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
“城中村”改造的典型案例

“城中村”改造的典型案例1、珠海市:政府决策,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珠海市建成区共有26个城中旧村需要改造。
总占地面积约300万平方米,需动迁人口近20万,其中常住人口近5万,暂住人口近15万。
珠海市城中旧村改造实行了“政府决策,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主要政策措施和做法是:——政府调控市区其他地段的房地产开发规模,为城中旧村改造腾出市场空间。
珠海市政府自1999年开始暂停新出让土地,计划3年内暂停批准市区新开工住宅项目。
对已出让土地进行清理,其中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0%的有计划逐宗收回作为政府土地储备;已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进行整合,同一地段的小地块必须合并为大地块,并按照新修编的《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重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后方可进行开发。
上述措施使珠海市市区自1999年以来基本未有房地产新开工项目推出市场。
同时,珠海市已全面停止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并允许房改房上市,促进居民二次置业,增加了对商品房的有效需求。
——在国家和省拆迁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订有利于旧村居民的拆迁政策,旧村居民是旧村改造中最大的受益者。
拆迁政策包括:旧村居民所有合法房屋按建成年份以1:1至1:1.2的面积比例进行补偿,旧村居民旧房变新房,且居住面积普遍扩大;旧村居民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便可充分享受新社区完善的市政配套设施及优美的居住环境;旧村居民的原宅基地证换发房地产权证,其房屋成为商品房,可直接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拆迁期间旧村居民的安置费及原有房屋的出租收入,由开发商负责补偿;原村集体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留用地、工业用地允许免交有关费用纳入统一规划、改造,土地升值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改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具体量化到旧村居民个人,旧村居民回迁房必须优先建设,并由旧村居民优先挑选,保证按时回迁等。
——政府让出巨大利益,扶持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建城中旧村,并严格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防止旧村改造出现“烂尾”问题。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8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田区临时建筑的管理,规范临时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辖区内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勘察类、配套类、附着类、工商经营类四类。
第四条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是辖区临时建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申请的受理、许可及验收工作,对临时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对已建成的临时建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临时建筑。
区安监局负责监管临时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区环水局负责审查临时建筑项目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是否列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我区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出台新办法的背景及目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市区机构改革以及市政府及市级部门陆续出台的系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市级部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旨在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序、规范、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二是随着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区级决策权不断调整和强化。
事权下放以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开具城市更新项目《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已移交贡献用地涉及地上地下互联互通空间审批权问题等事宜明确由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
三是2019年以来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部分机构名称、职能也发生变化,与原有城市更新办法存在较大差异。
四是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陆续印发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等系列政策法规,并且正在研究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城市更新审批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结合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进行修订后研究出台新办法。
二、出台新办法的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规土规【2018】15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三、各职能部门角色有何变化,如何配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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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7日深府〔2007〕24号)《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由市政府每年在市国土基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非赢利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通过协调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予以配套扶持,引导和鼓励区政府、集体及个人资金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全市的城中村(旧村)改造。
第四条市城改扶持资金每年在市国土基金计划中安排,具体规模由市政府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第五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在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市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扶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二)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城中村改造历史回顾与模式探析 点击次数1008

深圳城中村改造历史回顾与模式探析点击次数10082004年10月28日,深圳市违法建筑清查暨“城中村”改造动员大会召开,开始对“城中村”进行“建市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手术”。
2005年4月8日,深圳市召开“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现场会,交流、总结了前一阶段“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经验,认为深圳各区、各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已初步打开工作局面。
深圳的“城中村”改造采取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种改造模式。
综合整治类的自主权全部下放给区政府,局部拆建的标准定为改造率30%。
为了确保“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改造一个,成功一个”,深圳建立了“城中村”改造准入制度,对进入行政许可程序的改造项目和参加“城中村”(旧村)改造开发的机构设定准入条件,“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绝大部分工作是在行政许可程序之前,进入行政许可程序之后,各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办理,另一方面要提供“直通车”或“绿色通道”服务,从而防止投机行为发生。
全面改造类则进一步分为整体拆建和局部拆建,以给改造工作提供更明晰的分类指引。
2005年5月22日引爆的福田区渔农村16栋总面积为5.1万平方米的高层建筑,是深圳市实施全面改造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
为保证村民利益,市政府、福田区政府都给予了多种优惠,一是建成后除公共配套设施外,其他部分建筑可进入市场运营;二是对渔农村改造采取特事特办原则,提高改造效率;三是制定灵活的拆补方案,对村民的合理利益予以保障。
另外,福田区政府还拨出资金近亿元,用于渔农村改造的前期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项目资金缺口补偿等项支出。
改造过渡期间的安置费用采取租金补偿方式,按栋计算,每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偿为20元/月,按季支付,直到交付新房为止。
建设周期暂定两年,租金补助为20元/平方米,不低于目前渔农村出租价格水平。
对于顶风抢建的私房,政府不予补偿。
而对于认定的私房,搬迁、回迁补助费政府一次性给予补偿。
表二2007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综合整治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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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2014)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深府办[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7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完善城市更新用地处置政策(一)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
申请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升级改造的旧工业区,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二)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三)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深圳城市更新典型案例

