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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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三十七号)《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已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7日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2021年5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路内停车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五章智慧停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协调和平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停车专项规划,落实并安排停车场用地及建设指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共停车场建设,督促和引导物业服务人维护物业区域内停车秩序。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备案,监督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组织相关单位运行和养护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珠海市停车位建设标准

珠海市停车位建设标准

珠海市停车位建设标准
在珠海市,停车位建设标准是受到严格控制的,以确保城市交通秩序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珠海市停车位建设标准,包括停车位尺寸、标识、标线等方面的规定。

一、停车位尺寸
根据珠海市的相关规定,停车位的尺寸是根据车辆类型和大小而定的。

标准小型车的停车位尺寸为长5.5米、宽2.5米,而标准大型车的停车位尺寸则为长8米、宽3米。

对于残疾人车辆,停车位尺寸应为长6米、宽3.7米。

二、停车位标识
停车位标识应清晰明了,方便驾驶员辨认。

一般情况下,停车位标识是由白色线条组成的矩形图案,其中填充有黄色或蓝色的填充色。

在停车位标识上方,应设置标有“P”字母的指示牌,以指示停车位的位置。

三、停车道标线
在停车场内,应设置明显的行车通道和停车道标线,以指示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方向。

行车通道应划定为双向行驶的通道,并在通道两侧设置车辆行驶方向的标线。

停车道标线应为白色虚线,长度与停车位相同,并在标线起始处设置“Stop”的指示牌,以提醒驾驶员在此处停车。

四、停车设施
在珠海市,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停车设施,如停车库、停车棚等。

这些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以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驾驶员停放。

总之,珠海市停车位建设标准是严格控制的,以确保城市交通秩序和安全。

驾驶员应遵守相关规定,正确停放车辆,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3.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3.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4月1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

(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高牌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予以监督。

按照职能分工,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部门,市路灯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国土、规划、公安、环保、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材料,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珠海拱北口岸停车攻略

珠海拱北口岸停车攻略

珠海拱北口岸停车攻略1. 简介珠海拱北口岸位于广东珠海市拱北口岸,是中国与澳门之间的陆路通道之一。

对于自驾游或者需要进出澳门的游客来说,了解拱北口岸的停车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提供珠海拱北口岸停车攻略,帮助您更好地规划行程。

2. 停车场选择2.1 官方停车场珠海拱北口岸设有官方停车场,供游客停车使用。

该停车场位于口岸附近,交通便利,停车费相对较高。

停车场内设有监控系统,保安巡逻,车辆安全有保障。

但由于进出澳门的通关人数较多,停车位有限,建议提前规划行程并提前预订停车位。

停车费用按小时或者按天计算。

2.2 周边商业停车场除了官方停车场外,拱北口岸周边还有一些商业停车场,如拱北口岸广场停车场、购物中心停车场等。

这些商业停车场距离口岸较近,价格相对较便宜,同时也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但由于行车人流较多,停车位也较为紧张,建议提前规划行程并尽早到达。

3. 停车费用珠海拱北口岸停车费用根据停车场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为大致参考:•官方停车场:停车费按小时或者按天计算,具体费用可以在停车场入口处的告示牌上查询。

•周边商业停车场:停车费按小时计算,价格相对较低。

注意:在停车时请注意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者放入行李箱锁好。

避免在车内留下有价值的物品引发不必要的损失。

4. 停车小贴士为了更好地停车,以下是一些停车小贴士:•提前规划行程并预订停车位,避免停车位紧张问题。

•如需停留时间较长,可以选择官方停车场,确保车辆安全。

•如需停留时间较短,可以选择周边商业停车场,价格更为便宜。

•停车时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章行为。

•锁好车门,关闭车窗,确保车辆安全。

•停车后记得将车钥匙带在身上,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5. 总结珠海拱北口岸停车攻略主要介绍了停车场选择、停车费用以及停车小贴士。

提醒大家在前往珠海拱北口岸自驾游或者进出澳门时,提前做好停车规划,确保行程顺利。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旅途愉快!。

珠海停车场收费标准

珠海停车场收费标准

珠海停车场收费标准珠海市是一座美丽的滨海城市,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停车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提高停车服务质量,珠海市政府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市民和游客能够更加便利地享受停车服务。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对于室内停车场,按照车辆的停放时间进行计费,通常以每小时为单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而对于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周边交通情况、停车场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其次,停车场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场的服务水平和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停车场配备了更先进的停车设施和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而一些普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这样的调整也是为了激励停车场提升服务质量,为车主提供更好的停车体验。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费标准需要特别注意。

比如,一些停车场可能会针对长时间停车的车辆提供优惠政策,比如提供月租车位或者长期停车折扣等服务。

这些特殊的收费标准也需要在停车场内明确告知,以便车主能够及时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停车方式。

总的来说,珠海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提高城市停车服务水平。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促进停车场的规范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为城市交通发展和市民出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希望停车场管理方能够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为市民和游客营造更加便利的停车环境。

同时,也希望市民和游客能够理解和支持停车收费标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城市的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和谐的停车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珠海成为一个更加宜居、宜游的城市。

