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电子商务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资金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资金运作合法合规。
2. 安全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 效益原则: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4. 规范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运作流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并积极配合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管理。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三章资金管理流程第七条资金预算编制:各部门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编制资金预算,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第八条资金支付审批:各部门在资金预算范围内,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资金收支核算: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及时进行资金核算,确保资金账目准确无误。
第十条资金对账与结算:财务部门定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进行对账,确保资金往来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资金安全检查:财务部门定期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风险防范第十二条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防范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制度,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资金调拨的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资金审计,确保资金运作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资金风险动态,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资金管理制度,电子商务公司可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024年商务领域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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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与执行规定

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与执行规定背景为了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以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档旨在规定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与执行规定。
资金使用原则1. 项目资金应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或用于非法目的。
2. 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资金使用流程1. 资金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申请。
2. 资金审批:资金申请提交给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3.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将资金拨付给项目负责人。
4. 资金使用:项目负责人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用于项目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5. 资金监督: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资金使用记录和报告1. 资金使用记录: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以及资金用途等。
2. 资金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资金使用监督与责任追究1. 资金监督: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监督报告: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3.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回资金、暂停或终止项目资金拨付、行政处罚等。
结束语本文档的制定旨在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与执行,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项目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整和执行。
商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商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合理配置和使用项目经费,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节约项目成本,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1、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定项目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监督和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过程。
2、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资金管理,接收和使用项目资金,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使用标准和流程,进行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使用1、资金申请(1)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拨款要求,填写相关资金使用申请,并经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资金管理部门。
(2)资金管理部门收到资金使用申请后,依据项目预算和计划,进行资金安排和分配,并将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2、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应按照申请的用途和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或超支。
(2)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
(3)资金使用需经过相关手续和流程,做好相关记录和凭证,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资金监管1、资金监管(1)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开支进行监管,保证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
(2)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资金管理委员会。
2、资金审核(1)项目资金使用需要经过内部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支出进行审计,审核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和计划要求。
第五章资金绩效评估1、资金管理委员会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目标和计划要求。
2、资金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和指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资金绩效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为项目资金使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六章资金安全保障1、资金安全责任(1)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有全面的责任,要做到合理规划、严格执行、严密监督,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
商务局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务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所有资金收支活动。
第三条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安全保障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3. 效益最大化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金使用价值最大化。
4. 规范透明原则:资金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二、资金预算管理第四条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 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编制部门预算。
2. 财务部门对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局预算草案。
3. 局领导审核全局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4. 财务部门根据局领导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5. 经局领导批准后,将全局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资金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2. 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3. 各部门应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合理使用资金。
三、资金支付管理第六条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程序:1.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2. 财务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预算和法律法规要求。
3. 审核通过的支付申请,报局领导审批。
4. 审批通过的支付申请,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条资金支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实际支出,确保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
2. 严禁将资金支付给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或单位。
3. 严禁将资金支付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八条资金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相结合。
第九条内部监督包括:1. 财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局领导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商财发[2006]362号•【施行日期】200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6]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六年八月八日附件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是以城乡市场、企业和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收集发布商务信息为主要方式,以促进国内城乡流通、发展对外贸易为主要目的,以公益性、非盈利性为基本特征的公共服务产品。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在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共财政、统筹安排、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科学决策、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发布。
主要包括:1.采集国内外相关部门、城乡市场和指定行业企业的产品、产能、产量、销售、出口、进口和价格等相关数据和信息;2.采集国内外市场相关的经济信息,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统计数据;3.根据特定目标进行专项调查,收集特定领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4.采集与商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5.对所采集数据真实性进行稽查,对合格数据进行规范化加工、整理;6.通过设计合理的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专家评价系统等方式,对取得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7.对经加工整理和分析的数据进行发布。
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项目资金管理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三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支付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房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第七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
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服务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服务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服务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类项目的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防范风险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服务类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类项目,是指为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一定服务并获取报酬的项目。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资金,是指为实施服务类项目所投入的款项,包括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以及项目结算款项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服务类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进行全过程的控制、核算、分析、评审和监督的工作。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第六条项目成立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分项预算。
