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通(警)告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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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_交通运输部

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_交通运输部

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申请、发布、接收、使用水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国家协调人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工作。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具体发布工作。

第四条遇下列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航行警告:(一)灯标、浮标或者其他助航标志发生故障;(二)船舶或者其他物体沉没;(三)设立或者改变助航标志;(四)拖带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五)发现漂浮危险物,如遗弃船舶、浮冰、集装箱等;(六)开展搜救应急行动;(七)新发现的礁石、浅滩或者暗礁;(八)已公告的航道(路)发生意外改变或者中断;(九)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十)开展军事演习、武器发射、航天任务等活动;(十一)引起水平面、水位异常变化的海啸、洪水等突发情况;(十二)无线电导航系统、岸基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服务发生重大故障;(十三)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行为;(十四)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或者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四条第(四)、(九)、(十)项活动的单位应当提前10日告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认定,需要立即发布航行警告的除外。

船舶、设施和人员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七)、(十三)项等情形应当立即告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航行警告播发时间不超过42日。

航行通(警)告发布体系亟待完善

航行通(警)告发布体系亟待完善

2航 行 通 警告 发 布 的分 类 . 航 行 通 警 告 发 布分 为三 类 。 是 申请 发 布 。申请 发 布 是 一 水上 水 下 施 工作 业 单 位 因水 上 水下 施 工 影 响 通 航 环 境 时 ,
动向海 事 管 理部 门 申请 发 布 水 上安 全 信 息 , 障 水 上 水 下 保 工作 业 和 船舶 航 行 安 全 ; 是 报 告 发 布 。 报 告 发 布是 指 海 二 营理 部 门 接 到可 能影 响航 行 和 作业 安 全 的信 息 后 , 程 序 按 {将 水 上 安 全信 息 发 布 出去 ; 是 主 动 发 布 。 主 动发 布是 寸 三 每事 管 理部 门根 据 所 掌 握 的最 新 的水 上 安 全 信 息 , 时 主 及 荧布水 上安 全 信 息 。
面滞 后 于 沿 海 船 舶 运 输 的需 要 。在 我 国沿 海 , 行 着 大 量 从 航 事 沿 海 内贸 运 输 的 船 舶 , 行 的航 行 通 警 告 管 理 手 段 难 以 做 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到沿 海 水 域 的 全 面覆 盖 , 就难 以做 到 信 息 获 取 和 发 布 的 全 也
航 行通 警告发 布 管理存 在的 问题
1部 分 管理 者 的认 识 不 到 位 .

航行通 警告发 布 管理 的现状
1 行 通 警告 的发 布 管 理制 度 . 航 我 国航 行 通 警 告 的立 法 是 比较 健 全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
是 有 些 人认 为航 行 通 警 告 发 布是 依 申请 的行 为 , 如果

错 误 的认 识 ,必 然 会 导 致 航 行 通 警 告 发 布 管 理 工 作 的 不 到

GMDSS实习报告(二)

GMDSS实习报告(二)
2)、EGC增强群呼系统
EGC功能可以使授权的信息提供着通过地面站、网络协调站向装有EGC接收设备的船站播发信息。EGC系统和518KHZ NAVTEX系统是GMDSS系统中海上安全信息广播的主要形式。EGC业务包括:紧急电文、沿海警告、岸到船遇险警告、气象和导航警告、区域内的搜救协调、海图修正业务。其电文的优先等级是遇险、紧急、安全和普通信息。接收到遇险等级的电文EGC接收机的MES终端就会显示出“DISTRESS”或指示灯亮并发出声音报警,同时打印机将自动打印接收到的遇险报警电文。
这些书实用性不大,用的机会不如无线电信号表多。但有些内容是无线电信号表中没有的。例如有时收到了DSC遇险信号,可以根据里面的MMSI识别码查到这条船的船名、呼号、国籍等具体情况。
这些书出新版的时间在书的前言中说明。这些书是不用改正的,定期出补编。其中RADIO REGULATIONS 和MANUAL FOR USE BY THE MARITIME MOBILE AND MARITIMEMOBILE SATELLITE SERVICES 不出补编,LIST OF COAST STATIONS 每6个月出一次补编,LIST OF SHIP STATIONS 每3个月出1次补编,LIST OF CALL SIGN AND NUMBERICAL IDENTITIES 每3个月出1次补编,LIST OF RADIO DETERMINATION AND SPECIAL SERVICES STATIONS 每6个月出1次补编。
五、GMDSS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电台日志的记载
1、设备的维护保养
按照SMS文件进行。文件里面列名了每种设备的检查周期,有日常维护的、每周维护的和每月维护的,维护保养要记录在《电台日志》和《维修工作记录簿》上。

