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1.13
•【文号】上证函〔2023〕52号
•【施行日期】2023.01.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
易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3〕5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开展债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4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关键期限国债开展预发行(试点)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6号)、2015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0号)、2018年4月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上证函〔2018〕422号)、2018年10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业务操作指南》、2022年7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上证函〔2022〕1147号)同时废止。
自发布之日起,请各市场参与人按照修订后的指南办理本所债券交易业务。
修订后的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一、前言首先,该指南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企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
其中,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发行债券,而非私募。
三、审核主体四、前期准备在申请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前期准备。
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披露、信息公开、财务报告等工作。
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的编写与要求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的重要文件,它包括了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目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利率与利息支付方式、还本付息安排、债券提前终止条件等内容。
六、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发行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2.初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公告:发行人在媒体上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规模等。
4.大会审议:发行人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等。
5.发行人问题解答:发行人应及时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7.审核意见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发行人进行审核意见反馈,并告知是否通过审核。
8.上市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公告的方式宣布公司债券是否通过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上市。
七、其他事项该指南还包括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八、附则该指南在执行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保留对其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该指南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有重要的意义,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以上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介绍,更多具体细节可以通过查阅该指南文本来获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1、发行前准备工作(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发行人股票登记结算服务》(国证登字〔2019〕1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规定,申请发行的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等,依法申请发行和上市。
(2)发行如在尚未发行前申请发行报备,需要提交必要的登记服务文件,包括《发行资料简表》、《发行申请书》、《上市申报事项表》及相关股东信息及其他文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上市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上市登记方面的信息,如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拟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等2、发行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审核程序:在进行上市申报之前,需要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
(2)审核过程:在上市审核进行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发行与上市资料等进行宏观分析,股权结构分析,发行资金实现方案分析等。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通过审核,对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证明》,且受理发行申请人申请上市股份。
3、上市股份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登记程序:发行申请人在申报上市之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人基本信息及股票登记结算申请书,完成股权登记工作,并且与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审核。
(2)审核过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上市审核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股票登记结算材料文件,以确认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完成上市,如经批准上市的发行人,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许可文件,支付申报费,上市挂牌实施保护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宣传资料及披露义务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改善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细则,细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促进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材料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并且在筹资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方面,应当向投资者作出充分、准确和及时的披露和解释。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还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挂牌公司实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的有关规定,提供可靠的保证,履行披露义务,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及市场规范化水平。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还强调了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减少投资者风险,加强与投资者
沟通,并且鼓励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挂牌过程中优先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的实施,可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的质量,为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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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4.本所债券基金部安排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在本所网站的同步上网相关事宜。
若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则提示网站在“债券基金公告”和“上市公司公告”两处进行公告。
5.发行人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等有关协议。
FT-2日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最晚见报日和上网日。
FT-1日前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并于FT日前(含当日)刊登利率确定公告(可与发行公告合并),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FT-1日本所债券基金部在当日13点前将“债券分销额度注册通知”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同时,主承销商将网上发行电子注册数据发本所债券基金部(经技术中心)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注:公司债分销注册数据中主承销商账户应登记本次全部发行数量(包括网上和网下)。
