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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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证法基本原理:三大规律

辨证法基本原理:三大规律

辨证法基本原理---三大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

又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

它揭示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等领域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矛盾推动事物发展。

基本内容对立统一规律包含以下基本内容:①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

同一和斗争是矛盾双方所固有的两种属性,同一性表现为对立面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性质,斗争性表现为对立面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性质。

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的。

同一是对立面双方的同一,它是以对立面之间的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

矛盾的斗争性寓于矛盾的同一性之中。

斗争是统一体内部的斗争,在对立面的相互斗争中存在着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斗争的结果导致双方的相互转化,相互过渡。

③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它的条件性,任何矛盾统一体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矛盾的斗争性的绝对性是指它的普遍性,无条件性。

矛盾的斗争性不仅存在于每个具体矛盾运动的始终,而且也存在于新旧矛盾交替的过程中。

④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发展。

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矛盾双方互相渗透,贯通为矛盾的解决准备了条件;矛盾的斗争性导致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不断变化,以致最终造成矛盾统一体的破裂,致使旧事物被新事物所取代。

质量互变规律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在哲学发展的初期就已具有关于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思想。

在中国古代,《易经》用阴阳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解释事物的发展变化。

《老子》提出“反者道之动”这一命题,概括了矛盾的存在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后世的哲学家常用分合、两一、参两、相反相成等概念表达事物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的思想。

在欧洲,古希腊米利都学派关于“始基”的思想中已包含有对立统一的思想,赫拉克立特提出“相反者相成:对立的统一”,亚里士多德则讨论了一系列范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在近代,黑格尔第一次以唯心主义的形式系统地阐述了对立统一规律,指出“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矛盾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三大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

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

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

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五大范畴:是对事物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内容和形式存在于统一体中,不可分割。

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在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现象是外在的、个别的、具体的、片面的、丰富的、生动的,而本质则是内在的、一般的、深沉的、单纯的。

但是二者又是统一的,没有脱离本质的现象也没有脱离现象的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露和表现,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本质,二者不可分割。

对立表现在:在特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原因和结果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先后次序,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

它们的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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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

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

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五大范畴:是对事物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内容和形式存在于统一体中,不可分割。

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在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现象是外在的、个别的、具体的、片面的、丰富的、生动的,而本质则是内在的、一般的、深沉的、单纯的。

但是二者又是统一的,没有脱离本质的现象也没有脱离现象的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露和表现,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本质,二者不可分割。

对立表现在:在特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原因和结果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先后次序,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

它们的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和“五大范畴”‘三个基本观点’三大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

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

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

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五大范畴:是对事物最普遍的辩证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它们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内容必须通过形式表现,形式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内容和形式存在于统一体中,不可分割。

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内部联系和外在表现之间相互关系的范畴,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现象是外在的、个别的、具体的、片面的、丰富的、生动的,而本质则是内在的、一般的、深沉的、单纯的。

但是二者又是统一的,没有脱离本质的现象也没有脱离现象的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露和表现,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本质,二者不可分割。

对立表现在:在特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原因和结果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先后次序,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

它们的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其关系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其关系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其关系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研究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一种方法。

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是三大规律,它们分别是:
1.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普遍依存规律
这个规律表明,一切事物都具有相互联系和依存的特点,没有任何事物是孤立存在的。

事物的发展是由它们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决定的。

2.事物的矛盾运动规律
这个规律表明,一切事物都具有矛盾性,内部存在着矛盾和对立的两个方面。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通过不断解决矛盾和对立,事物才能不断发展。

3.事物的发展的飞跃性规律
这个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是不断向前推进的,它具有一定的飞跃性。

事物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线性累积过程,而是通过一个飞跃的过程,从一个质的层次跃向另一个质的层次。

这三大规律相互关系紧密,构成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框架。

其中,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普遍依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起点,事物的矛盾运动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事物的发展的飞跃性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高级阶段。

只有深入理解和应用这三大规律,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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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辩证法三大规律的理解

对辩证法三大规律的理解

对辩证法三大规律的理解对辩证法三大规律的理解辩证法三大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这三个辩证法规律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

这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首先阐述出来的,恩格斯则将它从《逻辑学》中总结和提炼出来,从而使辩证法的规律变得更加清晰了。

辩证法规律揭示的全是极限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程度最高的产物。

世间万物是存在普遍的联系的,现在的世界,是万物通过各种相互作用交织在一起的。

而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事物的发展就会有一些规律来制约发展的结果。

这些规律,可总结为三条最基本的规律,就是辩证法的三条规律。

辩证法三大规律的第一条规律就是对立统一规律,这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矛盾的统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的不平衡性,即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在现实中有许多体现和应用。

比如以人为中心的的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地体现了发展的本质内涵。

再比如科学发展观,协调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

第二条规律就是量变质变规律。

它揭示了事物因矛盾引起的发展过程和状态、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如果某一事物的数量达到某一阙值,那它可能会发生质的改变,而决定事物是否会因量变而发生质变的,是它内部的主要矛盾运动形式是否会改变。

