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的工资标准表50年代的退休金制度
1956年首钢工人八级工资标

1956年首钢工人八级工资标一、背景介绍1956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国工人阶级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时期。
在这一年,首钢工人的八级工资标准得到了制定和实施,对于工人阶级的福利和生活水平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八级工资标准的制定过程2.1 工人权益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的劳动创造了国家的财富。
因此,保障工人阶级的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
2.2 八级工资标准的制定目的八级工资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工人阶级的劳动成果得到公平分配,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增强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3 制定八级工资标准的程序1.政府与工会的协商:政府和工会代表共同商讨制定八级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充分听取工人的意见和建议。
2.考虑生活成本:制定八级工资标准时,要考虑到工人的生活成本,包括食品、住房、交通、教育等方面的开支。
3.经济发展水平的考量:八级工资标准的制定还要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确保工资标准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三、八级工资标准的具体内容3.1 八级工资标准的等级划分八级工资标准根据工人的技能和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等级划分,等级越高,工资水平越高。
3.2 八级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八级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工人生活水平的变化。
根据国家经济状况和通货膨胀情况,适时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确保工人的收入能够跟上经济的发展。
3.3 八级工资标准的实施效果八级工资标准的实施使得工人阶级的收入得到了保障和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工人们更加积极投入到工作中,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更大的贡献。
四、八级工资标准的意义和影响4.1 工人权益的保障八级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对工人阶级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障,为工人提供了公平的收入保障。
4.2 激励工人积极性和创造力通过制定八级工资标准,工人们的劳动成果得到了公平分配,激发了工人们更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提高了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一九五六年的“工资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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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四次工资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的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主要经历了1956年、1985年、1993年、2006年四次制度改革。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多种工资制度并存,如货币工资制度(薪金制)、实物工资制(供给制)等。
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
此次工资改革表现为三个特点:(1)取消了工资分配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
(2)统一和改进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等级。
(3)改进了企业职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按照职务的高低确定职务等级的划分及工资标准。
此外,全国分为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分别规定工资标准,实行职务等级制。
如:行政人员分为30个等级;机关中的技术人员分为18个等级;科学研究人员、高校教学人员实行13级工资制等。
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包括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方面。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主要内容:(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
(2)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3)建立了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适当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指标。
(4)建立了分级管理的工资体制。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1、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行的第三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此次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特点:(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干部、机关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人分别执行各自的工资标准。
建国初全国工资等级体系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建国初全国工资等级体系1956年,是特殊的一年。
这一年,中央召开了温暖人心的“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国家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中共中央召开八大……然而,有一件事,却牵动着全国各界数千万人的利益。
这就是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1956年,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是很特殊的一年。
这一年发生了很多大事,其中不少事今天听起来还很耳熟。
这一年,中央召开了“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国家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毛泽东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然而,牵动着全国各界数千万人利益的是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中国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对新中国“吏制”产生了深刻影响。
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
全国的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建国之初,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
刚进城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享受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则享受工资制。
当时,全国的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并行的工资标准多达数百种。
待遇反差与实际要求,使供给制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生活。
于是建国后的几年间,曾经历了几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分配模式。
当过某大学统战部长、已离休的老同志王涌,听说笔者要采集当年工资改革方面的材料,特意打电话给笔者。
他首先说到从“纯”供给制演变出的一种工资模式:包干制。
包干制,简单说,即由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是把伙食、津贴、服装、子女保育、保姆费的供给标准折成米或款额发给个人包干支配使用,剩余归己,这就是通常说的“小包干”。
随着政治、经济秩序的调整和梳理,分配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改革被形势逼迫得不断前行。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实行供给制。
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制。
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
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
1952年政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品种和数量。
“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
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