NEW航行通告(陈文华版)解读

NEW航行通告(陈文华版)解读

3
航行通告处理与发布
SNOWTAM通告的处理
运行冬春季航班时,需要特别注意对雪情通 告的监控,应及时将有重大变化或有重要影响 的雪情通告提供给签派,必要时向机组提供讲 解。
在通告系统“SNOWTAM”页面能查询到所 有收到的雪情通告,收到雪情通告分析后,翻 译成明语通过FOC消息发送到签派及情报值班 人员。
2010年9月12日10时(UTC)起,我国航行通告系列由原来的A系列变更为A 、E、F系列。见AIC 01/2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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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邻国情报中心 如老挝、越南
NOTAM基础知识
A、E、F等 A、E、F等
总局情报中心
ZBBB
B类 B类
邻国情报中心 如老挝、越南
东北
ZYTX
华北
ZBAA
新疆
ZWWW
西北
ZLXY
西南
ZUUU
华东
ZSSS
中南
ZGGG
C
C
C
C
C

哈尔滨 ZYHB

天 津 Z B T J

乌鲁木齐 Z W W W 西


Z L X Y

贵 阳 ZUGY 南
C
C


Z S N J

深 圳 Z G S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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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M基础知识
航行通告的一般规范
报号规范 内容规范 校核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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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通告处理流程
航行通告处理与发布
发布航行通告 接收航行通告 处理通告 修订数据 发布使用
航行情报数据 航行情报通告 航行情报通 发布单位 支持席 席 告席

第三节 航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第三节 航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本次课主要学习内容: 一、航行情报服务 二、原始资料提供和收集 三、航行通告发布 四、告警服务
(一)航行情报服务内容
航行情报是飞行员飞行的依据,由地面通告和空中交 通咨询两部分组成。 1.分类:航行资料服务、航图服务和气象报告服务。 2.情报资料的形式:永久性、临时性。 3.航行资料的内容: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航行资 料通告、飞行员资料手册。 4.航图内容:世界航空地图、区域航空地图、航空计划 地图、航路图。仪表进近图。机场图和机场障碍图。 5.气象服务:常规报告、重要天气报告、航行情报发送。
二、原始资料提供和收集
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是由各个部门负责提供的, 各部门都有具体分工。
(1)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2)通信导航部门 (3)场道部门 (4)公安部门 (5)油料部门 (6)气象部门 (7)国际运输部门 (8)财务部门 (9)卫生、检疫部门
三、航行通告发布 对飞行有直接重要意义的资料,必须发布航行
第三节 航行情报和告警服务
教学目标:了解航行情报服务的目的和内容 教学重点:航行情报服务的内容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日期:11月2日 教学流程:
导入: 在第二节中,我们学过空中交通服务包括飞 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情报服务的相关内容。
航行情报按照情报区提供。航行情报区是 为提供航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 的空间。
通告:
1.机场的开放、关闭,航路的建立、撤销和改变。
2.空中交通服务和航行服务程序的建立、撤销和 重要更改。
3.飞行情报区、飞行管制区、管制地带、禁区、 危险区、空中走廊规定和程序的建立或者改变。
4.航路、机场导航设施、抽空通信设备的建立、 中断或者恢复工作,频率,呼号、位置、工作时 间的改变或者工பைடு நூலகம்不正常。