珠海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珠海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珠海站停车场收费标准珠海站停车场是珠海市内交通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维护停车秩序,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

根据珠海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珠海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停车收费标准:0-1小时,5元。

1-2小时,8元。

2-3小时,10元。

3-4小时,12元。

4-5小时,15元。

5小时以上,按每小时3元计费。

2. 大型车辆(客车、面包车等)停车收费标准:0-1小时,10元。

1-2小时,15元。

2-3小时,20元。

3-4小时,25元。

4-5小时,30元。

5小时以上,按每小时5元计费。

3. 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0-1小时,2元。

1-2小时,3元。

2-3小时,4元。

3小时以上,按每小时1元计费。

停车场内还设有VIP停车位,VIP停车位收费标准为:0-1小时,10元。

1-2小时,15元。

2-3小时,20元。

3小时以上,按每小时5元计费。

停车场内还设有充电桩,电动汽车停车收费标准为:0-1小时,8元。

1-2小时,12元。

2-3小时,15元。

3小时以上,按每小时5元计费。

停车场内设有临时停车区和长期停车区,长期停车区收费标准为:每月1500元,提供固定车位。

为了方便车主缴费,停车场内设有人工收费窗口和自助缴费机,车主可根据停车时间自行选择缴费方式。

同时,为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安全,停车场配备了24小时监控系统和安保人员,车主可放心停放车辆。

以上为珠海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希望广大车主能够遵守停车场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环境。

祝大家出行顺利!。

珠海停车场 收费标准

珠海停车场 收费标准

珠海停车场收费标准珠海停车场收费标准。

珠海市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停车场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珠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

首先,针对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按照时间段来划分。

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工作日的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会比非工作日略高一些。

而在特殊节假日或者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将会在停车场入口处进行公示。

其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还与停车场的位置和设施有关。

一般来说,停车场位于市中心或者商业区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位于郊区或者偏远地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例如,一些高档停车场可能会提供专门的停车服务人员或者车辆监控设备,这些额外的服务和设施也会反映在收费标准上。

另外,对于长期停车的车主,停车场也会提供相应的月租服务。

月租服务一般会按照月份来收费,费用相对较低,适合长期停车的车主选择。

月租服务的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和设施有所不同。

除了以上的收费标准外,停车场还会根据车辆的大小和类型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大型车辆或者特种车辆的停车收费会相对较高,因为它们占用的停车空间更大,对停车场的资源消耗也更多。

最后,需要提醒车主的是,在停车场停车时,请注意遵守停车场的规定,不要随意停放,避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同时,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在入口处进行公示,请车主在停车前仔细阅读相关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的来说,珠海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保障了车主的停车权益,也为城市的停车资源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希望车主们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让停车变得更加便利和有序。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珠发改〔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珠海市新能源充电设施协会,各充电设施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12月21日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主体职责第三章监管职责分工第四章追责处置机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为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单位及其员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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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号《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七届2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一二年一月六日页脚内容14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指导、协调与平衡,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以及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与道路连接的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定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和使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页脚内容14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植本市停车场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土地经营停车场。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场为必要补充的原则。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

页脚内容14在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绿地,有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但不得影响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各类功能的建设用地配建停车位标准,协调和平衡城乡规划编制中的停车设施规划,落实并安排停车设施用地。

第十条城市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页脚内容14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涉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建设时,应当将验收意见抄送市市政、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计方案。

(六)停车场平面布置图。

(七)停车场内设施清单。

(八)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

(九)申请立体机械式停车场的,需提交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页脚内容14并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第十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营性停车场前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核查。

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

第十六条本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实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利用非市政道路设置的路内停车场除外)应当缴纳特许经营权费,并按照本市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自主制定。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车辆停放者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不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拒绝支付停页脚内容14车服务费,并可向税务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四章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标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操作人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五)确保停车收费设施、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信息化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六)根据需要安装或建设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盗、监控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七)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废气、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页脚内容14(八)购买停车场责任保险。

(九)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车。

(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三)停车后及时关闭车辆发动机。

(四)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

(五)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

(六)不得利用停放车辆从事非法活动和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配建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

鼓励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免费或经营性停车服务。

配建停车场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页脚内容14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申请。

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免费或经营性停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周边停车场临时向社会公众开放。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路内停车场第二十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制定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

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一)符合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页脚内容14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场:(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十五米范围内。

(三)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场的区域和路段。

第二十六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七条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划设停车泊位标线及设置相关设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路内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路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页脚内容14路内停车收费属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标识进行提示。

第三十条路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服务牌证。

(二)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四)在设立的路内停车场同侧设置包含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的公示牌。

(五)根据需求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系统。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内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在停车位线内按标示停车方向停放,按规定缴交停车费,并遵守停车场管理有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因城市重大活动、节假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疏导交通等需要临时占用、暂停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通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

第六章法律责任页脚内容14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被挪用的停车位数予以处罚,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二百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或者设置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者在路内停车场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经营和管理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划设停车泊位标线及设置相关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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