条、款、项7个细类, 目、子目和细目尚未细化。税收分类6个篇。
二、主要内容
1 货物 01 农、林、牧、渔业类产品 02 矿产品 03 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04 纺织、服装、皮革类产品 05 木制品、家具类产品 06 纸、印刷品、软件、文教、工艺品类产品 07 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0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03 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04 稀土化合物 01 氧化稀土 01 氧化镧 08 金属及非金属制品 09 机械、设备类产品 10 电力、热力、水、燃气类产品
二、主要内容
三、编码的识别和选择 1.层层查找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编码的识别,便于纳税人如何选择,将最细
化分类之一的氧化镧进行列举说明: 篇1货物 类07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章0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节03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条04稀土化合物 款01氧化稀土 项01氧化镧
二、主要内容
2..智能选码 系统中也提供查找功能,更增加了智能选码的功能(在上方菜 单中“智能编码”),虽然比较快捷,但是也比较容易出现问题, 主要是在输入检索词时,如果没有能够采用比较规范的名称,会导 致检索的名称与实际相去甚远,比如实际是“马”,输入不规范或 者不接近的相关词后,结果有可能检索出“鹿”,这时就需要认真 的分析,是否符合上一层的归类,如果不是,就需要重新进行选码, 不能一选了之,指鹿为马。因此,采用智能选码的,一定不能随手 确定结果,需要对照上层的分类进行判断,特别是与“商品和服务 分类简称”要匹配,否则就有被税局认定涉嫌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可 能
2016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199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199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2.30•【文号】国税发[1994]272号•【施行日期】1994.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国税发[1994]272号)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全面,准确地反映增值税税款计算过程,根据增值税征税申报制度实施一年以来的情况,我们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
二、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管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本申报表从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
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会计主管签字:代理申报人签字:纳税人盖章: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第二联略--编者注)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至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会计实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5、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货清单,价外费用清单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1994﹞74号
【发文日期】1994-05-09
【实施时间】1994-05-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国税明电[1994]35号和国税明电[1994]39号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作了补充规定,为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
现就“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又系同一购货方的,可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填“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只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和劳务名称”栏写上“详附销货清单”。
二、“销货清单”中每项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之合计数,必须分别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相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日期和内容及税率必须同“销货清单”相一致。
三、“销货清单”上需填明购货单位(全称),地址,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纳税人登记号。
四、交与购货方一式二份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才有效。
五、“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一式三份,二份交与购货方。
如销货方需用三份以上“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清单”的,应在右上角注明用途。
如:出门联,仓库记帐联等。
六、“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不准作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
七、“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管理和发票管理相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
“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由上海市税务局稽管处直接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并印明甲码和上海市税务局监制,任何印刷厂未经市税务局同意,擅自印制的,将按私自印制发票处理。
各直属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分)局需严格按此办理。
八、“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需凭盖有“一般纳税人”印章的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按普通发票的发售办法审批、购用、保管。
九、“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需收取工本管理费。
销货清单40K(200份)每本印制价2.15元,发售价3.00元。
价外费用清单32K(300份)每本印制价4.50元,发售价5.50元,工本管理费的收取分配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