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开题报告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中国的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这两种制度在实践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不同的案件中两种制度的适用情况和效果却有所不同,这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因此,进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可以深入探讨两种制度的本质、适用条件以及优劣势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将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本质和法律适用条件。
2.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效果和案例分析。
3.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优劣势比较。
本研究的主要目标是:1. 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本质和适用条件进行深入探讨,为裁判实践提供指导性意见。
2. 借助实证研究,分析不同案件中不同制度的适用效果,为制度完善提供依据。
3. 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为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1. 理论分析法:通过对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分析比较,探讨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本质和法律适用条件。
2. 实证研究法:选取一定数量的案例,深入分析这些案例中不同制度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3. 比较分析法:通过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探索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对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现实意义。
四、预期研究产出1. 完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和答辩。
2. 探讨我国合同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和未来改进方向,并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性意见。
3. 为学术界提供合同法方面的比较研究,为合同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新的启示和理论支持。
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研究

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研究商业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个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通过主张不安抗辩权,免除或限制其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在商业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对商业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进行研究,探讨其定义、适用条件及作用。
首先,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主张免除或限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是无法预见并且无法避免的、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当事人在主张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该事件对于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其次,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出了当事人合理预见的范围、当事人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其后果。
在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还应该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具备相应的商业经验和预见能力,能够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方式合理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于一些特殊的商业合同,如长期合作协议或特许经营合同等,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不安抗辩权的作用。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避免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合同而承担过大的违约责任。
一方面,不安抗辩权可以减轻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压力,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另一方面,不安抗辩权也可以促进商业合同的履行,维护市场秩序和信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如果不安抗辩权能够被充分行使,将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商业社会的正常运行。
总之,商业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不安抗辩权案例范文

不安抗辩权案例范文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大家好: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将为我的当事人对于不安抗辩权案件进行辩护。
此案中,我们认为我的当事人有权利通过不安抗辩来确保其基本权益的保障。
首先,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对于控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辩护。
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且缺乏真实性。
我的当事人与此案无关,且控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与案件有关。
因此,我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不安抗辩权还可以确保我的当事人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审判。
在此案中,我们提出了针对控方证人的反驳证据。
控方证人的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这使得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我的当事人有权通过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确保审判的公正进行。
第三,不安抗辩权还可以防止对我的当事人的不当逼供和不当拘禁。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许多关于我的当事人被逼供和粗暴对待的指控。
这些指控可能是涉案方对我的当事人恶毒中伤的结果,或者是控方为了达到其中一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
无论是哪种情况,这些不当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并且违反了我的当事人的基本人权。
因此,我的当事人有权通过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揭示真相。
最后,不安抗辩权可以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在此案中,控方试图将审判过程保密化,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我的当事人有权知道和了解审判的细节,以及其他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这是一个公正和透明的审判所应有的要求。
因此,我的当事人有权通过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参与到案件的决策过程中。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保障,它确保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公正、公开和透明的权益。
在此案中,我相信我的当事人有权通过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并获取公正的审判结果。
我的当事人没有涉及任何罪行,而仅仅是受到了一些恶意指控。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的辩护意见,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时间:2016-04-11 13:48:30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xuexila888@ 炜杭我要投稿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下面由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一、案情介绍1996年5月23日甲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
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美国某品牌全进口电梯两台,合同总价款CIF 上海270,000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54,000美元;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设备到港单据后15日内支付202,000美元;设备到岸后15日内再支付13,500美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从美国为乙公司订购了上述电梯设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上海,在1996年12月将供齐。
但乙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4,000美元,却未按合同支付后两笔货款,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也多次作出还款保证,但其仅在1998年8月27日支付21,600美元,余款始终未付。
同时,在此期间由于乙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不交付电梯,而是由甲公司将电梯储存在某仓库,待乙公司付完全款后再提货。
甲乙双方的合同第1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A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其规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在A市进行仲裁。
甲公司遂按照该仲裁条款于1999年11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及由甲公司代垫的仓储费用等。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
本文将围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从其定义、适用条件、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成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2. 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应当是在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 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
4. 及时通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分析1. 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双务合同中。
在这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基础,因此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2. 适用情形:在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依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行使不安抗辩权。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与卖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已经转移了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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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电大法学开题报告
1、本课题的研究意义(选题依据,课题来源,学术价值和对社
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是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法律制度,二者既有其共同点,又各有特色。
将二者比较加以研究,有助于取长补短,制定并实施相对完善的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该课题不仅是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同时对我国立法的完善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违约责任制度既是合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主要违约行为形态及责任方式,具有不可忽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本课题的基本内容简介(拟解决的主要学术或技术问题和关键技术及难点,拟采取的技术手段及实施方案、预计可获得的成果,可能取得的创新之处):
1、我国现行立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过于笼统,使人很难将其与‘不安抗辩’区分开来,而实践这种区分是必不可少的。
而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不安不同之处抗辩权’制度,辅以‘预期违约’制度作为补充。
实际上与国际公约也有着一定的距离,增加了法官运用的难度,本篇论文将对两者概念特征构成等各个方面加以分析研究,进而分辨出二者。
2、当前我过加入wto,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相比较加以研究来指导我国立法实践,必将有极其重要价值和积极地意义
3、论文提纲:
前言。
不安抗辩权开题报告

