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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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来源:未知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权力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享有公民权利的女性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而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全国年满18周岁以上的妇女人数基本按360000:1的比例确定。

省、地、县、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

第九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以上享有公民权利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干部占总数的50%以内,各条战线妇女代表占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HT〗。

第十一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单位妇女小组换届选举方案

单位妇女小组换届选举方案

XXX单位妇女小组换届选举方案根据XXXX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妇联组织的力量,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的作用,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现将本单位妇女小组换届选举方案通知如下:一、妇联组织选配原则及要求(一)妇联组织选配原则。

要注意妇联组织班子成员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坚持老中青相结合原则,确保选出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及社会组织中的妇联组织整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战斗力。

(二)妇联组织选配具体要求。

女职工1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妇委会;少于10人的成立妇女小组,或者几家单位联合成立妇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妇工委或妇委会,接受同级党组织、上级妇联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三)妇联组织构架。

妇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7人。

县级部门妇委会设主任1名、根据条件可设副主任1名,委员2-3人。

妇女小组设小组长1名,委员1-2人。

二、候选人任职条件对妇女事业有责任感,政治思想好,组织协调能力强,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在女职工中有较高威信的优秀女性。

三、候选人的产生妇工委主任、妇委会主任,妇女小组长及班子委员候选人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及社会组织中党政班子提名经召开本单位妇女代表- 1 - / 3下载文档可编辑大会选举产生。

四、妇女代表大会流程(一)通过《选举办法》(鼓掌通过);(二)通过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鼓掌通过);(三)清点人数、选票,检查票箱;(四)发放选票;(五)收回选票并清点统计票数;(六)宣布选举结果(候选人赞成票应超过参会代表半数方能当选)。

XXX单位XX年X月X日- 2 - / 3下载文档可编辑(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3 - / 3下载文档可编辑。

基层妇女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

基层妇女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

基层妇女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1. 召开基层妇女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换届选举的决议,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批准。

请示的内容包括:基层妇女组织工作情况,改选的时间、地点,下届委员会组成人数及选举方案等。

2. 起草委员会工作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届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对下届委员会的建议等。

工作报告要充分征求女职工意见,并经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

3. 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基层妇女委员会根据多数妇女的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填写《基层妇女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报告)表》。

女职工人数较少的部门和单位,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直接由妇女会议选举。

4. 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报送关于召开妇女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内容包括:召开女职工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名额、建议人选名单和选举办法等,附《基层妇女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报告)表》。

5. 待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原则同意后,即可筹备正式选举。

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候选人情况介绍材料、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置会场等。

6. 召开全体女职工大会。

大会由本届委员会主持。

主要程序是:一是宣布开会。

二是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三是审议通过工作报告。

四是大会选举。

(1)介绍新一届妇女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2)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人名单。

(3)清点并报告应出席大会的人数、实际出席大会的人数、缺席人数。

(4)发放选票并报告发出选票的数量。

(5)说明填写选票的有关注意事项。

(6)组织选举人进行投票。

(7)监票人和计票人清点并报告收回选票的数量。

(8)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并分别在报告单上签名。

(9)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情况,并向大会主持人提交当选人名单(以得票多少为序)。

五是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的新一届妇女组织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是新当选的妇女组织委员代表讲话。

基层妇女联合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模板

基层妇女联合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模板

基层妇女联合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模板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基层妇女联合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模板,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顺利进行。

2. 选举目标2.1 确立新一届妇女联合会的领导团队。

2.2 促进基层妇女联合会的民主管理和发展。

2.3 增强妇女联合会会员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感。

3. 选举程序3.1 筹备工作- 设立选务小组,负责选举的组织和管理。

- 制定选举公告,并在基层妇女联合会内广泛宣传。

- 准备选举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3.2 候选人提名- 开放提名阶段,鼓励会员提名合适的候选人。

- 提名申请需提交候选人的基本信息和意愿陈述。

3.3 候选人资格审查- 选务小组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 公示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

3.4 竞选宣传- 所有候选人都可以进行竞选宣传,包括个人介绍、经验分享等。

- 候选人或其支持者不得使用诽谤、攻击等不当手段。

3.5 选举投票-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保选民的自由和公正。

- 提供安全可靠的投票环境和设备,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3.6 投票计票- 选务小组负责投票计票工作,确保计票过程透明公正。

- 宣布最终的选举结果。

3.7 结束工作- 成立新一届妇女联合会,由选举产生的新领导团队组织工作的顺利过渡。

- 废弃过期的选举材料,保护选举过程的机密性。

4. 选举监督4.1 设立选举监督机构,独立、公正地监督选举过程。

4.2 对选举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并及时报告与公示。

5. 选举公示5.1 公示选举方案和具体时间安排,确保所有会员了解选举事项。

5.2 公示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果和最终选举结果。

6. 风险管理6.1 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选举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6.2 保护选举过程中的隐私和机密性。

7. 评估与改进7.1 对选举过程进行评估,收集会员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7.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选举方案,提升选举的公正性和效率。

以上是基层妇女联合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模板,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实施。

社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汇报材料

社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汇报材料

社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汇报材料**社区居委会位于五一北路东侧,面积平方公里,共有住户2019户,人口5511人,其中育龄妇女1667人,儿童人数738人。