FT日至网上发行截止日1.主承销商于交易时间将网上发行数量以既定的发行价格卖出。
2.网上发行期间,本所通过现有的A股实时成交数据接口将公司债网上发行成交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末进行清算。
有效认购可于下一工作日日终或认购次二个工作日查询到注册结果。
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证券代码。
4.网上发行截止日下一工作日日终或次二工作日,主承销商确认网上发行是否有余额。
若有则启动回拨机制。
FT+n日网下发行截止日(2<n<=5)网下发行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两个工作日。
1.主承销商按要求将网下发行注册数据于发行截止日次日11:00前以书面(盖章)形式报本所债券基金部,并按要求生成电子数据文件在当日11:00前发本所债券基金部(经技术中心)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于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对网下协议认购数据进行注册。
若注册数据无误,网下协议认购的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的券商于主承销商申报日的下一工作日查询到注册结果。
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证券代码,而非本期公司债券的上市后的证券代码。
FT+5日至上市日1.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证券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及持有人名册。
2.网下发行截止日至上市日前一工作日12:00前,若发生网下发行资金划付违约或注册数据错误,可由主承销商取得已注册方书面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申请错误调帐。
上证所审核后,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债券调整业务通知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通知办理注册数据错误调整。
3.主承销商按约定将债券款缴付发行人。
发行人出具验资报告交本所债券基金部。
二、上市指南T日为公司债券上市日。
T-4 日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交上市申请材料:1.债券上市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2.证监会批准发行的文件;3.发行人同意债券上市的决议;4.债券上市推荐书;5.公司章程;6.公司营业执照;7.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8.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9.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10.上市公告书;1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12.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13.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14.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主要是托管证明);1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6.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可豁免上述第5、第11、第13等项内容。
T-3日1.本所债券基金部对申请材料(主要是上市公告书)进行形式审查。
2.对符合要求的,起草“关于核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
T-2日1.本所债券基金部将“关于核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交发行人,同时办理上市公告书T-1日上网程序;发行人联系指定报刊同时刊登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下列材料提交上市公司部:(1)债券上市申请书;(2)债券上市推荐书;(3)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4)上市公告书;(5)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本所债券基金部制作“证券上市协议书”一式两份,交发行人盖章。
4.做好上市仪式准备工作(若有。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与本所委托的礼仪公司联系,洽谈有关场地布置、费用等事宜,同时向礼仪公司提供相关背景材料以及来宾名单等)。
T-1日1.发行人刊登上市公告书(报纸);债券基金部将其同时发布到本所网站。
2.债券基金部落实上市仪式有关事宜(若有。
由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礼仪公司负责。
礼仪公司向债券基金部提供有关上市安排的《上市仪式指南》一式5份,债券基金部将《上市仪式指南》报办公室有关人员。
下午15:30后,礼仪公司布置交易大厅会场)。
T日公司债正式上市交易。
1.债券基金部进行仪式现场协调(若有),完成公司债挂牌。
2.将签署的“证券上市协议书”一式两份,分送发行人和本所留底。
三、交易指南(一)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公司债券可在本所竞价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交易。
在两个系统同时挂牌交易的,使用相同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
公司债券现货交易代码段为122000~122499,回购质押券出入库代码段为104000~104499,场内分销代码段为751990~751999。
(二)指定交易公司债券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卖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公司债券买卖。
(三)交易时间1、竞价交易系统2、电子平台(四)现货交易申报1、竞价系统1)订单种类:限价委托订单;2)交易单位:手(人民币面值1000元);3)计价单位: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4)申报价格变动单位:0.01元;5)申报数量:1手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6)集合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7)连续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电子平台:1)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
2)现券涨跌幅比例为10%。
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X(1±10%);其中的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3)报价按每1000手逐一成交。
(五)回购交易申报1、订单:限价委托订单;2、交易单位:手(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3、计价单位:每百元资金到期受益;4、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5元;5、申报数量:100手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6、集合竞价无价格限制;7、连续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8、买卖方向: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六)竞价系统开盘价与收盘价1、开盘价: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2、收盘价: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七)债券回购1、回购类型:新质押式回购;2、回购日期: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
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3、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公司债券:由本所在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中止特定的公司债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4、标准券折算比率:公司债券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发布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债标准执行。
5、当日通过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买入的公司债券当日均可通过电子平台进行质押券申报;当日申报入库的质押券下一交易日可在竞价系统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需当日进行回购的机构投资者可向本所另行申请)。
6、当日申报转回的质押券,下一交易日可在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卖出。
(八)回转交易1、现券:同一交易系统内公司债现券当日买入当日可卖出;2、回购:当日进行质押申报的公司债券,下一交易日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业务。
(九)跨系统交易1、通过竞价系统当日买入的公司债券,下一交易日可通过电子平台卖出;2、通过电子平台当日买入的公司债券,下一交易日可通过竞价系统卖出。
(十)交易信息1、集合竞价期间,竞价系统披露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2、连续竞价期间,竞价系统披露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3、上市首日,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