航行通告解读

航行通告解读

航行通告解读1. 引言航行通告(Notice to Mariners)是指航海活动中发布的重要信息,以确保航行安全和顺利。

通告包含海图更新、航行警告、航道变更、港口工程、危险物标志等各种与航行相关的内容。

航行通告通常由国家、地区航海部门、海事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发布,并根据制定的规则进行更新和共享。

本文将对航行通告的解读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分析,并介绍航行通告的重要性以及其对航海活动的影响。

2. 航行通告的重要性航行通告对于航海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航行通告的几个主要重要性:2.1 提供海图更新信息航行通告是提供最新海图更新信息的重要渠道。

海图是航海活动中的基本工具,而水下地形、航道变化和危险物标志等信息的准确性对于船舶的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航行通告发布海图更新信息的目的是及时向船舶提供准确可靠的海图数据,以帮助船舶避免潜在的危险。

2.2 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还用于发布航行警告,以提醒船舶注意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

这些警告可能包括海上的冰山、潜水作业、海底管线、船只沉没和废弃物等。

通过发布航行警告,船舶可以提前获知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航行准备和预防措施,从而降低航行风险。

2.3 通报航道变更随着时间的推移,海洋环境和河道水文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导致航道出现变更。

航行通告用于通报任何与航道有关的变更,以确保船舶能够及时了解新的航道安全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航行。

2.4 介绍港口工程和变动航行通告还用于介绍港口工程和变动,例如新建码头、岸线修建、填海造地等。

这些工程和变动可能会对船舶的进出港和停靠操作产生影响,因此通告的发布对于船舶的航行规划和安排至关重要。

2.5 标志危险物位置和性质危险物标志在船舶航行中起着关键作用,帮助船舶避免潜在的危险。

航行通告用于发布与危险物位置和性质相关的信息,例如浮标、灯塔、海上通讯设施等。

这些标志物可作为船舶在海上进行导航和定位的标志,确保船舶在正确的航道上航行。

空中交通管理:第二节 航行通告

空中交通管理:第二节 航行通告

1一航行通告概述NOTAM: Notice To Airmen由本地的航空部门根据芝加哥条约第15条中关于航空信息服务的格式发出,作用为通知飞行员该空域或机场的特别安排、临时规定及运作程序的改变等。

航行通告是飞行人员和与飞行业务有关的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以电报形式发布的,关于航行设施、服务、程序的建立、情况或者变化,以及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的出现和变化的通知。

一航行通告概述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处理工作,分别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和机场航行情报室负责实施。

NOTAMs信息包括维修引起的机场及跑道关闭,发生在导航设施和通信频率上的变化,雷达服务的可用性,机场的雪情及其它对计划航路、着陆操作过程很重要的信息。

飞行员必须在飞行前的准备工作中仔细研读。

二航行通告分类一级航行通告(NOTAM)二级航行通告雪情通告一级航行通告普遍比二级航行通告更紧急,必须在生效前7天发出。

一级航行通告目前包括A、C、D三个系列。

A系列——国际分发。

由民航局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发布,发至已于中国建立一级飞行信息交换关系的外国国际航行通告室、我国对外开放机场航行情报室和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

C系列——国内分发。

由民航局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地区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负责发布,发至各主要机场的航行通告室和航行情报室。

D系列——地区性分发。

由各机场航行情报室发布,通常发至所在地区的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

其他——悉尼情报区发布S系列航行通告,布里斯班情报区发布N 系列航行通告,针对航行资料的修改,由布里斯班发布G类航行通告;印度发布G类航行通告;瑞典发布A类、B类航行通告A系列航行通告因为要发布至外国航行通告室而使用协调世界时,C、D系列航行通告因为要发布至或者来自于国内机场、航行情报室和地区航行情报中心航行通告室而使用北京时。