社区现有在岗女职工12人,其中党员7人,团员青年2人。

近年来,社区妇联在省、市、区妇联的指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先后荣获全国“平安家庭示范社区”、全国“计生协会先进单位”;省级“文明社区”、省级“巾帼文明岗”、省级“绿色社区”、省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标单位”;市级“十佳社区党支部”、“争做合格家庭、培养合格人才”先进社区妇联、“巾帼文明岗”;区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三八红旗集体”、“一级社区居委会”、“依法治区先进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现将近年来所开展的工作汇报如下:ﻪ一、强化社区妇联组织网络化建设,增强社区妇联凝聚力**社区妇联始终坚持以党组织为核心,从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提高队伍素质三个方面入手,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吸收思想政治素质高、议事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及社区在职干部、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妇联执委,开展工作。

并相应成立了社区少儿工作领导小组、巾帼建设领导小组、妇女禁赌禁毒队、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为社区妇联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还积极与市、区妇联密切配合,将创建“平安家庭"活动作为社区重点工作来抓,形成了妇联组织总牵头、社区居民齐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发挥社区妇联维权协调组织、妇女维权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家庭纠纷调解站等妇女维权服务机构的作用,努力为广大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维权服务,妥善处理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把党的温暖和政府的关怀送到了居民家中.社区妇联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和社区建设的新路子,争做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廉洁自律、团结奋进的战斗集体,已成为一支立足社区、服务居民的新生力量,成为社区工作的顶梁柱。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 行)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 行)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常、执委队伍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替补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1、妇女联合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领导人,被选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当他们调离妇女工作岗位时,由执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认。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执委职务的卸免、替补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2、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团体会员的领导人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妇女工作负责人,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3、妇女联合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人,被选为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执委替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替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替补人选的情况;召开全体会议予以通过。

二、增补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

1、当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执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年修订)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年修订)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妇字[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5日)废止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妇字〔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妇联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国妇联重新修订了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农村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城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经提交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听取执委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3、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4、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5、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6、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全国妇联2005年6月8日附件1: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农村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认真做好基层妇女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

关于认真做好基层妇女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

古委发〔2015〕10号关于认真做好基层妇女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各基层党组织、基层妇女组织:我镇基层妇女组织自2012年换届至今已满三年,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镇基层妇女组织任期已届满。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妇女组织在现代化美丽古里建设中的作用,现对各村(社区)妇联、企事业单位妇代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回顾总结2012年以来基层妇女组织在妇女儿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确定今后三年工作的目标任务,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要求和《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社区)妇联、企事业单位妇代会班子。

二、有关要求1.坚持标准,配好班子。

根据全国妇联章程有关规定,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提升素质、完善结构、增强活力”的要求,优化妇女组织班子结构,要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好村(社区)妇联正副主席及企事业单位妇代会主任,提高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效能。

各村(社区)妇联在这次换届中,原则上年满47周岁的不再作为候选人;根据上级要求,基层妇联主席必须进两委的要求,原则上主席候选人在基层两委女干部中产生;对新进班子的主席人选,原则上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年龄40周岁以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妇代会主任应由本单位热心妇女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文化高、年纪轻的优秀女干部担任。

2.根据实际,明确职数。

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决定,各村(社区)妇联、企事业单位妇代会等委员职数为3—7名,设主席(主任)1名,村(社区)妇联确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席1名,但需从紧掌握,并报镇党委同意后方可执行;社区妇联主席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女领导兼任。

对没有妇女组织的非公企业要建立健全妇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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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权力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享有公民权利的女性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而确定。

第二章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
第七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全国年满18周岁以上的妇女人数基本按360000:1的比例确定。

省、地、县、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

第九条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以上享有公民权利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干部占总数的50%以内,各条战线妇女代表占总数的50%以上。

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左右〖HT〗。

第十一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

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第三章执委会、常委会名额及组成
第十二条各级执行委员会组成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人数根据代表人数按5:1的比例确定。

省、地、县、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四条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中,专职妇女干部占总数的50%以内,各界妇女干部占50%以上。

其中,少数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执委应占总数的20%左右。

第十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按照执委的条件,通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报本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经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确定执委候选人名单,参加正式选举。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委人数根据执委人数按5:1的比例确定。

妇女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专兼职)若干人。

主席、副主席、常委从执委中选举产生。

常委候选人由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交全体执委酝酿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执委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本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第四章选区和监票人
第十八条选举时设选区若干,参选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一般不设流动票箱。

第十九条选举设监票人若干,由代表(执委)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在其中指定总监票人建议人选。

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执委会议)通过。

已提名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由负责选举工作的部门指定,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选举
第二十一条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委、执委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执委的选举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人选,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差额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常委、执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三条选举时,参选人数一般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四条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选人可以表示赞成或不赞成,还可以另选其他人。

第二十五条不能写选票的参选人,可委托其他参选人(非候选人)代写。

第二十六条选举时,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七条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条选举时,候选人、另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参选人的半数始得当选。

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参选人半数的被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取足名额。

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取足名额。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并由工作人员向大会宣读选举结果。

当选的常委、执委按姓氏笔划为序宣布。

第六章监督与补选
第三十条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对代表提出质疑的,应与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核实。

第三十一条代表候选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补选时限为距离大会召开30日以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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