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区。
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范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等9种工资标准表。
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个“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
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
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和企业职工采取同样的办法计算工龄,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资标准也有差别,因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目前为了适当地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和计算工作年限等问题,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现在一并颁发,望即遵照执行。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费开支的单位,都可以参照这个命令所颁发的各项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退休,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五年,加上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男子共满二十五年、女子共满二十年的;(二)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十五年的;(三)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四)因公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条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下列标准,逐月发给退休金:(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退休后居住地点的物价津贴,下同)的50%;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二)项、(三)项或(四)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70%;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三)项或(四)项条件、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工作人员对革命有重大功绩,或者在参加工作以前长期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事业,并且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他们的退休金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可以酌量提高。
第四条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五)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五)五、1956年至1965年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1、全国统一划分为11类工资区1956年的工资改革,将全国统一划分为11类工资区,其中,一类地区的工资最低,十一类地区的工资最高。
各类工资区之间的工资差距为3%,就是说,一个同类同等级的人员,在二类地区的工资要比在一类地区的工资高3%,在三地区的工资又要比在二类地区的工资高3%,以此类推;所以,十一类地区的一个同类同等级的人员要比一类地区的同类同等级的人员的工资高30%。
至于具体哪个地区被划入哪一类工资区,则由国务院统一公布,不同的省份可能属于不同的工资区,同一个省份的不同专区、不同县,也可能被划入不同的工资区(网上大概搜得到)。
将不同地区划分为不同工资区的依据,首先是各地区的物价水平,自然,物价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入较高的工资区,物价水平较低的地区划入较低的工资区;其次,也要考虑该地区居民传统的收入水平和生活习惯,例如,上海与北京的物价差不多,又紧邻江苏、浙江二省,但由于上海居民传统收入水平较高,生活消费开支也相应地比较大,所以,上海被划为八类地区,而北京则被划为六类地区,至于江苏省与上海相邻的许多地方,只被划为五类地区,浙江省许多地方,则被划为二类地区;再次,对工作环境艰苦而国家重点开发的中西部地区,如宁夏、青海、新疆等地,则定为较高的工资区(十一类),以鼓励沿海生活环境较好地区的工人和技术人员支援这些地区的建设。
要说明的是以下两点:(1)1956年工资改革时,将全国划为11类工资区,只是针对国家机关的行政人员,至于企业人员,则是划分为7类工资区,所以,国家行政人员的工资区划分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区划分是不一致的,这一问题直到1963年的工资调整和工资改革时才得到纠正,1963年工资调整以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企业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所有领工资的人员,其地区之间的工资标准差别,都统一按11类工资区来规定了。
(2)1963年工资调整时,宣布将一类工资区合并入二类工资区,同时,所有二类工资区全部执行三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这实际上是取消了一、二类工资区,将其全部合并入三类工资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7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ecb7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5c.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的通知
正文:
----------------------------------------------------------------------------------------------------------------------------------------------------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适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让他们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决定调整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贴标准,并对补贴标准的调整口径进行统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符合苏人四〔1982〕151文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五十年代企业精简退职人员;符合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五十年代企业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调至550元/月,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统一调至500元/月。
三、列支渠道从机关、事业单位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各县(区)财政解决,从企业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仍由退职人员所在的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四、执行时间此次调整的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取消全市统一的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自行调整补助标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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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的工资标准表50年代的退休金制度
50年代的退休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按本人工资标准的50—80%领取退休金。
企业实行的是八级工资制,其中学徒工14元;1级28元;2级35元;3级42元;4级51元;5级63元;6级76元;7级89元;8级104元。
退休金标准,企业工人为本人工资标准的35—70%,比行政事业单位在比例上少10%-15%。
1956年7月干部、工人工资标准表级别月薪(元)文职军职专业技术人员工人1 类地区11类地区1560728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2505656.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450585 4400520中央各部部长5360468省长大军区司令6320416 教授7280364省会城市市长军长高级工程师8250325
9220286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10190247地区行署专员、省会城市法院院长、省会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师长11170221 副教授12150195地区法院院长、地区检察院检察长13135175县长团长14120156 工程师、讲师15108140 1696125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1786112 营长187699乡镇长8196889 连长206180 7215470 排长助教224863 6234356 技术员243749 5253243 4262837 实习技术员3272634 2282431
1292229 3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