深圳城市更新典型案例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城市更新是其发展的重要部分。
下面列举了深圳城市更新的十个典型案例。
1. 深圳市福田区的CBD改造:深圳市福田区的CBD改造是深圳城市更新的典型案例之一。
福田区CBD改造项目通过拆除老旧建筑,建设高层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和公共设施,提升了该区的商业和办公环境,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入驻。
2.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是深圳城市更新中的一项重要项目。
该园区利用深圳湾的地理优势和科技资源,建设了一批高科技企业总部,形成了集科研、孵化、创新和产业化为一体的创新生态圈。
3. 深圳市龙岗区的老旧小区改造:深圳市龙岗区的老旧小区改造是深圳城市更新的重要任务之一。
通过拆除老旧建筑,建设新的住宅楼和公共设施,提升了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4. 深圳市南山区的文化创意园区:深圳市南山区的文化创意园区是深圳城市更新中的一项重要项目。
该园区利用区内的旧厂房和废弃工业用地,打造了一批文化创意企业聚集的园区,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5. 深圳市罗湖区的城中村改造:深圳市罗湖区的城中村改造是深圳城市更新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拆除老旧建筑,修建新的住宅楼和公共设施,改善了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6. 深圳市宝安区的交通枢纽建设:深圳市宝安区的交通枢纽建设是深圳城市更新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修建地铁站和交通枢纽,提升了该区的交通便利性,促进了区域的经济发展。
7. 深圳市盐田区的滨海旅游开发:深圳市盐田区的滨海旅游开发是深圳城市更新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开发滨海旅游资源,建设旅游景点和配套设施,提升了该区的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增加了就业机会。
8. 深圳市龙华区的新农村建设:深圳市龙华区的新农村建设是深圳城市更新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农民生活水平,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9. 深圳市光明区的生态城建设:深圳市光明区的生态城建设是深圳城市更新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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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上会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17】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的预算,按照政府出资49%和40%的比例,用于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区政府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经综合平衡后统筹安排。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内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电管线及设备、道路、电气管线及设备、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城中村内的文化体第1 页共9 页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治安、安防监控、交通、公共消防设施、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章支持条件与方式第六条区政府对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一)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二)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三)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区政府统一协调,第2 页共9 页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补助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100%出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和规范,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补助超过50%(含50%)的,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低于50%的,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
第八条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实际需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已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已编制项目预(概)算。
(五)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六)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七)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批及核拨第九条补助资金使用程序:第3 页共9 页(一) 项目定性审核1.提出申请。
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实际建设需求、结合自身财力和发展规划,按照公司章程确定建设项目后,向区更新局提出列入补助资金申请。
项目申请需提交经属地街道办同意的《福田区城中村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图和工程估算等材料。
2.项目初审。
区更新局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细则和城市规划要求、项目策划情况、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可实施性分析、项目实施计划等方面初审,涉及文物保护、墓地深埋绿地、文化体育设施、消防设施等方面的项目,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经统筹平衡各股份公司项目,形成拟列入补助资金项目初审意见。
3.定性审核。
对拟列入补助资金项目由区更新局组织区发改局、财政局、集体办等联合审核后,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定性审核。
(二)项目申请立项1.通过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定性审核的项目,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申请立项。
申报材料以区发改局要求为准。
2.由区发改局负责审核项目投资匡算,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函复立项说明。
(三)项目招投标1.项目下达计划后,城中村补助项目预算造价200万元及以第4 页共9 页上的建设项目和单项预算价格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备,应进入深圳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区集体资产部门备案。
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股份合作公司须按《关于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系统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福委办字【2016】11号)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
预算造价2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四)项目施工许可1.城中村补助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区住建局对材料完备的项目2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审批。
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住建局办理开工复函。
2.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施工许可(开工复函)报区更新局。
(五) 项目设计变更1.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因特殊情况并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原则上不得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
现场签证有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第5 页共9 页(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2.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批按《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17〕3号)第三十八条执行。
(六)项目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股份合作公司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根据开工批复到区住建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2.股份合作公司取得区住建局出具的验收备案手续后,将相关材料复印并加盖股份合作公司公章后,送至区更新局告知。
(七)项目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股份合作公司收集齐工程结(决)算资料,经区更新局备案后,委托区价格站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并提供下列资料:1.福田区更新局政府投资项目送审核备案表(附件2)2.计划批文、中标通知书、相关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竣工图和决(结)算书,需提供电子光盘文件。
(八) 补助资金拨付1.城中村补助项目开工后,区更新局可先根据施工合同拨付补助计划的30%,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拨付补助计划的40%。
剩余的补助计划由区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审核后,一次性拨第6 页共9 页付给股份公司。
2.项目完成决(结)算审核后,更新局根据审计结果核定补助金额。
经审核的决算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增加补助,未达计划总投资的,按审计决算造价核减补助金额。
3.股份合作公司应在收到最后一笔补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4.城中村补助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负责维护,工程档案由股份公司负责保存,工程项目的产权关系不变,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即项目完成。
第十条城中村补助项目获得立项批复或视同立项后,即纳入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申报责任人是股份合作公司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每月28日前需书面报区更新局,由区更新局在全过程跟踪管理系统上报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一条接受区政府补助建成项目,在国家征收、征用,拆迁改造以及产权转让时,该项目由拨付资金出资建设所对应的权益归区政府所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的监管:(一)补助资金的使用受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第7 页共9 页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管。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接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补助资金由区发改、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六)区城市更新局在有关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款项支付以及工程进度进行监管(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将补助资金使用结果报区政府。
(八)建设单位应在取到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第十三条区更新局每年就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集体办。
第十四条凡不按政府规定程序建设的项目,区政府一律不予资金支持。
对违规建设、瞒骗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的责任,区政府有权要求股份合作公司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五年内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8 页共9 页第十六条前期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建议按《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咨询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深福发改〔2017〕533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区政府对辖区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参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区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细则施行前本区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9 页共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