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与父母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6父母子女关系-PPT课件

3.保护义务
(1)概念:父母应当防范排除来自自然界或者他人对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保护未成 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保护的内容: 1)不得损害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2) 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侵害 3)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 (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有权请求拐骗子女者归还子女、追究其刑责.
四、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教161)
(一)概念: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二)现代各国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 1)概念: 是指通过生亲自愿认领或被法院强制生父承认 孩子是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2)认领方式(2种)
一是自愿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为 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又分为两 种: 第一,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 认为生父的认领系 生父单独的法律行为,生父享有决定权,不依赖 于其它人的同意,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 第二,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目前大陆法系 国家普遍实行的认领模式是取决于一定条件的认 领,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
P81讨论案例 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进行推定? 按照解释三第2条第2款
五、继父母子女
(一)种类:有两种:姻亲、拟制血亲 (二)法律地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 利义务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完全相同。 判断:继父母子女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教第168页)
第四,诉讼解除。
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 判决解除的情形是: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 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 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 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 生活的。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 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第九章 父母子女关系

②认领的权利,有形成权的性质;
③认领人和被认领人之间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 血缘联系为前提。
2.认领的形式。 (1)任意认领。
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 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方法可分为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抚养 事实两种。
外国法均以认领为要式行为。 二、各国亲属法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21-27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外国亲属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 亲Hale Waihona Puke ,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
得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2.婚生子女的推定方式。 ①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②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 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③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皆推 定为婚生子女。 3.受胎期的推算。
(二)婚生子女的否认 1.婚生子女否认的概念。
(接下页)
人工授精技术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
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
精子或授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 一种新生育技术。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
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
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
养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 育关系的继子女之不同点在于四类子女法律关系 的形成和解除不同。
《亲子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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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叶甲患有乙肝,从而使其难以仅凭自己的能 力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更无能力支付医药费。被告 叶乙作为原告的亲生父亲,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 给予原告适当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2.上大学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选择 的结果,且作为就业投资的利益归于原告,因而学费 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婚姻家庭法
第四章 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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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凡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出生的子 女,如无反正, 视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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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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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生活费、教育 费、医疗费及其他必 要的费用 对象: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未成年子女, 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 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 活的子女)
六、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自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
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 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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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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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
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 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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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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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
高中政治《家庭与婚姻》知识梳理

《家庭与婚姻》知识梳理【考点展示】【知识结构】【知识梳理】第一框构建和睦家庭一、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1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______,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我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父母必须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让适龄子女弃学从商或务工务农的做法是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的。
(2)父母还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义务。
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无知,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
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义务。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___________。
(3)子女对父母有________________的义务。
________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
所有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________,是指子女应该在__________、__________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子女应当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
(温馨提示:注意区分抚养、赡养、扶助、扶养四个概念。
)(4)父母与子女有__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且互为________________法定继承人。
(5)___________________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_________________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___________________为止。
(6)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___________________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________。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王欢律师如何理解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但权利义务是相同的,主要有:父母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何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
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如果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
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
当子女受到伤害、侮辱、拐骗时,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和要求归还子女权。
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05扶养、亲权和监护

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 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此制度巧妙地将鼓励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 子女的历年相联结,而具有奖励、促进非婚 生子女之生父母正式结婚之功能。
准正的形式:(1)生父母结婚而准正;(2) 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要件:*血缘 *婚姻或宣告 *法律事件
子女与生母之夫 具有血缘关系
三种原则与方法: 受胎说 出生说 混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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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说
瑞士“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婚姻中 之后10个月内所生的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 生子女。夫即为父。”
包括:
(1)婚中受胎,婚中出生; (2)婚前受胎,婚中出生; (3)婚中受胎,婚后出生。
推定的意义:尊重婚姻道德;保护子女的利益;
二、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 (三)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子女
评析
认领主义
认领 婚生化 准正
确认父亲身份
血缘主义
生父承担义务
三、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第一个试管婴儿结婚
四、人工生育子女
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
以产生的标准不同,可分为:法定扶养、协议扶养 与遗嘱扶养。后二者是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前者 是基于亲属身份行为的扶养,为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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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养的特征
1、身份性 2、条件性: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 3、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或者处分 4、相互性:*一致性*时间、程度非对等性 5、无时效性 6、可变性 7、保障性:依靠受害人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
孙子?如果当时陈梅已经成年,那么,他们之间
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 利义务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非婚生子女享有 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
2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 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
非婚生父母 子女之间相互享 有继承权。
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
养父母子女之间 的权利义务适用《婚 姻法》对婚生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规定可以 随养父或养母的姓, 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 留原姓;
2
养子女和养父 母的其他亲属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婚姻法)对子女和 其他亲属之间权利 义务的有关规定;
3
养子女和生父母 间的权利和义务,因 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 停,在收养关系解除 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 复。
四、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 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 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 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 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是什么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是什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父母是否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之内所生育的子女。
很多网友对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体的区别存在疑惑。
那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是什么,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是什么[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
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
子女与母方的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
子女与父方的关系,各国法律都采用下列推定:在婚姻关系中受胎的,母之夫即为子女之父;夫妻在受胎期间未同居者除外【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区别】: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权利与义务有什么区别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认其身份,也就是确认谁是其生身父母。
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家庭关系
Thank you!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 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
抚养 赡养 继承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
扶养 继承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 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家庭关系
家庭:以婚姻、血缘 和共同生活为纽带的 亲属团体。
夫妻 父母子女
家庭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夫妻关系:指夫妻双方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所享有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一体主义
(夫权主义)
夫务 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 对子女抚养教育 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 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有制) 互相扶养的义务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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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
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
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
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
2011年3月6日上午,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开庭审理了陈某 父子借债纠纷案。 2009年6月22日,陈某一纸诉状将儿子陈某某告上法庭,并附上借 条一张。陈某在起诉书中称:陈某某2008年11月份在东阳市发生交 通事故住院后,向他借了现金1000元整,并写下借条,定下还款期 限。后由于陈某某未能及时归还,陈某经多次催讨无果,还曾遭到 拳打脚踢,百般无奈之下,他才走上法律途径。但陈某某表示其所 述内容是凭空捏造,不符合事实。他在庭上陈述陈某在他童年时没 有尽到抚养的义务,使他成了流浪孤儿。他当庭提出要求于陈某脱 离父子关系。,陈某和陈某某本是父子,本不应该为此撕破脸皮,更 不必对簿公堂,难道真的只是为了1000块钱吗?据了解,儿子陈某 某在14岁时便外出打工,平时的父子两人聚少离多,加上缺少沟通 交流,以致父子感情不深,产生纠纷后不能及时进行自我协调解决, 反以此为导火索引出更多的不满和成见。 结合材料谈谈父母与之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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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与爱情背后,也体现着
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
教育义务。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也
是父母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 可推卸的义务。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 予父母关心和照料。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 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 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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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与父母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摘要:父母对子女有着照顾抚养的义务,子女也同样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对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那么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还有哪些权利义务呢?下面就由慈溪专业家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婚生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否确凿无疑地出自生母的丈夫,难以直接以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认。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大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基于尊重结婚道德和婚姻制度,维护和巩固因合法婚姻关系建立的家庭、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根据医学上的生育经验,设立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如果您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
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慈溪最好的专业家庭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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