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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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须知一、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严禁变相进行筹资,洗钱以及违背公益准则的交易.二、出具捐资证明。

发起人,一般也是出资人,一旦把资金注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资金的性质就属于社会公共资产,不再属于发起人所有。

因此,由发起人出具捐资证明,可以明确发起人的公益捐赠行为和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发起人抽走注册资金等问题。

三、发起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除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外,还应讲诚信、重信誉。

四、每年必须按照章程开展一定数量的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活动、以从事一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以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实体。

能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存在的基础条件五、具有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的社会服务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后,还应使净资产不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就不具备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条件。

六、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住所,这不但便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还是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公信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措施。

如果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连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人员也无法保障,也就不具备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七、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

按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前段时间的义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财务审计格式文村》进行财务审计.八、切实保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与承诺服务.根据民发【2 007】145号文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开展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承诺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民办非企业的三个问题研究

民办非企业的三个问题研究

关于民办非企业的部分问题分析1、注册成立民办非企业与注册公司的利弊问题的分析。

答:成立民办非企业的益处在于可以享受免税资格,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其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因此,民办非企业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出资人或成员不得分配利润.且,作为企业的投资人对投入的财产拥有财产权、处置权,可以进行撤资或股权转让,而民办非企业目前对于出资的转让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并不支持这样的请求(变更手续中无出资人变更选项).虽然从已发生纠纷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是适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对于出资的转让问题,民办非企业更易引发纠纷。

而且就目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民事关系调整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对于公司成立该中心,推荐通过注册成立公司的方式来筹办.2、如注册民办非企业,作为牵头发起人企业,出资多少是否会对发起人企业产生影响?答:对于民非单位财产属性问题,有观点认为其属性应当是社会公益性属性,该民非单位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对于民非单位出资转让,按照现有的民非法规是不允许的。

虽然司法机关对此适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登记管理机关中并没有出资人变更的选项,对于出资转让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从这个情况来说,出资少更能避免相关损失。

3、该民办非企业能否再投资成立公司?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民非企业注册登记办法摘要

民非企业注册登记办法摘要

民非企业注册登记办法摘要一、民非企业分哪几种?有什么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三种:法人、合伙、个体,三者的区别在于: 1.举办者不同。

个体一般由个人出资举办,合伙一般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伙举办,法人一般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

其中,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内部治理架构不同。

法人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并建立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和流程。

3.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

取得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取得合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取得个体登记证书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登记民非企业需要那些条件? 1. 2. 3. 4. 5. 6.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7.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申请民办非企业要提交哪些文件? 1.登记申请书: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

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这类组织一般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设立。

至于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这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理论与实践有些差距。

虽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但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已废止)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而且,最新的一些司法实践和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与去年底对外公布)貌似对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所突破。

我们看到许多民营养老院和民营医院,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股权转让,司法判决绝大多数是参照公司转让的方式判处。

虽然最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重申了民办非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似乎可以解读为:民办非企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有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本质区别并非能不能进行赚取利润,而是能不能将赚取的利润对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

综上,假如由发展研究院设立公司,那就要看工商部门是否认可,假如工商同意,那就没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非营利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系民法总则首创,在此之前,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同、概念最为接近的法律概念是”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

该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近的法律概念还有”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等。

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直接在规章名称中使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用以指称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了规范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意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私立还是公立)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既包括面向社会大众,以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环境保护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组织、各类基金会等;也包括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比如为互助互益目的(既非为公益又非为成员的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的非经济利益)而成立的互益性法人(又称为共益性法人),仅面向成员提供服务,如商会、行业协会、学会、倶乐部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 1.成立登记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2.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

5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和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设立及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于宗教组织。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的,自愿组织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内容。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自愿组织、独立核算、非营利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风尚。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应当拟定章程,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发起人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会议是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该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召开的会议。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在发起人会议上应当通过发起人名单、章程、财务和财产出资情况等文件确认该单位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代表大会是单位最高权力机关,设立者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是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单位的工作计划、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活动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宗旨和办事范围开展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四章解散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散,解散时应当依法处理其财产和债务。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后,其财产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私分或者挪用。

民办非企业出资成立新民办企业流程

民办非企业出资成立新民办企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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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这类组织一般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设立。

至于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出资设立公司,这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理论与实践有些差距。

虽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但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已废止)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而且,最新的一些司法实践和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与去年底对外公布)貌似对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所突破。

我们看到许多民营养老院和民营医院,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股权转让,司法判决绝大多数是参照公司转让的方式判处。

虽然最新的民非企业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再一次重申了民办非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三)在核准的业
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似乎可以解读为:民办非企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有观点认为: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本质区别并非能不能进行赚取利润,而是能不能将赚取的利润对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

综上,假如由发展研究院设立公司,那就要看工商部门是否认可,假如工商同意,那就没问题。

这是一个实践问题。

因为毕竟对民政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所突破。

根据个人判断,应该是可以的。

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许多案例。

此外,具体是由发展研究院独资设立还是跟其他主体共同出资设立,个人意见是共同设立。

因为独资设立,公司利润分配的主体那就到全部到了发展研究院,而发展研究院自身是不可能进行利润分配的。

所以独资设立公司的意义不大。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能力有限。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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