一级航行通告的发布规则为了便于对航行通告的识别,每个发报单位应当从每年1月1日开始,对所发的每份电报应当按照系列用数字顺序编号。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

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7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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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通(警)告业务简介
1、航行通(警)告的定义
航行通(警)告是海事部门向船舶提供的安全信息服务,是海上安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安全信息主要有危险冰况、船舶残骸、航道障碍、巨型船只航经狭窄水道、漂浮水雷、灯塔熄灭、航标变化、航道突变、水位涨落、港口禁航、军事演习、水下作业、无线电导航失效等危及航行安全的信息。

海事部门为确保水上航行安全,将收集和获得的海上或管辖水域内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水上情况变化,通过不同的发布形式及时准确地告知所有船舶。

航行通告是海事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为保障社会公众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形式发布的一种航行安全信息。

航行警告是海事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为保障社会公众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通过海岸或江岸电台,以无
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的一种航行安全信息。

2、航行通(警)告的区别
航行警告与航行通告都是海事主管机关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所涉及的内容相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所列的第五条第一款中的11项内容,但它们有以下几点区别:
(1)发布方式不同:航行警告是海事主管机关委托海岸或江岸电台利用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的一种航行安全信息,因受播发时间、播发接受方式等限制,发布内容通常是简明扼要,报文简短;航行通告是海事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的一种航行安全信息,发布内容较为详尽,有的还附有示意图。

(2)接收对象不同:航行警告的接收对象主要是那些航行或锚泊在海上或水上只能用无线电方式获取航行安全信息,从事水上水下进行各种作业的船舶、设施和排筏;航行通告的接收对象主要是那些在岸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
获取航行安全信息的船东、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或停泊在港内和将要出港的船舶、设施和排筏。

(3)发布时效不同:航行警告主要用于播发比较紧急且时效较短、需要海上公众立即知道的航行安全信息;航行通告主要用于播发和传递时效较长的航行安全信息。

(4)采用一事一发的方式,不宜将多个事项用同一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发布,并使用统一的格式和用语。

航行通告应用中文发布;航行警告一般用中、英文发布(中、英文航行警告应统一编号),也可仅使用中文发布。

3、我国航行通(警)告的播发
我国航行通警告的播发到目前为止还是以海岸电台播发为主。

在NAVTEX播发系统投入运行前,我国海岸电台主要以莫尔斯无线电报方式播发各类航行通警告。

我国沿海航行通警告以北纬24度为界划分辖区。

根据交通部海上无线电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海海岸
电台负责播发北纬24度以北各港发布的沿海航行通警告信息;广州台则负责北纬24度以南各港发布的沿海航行通警告信息。

实际执行时,以福建省厦门港为界,上海台定时转发的航行通警告范围为厦门(含厦门)以北各港,广州则为厦门以南各港。

这些航行通警告可同时以中英两种文字编写,有时也会仅以英文编写。

海岸电台播发沿海航行通警告和本地航告均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有关规定安排播发时间和频率。

使用莫尔斯电报方式播发的航行通警告,各台一般安排在收到警告后的第一个静默时间(每小时15-18分和45-48分)结束时首次播发。

重播时间一般安排在首播3-5小后的双数小时18分(上海台)或48分(广州台)。

长电文播发过程中遇下一静默时间应暂停。

每份警告一般重播三次。

有效期较长或发布者有特别要求的另定。

英文航行通警告,时限在半个月以内的,每天播发一次,超过半个月到六个月的,每五天播发一次,超过六个月的,由发布者重新发布。

上海台和广州台还安排在沿海通电时间播发。

航行通警告的海岸电台编号,英文按年编列,中文按月编列。

上海和广州台转发时,将本台编号和始发台原编号用斜线分开,斜线前为转发台编号,斜线后为始发台原编号。

各海事局发布编号一般也是中英文分列,按年编号。

例如,SH0583,TJ0095,ZG05238,上海局中文报(05416)等等。

1999年起,为适应船舶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改造的需要求国内主要船公司的需要,上海海岸电台试行以半自动窄带印字电报系统定时播发沿海航行通警告和气象预报。

