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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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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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格式一、案件争议核心(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不是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不是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二)小A姑娘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补偿。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补偿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许诺,而且许诺通知已经抵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劳,可是由于尔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两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二者之间是违约补偿法律关系。

(二)小A与B、C、D之间是侵权补偿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高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一路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肯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肯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損害賠償
Ⅱ.B 電腦:具有缺陷
1.瑕疵給付(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要件 效果
範圍(113) 減損(119)
造成損失 損害賠償範圍(113)
所失利益
預先說(采英國法的 Hadley v. Boxendale rule)
2.案例研討
(1)甲出賣 A、B 二個電腦給乙。A 電腦遲未交付,交付之 B 電腦故障不能
使用,乙受有經濟損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Ⅰ.A 電腦:遲未交付
1.繼續履行:請求權基礎?(寫出精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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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 B 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 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籤,並誤投于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 午始行到達。B 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 A 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 百科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 教授拒絕受領。試問 B 出版社得對 A 教授主張何 種權所有權 返還使用某物的利益 償還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價金、報酬 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賠償等
合同(合同法 235) 不當得利(通則 92) 無因管理(通則 93) 侵權行為(侵權 6、2、15)
4.法律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規範基礎,包括最高院解釋意見)
(二)案例事實、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 【自動販賣機上的兩個一元馬克】(見下圖)
契約上的請求權(合 同法 107)?
1、 甲設自動販賣機:要約
要約邀請 要約:意思表示
2、乙投入 ab 二個馬克 (1)承諾:成立買賣契約
a 馬克
(2)支付價金:移轉所有權 (3)甲取得 ab 二個馬克所有權 b 馬克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方法比较

案例分析方法比较

案例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又称为历史的方法,它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照顺序检讨其法律关系。

简要概括其步骤: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分析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

2)分析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如果是好意施惠关系,则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例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5)分析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

2、考察法律适用这一过程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3、得出结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简要概括一下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的步骤: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简言之,就是要做到: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请求权检索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例如,只是提出赔偿损失,但没有指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了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基础,但法官仍然依职权对其请求权基础进行检索,即“原告提出事实,法官确认权利”。

原则上,请求权的体系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1)考察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加以考虑。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比较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比较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较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较德国法学界⽐较推崇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但其并不是唯⼀的案例分析⽅法。

我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不可完全替代其他案例分析⽅法。

之所以不能完全采纳德国法的请求权检索法,是因为:第⼀,因为按照此种⽅法,要对可能涉及的各种请求权逐项进⾏检索,如⽆权处分涉及到侵权的请求权、合同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按照此种分析⽅法,必须要进⾏逐⼀的检索,失之繁琐。

同时,有时还会陷⼊多项请求权之中,必须要熟练各种请求权才能很好地运⽤,否则难以把握。

第⼆,请求权基础就是指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具体适⽤的条⽂。

但我国由于民法典没有制订,现⾏法体系⽐较杂乱零碎,难免有许多法律疏漏,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检索起来有⼀定的困难,如完全依照现⾏法律检索请求权,可能造成法律疏漏。

第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适⽤范围,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

例如,授权⾏为的法律关系本⾝不存在请求权;⽆权代理中本⼈的追认权亦然。

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因⽽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难有适⽤的余地。

此时就需要运⽤法律关系分析⽅法加以分析解决。

例如合同⽆效、合同不成⽴、单⽅法律⾏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到形成权的争议。

第四,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揭⽰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

例如,它不能揭⽰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仍有赖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

第五,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相⽐较,两者的思维过程也不相同。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则是从“规范”出发,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其下;⽽法律关系分析⽅法主要是先找事实后找法,当然,在事实分析过程中也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运⽤。

请求权基础⽅法是在检索过程中⼀次性的完成;⽽法律关系分析⽅法是在对法律事实分析的基础上,适⽤法律规范。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成 良先 生认 为 ,法律 思 维是 指严 格遵 循 法律 本 同时 ,也 应注 重价值 判 断 ,否则过 分 注重形 式
身 的形 式 逻 辑 ( 包 括 法 律 的规 范 、原 则 和 精 合 理 性 ,就 可 能 导致 机 械 法 学 。著 名 的 四川 泸 州遗 赠 案 ”若 严 格 按 照 法 律形 式 合 理性 标 神) ,在 此 基 础 上来 分 析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解 决 “
据 ,而应 当 以逻 辑思 维 为 主 ,辅 以价 值 判 断 、 例 ,其 中 ,该法 条前 半句 规定 属 于法定 事实 构 经 验思 维 ;第 i ,法 律思 维 的程序 性 。法律 思 成 ,后半 句规定 则属 于法 律后 果 ,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具备法 维 区别 于道 德 思维 、经 济思 维等 显著 的特 点在 定事 实 与法律 后果 的法 条 既是完 全性 法条 。而 于其 注重程 序 正义 。在 裁判个 案之前 ,必 须按 后者 则 是指 不能够 独立 作 为请 求 权基 础依 据 的
照法定 程序 听取 双方 当事人 的陈述 和辩解 ,对 法条 ,其 往往 缺乏 法定 事实 或者 法律 后果 ,只
问题 的思 维 方 式 。【 2 ] 从 学 者 对法 律 思 维 的定 义 准 ,认 定 遗赠 合 同有效 ,则 严重 背离 了 民法善
我 们不 难发 现 法律 思维 的共 同点 :第 一 ,法 律 良风俗 的基本 原则 ,此 时 ,只能牺 牲 法律 的逻
规 范是 法律 思维 的前 提 ,法 律思 维离 不开 法律 辑 合 理 性 以维 护 法 律 所 追 求 的 价值 理 念 。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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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长廊
张春龙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

