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0湖北社保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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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大力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一)促进个体经营发展。

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支持各类特色小店发展,推动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各类小店集聚区建设。

各地可探索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经营专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开办小微实体。

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网址或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科学设置临时便民服务点,对占道、出店等经营形式规范包容管理,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

(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非全日制就业。

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家政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促进行业提质扩容。

增强养老、托幼和心理疏导等服务领域的吸纳就业能力。

支持住宿餐饮企业、A级旅游景区等扩大提供季节性就业岗位。

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部门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就业。

支持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增加就业机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措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条件申请缓缴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今年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含)以上;(二)今年2月以来,能够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全体职工发放工资(或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三)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2020年1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超过5.5%计算;(四)2020年1月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五)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当月不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三、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四、缓缴处理(一)缓缴期间,正常申报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鄂人社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1.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三)适当倾斜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3.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4.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为众多灵活就业者提供了一份重要的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灵活就业的方式,而这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对于他们的未来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他们是指那些没有在传统的单位固定就业,而是从事诸如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临时工作等各类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

这些人员工作形式灵活多变,但在养老保障方面面临着一些独特的挑战。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为这一群体提供与传统就业人员相当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晚年能够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该制度具有一系列的特点和优势。

在参保条件方面,相对较为宽松。

只要是在湖北省城镇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有资格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这为广大灵活就业者打开了一扇保障之门,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

缴费方式也具有灵活性。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档次。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档次则分为多个级别,从低到高,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这种灵活的缴费方式,既考虑到了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又能让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在待遇享受方面,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有关,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然而,在实际参保过程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经济压力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往往不稳定,而且需要个人承担全部的缴费金额,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人员来说,可能会感到负担较重。

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湖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一个老工业基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湖北省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湖北省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湖北省政府制定了《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一、政策背景湖北省是全国老龄化人口比例较高的省份之一,截至2020年,湖北省65岁及以上人口已经达到了约110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超过了14%。

这也意味着,湖北省的退休人员数量也相当庞大。

为了更好地保障湖北省的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湖北省政府不断加大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力度,制定了《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二、政策内容1.医保基金《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规定,湖北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由省级财政、地市级财政和个人缴费三方面组成。

其中,省级财政负责一定比例的基金拨付,地市级财政负责本地区的医保基金,个人缴费则是指退休人员自己的医保缴费。

2.医保范围《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规定,湖北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了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同时,政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的保障内容,如大病医疗、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等。

3.政策优惠《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还规定了一些政策优惠,如优先看病、减免个人缴费、门诊挂号优先等。

这些政策优惠的出台,为湖北省的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好的医疗保障。

三、政策效果自《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出台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湖北省的退休人员医保覆盖率已经达到了90%以上。

这意味着,湖北省的退休人员已经得到了更好的医疗保障,生活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

总之,《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出台,对湖北省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这也是湖北省政府对老年人权益的重视,对老年人健康的负责。

希望湖北省政府能够继续加大对老年人医疗保障的力度,为湖北省的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2020年个人社保新政策有哪些

2020年个人社保新政策有哪些

2020年个人社保新政策有哪些
2020年个人社保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上调。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文件,2020年起,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上调5%以上。

这对于当前的退休人员和即将退休的人
员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2. 参保缴费门槛降低。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参加
社保的门槛降低,从原来的两人以上降为一人以上。

这意味着,单个企业也可以为员工购买社保,降低了劳动力成本,提高了用人单位的竞争力。

3. 医保报销范围扩大。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2020年起,我国扩大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在保障大家医疗安全和健康的同时,缓解了医疗费用对于市民的经济压力。

4.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为了让更多的失业人员获得更多的保障,我国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国
家最低工资标准的60%提高至80%,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平
均工资的3倍。

5. 养老金的集中统筹。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国将逐步实现全国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将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可支付能力,为广大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提供更加
可靠的保障。

总的来说,2020年个人社保新政策主要围绕增加个人保障、降低参保门槛、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提高失业保险金、集中统筹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改革和调整,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等工作。

要加强宣传解读,深化调查研究,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9日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统筹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计算口径,据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鄂政办发〔2020〕9•【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金统筹制度,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促进公平。

各市(州)统筹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实现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二)坚持防范风险。

实行基金市(州)级统收统支,强化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坚持明确责任。

建立市、县两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压实主体责任,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三、主要任务(一)统一政策制度。

提升市(州)统筹区范围内政策制度决策层级,统筹考虑各县(市、区)政策差异,并做好与医疗救助等政策制度的衔接,确保市(州)统筹区内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

1.保障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纳入保障范围。

各地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登记缴费,促进应保尽保。

加强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参保人员信息比对,避免重复参保。

2.筹资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筹资政策,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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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0湖北社保政策解读
市直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一)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五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
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
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
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

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本企业在职职
工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二)企业职工“五险”单位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根据鄂劳社发〔2008〕20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度本单
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
人缴费基数总额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高于的按单位工
资总额核定。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基数均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核定。

在湖北省养老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中央、省属企业,其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湖北省养老
保险局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建筑施工以及矿山开采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施工项目及矿山开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缴费申报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数申报核定。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编在职人员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退休人员
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在编在职
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
60%(1905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300%的,按300%(9522元)申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申报核定区间内的,按本人实际月
平均工资申报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按在职职工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
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申报核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黄石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2222元)为基数,以8%的费率核定缴费。

具体缴费档次明细见《2015年度黄石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
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1)。

(一)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实行
“两表两签字”制度。

“两表”,即单位申报核定时,须要报送度
财务决算年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

“两签字”,即参保单位法定
代表人、工会、人力资源、财务负责人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单
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上签字(盖章);职工本人
必须在《2015年度黄石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或盖章。

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开
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签字的,可采取单表申报签字或盖章的办法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门归集后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存档备案。

个人缴
费基数一经核定,实际缴费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

(二)企业参保单位已核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凭《黄石市企业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直接申报。

还未核
定单位度工资总额的,必须提供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年报表。

财务决算报表中须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核
算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费用及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定,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报表资料的同时。

还需报送《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盘》(以下简称《申报盘》),《申报
盘》格式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并根据2015年6月参保单位职工数
录入缴费基数。

纸质资料须与《申报盘》数据一致,如不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四)全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核定。

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参保单位
必须在此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工作,6月份当月有职工增减异动
的单位,请先进行申报后再做增减异动。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核
定或报送资料不全无法核定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
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
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
障制度。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两者的共性,都具有互利互济性,具有由社会共同分担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经济繁荣的功能。

两者的本质区别:社会保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之缴费,具有强制性,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事业,有国家财政作后盾,其
待遇水平包含人类文明成果,体现社会进步程度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商业保险参保完全自愿;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经营活动,风险自担;其待遇在投保时便以明确的货币量化;它是由企业举办的并体现
企业价值观。

3.我国目前已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
我国目前已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社会成员)都必须按统一政策规定履行缴纳养老
保险费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退休后都能享受相应的保
险待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
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企业或用工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
有害物质等而致残、致死的职工及其家属的一种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

它是为维护企
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和医疗保险,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
险制度。

4.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是地税机关
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是为了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的有利条件,实现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提高缴费自觉性、增强收缴
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意义重大,它
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有利
于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费筹资机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社会保
险制度改革,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5.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
6.社会保险缴费个人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称为缴费个人。

包括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和合资企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

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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