2002-2003年,上海、广州和天津三岸台由我国自行设计开发的自动无线电传系统(即自动窄带印字电报系统)
先后建成。

经部主管部门批准,三台先后开始使用该系统定时播发沿海航行通警告和气象预报信息。

根据我国沿海船舶的普遍要求,上海台还利用518kHz NAVTEX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播发B2类别编码为V并以中文电码编译的航行通警告。

部分船舶设备可直接打印中文。

无论以何种方式播发,同一播发时间内播发多份通警告时,均按编号的倒顺序播发。

从电文的紧急程度和性质区分,NAVTEX电报分为三个等级:
~VITAL(紧急):发射台收到这类信息后应立即播发;
~IMPORTANT(重要):当频率未被占用时即时播发;
~ROUTINE(常规):在规定时间播发。

4、世界无线电航行通(警)告系统国际协调区域的划分
根据国际海协决议,建立了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将世界海域划分为十六个播发航行警告的区域(也称为大区
通告)。

每个区内均有负责播发其本海区航行警告的协调国。

协调国安排指定岸台播发,每次播发均冠以NAVAREA字样及区域编号,如NAVAREA XI 等。

我国所在的区域为第十一区。

(西太平洋45°N以南)第十一区协调国为日本,航行通警告海岸电台播发台为东京(JNA)。

协调国指定的岸台负责播发由本协调区内各国和相邻协调区相关各国提供的远距离无线电航行通警告。

各协调区内各国岸台仅播发沿海和本地航行通警告。

因此,我国各岸台负责播发的均属沿海和本地航行通警告。

远距离航告须交由日本东京台播发。

各国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岸台的分布、播发能力和国际协调的需要确定各岸台负责的播发区域。

各岸台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警告性质及经授权的信息发布单位的要求确定各类警告的具体播发方式、频率和时间。

例如,由日本东京台JNA播发的第十一区NAVAREA,
原由该台用莫尔斯方式播发。

现十一区航告已改由日本KDD卫星地面站用EGC安全网(Safety Net)业务播发。

5、NAVTEX业务简介
(1)NAVTEX业务的定义(国内译名奈伏泰斯)
NAVTEX业务是一种由海岸电台应用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技术播发航行通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和紧急信息并由船舶自动接收的海上安全信息业务。

它是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的组成部分,也是世界航行通警告业务(WWNWS)的组成部分。

(2)NAVTEX业务的分类
NAVTEX业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经国际协调用英语在518kHz频率上播发海上安全信息的业务,通常称为“国际奈伏泰斯业务”;另一种经国内协调使用本国语言在490kHz 或4209.50kHz频率上播发海上安全信息的业务,通常称为“国内奈伏泰斯业务”。

(3)NAVTEX区域链状覆盖
IMO把全球NAVTEX业务划分为十六个与NAVAREA 相同的协调区。

每个协调区分为四个发信组,每组最多可设立六个发信台,每个协调区最多可设立二十四个NAVTEX发信台。

每个发射台的确立经国际协调,各发射台信号的覆盖半径设计为400海里协调区内各发射台台标以一个英文字母表示。

区内发射台一般按自西向东和自北向南排序的原则,在英文字母A—Z中选用,但本区内十六个台的台标不得重复,相近区域相近发射台的台标应协调使用以避免发射信号覆盖重叠。

区内每个发射台播发时间最长为10分钟。

每组六个台共为一小时。

区内二十四个台循环一次需四小时。

因此各发射台两次播发时间之间的间隔为四个小时。

我国沿海各台分在第十一区第三组,我国香港和日本在第二组;韩国、马来西亚在第四组;新加坡等在第一组。

我国现有的六个NAVTEX发射台台标:
三亚台M,广州台N,福州台O 上海台Q,大连台R,香港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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