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为非企业单位的组织。
第三条非企业单位成立应当有重大社会公益性或者专门服务性需要,并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主管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循自愿组织、民主管理、合法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非企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保护非企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七条非企业单位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自主权,有权根据其宗旨、目标和需要自由设立、调整、解散、改组等。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八条非企业单位成立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的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活动。
第九条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所需材料和程序,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书、单位章程、主要负责人名单、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后,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同意登记;但第三方对该非企业单位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一条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名称、负责人、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经济活动、社会服务、资产收益等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非企业单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重大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宗旨、章程等重要内容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变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当经过单位领导机关的决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进行公告和报告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一、背景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手续,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指南旨在帮助相关单位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程序和要求,以便能够顺利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三、成立登记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需选择单位名称并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2.提交登记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如下材料并提交到登记机关:a.成立申请表:包括基本信息、设立目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内容;b.组织章程:规定组织的目标、任务、机构设置、权力运行和成员义务等内容;e.财务决算报告: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决算报告,以证明单位的财务状况;f.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办公场所证明、设备购置凭证等。
3.审核和备案: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将予以备案,并颁发登记证书。
如材料存在问题,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改。
四、登记后的事项1.注册税务:获得登记证书后,单位需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2.开设银行账户:单位需向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用于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交易。
3.办理业务开展许可:单位如从事需要许可的业务,需向相关部门办理业务开展许可手续。
4.年度报告和审计:单位需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五、注意事项1.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成立和运营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审核材料真实性: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因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将面临法律责任。
六、结语。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营利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各界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那么,究竟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及上报哪些材料?本文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及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指的就是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社团以及其他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
它们是由自愿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或半政府的组织成员自行发起、组织和管理的非营利组织,其性质是民间的、自愿的和非营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现,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多元需求,包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民间监督、推进社会改革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以提供慈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领域服务为主。
二、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即经过登记并取得相应的法人证书,才能依法开展活动。
(二)具备相应的财力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财力,包括起始资金、工作经费等。
在法律上,除了自筹资金之外,还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扶持等资助。
(三)具备相关的组织架构和人员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有一个完整的组织架构,包括设立了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等。
同时还需要一支专业的工作人员队伍,以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具备合法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要具备合法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以保障其正常的工作和运转。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1. 申请书申请书需要表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章程等内容,并应该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单位的法定证书包括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 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需要说明单位的服务宗旨和工作措施,财务报告需要体现单位现有的资金收支状况和资金来源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和涉及政治、法律、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维权、宣传、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不能确定的,由登记机关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如佛山市顺德区高科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区划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字号为高科,行(事)业为计算机职业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和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设立及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于宗教组织。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的,自愿组织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内容。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自愿组织、独立核算、非营利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风尚。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应当拟定章程,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发起人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会议是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该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召开的会议。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在发起人会议上应当通过发起人名单、章程、财务和财产出资情况等文件确认该单位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代表大会是单位最高权力机关,设立者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是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单位的工作计划、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活动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宗旨和办事范围开展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四章解散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散,解散时应当依法处理其财产和债务。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后,其财产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私分或者挪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b392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a.png)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7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直接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立申请书(附件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且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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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一、民非成立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及消防许可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二、民非成立相关要求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三、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民非成立办事流程
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理地点:政务大厅民政窗口)
五、民非成立提交材料(以下材料除验资报告均为一式三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
份证明》;
6、《章程》草案;
同时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