第七条项目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预算: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合同规定,预估项目的收入情况。
(二)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用、材料费用、设备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结余预算:根据项目的预估收入和支出,计算项目的结余情况。
第八条项目预算的编制应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项目预算的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并及时调整预算,以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核算和分析,并及时进行上级汇报。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核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资金申请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资金申请表,明确申请的资金用途、金额、时间等,并提供相关支撑文件。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表应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核对资金用途和金额是否符合预算,并确认申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通过审核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并在资金申请表上记录。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未通过审核的,财务部门应向项目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作出调整。
第四章资金核算和分析第十六条资金核算应根据项目预算,对项目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并及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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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苏财规〔2010〕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166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精神,为加快江苏商务创新载体工程建设,推进江苏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内外贸融合,有效提升我省商务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现状,我们特制定了《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办法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200份附件: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的通知》(财企〔2010〕166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为加快建设江苏商务创新载体工程,推进江苏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内外贸融合,有效提升我省商务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系中央财政及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2010-2012年商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商务平台)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务服务平台项目是指专业机构或相关经济组织按照开放性、公益性原则,为产业集聚区和行业企业提供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物流、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等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加强公共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二)遵循不重复建设、不重复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既有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功能;(三)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有利于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平台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和使用。
省商务厅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定商务厅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支持对象及认定条件第六条重点支持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商务服务平台项目。
第七条产业集聚区包括:(一)国家级、省级开发区。
国家和省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
(三)国际化专业交易市场。
具体是指与江苏产业关联度高、上年度市场批发额不低于100亿元,所在地同类产业产品出口额不低于3亿美元的国际化专业交易市场。
第八条商务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依法批准成立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二)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能够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收费合理。
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平台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应当做到“五公开”。
(三)与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商务服务平台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九条各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筛选、上报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平台项目(不含电子商务平台、国际商务人才培训平台项目。
这两类项目由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商务发展需要统筹安排)。
各市、县筛选平台项目应当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上报的各类商务服务平台项目一般不超过三个。
省财政厅、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审核、认定市、县上报的平台及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及网络销售平台、国际商务人才培训平台。
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已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公共服务等平台的,不再认定为商务服务平台。
第四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十一条平台资金主要支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中的设备、技术、软件开发购置、运行维护、宣传推广等费用。
对政府出资设立的平台项目可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
第十二条平台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如下:(一)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
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是指区内为出口企业提供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服务的机构。
主要支持我省根据商务部批准重点规划建设的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
(二)境内外公共展示平台。
公共展示平台是指为出口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展览、展示平台。
重点支持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级重点展会项目,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展览会落户江苏,支持我省重点发展的境外展示中心建设。
(三)流通追溯管理平台。
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是指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及要求,为出口企业及流通流域服务的可共享可追溯的管理系统。
主要包括国家试点城市之外。
省重点建设的肉类蔬菜药品流通追溯体系(符合《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商务部商秩发〔2010〕457号精神)。
(四)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是指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交换,帮助企业完成商业交易过程的平台。
主要支持与省商务厅签订合作协议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机构、省重点培育的网络销售企业等。
合作协议单位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
(五)国际商务人才培训服务平台。
人才培训平台是指按照培训计划为区内企业及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培养国际商务、应对贸易摩擦专业人才的高等院校。
具体高等院校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
(六)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区内为出口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
(七)物流服务平台。
物流平台是指区内为出。
及流通企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机构。
(八)检验检测及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检验检测和技术研发平台是指区内为出口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支持标准:(一)对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境内外公共展示平台按其实际运营、维护、宣传推广情况,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
上限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补助;(二)流通追溯管理服务平台须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城市负责建设,由负责建设的城市按照《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平台资金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软件开发投入的50%补助,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中,对与省商务厅签订合作协议的国际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机构根据协议内容完成的专项宣传推广。
在线交易会、线下对接会等项目,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软件开发投入50%、单个项目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我省重点培育的网络销售企业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软件开发投入50%、上限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四)对国际商务人才培训服务平台完成的国际商务人才培训项目按培训协议给予定额补助;(五)对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公共物流、检验检测及技术研发类商务服务平台项目,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软件开发投入50%、上限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第十四条省商务厅、财政厅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商务服务平台资金分配。
平台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申报。
省商务厅。
财政厅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项目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平台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同一项目已享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一律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申报程序:平台项目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局,市、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联合上报文件和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件地联合上报的文件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具体申报材料一份报省商务厅。
省属项目单位具体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以上申报材料送至省财政厅和商务厅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之前。
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平台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二)优惠服务协议书;(三)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五)项目资金实际支出证明材料;(六)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平台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工作。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采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平台资金的项目使用情况、带动本地区地方和社会投入情况、帮助企业发展及预期效益(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绩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