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思考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而近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努力的目标,但从目前的现实看,这一目标远远没有得到实现。从外部因素上看,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制于政府部门,其很难做到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从内部组织关①
②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XX.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7).
系上看,司法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使司法独立——尤其是审判独立难以实现。以法院为例,由于案件的判决需要庭长、院长的签字乃至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而导致法官审而不判,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畸形司法。可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具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它要求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判案,不受判案依据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①通过对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学习了解,不难发现,在其司法制度中,一旦法官由行政机构任命后就不在接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法官的培养、选拔、保障、奖惩都由法院系统中的制度决定,独立的法院系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法官独立首先要法院系统独立,要与行政系统分立。除了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的独立外,组织人事和经费财政也应实现完全独立。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世界上明显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尽管两大法系在司法鉴定制度上有些区别,但都有统一的管理机关,都有一定的管理内容。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特点1、英国。
在管理主体架构上,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
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
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如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鉴定科学服务局"进行政策指导。
在管理内容上,英国虽无鉴定人资格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但英国内政部掌握着一大批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名单,定期公告,起推荐和引导作用。
如英国就有内政部公布的48位病理学家,又称为科学家。
从1988年起,由英国两个咨询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的评估认证。
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
目前,欧洲12个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DNA鉴定技术标准。
从改革的方向上,英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趋势明显地向集中方向发展。
1995年4月,英国对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把7个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收归内政部统一管理,并开始办案收费制度。
2000年11月成立了专家证人注册委员会,对包括在警察局工作的现场勘验人员、社会其它鉴定人员等实行自愿注册制,定期公告专家证人的资信、能力及服务水平。
英国有验尸官制度。
验尸官实质上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工作。
2、美国。
虽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鉴定体制较为分散,鉴定人的资格主要由行业协会确定。
但也有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工作。
目前已建立了DNA、电器、武器、毛发、车灯等数据库。
美国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医学鉴定不属于法庭科学实验室或犯罪侦查实验室,也不隶属于警察系统、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而是由统一独立的机构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负责管理。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公正、公平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环境下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方式、法律的内容和实施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西方传统法系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在英国和美国等英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判例法性质,即以过去判例为依据制定新的判例,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预见性。
在英美法系的实际运作中,法官通常有更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案件的结果。
英美法系的优点是法律执行效率高、判例丰富、法官专业水平高等,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法官裁量权过高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
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民法体系为代表的大陆欧洲法系,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等多个国家广泛应用。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法典性质,即以国家制定的法典为基础,同时注重在法典外部确定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另外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官裁量权相对较小的特点,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加严格,但也可能导致司法僵化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和地区。
伊斯兰法系强调法律的宗教性质,即以伊斯兰教的教义和规则为基础,注重弘扬伊斯兰文化和价值观。
伊斯兰法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伊斯兰文化和民族特色,也因为宗教和政治的关系,导致了法律制度执行的复杂性和政治化。
四、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广泛应用。
社会主义法系强调法律服务于劳动人民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注重公有制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是一种以人民法官为核心的一种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系既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注重灵活性和人性化。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将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结合产生的法律制度。
