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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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基本要求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基本要求

监管部门的职责与监管方式
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对建设用地报批程序进行监督, 确保报批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 求。
监管方式
采用现场检查、文件审核、定期评估 等多种方式,对建设用地报批过程进 行全面监督。
违反报批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行为, 监管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 款、撤销报批文件等。
解决方案
建设单位需调整项目选址或用地规模 ,确保符合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
问题3
存在权属争议或土地纠纷
解决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需协调相关部门和当 事人,解决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 确保用地审批顺利进行。
0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核准 文件
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等规划设计图纸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说明
其他必要材料
规划许可的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当地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 关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 的,予以受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 场踏勘,核实申请材料。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 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 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
05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
使用权的获取方式
划拨
政府无偿提供土地,适用于公益事业、基础 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
报批审查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聊城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聊城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聊城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一、立项阶段工程项目在聊城市开始之前,必须经过立项审批。

这一阶段,项目方需提交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基本信息。

相关部门会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

二、规划许可阶段项目通过立项后,进入规划许可阶段。

在这一环节,项目方需要根据聊城市的规划要求,提交详细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部门将对方案进行审查,重点考察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满足消防、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三、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获批后,项目方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这一过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土地出让、划拨等形式。

土地管理部门会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在完成上述步骤后,项目方将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是项目建设的法律依据,证明项目已经获得了法定的规划许可。

规划部门将对项目的所有规划文件进行最终审核,确保无误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方需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专业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完整性、设计深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

六、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项目方将申请施工许可证。

这是项目开工前的最后一道审批关卡,建筑管理部门会对项目的施工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现场管理等。

七、开工及后续监管获得施工许可证后,项目方可正式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项目方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结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内容
规定了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基本要求、程序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明确了规划部门在土地预审中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强调了环境保护在建设项目土地预审中的重要性,要求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技术标准与规范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01
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原则和方法,是进行土地预审的重
案例二: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案例
总结词
跨区域协调,生态保护
详细描述
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涉及多个地区 ,需要跨区域协调。在审查中,重点考虑了 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生 态保护措施。同时,还就土地利用、征地拆 迁等问题与相关地区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调
,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案例三
目的
通过土地预审,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合 理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为 项目后续的土地获取、规划审批和建 设实施提供依据。
土地预审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预审有助于确保建设项目用地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促 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土 地浪费和不合理开发。
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是否符合合理用地规模控制标准,是否存在超规模用地的现 象。
用地标准和布局审查
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布局要求,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等。
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等现象。
用地节约集约程度审查
是否采取了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如立体开发、综合利用 等。
监管措施与要求
监管措施
加强对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土地预审意见的落实和合规使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最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加快报件运转,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1.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新乡等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1.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三)乡镇分批次征收建设用地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省政府授权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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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处吴运席二○○八年六月第一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也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基本概念二、审批分类三、报批的基本原则四、审批权限一、基本概念(一)(一)土地土地一般是指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包括海洋滩涂和内陆水域。

目前在建设用地审批中将土地分为3个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0个二级类、52个三级类。

(二)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

一、基本概念(二)(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通常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和资源开发,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物质建设所提供的土地。

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四)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将现状为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法律行为。

全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称“农转用”。

二、审批分类(一)新•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实施后,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两类,一是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二是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

(一)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1、定义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需要进行建设的土地。

也称圈内用地。

2、申请机关和批准内容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审批分类(二)(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1、定义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需要进行建设的土地。

也称圈外用地。

2、申请机关和批准内容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按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

三、报批的基本原则(一)1、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

3、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报批的基本原则(二)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妥善安臵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使用国有土地也必须对被用地单位予以补偿、妥善安臵。

6、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等)。

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供地方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审批权限(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按下列权限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一)城、镇、村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1)具体地说:1、国务院审批我省合肥、淮南、淮北三市(市、区政府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同时审批征收土地);转用或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

四、审批权限(二)(一)城、镇、村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2)2、省政府审批合肥、淮南、淮北三市以外的省辖市政府所在的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同时审批征收土地);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下,其中耕地35公顷以下;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上。

3、省辖市政府审批前述规定以外的城市、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

四、审批权限(三)(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1)1、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或核准、备案受理,下同)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转用或征收基本农田;(6)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

四、审批权限(四)(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2)2、前述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3、使用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下,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部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一、基本概念二、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原则三、申请置换的主体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五、地方的做法一、基本概念(一)建设用地置换定义建设用地臵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二)置换土地分类及定义1、拟臵换建设用地拟臵换建设用地是指不适宜用于建设的建设用地(即不宜利用建设用地)。

包括现状是建设用地,以及经过依法批准转用(征收)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

2、被臵换土地被臵换土地是指适宜用于建设的土地。

包括现状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

二、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原则(一)(一)建设用地臵换必须符合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纳入年度臵换周转用地计划。

(二)被臵换土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依法应在省以下政府批准权限内。

(三)臵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要与原用途相同,确需改变用途的,要随建设用地臵换一同批准。

(四)建设用地臵换必须签订臵换协议。

二、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原则(二)(五)建设用地臵换必须各方自愿,不得强迫。

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经过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同意。

(六)建设用地臵换涉及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得减少,且质量相当。

(七)建设用地臵换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拆迁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妥善安臵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三、申请置换的主体(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臵换的,申请臵换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前项以外的建设用地臵换,申请臵换主体均为具体的单位。

对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按政策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申请臵换主体原则上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可以为拟使用被臵换土地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申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臵换。

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建设用地臵换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用地臵换按下列权限报批。

(一)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1、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臵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臵换,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二)(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1)1、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农用地臵换(1)被臵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城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县城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2)被臵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三)(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2)2、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农用地臵换(1)被臵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城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2)被臵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3)被臵换农用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四)(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地方的做法(一)(一)做好置换土地调查等前期工作(1)1、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建设用地臵换工作,靠一个部门是不能完成的,需要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按政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搞好土地调查要对臵换土地上涉及的土地面积、类别,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数量、类型,涉及到的农户等情况调查清楚。

同时要对拆迁安臵位臵的土地情况进行调查。

五、地方的做法(二)(一)做好置换土地调查等前期工作(2)3、制定有关政策制定建设用地臵换项目实施办法、复垦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和安臵办法、土地调整办法、新农村建设方案(布点规划、村庄规划)等政策规定。

4、开好村民会要开好臵换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代表会议,臵换涉及的农户必须要参加。

要将臵换政策、拆迁及征地补偿标准、安臵意见等情况向群众公开、讲清楚,取得群众的同意。

要禁止一切的强迫行为。

五、地方的做法(三)(二)资金要保障建设用地臵换需要一定的拆迁补偿和土地复垦资金,资金能否保证,是臵换工作成败的关键之一,因此,我们要求资金必须落实。

(三)批后需认真组织实施对于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臵换,重点要抓好拟臵换建设用地上的拆迁安臵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部分土地征收管理一、征收土地概念和特征二、征地在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地位三、征地程序四、征地补偿和安置一、征收土地概念和特征(一)(一)征收土地含义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臵的法律行为。

(二)征地行为的特征(1)1、统一性。

征地是国家行为,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征地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政府行使征地权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征地权。

一、征收土地概念和特征(二)(二)征地行为的特征(2)2、控制性。

征地行为和范围受到严格控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补偿性。

征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被占用,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臵。

4、强制性。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目前社会条件下,往往带有强制性。

但对建设用地臵换的土地征收不能强制。

二、征地在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地位(一)(一)征地是国家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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