比如水的沸腾,水并不是一升温就开始沸腾,而是需要达到沸点。

当水达到沸点时,水内部的水分子的运动形式发生了改变,这是由于升温造成的,所以它才会沸腾。

当水的沸点没有达到时,它内部由升温积聚的矛盾还没有引起水分子运动形式的改变,所以水不会沸腾,即质变还不会产生。

所以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

质量互变规律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五大范畴”“三大观点”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五大范畴”“三大观点”
偶然性和必然性:是揭示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对立表现在:二者产生的根据不同,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统一表现在:二者互相依存,互相渗透,在一定的条件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过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原因和结果:对立表现在:在特定的界限和范围内,原因和结果具有确定的界限和先后次序,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它们的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可能性和现实:对立表现在: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成为现实的东西,现实则是已经存在的东西。统一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量变质变规律: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引起质变,产生新质,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和形态。
否定之否定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矛盾斗争的结果,是事物自我发展的过程,但是否定并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是克服和保留的统一。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然后被更新的事物否定,一切事物都是如此“螺旋式”向前发展。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即事物的发展表现为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唯物辩证法是人类认识历史上最完整、最深刻、毫无片面性弊病的科学,它对指导我们一切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摘录如下:
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部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事物的运动发展在于自身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一般和个别)统一于客观事实。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它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实质和核心。

黑格尔辩证法三大规律

黑格尔辩证法三大规律

黑格尔辩证法三大规律引言:黑格尔辩证法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提出的一种哲学思想方法,它包含了三大规律,即: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否定的否定和事物的内在联系。

这三大规律贯穿于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中,对于人们理解和认识世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大规律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思想。

一、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矛盾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指的是事物内部存在的相互对立、相互制约的两个方面。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是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的根本原因。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同时每个事物又有其独特的矛盾。

矛盾的普遍性表明了事物世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世界上不存在任何一种事物是没有矛盾的,一切事物都是由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构成的。

例如,生命和死亡、积极和消极、存在和虚无等等。

这些矛盾的存在使得事物具有了生命力和发展潜力。

矛盾的特殊性则表明了每个事物所具有的独特性。

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是具体而特殊的,它们体现了事物的个性和差异。

例如,人与自然的矛盾和人与人的矛盾是不同的,每个矛盾都有其特殊的性质和作用。

二、否定的否定否定的否定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第二个重要规律,它指的是事物发展的过程中,旧的事物被否定和超越,进而形成新的事物。

这个规律体现了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旧的事物经过否定和超越,进而产生了新的事物。

这种否定并不是简单的消灭和消失,而是在保留旧事物的基础上,融入新的元素和特点,形成了更加丰富和发展的新事物。

例如,自然界的进化过程中,物种的灭绝和新物种的产生是一种典型的否定的否定。

否定的否定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和螺旋上升的特点。

每一次否定都是对前一次否定的肯定和发展,事物在不断地向前推进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超越和超越自身,实现着更高级的形态和结构。

三、事物的内在联系事物的内在联系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第三个重要规律,它指的是事物内部各个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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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三大规律辩证法规律揭示的全是极限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程度最高的产物。

尽管辩证法的规律都是从概念的推演中抽象出来的,但是这些规律完全与客观现实的本质运动相一致,因此它们都是具有极限真理的客观规律。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彼此之间的联系是一分为二的关系。

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它是其中的“一”。

量变质变规律与肯定否定规律是“二”。

用逻辑关系图表示,是这样的形式:┌量变质变规律——变化规律:内部变化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核心规律)└肯定否定规律——发展规律:外部过程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包含在肯定否定规律内部,属于发展的连续性具有的客观规律。

从哥德巴赫猜想的哲学证明中我们看到,对立统一规律表现得最突出,其次是量变质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存在不存在呢?我们说,这个规律在哲学证明中也体现出来了,但是很不明显。

众所周知,现实中的矛盾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此时矛盾双方处在可以感知到的认识层次上。

一种是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把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它是人们直接感知不到的矛盾。

对于辩证法的规律来说,主要揭示出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具有的特点,因此,它不是停留在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上,而是上升到本质自身内部的矛盾两方面。

这就是哲学规律具有的特点,上升到本质高度把握客观存在的现象联系。

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基本规律、核心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两个规律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形式。

因此,三者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一分为二的关系。

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它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点是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

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从认识层次角度上讲,辩证法三大规律中,量变质变规律处在最外层,人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因为它是以统一体的变化形式存在的客观规律。

其次是对立统一规律,它需要人们进行观察和分析,因为它的认识深度从外部统一体上升到统一体内部的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比量变质变规律深入一层,相对来讲,量变质变规律的特点如果相当于认识中的直观性的话,那么对立统一规律的特点就是相当于认识中的直接性,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则是相当于认识中的间接性,按照康德的划分方法,它们三者依次相当于感性、知性和理性。

由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上升到理性高度,它的特点是隐藏在矛盾的内部,揭示了矛盾运动的本质。

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在理解和认识上都具有很高的难度。

1.对立统一规律又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

它揭示了客观存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等)具有的特点,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事物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推动事物发展。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1)矛盾的涵义。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

