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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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P179-181一、收入类调整调整项目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除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填列。

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因对应科目是资本公积,所以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p170-171(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4)接受捐赠收入(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6)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6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注意:填列的只可能是调减金额(=附表十一第5列的合计)∵只有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才涉及调整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分担的亏损--调增应分享的利润—调减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一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

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责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p174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

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专项申报
1、逐项(或逐笔)报送 申请报告 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 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一)总机构申报要求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 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总机构设在深圳市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本部及其深圳市内 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 除。 3、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4、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 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捆绑资产----指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包括实物 资产、债权、股权等各类资产。
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
申报方式 清单申报 申报要求 1、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 归类、汇总 申报范围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 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 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2、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 务机关(深圳实行以报代 备) 3、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 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 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 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 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 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 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 资产损失
下列特殊情况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须经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 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 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 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4、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 形成的资产损失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 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 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 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 行第1列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 第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20 第14行第2列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V 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20 第14 行第6 列金额的绝对值。

4. 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

查账申报06--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

查账申报06--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表说明:
1.查账征收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填报本表;
2.对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3.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金额未能在当年扣除的,填入“以前年度”列申报扣除;
4.对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企业应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并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
5.分支机构按规定需要申报资产损失但不需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作为申报受理凭据,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
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受理凭据,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企业资产损失税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电脑编码: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退纳税人一份,另一份纳入征管档案资料
中一份分支机构留存,一份报总机构。

2.跨省市(含厦门)以及省内跨市(县、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纳税人,仅填报总
3.第10列根据资产损失项目实际情况填列,如:固定资产项目=第4列+第9列-第8列;股票项目=第4
4.第10列、第11列损失金额不一致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别号:
案资料管理;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一式叁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退分
填报总机构本部及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发生的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事4列+第9列-第8列;股票项目=第4列-8列。

位:元(列至角分)
后退分支机构两份,其损失事项。

年 月 日。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会计实务之财务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表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按上述原则计算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

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3)一般工商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3.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人为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人为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手艺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条》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白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履行)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据实扣除练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辨别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贩卖或业务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贩卖(业务)收入;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好消息!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好消息!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好消息!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10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发布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

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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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账载金额 1
1 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2+3+4+5+6+7+8)
2
(一)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 币资产的损失
3
(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4
(三)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5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 损失
税收金额 2
6
(五)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 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7
(六)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8
(七)其他
9 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0
(一)货币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1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填写A105091)
13
(四)其他(填写A105091)
14 合计(1+9)
纳税调整金额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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