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和多元,导致了法律应该应对多个传统法系的需求,因此混合法系逐渐兴起。
英法美法律基本制度

看电影谈法律——英美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启示作者:王智斌文章来源:法律博客阅读次数:2413 更新时间:2010-9-18 10:44:36 下午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跟大家分享我所热爱的两项事物:电影和法律。
在座的各位或许不是一个法律爱好者,但很可能是个电影迷。
我们都知道用不同的视角看电影,会发现不同的问题,引发不同的思考。
让我们先来看一部影片的片段,开场是法庭对一起强奸案的审理。
(注:播放《夜魔侠》片段,涉嫌强奸罪的被告当庭撒谎,说是原告自愿。
当晚,担任原告律师的主人公在酒吧将被告“灭”了。
)大家看到了,坏人在法庭上逃脱了惩罚,结果在庭外被主人公就地正法。
是不是很过瘾。
这部影片叫做《夜魔侠》。
类似的热门影片还有《蝙蝠侠》、《蜘蛛侠》、《钢铁侠》。
在这些片子中有什么相同点。
对了,他们的主人公都像超人一样,会飞;都充满了正义感,嫉恶如仇,专门干惩恶扬善、除奸铲恶的事。
在我看来,它们暗藏着一个共同问题:就是用私人执法的方式来伸张正义究竟是对还是错?我们说,法治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含义之一,就是打击犯罪、伸张正义这个买卖是国家垄断了的。
但私人执法的正当性在人类社会中,是一个与爱情一样永恒的主题,但与爱情不同的是,它一直充满了争议。
对这一问题,相信大家对此问题都有自己的看法,在此就不深入了。
今天我想跟大家聊的一个主题是:为什么英美国电影中的法庭戏更精彩?为什么选这个题目,有两个理由:一是因为我们平时所看的法律题材的电影大多是英美国家的,特别是好莱坞的,相比国内的影视剧,我相信很多人都有这个观感,他们的法庭戏就是精彩绝伦,扣人心弦;二是英美法是与我国法律制度差异最大的制度。
我们往往只有在更好地了解、理解别人之后,才能更好地认识自己。
同样,了解英美的法律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法律制度。
围绕这一主题,我准备与大家一起聊以下4个问题:1 、判例法是如何运作的?2、陪审团是怎么一回事?3、对抗制审判是如何进行的?4、辩诉交易是什么意思?在简单介绍英美法的这几项基本法律制度的同时,我会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文化传统、制度运作成本等因素,提出一些借鉴和移植相关法律制度的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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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讲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二)
遵循先例的含义
英国
⏹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但上议院现在已经不在此限。
⏹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美国
⏹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
联邦和洲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
⏹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
⏹联邦法院管辖范围: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洲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
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
一、Grand 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
1.特点
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
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
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
④12名以上同意,可以起诉
⑤英国传统上indictable offence(正式刑事起诉)→大陪审→1933年被废除
⑥改由magistrates负责preliminary examination(预审)
一、Grand 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
2,美国的大陪审制度
①美国部分州已基本废止了大陪审制度(有20州仍旧保留)
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
③“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presentment或正式起诉indictment,不得被以死刑或其他不道德infamous crime的犯罪提起公诉”
④infamous crime被解释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
二、Petty 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1、特征
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
②12名
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
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
⑤即人们常说的“陪审”制度
二、Petty 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2.Petty Jury的构成和评议方法
①Petty Jury由12名陪审员组成
②普通法的传统要求评议(verdict)必须全体一致
③如果不能达成共同意见,必须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
④全体陪审员一致原则的变化:英国剩余9-12人可组成陪审团(部分陪审员生病、
死亡等不能参加审理时)
⑤county court(8人)
⑥评议11(10);10(9);9(9)同意即可/county court8(7)
二、Petty 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3.陪审员的选择
⏹①资格:美国公民;18岁以上;在当地district内居住1年以上;在陪审员资格文件中正确书写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读写能力);能够讲英语);没有影响陪审员工作的精神障碍;未受过刑事追诉(1年以上)或受到有罪判决
⏹②正在服兵役者、公务员、法律专家、神职人员、他人不能代替的职业或工作者→没有或被免除陪审员义务
⏹③陪审员名单经抽选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偏见者需要回避=voir dire
⏹④双方律师也可无因回避一些候选人(peremptory hallenge)=3人(联邦)二、Petty 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除非适用免除义务的规定,否则不允许辞退陪审员工作
②支付补贴和旅费
③从陪审员中挑选一人担任foreman
④评议期间法官不在场,断绝与外界的联系
二、Petty 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5.美国宪法对陪审制度的保障
①建国过程中陪审的作用
②除2州外各州均有陪审制的规定(宪法+程序法)
③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除弹劾程序外,所有犯罪的审理必须以陪审方式进行”
④允许放弃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被告人书面申请+检察官同意+法院认可)
二、Petty 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
6.美国陪审制度的变化
①各州在较早时期即同意≤12陪审员的审判,评议也未必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
②联邦法院→1973Colgrove v. Battin.认可了6人陪审团
③理由: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目的在于保障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并不涉及陪审制度、规则
④不少地方允许在民事审判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可未满12人的陪审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评议结果。