编写一个民事案例写大前提小前提

编写一个民事案例写大前提小前提笔者在基层人民法庭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就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结合有关学者的论述,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笔者以前曾在校学习化学分析,认为与案例分析有相近之处。

化学分析首先是定性分析,即待分析物品的成分,然后是定量分析即确定每种成分的含量。

民法案例分析也有类似的“定性”与“定量”。

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立案部门作形式审查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受理,案件分配到主审法官手中,案例分析就开始了。

就象拿到分析样品一样,接到一个案件,首先要有一个大致的定性,这个案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可能是什么,争议的焦点在哪里。

然后,在被告递交答辩状以后,就可以初步设定双方的争点,通过证据交换,运用证据规则确定法律事实。

这类似于化学分析中的定性。

怎样处理案件,就类似于定量分析了。

在现代化学分析技术支持下,同一个样品,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应是唯一的。

但是,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识,思维方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

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凭想象,直接得出结论,然后再为了支持结论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也正确,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分析,欠缺说理;还有的从事实就直奔结论,没有推理过程。

这些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

使民众对法律的公正性持疑。

往往同一种案例经过两位法官审判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有时甚至相反。

因此,探求一种规范的严谨的方法去分析案例,已成为当务之急,迫在眉睫。

一、案例分析方法的特点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结论。

有以下几个特点:1、案例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

用民法中的法律方法浅析“五月花”案

用民法中的法律方法浅析“五月花”案作者:张艺璐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五月花”案通过利益衡量兼顾双方利益,实现司法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利益衡量成为法律方法中可以研究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运用存在于民法中的法律方法即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利益衡量分析法进行分析,探讨本案中的利益衡量。

【关键词】法律方法;请求权基础;利益衡量本案为民事案件,运用法律方法在民法中的案例分析方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一、运用法律方法在民法中的案例分析方法分析(一)法律关系分析法在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李某、龚某一家的生存权益和五月花公司的经营利益。

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李某、龚某一家的生存权益和五月花公司保障消费者的义务之间的关系。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

1请求权基础的探寻(1)预选:根据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对要适用的请求权规范进行“预选”。

首先寻找规范的切入点是法律效果。

如果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只有法律效果是“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规范才在可“预选”范围之内。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请求是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本案的法律效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规范才能在“预选”的范围之内。

(2)涵摄:在本案中,三段论推理以公平条款为大前提:A、大前提:(《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涉及到的加害人十分明确,因此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B、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

被告五月花公司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身并没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能要求被告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由原、被告分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原告不能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学案例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04 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90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153万元人民币。

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

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以口头的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

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的时间内总共归还69.5万元,还剩30.5万元。

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的底稿,以不签字不还钱的威胁方式要求哥哥李民在底稿上签字,底稿上写道:为了让父母颐养晚年,李民经和妻子商量,将中福利彩票的30万元从弟弟李航手上转交给父母。

李民担心弟弟李航不归还钱,于是,在没有与妻子张红商量的情况下签了字。

妻子对这件事全然不知,最终,李民夫妇将李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航归还借给他的钱。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

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0628元,由二原告承担10278元,其余由二被告承担,李航归还李民夫妇5000 元。

二、案情分析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解决本案件的三个焦点:第一,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谁所有?第二,李民借给李航的100 万元是否有效?第三,李民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李民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 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因此,李民将100万元借给李航的借贷合同是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但由于李民购买的福利彩票所得款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民并没有征的妻子张红的意见下,在底稿上签了字,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证明张红对底稿签字一事全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效力待定的问题,如果张红能够证明这一事,那么该赠与合同无效。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一、有效类案的认定条件:通过程序标准补正多元实体标准的缺陷二、类案检索的主体范围:法官优势地位的隐忧及其与诉讼参与人的协作三、类案检索的具体操作:搜索方法与范围的有限及其改进四、结语: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的谨慎探索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对法律统一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需要借助于其他类案的经验与智慧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在人工智能的推动之下,类案检索机制应运而生。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机制的第一个专门文件,规定了类案检索的基本运行方式,其核心内容包括检索对象、检索主体和检索方法等,这些核心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针对检索对象——有效类案的认定标准,该指导意见关注了多元的实体标准,由于不存在完全相同案件,通过司法程序的运行也能够为认定类案提供重要帮助。

就检索主体来说,虽然法官按照规定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但是也存在着激励不足的隐患;充分发挥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律师)在类案检索方面的积极性是更值得重视的途径。

就具体检索方法来说,前述指导意见提供的主要搜索方法各有内在缺陷,需要承办法官灵活运用,地方法院还可以向律师开放更高检索权限,以有效扩大检索范围;初步确定检索范围之后,法官应依据特定的优先标准对检索结果进行排序。

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总体上比较稳妥和保守,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引入人工智能仍然持有相对谨慎的态度。

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结合几乎对每种社会行业都产生了一定冲击,司法领域也不例外。

通过便捷的案件数据收集和智能化处理,聚合类似案件中其他法官的经验与智慧,即使是面对疑难案件也能够提供重要的审理思路甚至是具体裁判规则,这无疑是一幅非常理想的司法图景。

以往的审判过程借鉴类似案件的方式大多是自发、松散和凌乱的,而且正式效力的缺位也使其无法公开出现在裁判文书之中,由此产生的诸多弊端则成为推动类案检索机制出台的直接动因。

在《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诸多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都重点提及了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并在2020年7月正式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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