即矛盾是事物统一体内部的对立因素之间的关系。

(2)矛盾的基本属性。

①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

②矛盾双方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

(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

①同一性要受斗争性的制约,矛盾双方的共存依靠斗争维持,矛盾双方的转化要靠斗争来实现。

②斗争性要受同一性的制约,同一性规定和制约着斗争的形式、规模和范围。

(4)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A.理论意义(辩证认识的实质)①所谓辩证地思考问题,就是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特别是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

②从对立中把握同一,从同一中把握对立。

避免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绝对化和片面性。

③对任何问题都要辩证地思考,根据实际中的具体情况,多角度地或从相反方向去逆向思维,“换位思考”,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B.实践意义(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制约的原理是我们制定战略策略的理论基础)①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着的各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②我们要全面地把握事物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两个方面,既要重视斗争的一面,也要善于调和和妥协,进而解决矛盾。

③党的十七大深入系统阐述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以及“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理念,正是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典范。

2.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原理(1)矛盾及其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统一,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构成了事物的发展。

(2)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

①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

双方形成矛盾统一体,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

②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包含。

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

③矛盾双方的同一性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构成了事物的自我发展。

(3)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

①促进事物的量变。

斗争性使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引起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为质变准备条件。

②实现事物的质变。

当矛盾双方力量发展达到了极限,斗争性则突破极限,使旧的统一体分解,新事物产生。

(4)全面把握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的重要意义。

①斗争性和同一性都是矛盾所固有的基本属性,矛盾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

②斗争性和同一性在矛盾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下具有不同作用。

有时同一性起主要作用,有时斗争性起主要作用。

③事物的发展既“相反相成”,又“相辅相成”。

要自觉利用矛盾的这两种力量推动发展。

(5)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原理指导实践,正确把握和谐对事物发展的作用。

①和谐包含着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思想,强调矛盾的同一性。

②和谐并不否认矛盾的斗争性的作用。

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双方的绝对同一。

和谐是在不断解决矛盾中实现的。

③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差异,化解冲突,创造“双赢”,促进发展。

3.矛盾转化的原理①矛盾推动事物发展是通过矛盾的转化实现的。

②矛盾转化是矛盾同一性的最高形式。

③矛盾的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④创造有利条件促使事物向进步的方向转化是主体的任务。

⑤否认转化,用凝固的观点看事物是形而上学。

不讲条件空谈转化是相对主义和诡辩论。

4.内因外因辩证关系原理①内因即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

外因即事物的外部联系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

②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

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③它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哲学基础。

5.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涵义。

①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

②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中的不同矛盾以及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各自有其特点。

③由于矛盾的特殊性,矛盾具有多种解决形式。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即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关系。

①一般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即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事物)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

②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即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是没有的。

③个别包括一般,一般不能完全包括个别。

共性不能代替个性,个性具有共性容纳不了的内容。

④一般和个别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对于不同的层次和范围)。

(3)方法论意义。

这一原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

①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

认识事物不仅是把握现象,而是分析其内部的矛盾关系,分析事物矛盾内部的对立因素的关系和作用。

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分析事物的矛盾就要深入到分析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研究矛盾的普遍性才能发现事物发展的一般原因。

研究矛盾的特殊性,才能确定事物存在的特殊本质。

③分析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不仅是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基础。

理论是从具体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共性,而具体实践则表现为个性。

把握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

6.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原理和矛盾分析方法(1)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这就是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原理。

(2)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是矛盾分析方法的实质。

①一方面,它是有两点的重点论(即辩证法的全面观)。

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以及主次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只看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②一方面,它又是有重点的两点论。

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不要把两者等量齐观,更不能主次颠倒。

③两点论和重点论是统一的,重点论以两点论为前提,两点论以重点论为补充。

坚持两点论,反对形而上学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反对折衷主义均衡论。

2.质量互变规律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因矛盾引起的发展过程和状态、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1.涵义①质――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质通过属性表现;把握质是认识的基础、实践的起点。

②量――事物的规模、程度、运动速度的快慢、颜色深浅等可量化的规定性;把握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③度――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界限。

适度原则是实践活动的正确准则。

④量变――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

⑤质变――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

⑥量变和质变的区分标志――是否超出度。

2.量变质变的辩证关系原理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②质变不仅可以完成量变,而且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③总的量变中有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变的特征。

④割裂量变质变辩证关系的两种形而上学:“激变论”和“庸俗进化论”。

“激变论”――只承认质变,否认量变;“庸俗进化论”――只承认量变,否认质变。

它们割裂了量变质变的辩证关系,否认了事物的发展。

3.方法论意义⑴、要坚持适度原则由于量变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事物才能保持其原有的性质,所以,当我们需要保持事物性质的稳定时,就必须把量变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做事情要注意分寸,掌握火候,坚持适度的原则。

⑵、要不失时机地促成飞跃事物的发展最终是要通过质变来实现的,没有质变就没有发展。

所以,在量变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只有改变事物原有的性质才能向前发展,我们就要果断地不失时机地突破其范围和限度,积极促成质变,实现事物的飞跃和发展。

⑶、要重视量的积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首先从量变开始,没有一定程度的量的积累,就不可能有事物性质的变化,就不可能实现事物的飞跃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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