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海府[2013]232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 年8 月19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是指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组织职工建设并向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配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建设及配售核准、接受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土地、价格、监察、人社、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荆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6日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建设鄂中省域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6118套,其中:市中心城区10000套、县(市)6118套。
2022年,全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247套,其中:市中心城区1000套,县(市)2247套。
三、筹集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一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二是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
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四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五是将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尚未配租的公租房、多余的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贴、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邯郸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琼府[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保障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保障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保障房建设工程是国家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进行的公共工程。
为了规范保障房建设工程的管理,保障施工质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及按时完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保障房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工作,确保保障房建设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标准进行。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减少施工风险。
4. 设计单位:负责保障房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符合施工需求。
三、施工管理1. 施工前准备: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进度、施工人员安排、施工材料采购等。
2. 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障房建设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同时,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施工,遵守相关法规,保障施工人员及周边居民的安全。
3. 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保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
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四、监理管理1.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2.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计划,制定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3.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五、设计管理1. 设计单位应对保障房建设工程进行规范化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施工要求,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 设计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设计问题,确保设计方案的落实。
3. 设计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确保设计符合法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六、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配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与考核,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国家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规程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房管局是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五条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城区范围内用工超过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其工业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组织,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事业单位自建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自建房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自建房屋的管理,包括住宅、办公、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自建房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合理使用、高效节约、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主要领导是自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自建房的整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自建房的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筹措、支出审核、费用结算等。
第六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自建房的日常管理,包括房屋登记、租赁、维修、安全检查等。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自建房的日常使用,确保房屋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章建设规划与审批第八条自建房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自建房建设前,需编制建设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设计方案,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使用与租赁第十一条自建房屋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员工有优先使用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单位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非单位内部员工需租赁自建房屋,应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维修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维修与保养第十五条自建房屋的维修与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房屋安全、美观、舒适。
第十六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维修保养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维修保养工作应公开招标,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定期对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自建房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发现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等问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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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特制定了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
下文是关于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仅供参考!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
企事业
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
(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四条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主体、建设模式、测算指标、项目建设情况、供给对象、资金来源、后续管理等内容,提出现变更用途的申请,包含说明变更的原因与情况。
第五条征求意见。
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建设方案。
市保障办按照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建设方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住房类型、套数、
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公示建设方案。
市保障办将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示建设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供地方式、供给对象、单位法人等内容),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办理规划、土地手续。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后,企事业单位应到市国土局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重新签订变更土地合同。
企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变更土地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职工与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在本单位交纳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含三年)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家庭供应。
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居民申购条件参照《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负总责,由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市保障办负责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市保障办须严格审核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单位职工应当主动向负责审查单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市保障办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结构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相关单位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
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