不安抗辩权开题报告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浅析不安抗辩权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年月日一、文献综述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确立表明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商务合同规则的接轨,同时,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辫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
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
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存在旨在保护合同一方在对方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能够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影响。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在发现对方出现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该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
其核心在于,当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且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
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种可能性的存在需要有确切的证据支持。
最后,采取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且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场景及案例分析不安抗辩权在多种场景下均可适用。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支付货款前发现卖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情形,可能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此外,在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中也均可适用。
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一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购销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发现材料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
于是,建筑公司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货款并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担保。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新的协议,保障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影响及建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对合同双方均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对方的担忧,以维护合同的继续履行。
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其必须合理行使权利,避免滥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针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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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浅析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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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确立表明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商务合同规则的接轨,同时,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辫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
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
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
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造成损失。
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虽然作了较为具体规定,然有一些不合理和难以操作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安抗辩权的存在空间规定过于狭窄。
《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只通用于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认为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负担的义务才会发生牵连。
但实践表明,不安抗辩权在单务合同中也应同样适用。
根据《科宾论合同》第962节的规定:“它实际地赖以确立的理由同样地适用于单务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一样地大;仅仅因为他已经按合同要求实施了完全支付便拒绝给原告以这种补救似乎是不可思议的”。
因此,不安抗辩衩即可发生在双务合同中.也可发生在单务合同中;第二,不安抗辩权行使前提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先履行一方在获得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确切证据”,认定证据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证据是否确切都没有明确规定。
这里的“确切”既应有量的概念。
也有质的概念,而不是只凭主观想象、推测,这样就使得此规定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操作。
二、论文提纲
一、不安抗辩权的涵义与设定目的
(一)不安抗辩权的涵义
(二)不安抗辩权的设定目的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行使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业务的一方当事人
(二)双方当事人履行业务有着先后顺序
(三)后履行合同业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失去履行能力
(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注意收集证据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履行通知义务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恢复履行的义务
四、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与预期违约法规在内容上有重合与冲突
(二)在不安抗辩权中的证据使用上过于严格
(三)在具体的不安抗辩法条使用上欠缺严谨
五、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具体、明确规定不安抗辩权的依据
(二)应细化“确切证据”的应用标准
(三)具体、明确规定先履行一方的义务
(四)具体、明确规定先履行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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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贺丹青;中国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路径选择[J];池州师专学报;2002年02期3.葛云松;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1期4.范晓峰;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J];河北法学;2001年01期
5.吴鹏飞;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南昌高专学报;200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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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悦仙;论不安抗辩权[J];河北法学;2001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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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庆军;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J];行政与法;2005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